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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17 号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9号),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公司及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事项

2018年6月4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解散子公司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惠)。2018年9月22日,福建三惠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解散议案。2019年6月25日、9月29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撤销福建三惠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你公司未就上述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被法院判决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被间接撤销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高管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20年6月3日,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云林在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品众创新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被有关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事实上已无法履职。你公司未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仅于6月8日披露了丁云林离职公告,直至2020年7月9日才在《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中披露了丁云林因涉嫌违法被有权机关调

查的情形。

三、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

你公司因借款纠纷于2018年6月对子公司福建三惠提起诉讼,要求福建三惠偿还借款1,500万元,并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和12月5日披露了该案件受理及一审判决的情况。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和2020年6月12日对该案件作出二审和再审的民事判决。你公司未就该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7条、第11.1.5条、第11.1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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