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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会业函字(2021)第69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申报会计师”)收到贵所 2021 年6 月 7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63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作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铭利达”)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聘请的审计机构,对贵所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经核查回复意见(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如下:
本问询函回复中所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注明外,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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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协
申报文件、首轮问询回复及公开资料显示:
(1)发行人外协金额较大,供应商数量较多且分散。
(2)发行人机械加工外协供应商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成立,2019年与发行人开展合作,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缴资本为200万元,2020年发行人向其采购CNC加工服务金额为357.72万元。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成立,2018年与发行人开展合作,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31万元,2018年发行人向其采购CNC加工服务金额为452.36万元,2019-2020年退出发行人机械加工前五大外协供应商。江苏和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成立,2019年成为发行人CNC加工最大外协供应商,2020年退出前五大外协供应商,其主要向发行人提供加工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
(3)发行人喷涂外协供应商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成立当年与发行人开始合作,实缴资本0万元,2018年向发行人提供241.12万元的喷粉服务后2019-2020年退出主要喷涂外协供应商,2020年5月6日其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企业地址由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工业园变更为清溪镇围子岭东路,变更前企业地址与发行人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生产经营地址一致。
发行人另一喷涂外协供应商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017年与发行人开始合作,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0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喷油服务金额均在1,000万以上。发行人喷涂外协供应商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019-2020年连续向发行人提供喷油服务1,034.81万元和635.52万元,其提供的主要外协服务系用于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等产品,发行人另一同类工序外协供应商为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4)发行人子公司江苏铭利达位于海安高新区,主要从事汽车、消费电子、安防行业模具及精密压铸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子公司广东铭利达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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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罗马镇,主要生产模具、精密压铸结构件、精密注塑结构件、型材冲压结构件,子公司惠州铭利达尚未开展运营。
请发行人:
(1)区分不同外协工序,分别说明各期各工序下的外协金额、外协供应商的数量、增减变化及原因,是否存在合作不久后退出的外协供应商;说明不同工序各期外协金额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各主要产品的收入变化趋势相匹配;逐项说明前述外协供应商在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背景,报告期机械加工前五大供应商变化较为频繁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机械加工外协供应商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足以支持其向发行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其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等核心人员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情形;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等核心人员系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情形;前述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在两家外协供应商实缴资本为0元的情形下,报告期分别向发行人提供241.12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喷涂服务的合理性,是否与其注册资本相匹配;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经营地址的背景,变更之前与发行人东莞子公司经营地址一致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3)说明在江苏铭利达负责电子烟产品生产的情形下,在惠州和江苏同时存在电子烟喷涂外协供应商的商业合理性,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机械加工和喷涂外协服务分别由江苏和惠州的外协供应商提供的合理性;结合向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内容,说明向其采购的喷油服务的主要运用场景和工序环节,未在东莞或海安当地寻找外协供应商进行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发行人的机械加工、喷涂和氧化等外协工序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工序,机械加工工序采用委外加工模式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在核实外协供应商真实性方面采取的核查程序,中介机构是否实地核查外协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获取了足够的核查证据,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外协供应商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核查结论是否谨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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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区分不同外协工序,分别说明各期各工序下的外协金额、外协供应商的数量、增减变化及原因,是否存在合作不久后退出的外协供应商;说明不同工序各期外协金额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各主要产品的收入变化趋势相匹配;逐项说明前述外协供应商在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背景,报告期机械加工前五大供应商变化较为频繁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区分不同外协工序,分别说明各期各工序下的外协金额、外协供应商的数量、增减变化及原因,是否存在合作不久后退出的外协供应商
1、各期各工序下的外协金额及占比情况
发行人主要外协工序包括机械加工、喷涂和氧化工序。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各工序下的外协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多工序指外协供应商同时提供多道外协工序加工服务,报告期内发生金额逐渐减少。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外协工序金额整体呈现上升趋势,除机械加工、喷涂和氧化三道主要外协工序外,发行人将少量压铸、注塑工序进行外协,主要原因系当客户需求集中释放的期间,公司可能会出现产能不足的情况,导致发行人
外协工序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机械加工 | 5,305.40 | 39.70% | 4,714.60 | 36.66% | 5,484.34 | 40.15% | 2,207.22 | 27.65% |
喷涂 | 3,994.85 | 29.89% | 3,977.81 | 30.93% | 4,210.57 | 30.82% | 1,670.68 | 20.93% |
氧化 | 2,177.83 | 16.30% | 2,936.19 | 22.83% | 1,269.48 | 9.29% | 1,147.30 | 14.37% |
注塑 | 171.99 | 1.29% | 319.21 | 2.48% | 645.92 | 4.73% | 338.76 | 4.24% |
多工序 | 0.71 | 0.01% | 110.93 | 0.86% | 656.91 | 4.81% | 742.50 | 9.30% |
压铸 | 410.07 | 3.07% | 22.15 | 0.17% | 426.81 | 3.12% | 1,374.84 | 17.22% |
焊接 | 54.06 | 0.40% | 29.37 | 0.23% | 123.17 | 0.90% | 181.43 | 2.27% |
其他 | 1,248.89 | 9.35% | 751.66 | 5.84% | 843.29 | 6.17% | 320.61 | 4.02% |
