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骨干团队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骨干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属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