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更改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2日上午9:00在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召集人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李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3 人,代表股份 1,006,648,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38%。
四、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1,006,648,15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份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决议。
同意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起,独立董事薪酬标准调整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税后)。
(二)以1,006,648,15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份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的决议。
同意公司对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亿伍仟伍佰零叁万贰仟肆佰陆拾肆元伍角壹分(¥1,355,032,464.51),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持有该公司35%股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