合计 | 13,363.78 | 100.00% | 12,861.93 | 100.00% | 13,660.47 | 100.00% | 7,983.35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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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协加工以满足客户对交货时间的要求。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压铸工序和多工序的外协金额大幅降低,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将压铸工序和多工序的外协转为成品采购,外购成品情况详见本回复“第11题 关于外购成品后销售”。2021年1-9月,考虑到订单交付的及时性等因素,公司将部分压铸工序交由外协供应商完成。发行人的其他外协工序主要包括脱漆、抛光打磨等简单工序。
2、各期各工序下的外协供应商的数量、变化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工序的外协供应商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家
外协工序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机械加工 | 60 | 56 | 56 | 55 |
喷涂 | 15 | 20 | 18 | 10 |
氧化 | 13 | 18 | 17 | 14 |
注塑 | 5 | 5 | 5 | 4 |
压铸 | 8 | 5 | 10 | 13 |
多工序 | 2 | 2 | 2 | 2 |
焊接 | 6 | 6 | 3 | 3 |
其他 | 59 | 47 | 37 | 29 |
合计 | 168 | 159 | 148 | 130 |
发行人根据加工产品种类、加工工艺、价格、交货期、质量管理等因素选择最匹配公司生产经营的外协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工序的供应商数量保持稳定。
3、合作不久后退出的外协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外协供应商占总外协金额比例为91.35%。其中合作两年之内即终止合作的主要外协供应商对应的外协金额合计为1,256.29万元,占总外协金额比例为2.62%,占比较低,发行人与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合作较为稳定。上述外协供应商具体合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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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主要外协工序 | 报告期内总外协金额 | 成立时间 | 初次合作时间 | 退出 时间 | 终止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
东莞市金达机电有限公司 | 机械加工 | 359.20 | 2008/8/28 | 2018年 | 2020年 | 由于发行人自产产能有所扩充,外协需求降低,因此终止与其合作,具备合理性。 |
重庆茂树科技有限公司 | 机械加工 | 270.25 | 2019/4/24 | 2019年 | 2020年 | 供应商经营不善并于2020年注销,发行人终止与其合作,具备合理性。 |
惠州市华铭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 氧化 | 261.29 | 2017/3/16 | 2018年 | 2019年 | 由于该氧化外协供应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行人终止与其合作,具备合理性。 |
惠州市三和弘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氧化 | 207.79 | 2016/7/13 | 2018年 | 2020年 | 由于该氧化外协供应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行人终止与其合作,具备合理性。 |
深圳市荣顺隆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 焊接 | 157.77 | 1999/9/2 | 2018年 | 2019年 | 由于发行人自产产能有所扩充,外协需求降低,因此终止与其合作,具备合理性。 |
合计 | 1,256.29 | - |
注:2021年1-9月,考虑到订单交付的及时性等因素,公司将少量压铸外协工序交由原已终止合作的东莞市雄诺机电有限公司完成,当期外协金额为8.81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存在合作不久后即退出的情况,发行人终止与前述供应商合作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不同工序各期外协金额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各主要产品的收入变化趋势相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机械加工外协工序对应的主要产品为精密压铸结构件、型材结构件和精密模具;喷涂外协工序对应的主要产品为精密压铸结构件和精密注塑结构件;氧化外协工序对应的主要产品为精密压铸结构件和型材冲压结构件,上述产品的外协比例占对应外协工序总金额的90%以上。
公司主要外协工序的外协金额及变化幅度与对应的主要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变化幅度的汇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外协和产品类型 |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变化幅度 | 金额 | 变化幅度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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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加工外协工序 | |||||||
精密压铸结构件、 型材结构件、 精密模具 | 自产产品收入 | 66,462.15 | 71,779.00 | -0.61% | 72,221.08 | 20.44% | 59,962.31 |
对应的外协金额 | 5,287.66 | 4,712.27 | -10.07% | 5,239.67 | 138.63% | 2,195.71 | |
(2)喷涂外协工序 | |||||||
精密压铸结构件、 精密注塑结构件 | 自产产品收入 | 89,818.48 | 101,541.78 | -0.05% | 101,591.08 | 45.94% | 69,611.40 |
对应的外协金额 | 3,803.24 | 3,679.30 | -8.21% | 4,008.33 | 163.69% | 1,520.07 | |
(3)氧化外协工序 | |||||||
精密压铸结构件、 型材冲压结构件 | 自产产品收入 | 72,319.83 | 78,098.18 | 8.17% | 72,198.08 | 25.37% | 57,587.80 |
对应的外协金额 | 2,175.61 | 2,933.06 | 131.04% | 1,269.48 | 10.83% | 1,145.39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工序金额与其对应的主要产品的收入变动趋势整体具有正相关关系,由于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类型及工艺复杂,材料及应用领域多样,公司精密压铸结构件的产品超过2,000种,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超过1,000种,型材冲压结构件产品超过1,000种,相应报告期各期的同类外协工序的具体需求及对应的单价存在差异,因此各期外协工序的变化幅度与公司产品结构及收入变化幅度存在差异,但变化趋势具有一定匹配性。
(三)逐项说明前述外协供应商在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背景,报告期机械加工前五大供应商变化较为频繁的原因及合理性。
1、前述外协供应商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背景及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述外协供应商成立时间较短即开始合作,具体合作情况、合作背景及主要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 主要外协内容 | 报告期内 总外协金额 | 成立时间 | 初次合作时间 | 合作主要原因 |
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 | 光伏逆变器外壳件的导电漆喷油 | 4,693.13 | 2016/5/17 | 2017年 | 供应商具有制造工艺优势 |
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喷油 | 1,670.33 | 2017/12/1 | 2019年 | |
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大型材产品的CNC加工 | 714.75 | 2018/4/27 | 2019年 | |
江苏和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CNC加工 | 1,852.23 | 2017/6/6 | 2019年 | 供应商产能充足、配合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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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和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CNC加工 | 219.86 | 2020/10/19 | 2021年 | |
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 冲压、压铸结构件的喷粉 | 927.72 | 2017/6/2 | 2017年 | 新外协供应商承接原有外协供应商的业务 |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 屏幕边框的小配件的CNC加工 | 773.90 | 2017/9/25 | 2018年 | |
江苏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CNC加工 | 1,570.94 | 2020/11/11 | 2020年 | 供应商人员具备较丰富的行业经验 |
上述外协供应商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具体原因如下:
(1)供应商具有制造工艺优势
