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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9-01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王之杰、梅山在担任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高管期间,恶意串通,违反公司规定,严重损害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合法权益,上海及时雨特依法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已于2011年8月2日就该诉讼的详细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在答辩期内,被告王之杰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之一梅山的户籍地在上海市卢湾区,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王之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王之杰对该民事裁定不服,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梅山的住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诉讼期间,上海及时雨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梅山、王之杰相当于诉讼标的3,650,530元的财产。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及时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在送达后交付立即执行。现卢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冻结梅山现金313,438元。冻结王之杰在申银万国上海川沙证券营业部的本公司流通股63,898股,冻结期限为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1日;
  冻结王之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本公司高管股1,039,669股,个人股1,711,028股,冻结期限为2011年8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
  本案定于2011年9月26日在卢湾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三、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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