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一、关于子公司汇鸿中锦协议转让柏溢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江苏毅信达金中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锦”)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锦”)将所持江苏柏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溢公司”)100%股权,以及汇鸿中锦对柏溢公司的6131.35万元债权,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金中锦,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发展质量。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将《关于子公司汇鸿中锦协议转让柏溢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进行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马野青、王延龙、丁 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野青 王延龙 丁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