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发行人的光伏逆变器外壳件产品提供专业的导电漆喷油服务,由于该类产品对屏蔽电磁波干扰特性的要求较高,而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导电漆喷油服务具有良好的制作工艺和产品质量,因此发行人自开发该类产品开始即与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展开合作。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发行人的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提供喷油服务,由于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线配置较为先进、喷涂设备具有六涂六烤功能且无尘等级较高,可以充分满足发行人对需要涂烤次数要求较高的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喷涂需求,因此发行人与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作。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发行人的汽车结构件提供CNC加工服务,由于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同行业公司外协加工大型的汽车配件,制造工艺比较成熟,对产品品质要求、标准较为了解,因此发行人与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作。
(2)供应商产能充足、配合度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销售收入分别为3,819.92万元、13,439.74万元、11,140.36万元和15,615.31万元,其中2019年度销售金额快速增长,增幅为251.83%,相应的在客户需求集中释放的期间内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CNC加工需求较高。由于发行人自行采购的设备需要磨合、调试等,江苏和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射阳和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铭利达距离较近、产能充足且配合度高,因此发行人与其展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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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下半年,由于江苏和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清单,发行人逐渐停止与其合作,并将同类产品的外协加工转由其他供应商完成。
(3)新外协供应商承接原有外协供应商的业务
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深圳市丝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前已经合作的供应商,发行人自2010年开始与深圳市丝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展开合作,并保持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由于深圳市丝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拟注销,因此相关业务由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承接。
东莞市精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前已经合作的供应商,发行人自2015年开始与东莞市精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展开合作,并保持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由于东莞市精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拟注销,因此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收购了其部分设备并承接了发行人与东莞市精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业务。
(4)供应商人员具备较丰富的行业经验
江苏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发行人的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提供CNC加工服务。虽然江苏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较短,但该公司的人员具备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产能充足且配合度高。基于以上原因,发行人与其展开合作。
综上,发行人与成立时间较短即开始合作的外协供应商的合作原因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机械加工前五大供应商变化较为频繁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各期前五大机械加工供应商的采购变动情况的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主要外协内容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变动主要原因 | ||||
金额 | 排名 | 金额 | 排名 | 金额 | 排名 | 金额 | 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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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CNC加工 | 1,524.23 | 1 | 46.71 | 10名之外 | - | - | - | - | 2020年度新开发的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机械加工供应商。2021年,逐渐加深合作。 |
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新能源汽车电池结构件的CNC加工 | 790.00 | 2 | 997.02 | 1 | 720.34 | 2 | - | - | 发行人与该供应商稳定合作,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9月均为前五大机械加工供应商。 |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大型材产品的CNC加工 | 289.98 | 4 | 537.81 | 2 | 511.88 | 3 | 516.02 | 1 | 发行人与该供应商稳定合作,报告期内均为前五大机械加工供应商。 |
江苏和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CNC加工 | - | - | 124.17 | 9 | 1,728.06 | 1 | - | - | 2019年度,由于供应商产能充足、配合度高,主要向发行人提供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机械加工服务;2020年度,由于供应商经营不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清单,发行人逐渐停止与其合作。 |
江苏感恩机械有限公司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CNC加工 | 378.17 | 3 | 508.70 | 3 | - | - | - | - | 2020年度,由于江苏和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故开发新的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机械加工供应商。2020年及2021年1-9月,该供应商均为前五大机械加工供应商。 |
射阳和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CNC加工 | 219.86 | 5 | - | - | - | - | - | - | 2021年1-9月,由于供应商产能充足、配合度高,发行人向其采购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机械加工服务。 |
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大型材产品的CNC加工 | 196.06 | 8 | 357.72 | 4 | 160.97 | 6 | - | - | 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稳定,报告期内逐渐加深合作。 |
东莞市壹富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小型材产品的CNC加工 | 211.84 | 6 | 239.74 | 5 | 75.32 | 10名之外 | - | - | 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稳定,报告期内逐渐加深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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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精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模具加工 | - | - | 116.97 | 10名之外 | 500.63 | 4 | 0.55 | 10名之外 | 该供应商提供多款高精密模具配件的加工服务,单价较高,故2019年采购额较大;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由于发行人自产产能增加,合作金额下降。 |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 屏幕边框的小配件的CNC加工 | 37.77 | 10名之外 | 127.20 | 8 | 156.57 | 7 | 452.36 | 2 | 2018年度处于合作初期,双方交易额较大,后由于供应商产品品质不稳定,合作金额下降。 |
东莞市金达机电有限公司 | 大型高精密汽配类产品的CNC加工 | - | - | - | - | 125.37 | 9 | 233.83 | 3 | 该供应商主要承接大型高精密汽配类产品的加工,由于发行人自产产能有所扩充,合作金额下降。 |
东莞市煜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摄像头等小件铝合金压铸件的CNC加工 | 86.25 | 10名之外 | 93.85 | 10名之外 | 82.73 | 10名之外 | 86.97 | 4 | 报告期内各期合作稳定,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未进入机械加工前五大供应商,主要原因系该年度发行人的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的机械加工供应商采购金额较大。 |
东莞市常平恒佳五金加工厂 | 模具类产品的CNC加工 | - | - | - | - | -1.50 | - | 86.30 | 5 | 该供应商于2019年注销,故未再合作。 |
合计 | 3,734.16 | - | 3,103.19 | - | 4,060.37 | - | 1,376.01 | - | - |
注:
