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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1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民事裁定书》(2020)桂01民初2408号之一,南宁中院就原告八菱公司与被告王安祥、第三人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润天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了裁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8月,公司就王安祥操控公司的二级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造成海南弘润天源公司的17000万元银行存款被银行划走一事向南宁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王安祥支付17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王安祥支付律师代理费18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6)。

二、本案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南宁中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南宁中院经审查认为,基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向案外人借款共计4.66亿元目的是为了履行原告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润天源公司”)51%股权的承诺。从时间顺序来看,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为股东;被告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8日向案外人借款并将款项转入北京弘润天源公司账户,该款应列为公司财产。被告作为北京弘润天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未经原告同意将公司财产转出并设置质

押,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550元,原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裁定为一审裁定,目前暂未生效。若当事人不服,有可能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不上诉,本案有可能会移交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行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因海南弘润天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造成的占用资金按70%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该款项的可回收性并可能继续计提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桂01民初2408号之一。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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