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出具了鉴证报告,前述决策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三十六次董事会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敏 黄攸立 储育明 余本功 李晓玲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