1、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数据包括其关联方常州诚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2、2019年度东莞市常平恒佳五金加工厂的采购金额为负,原因系一批2018年10月的外协产品于2019年初发生退货,此后公司未再与东莞市常平恒佳五金加工厂进行交易。
综上,报告期机械加工前五大供应商变化较为频繁的原因具备合理性。
二、说明机械加工外协供应商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足以支持其向发行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其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等核心人员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情形;东莞丝科五金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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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等核心人员系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情形;前述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在两家外协供应商实缴资本为0元的情形下,报告期分别向发行人提供241.12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喷涂服务的合理性,是否与其注册资本相匹配;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经营地址的背景,变更之前与发行人东莞子公司经营地址一致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一)说明机械加工外协供应商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足以支持其向发行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其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等核心人员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情形;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等核心人员系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情形
1、公司与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末,发行人机械加工外协供应商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 | 实缴资本 (公开信息查询) | 实际实缴资本 (截至2021年10月末) |
1 | 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200.00 | 491.22 |
2 |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 300.00 | 31.00 | 168.00 |
发行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获取相关供应商注册信息等,查阅并与供应商书面确认了其实缴资本的具体金额。其中,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与公开信息查询的结果均存在差异,前述供应商实际的实缴资本金额分别为491.22万元和
168.00万元,原因系公开信息渠道未更新。上述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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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18年4月27日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朗洲工业路47号4栋401室 |
经营范围 | 研发、产销:五金制品、散热器、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光电产品、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郑甲秀100% |
经营规模 | 2020年度,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约为2,000万元,配备了约54台CNC设备,主要客户包括发行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业务合作情况 | 公司自2019年开始与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其主要提供大型材产品的CNC加工外协服务。 |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访谈记录等。
(2)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年9月25日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水库路10号正德科技园一楼 |
经营范围 | 产销、加工:五金制品、五金配件、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胡艳53%、曾金美25%、刘丽苹22% |
经营规模 | 2020年度,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约为4,000万元-5,000万元,配备了约60台CNC设备,其主要客户包括发行人、富士康等。 |
业务合作情况 | 公司自2018年开始与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其主要提供屏幕边框的小配件的CNC加工外协服务。 |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访谈记录等。
2、说明机械加工外协供应商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足以支持其向发行人提供的服务报告期内,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均为五金制品及五金配件的加工厂。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与经营规模较为匹配,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大型材产品的CNC加工服务,其配备了54台CNC设备,经营成本主要为设备折旧、人员工资、房租水电等,不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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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行人占其业务规模比例约为11.00%-33.00%,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设备数量足以支持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外协业务规模。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实缴资本较小,主要原因系供应商的行业性质对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的大小未有特殊要求,且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时间尚未届至,主要通过自身股东借款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屏幕边框的小配件等产品的CNC加工服务,其配备了60台CNC设备,经营成本主要为设备折旧、人员工资、房租水电等,不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占其业务规模比例约为8.00%-25.00%,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规模足以支持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外协业务规模。
3、是否存在其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等核心人员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情形;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等核心人员系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情形;前述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发行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获取了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主要人员等,并与供应商书面确认了其股东、董监高等核心人员的名单及简历,确认前述供应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等核心人员系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情形。前述供应商核心人员的名单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姓名 | 持股比例 | 职务 |
1 | 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邹莉 | 曾持股100% | 曾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现任监事,实际负责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 |
郑甲秀 | 持股100%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
刘林 | - | 曾任监事 | ||
2 |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 童升荣 | - | 实际负责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 |
刘文斌 | - | 副总经理 | ||
胡艳 | 持股53% | 监事 | ||
曾金美 | 持股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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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苹 | 持股22% | - | ||
刘兴良 | -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
