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将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受托表决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明牌卡利罗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卡利罗”)与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实业”)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明牌实业将其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4528062股股份以及协议委托期限内明牌实业因瑞丰银行实施送股、配股、拆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额外增加的瑞丰银行股份所对应的除收益权、处分权(包括股份质押)、知情权、认购增资/优先购买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中的表决权委托给明牌卡利罗行使。明牌实业系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明牌卡利罗与明牌实业的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此次明牌卡利罗受托明牌实业持有的瑞丰银行表决权,能够提高公司对瑞丰银行的表决权比例,有利于加强公司与瑞丰银行之间的合作。本次委托表决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委托表决权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勇坚 吕 岩 林明波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