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1年12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37.5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8名激励对象授予
20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43.57元。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为子公司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高于人民币8亿元的担保。该年度授信融资以及提供担保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以上授信及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爱明、温志浩、刘琳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