3 | 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 贾小东 | 持股90% | 经理、执行董事 |
刘欣 | 持股10% | 监事 | ||
4 | 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 | 郭远国 | 持股100%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周君 | - | 监事 |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访谈记录等。
经查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流水,前述供应商的股东、董监高等核心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
(二)在两家外协供应商实缴资本为0元的情形下,报告期分别向发行人提供241.12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喷涂服务的合理性,是否与其注册资本相匹配
截至2021年10月末,发行人喷涂外协供应商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 | 实缴资本 (公开信息查询) | 实际实缴资本 (截至2021年10月末) |
1 | 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 200.00 | - | - |
2 | 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 | 50.00 | - | 30.00 |
发行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获取相关供应商注册信息等,查阅并与供应商书面确认了其实缴资本的具体金额。其中,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与公开信息查询的结果存在差异,实际的实缴资本金额为30.00万元,原因系公开信息渠道未更新。上述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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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围子岭东路10号1号楼401室 |
经营范围 | 加工:五金配件、塑料件;销售:五金制品及配件、塑料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贾小东90%、刘欣10% |
经营规模 | 2020年度,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约为7,200万元/年,配置了6台喷油设备、8台喷粉设备,其主要客户包括发行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业务合作情况 | 公司自2017年开始与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其主要提供冲压、压铸结构件的喷粉服务。 |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访谈记录等。
2、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年5月17日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水库路9号内4栋厂房A区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塑胶产品、五金制品的销售;EMI电磁波屏蔽材料的技术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塑胶产品、五金制品的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股权结构 | 郭远国100% |
经营规模 | 2020年度,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约为6,000万元/年,配置了4条喷涂产线,其主要客户包括发行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
业务合作情况 | 公司自2017年开始与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其主要提供光伏逆变器外壳件的导电漆喷油服务。 |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访谈记录等。
报告期内,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为零,主要原因系供应商的行业性质对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的大小未有特殊要求,且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时间尚未届至,因此目前尚未实缴出资。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之初的业务及设备均承接自深圳市丝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自2010年开始与深圳市丝科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展开合作,并保持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目前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已经逐渐扩大经营规模并正常经营,同时通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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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股东借款的方式扩大经营。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冲压、压铸结构件的喷粉服务,其配备了8台喷粉设备,经营成本主要为设备折旧、人员工资、房租水电和各类油漆粉末等,不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占其业务规模比例约为6.80%-20.00%,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规模足以支持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外协业务规模。
报告期内,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部分注册资本,由于供应商的行业性质对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的大小没有特殊要求、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时间亦未届至,因此并未随经营规模扩大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光伏逆变器外壳结构件的导电漆喷油服务,其配置了4条喷涂产线,经营成本主要为设备折旧、人员工资、房租水电和各类导电漆等,不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占其业务规模比例约为
36.00%-59.00%,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规模足以支持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外协业务规模。
综上,上述供应商报告期分别向发行人提供241.12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喷涂服务具备合理性。
(三)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经营地址的背景,变更之前与发行人东莞子公司经营地址一致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报告期内,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时间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背景及原因 |
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20/5/6 | 10.00万元 | 200.00万元 | 由于其他主要客户对供应商的经营规模有要求,为了拓展客户,扩大经营规模。 |
2 | 住所变更 | 2020/12/2 | 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工业园3号厂房第5层 |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围子岭东路10号1号楼401室 | 由于政府对行政道路规划发生了变化,供应商相应变更公司住所名称,经营地点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访谈记录等。
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所处的地址为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工业园3号厂房第5层(变更后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围子岭东路10号1号楼401室),广东铭利达的经营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先威西路5号1号楼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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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座建筑均位于罗马村工业园,但并非同一栋建筑,两座建筑之间的步行距离约为1.1公里。
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与发行人东莞子公司经营地址一致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关系。
三、说明在江苏铭利达负责电子烟产品生产的情形下,在惠州和江苏同时存在电子烟喷涂外协供应商的商业合理性,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机械加工和喷涂外协服务分别由江苏和惠州的外协供应商提供的合理性;结合向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内容,说明向其采购的喷油服务的主要运用场景和工序环节,未在东莞或海安当地寻找外协供应商进行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说明在江苏铭利达负责电子烟产品生产的情形下,在惠州和江苏同时存在电子烟喷涂外协供应商的商业合理性,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机械加工和喷涂外协服务分别由江苏和惠州的外协供应商提供的合理性
