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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关于收到民事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5号

二、有关本次申诉的基本情况

1.申诉人基本信息: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建斌,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二里163号18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申诉人基本信息: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股份”)法定代表人:董宇,董事长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云,福建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审被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明,总经理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1号一楼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荣,该公司职员。

4.申诉人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概述:

申诉人孙建斌因与被申诉人海洋股份,原审被告喜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中院(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民(行)监[2019]35020000140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厦门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本申诉情况

经厦门中院审查,厦门中院认为其做出的(2018)闽02民终1424号生效民事判决中,海洋股份公司主张孙建斌、喜亿公司赔偿其租金差价损失,上述判决已具体载明租金差价及相应利息的计算过程。检察机关以该判决计算差价损失误差64739.25元、相应利息核算有误为由向厦门中院提出检察建议,该问题是厦门中院审查本案的焦点问题。因被申诉人海洋股份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书面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对上述生效判决提出的关于租金差价损失计算有误的意见,并同意撤回该误差部分的诉讼请求和执行申请,本案焦点问题已由权

利人放弃主张而得到化解,无继续审查决定是否再审之必要。另,本案案由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厦门中院(2018)闽02民终1424号生效民事判决案由确有错误,已另行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厦门中院决定对(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不予再审。

四、民事决定书送达时间

2021年12月29日

五、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申诉驳回,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闽02民监2号《民事决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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