1、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及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和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承接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等产品的喷涂工序,两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1)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营业务为真空镀膜、表面处理、精密注塑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主营业务为真空镀膜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产业园东兴片区DX-12-02地块2号厂房3-5楼,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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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惠州和江苏同时存在电子烟喷涂外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在惠州和江苏同时存在电子烟喷涂外协供应商的主要原因为:
(1)报告期内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销售收入快速增长,相应的外协服务需求大幅增加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销售收入分别为3,819.92万元、13,439.74万元、11,140.36万元和15,615.31万元,其中2019年度销售金额快速增长,增幅为251.83%,相应的喷涂工序需求大幅增加,因此发行人存在大量喷涂外协服务的客观需求。
(2)由于订单增长,发行人为确保订单按期交付,同时与两家供应商合作
由于订单爆发式增长,且发行人于2017年才开始承接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加工业务等,因此发行人为确保所有订单均按期交付,避免因一家供应商的其他客户生产订单排期以及产品质量检测验收等影响生产交付,因此选择同时与两家供应商合作。
(3)订单交付具有紧迫性,但江苏铭利达于公司附近未能接洽到其他符合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喷涂生产经营需求的供应商
江苏铭利达成立于2016年11月,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海安高新区东海大道西99号。江苏铭利达设立时间较短,于2017年底开始实际投产。2019年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订单爆发式增长,由于设立前期江苏铭利达生产经营主要围绕项目工程建设,前期江苏铭利达的经营储备和供应商接洽、来源等并非生产经营的重点,且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体积较小,喷涂所需工艺较为复杂,需配置加工车间为连续喷涂且烘烤的生产线达200米以上的百万级无尘车间,除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外,于江苏当地未能接洽到可提供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喷涂外协服务的供应商。
发行人成立于2004年,广东铭利达成立于2014年,由于设立时间较长,生产经营储备和供应商来源较为丰富,因此对广东省内的外协供应商较为熟悉。经综合考察服务价格、技术水平、配合度等,选择临市的供应商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喷涂服务的供应商之一,以应对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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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交付的紧迫性。
发行人于2017年开始承接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加工业务,随着对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生产经营的经验积累,且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距离江苏铭利达较远,公司于2020年年末开始将订单均交付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喷涂外协服务。综上,发行人在惠州和江苏同时存在电子烟喷涂外协供应商具有商业合理性。
3、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机械加工和喷涂外协服务分别由江苏和惠州的外协供应商提供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机械加工外协服务供应商主要位于江苏,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就近选择距离较近、产能充足且配合度高的供应商,具体情况参见本回复问题1之“一、(三)、2、报告期机械加工前五大供应商变化较为频繁的原因及合理性”部分所述。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喷涂外协服务供应商分别位于江苏和惠州,相关情况参见本回复问题1之“三、(一)、1、在惠州和江苏同时存在电子烟喷涂外协供应商的商业合理性”部分所述。
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机械加工和喷涂外协服务分别由江苏和惠州的外协供应商提供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向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内容,说明向其采购的喷油服务的主要运用场景和工序环节,未在东莞或海安当地寻找外协供应商进行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的主要工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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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料材料干燥上模注塑成型
移印喷涂
尺寸检测
及试验
热熔
组装入库仓储全检包装出货
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发行人的部分光伏逆变器塑胶类外壳产品提供专业的导电漆喷油服务,主要工序环节为喷涂工序,该工序主要系光伏逆变器外壳产品基本成型后,使用空气枪或静电枪,将稀释后的导电漆涂覆在光伏逆变器外壳产品的内表面,经过设定温度及设定时间内进行固化,使得导电漆膜层较好的粘附在光伏逆变器外壳产品的内表面,对光伏逆变器外壳产品起到客户需求的屏蔽电磁波干扰等效果。该类光伏逆变器外壳产品要求完全绝缘的非金属或非导电表面具有像金属一样的吸收、传导和衰减电磁波的特征,从而起到屏蔽电磁波干扰的作用,由于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可以提供技术较为先进、良品率高的导电漆喷油服务,因此发行人经综合考察,自开发该类产品之初即与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展开合作。
发行人的该类光伏逆变器外壳产品均在广东铭利达生产,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虽不在东莞当地,但距离公司仅约40公里,距离较近。综上,公司无需于江苏海安对接相关喷油外协服务供应商,未在东莞当地寻找外协供应商进行合作的原因主要为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距离公司较近且提供的导电漆喷油服务具有良好的制作工艺和产品质量,公司与其合作具备商业合理性。
四、说明发行人的机械加工、喷涂和氧化等外协工序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工序,机械加工工序采用委外加工模式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一)说明发行人的机械加工、喷涂和氧化等外协工序是否为发行人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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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产工序发行人专业从事精密结构件及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以产品研发、模具设计和工艺设计与创新为核心,以精密压铸、精密注塑、型材加工和五金冲压技术为基础,为国内外优质客户提供多类型、一站式的精密结构件产品。在发行人的生产工序中,核心生产工序是指形成、产生或改变产品的主要结构、主要性能、主要精密度的工序,主要包括:压铸工序、注塑工序、冲压成形工序、机械加工工序及组装工序。相对于核心生产工序而言,辅助生产工序是指不会对产品结构、主要性能、精密度产生重要影响,但会对客户要求的次要性能、一般技术要求、客户体验、生产过程等产生一定影响的工序。辅助生产工序主要对产品进行一定的修整、装饰、次要加工、包装,包括去毛刺、震动研磨、抛光打磨、钝化、氧化、电泳、喷涂、镭雕、全检包装等工序。
综上,发行人主要外协工序中的机械加工工序为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工序,喷涂和氧化等外协工序为发行人的辅助生产工序。
(二)机械加工工序采用委外加工模式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发行人将核心生产工序中的机械加工工序部分外协,主要原因系:公司的客户数量较多,客户对于产品的需求有时会集中释放,虽然公司从整个年度上来看产能利用率未达到100%,但在客户需求集中释放的期间内也会出现产能不足的情况,导致必须委托加工才能满足客户对交货时间的要求。
此外,公司部分客户所下订单数量小、工序简单,由公司自行加工需进行设备调试、产线切换,在此情形下生产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将部分小订单进行机械加工工序外协,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五、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申报会计师在核实外协供应商真实性方面采取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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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和交易情况等;向主要外协供应商函证确认双方交易金额等内容,具体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协采购金额 | 13,363.78 | 12,861.93 | 13,660.47 | 7,983.35 |
发函金额 | 10,793.59 | 9,715.79 | 12,375.87 | 7,204.06 |
发函比例 | 80.77% | 75.54% | 90.60% | 90.24% |
回函金额 | 10,740.83 | 9,715.79 | 11,211.37 | 5,578.09 |
回函金额占采购额比例 | 80.37% | 75.54% | 82.07% | 69.87% |
替代测试比例 | 0.39% | - | 8.52% | 20.37%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80.76% | 75.54% | 90.60% | 90.24% |
走访及访谈比例 | 74.64% | 78.89% | 82.83% | 81.29% |
(2)查阅并复核发行人与外协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管理层、采购中心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外协加工及外协采购业务的主要流程;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外协加工、外协采购等明细表,并对比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外协加工及外协采购定价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4)获取发行人与主要外协加工厂商签订的合同或订单,了解双方关于产品质量和交付等的具体规定,核查发行人的外协采购明细表,检查发行人与主要外协供应商签订的采购订单、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等原始单据,核查外协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平台查询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获取主要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无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的声明函;
(6)取得发行人及相关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核查是否与主要外协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
2、访谈发行人采购中心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外协采购模式、外协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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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选相关的内部控制、部分外协供应商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原因、部分外协供应商合作不久后退出的原因、报告期内新增和终止供应商的原因及机械加工前五大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分析发行人不同工序各期外协金额的变化与对应的主要产品收入变化趋势的匹配情况;
3、针对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的外协供应商的股权结构进行核查,了解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情况,并与发行人的在职人员名单及离职人员名单进行比对,检查前述人员是否为发行人的员工或前员工;
4、实地走访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前述供应商的经营规模、生产能力等,获取并检查了供应商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及董监高的名片,查阅并与供应商书面确认了其实缴资本的具体金额,询问了外协供应商股东、董监高的主要工作履历,了解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的原因;
5、了解发行人与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的合作原因,询问发行人选择异地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6、访谈发行人管理层、财务中心、事业部管理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核心生产工序的具体内容以及机械加工、喷涂和氧化等工序的重要程度,了解发行人存在机械加工工序外协的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不同外协工序下的外协供应商的数量保持稳定;发行人存在合作不久后退出的外协供应商,退出原因具备合理性;发行人主要外协工序金额与其对应的主要产品的收入变动趋势具有正相关关系;发行人存在成立不久即开展合作的外协供应商,合作背景具备合理性;发行人报告期机械加工前五大供应商变化较为频繁的主要原因系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具备合理性;
2、发行人的外协供应商东莞景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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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营规模较为匹配,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较低但采购金额较大,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为零但采购金额较大,主要原因系前述供应商公司的设备配套情况足以支持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外协业务规模,发行人与前述外协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公允,具有商业合理性;前述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前述外协供应商的股东、董监高等核心人员中不存在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的情形;东莞丝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经营地址的背景具备合理性,变更之前与发行人东莞子公司经营地址相近但并非完全一致,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关系;
3、发行人在选择外协供应商时,综合考量了产品价格、技术水平、地域、配合度等,与供应商的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对惠州市为创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璐宇轩科技有限公司等异地供应商的选择具备合理性;
4、发行人的机械加工外协工序是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工序之一,喷涂和氧化等其他外协工序发行人的非核心生产工序,发行人将部分机械加工工序外协具备合理性;
5、发行人与外协供应商的业务情况真实,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外协供应商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核查结论谨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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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股份支付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赛腾投资和赛铭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2014年陶诚将所持发行人9%股份以1元/股价格转让给赛铭投资,2017年达磊投资将所持发行人2.88%的股权按照1元/股价格转让给赛腾投资。
请发行人:
(1)说明对两家员工持股平台是否设置了服务期条款或者上市前离职限制条款,如是,请结合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说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说明两家员工持股平台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至今的员工变动情况以及对应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情况;对于报告期外的员工持股变动情况是否进行了股份支付,如未作股份支付处理,则进一步说明如作股份支付处理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对两家员工持股平台是否设置了服务期条款或者上市前离职限制条款,如是,请结合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说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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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发行人的两家员工持股平台赛腾投资、赛铭投资的股权激励事项均未对股权激励对象提出明确的服务期限等限制条件,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原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二)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影响
1、《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相关情况
2021年5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五个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其中,根据《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向员工授予股份,相关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未对员工的具体服务期限作出专门约定,但明确约定如果自授予日至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时员工主动离职,员工不得继续持有持股平台份额,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员工认购价回购员工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回购股份是否再次授予其他员工由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该约定表明,公司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2、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相关约定
根据赛铭投资及赛腾投资(以下简称“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及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持股平台相关财产份额的股份锁定期等内容如下:
2-2-28
“(1)激励对象通过受让持股平台份额取得的发行人的股票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一年内不得出售,上市第二年累计可出售不超过25%的股份,上市第三年累计可出售不超过50%的股份,上市第四年累计可出售不超过75%的股份,上市第五年累计可出售不超过100%的股份。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对于激励对象持有的持股平台出资份额转让或对于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则激励对象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如激励对象违反了《承诺函》第4条有关勤勉尽责的要求,则根据违反承诺的行为或情形发生时间不同,分别进行如下处理:1)如果违反承诺的行为或情形发生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则在行为或情形发生后,激励对象根据要求在30日内与杨德诚指定一方签署持股平台份额转让协议,将激励对象取得的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该方,转让价格为激励对象取得持股平台份额的成本加按照10%年化单利计算的资金成本。2)如果违反承诺的行为或情形发生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则在行为或情形发生后,激励对象根据要求在30日内与杨德诚指定一方签署持股平台份额转让协议,将激励对象取得的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该方,转让价格为对应的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的50%。
(3)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激励对象当然退出持股平台(简称“退伙”):
1)本人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2)因其他除本承诺函第4条以外的原因导致其不在公司任职;3)在持股平台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上述退伙事项发生在发行人上市前,激励对象应按照取得持股平台份额的成本价加按照10%年化单利计算的利息,将所持有的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德诚指定一方,或按此对价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持股平台;如退伙发生在发行人上市后、法定锁定期限届满前,激励对象应按照所持持股平台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的50%作价转让给杨德诚指定一方;如退伙发生在法定锁定期届满后、约定锁定期限届满前,则激励对象应按如下方式退伙:对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仍在锁定期限内的持股平台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按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50%作价转让给杨德诚指定一方,或按此对价进行减资;对于本人所持有的已不在锁定期限内的持股平台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按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60%作价转让给杨德诚指定一方,或按此对价进行减资;如退伙发生在约定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应按照其所持持股平台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发行人股票
2-2-29
市场价格的60%作价转让给杨德诚指定一方,或按此对价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持股平台。”根据上述约定,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属于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中案例五的相关情形,发行人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
3、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经过对赛铭投资和赛腾投资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及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重新理解和审慎评估,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伙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未再次确认股份支付,以及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未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相关规定,故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三十)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之“3、会计差错更正”。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说明两家员工持股平台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至今的员工变动情况以及对应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情况;对于报告期外的员工持股变动情况是否进行了股份支付,如未作股份支付处理,则进一步说明如作股份支付处理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
(一)两家员工持股平台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情况
公司共有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即赛铭投资和赛腾投资,赛铭投资和赛腾投资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赛铭投资
2-2-30
(1)设立(2014年10月)
2014年10月13日,陶诚与董爽签署了《深圳市赛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赛铭投资的合伙人共两名,其中陶诚为普通合伙人,以货币认缴出资639.54万元;董爽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认缴出资6.46万元,各合伙人认缴出资均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年内缴足。设立时的出资份额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陶诚 | 639.54 | - | 99.00% |
2 | 董爽 | 6.46 | - | 1.00% |
合计 | 646.00 | - | 100.00% |
(2)第一次出资份额转让(2014年11月)
2014年11月14日,陶诚与董爽等26名自然人分别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并将25.13%的赛铭投资出资比例转让给董爽等26名公司员工,前述份额转让于2014年11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转让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陶诚 | 477.20 | - | 73.87% |
2 | 董爽 | 20.00 | - | 3.10% |
3 | 李安 | 15.00 | - | 2.32% |
4 | 陈娜 | 10.00 | - | 1.55% |
5 | 肖尊军 | 12.00 | - | 1.86% |
6 | 米亚夫 | 7.00 | - | 1.08% |
7 | 匡中华 | 15.00 | - | 2.32% |
8 | 周科 | 4.00 | - | 0.62% |
9 | 马永魁 | 9.00 | - | 1.39% |
10 | 何凤华 | 12.00 | - | 1.86% |
2-2-31
11 | 周钊 | 3.00 | - | 0.46% |
12 | 文海峰 | 3.00 | - | 0.46% |
13 | 张小景 | 4.00 | - | 0.62% |
14 | 王安 | 4.00 | - | 0.62% |
15 | 张万琼 | 4.00 | - | 0.62% |
16 | 林术芳 | 4.00 | - | 0.62% |
17 | 朱四玉 | 4.00 | - | 0.62% |
18 | 张志良 | 4.00 | - | 0.62% |
19 | 林了菊 | 3.00 | - | 0.46% |
20 | 石庆松 | 4.00 | - | 0.62% |
21 | 刘义忠 | 6.00 | - | 0.93% |
22 | 段福根 | 3.00 | - | 0.46% |
23 | 肖平 | 5.00 | - | 0.77% |
24 | 李彩荣 | 2.80 | - | 0.43% |
25 | 方芬芬 | 4.00 | - | 0.62% |
26 | 蔡咏梅 | 4.00 | - | 0.62% |
27 | 张满岳 | 3.00 | - | 0.46% |
合计 | 646.00 | - | 100.00% |
(3)第一次受让铭利达有限股权(2014年11月)
2014年11月,陶诚将持有的铭利达有限9%股权转让给赛铭投资,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477.20 | - | 73.87% | 6.65% |
2 | 董爽 | 20.00 | - | 3.10% | 0.28% |
3 | 李安 | 15.00 | - | 2.32% | 0.21% |
4 | 陈娜 | 10.00 | - | 1.55% | 0.14% |
5 | 肖尊军 | 12.00 | - | 1.86% | 0.17% |
2-2-32
6 | 米亚夫 | 7.00 | - | 1.08% | 0.10% |
7 | 匡中华 | 15.00 | - | 2.32% | 0.21% |
8 | 周科 | 4.00 | - | 0.62% | 0.06% |
9 | 马永魁 | 9.00 | - | 1.39% | 0.13% |
10 | 何凤华 | 12.00 | - | 1.86% | 0.17% |
11 | 周钊 | 3.00 | - | 0.46% | 0.04% |
12 | 文海峰 | 3.00 | - | 0.46% | 0.04% |
13 | 张小景 | 4.00 | - | 0.62% | 0.06% |
14 | 王安 | 4.00 | - | 0.62% | 0.06% |
15 | 张万琼 | 4.00 | - | 0.62% | 0.06% |
16 | 林术芳 | 4.00 | - | 0.62% | 0.06% |
17 | 朱四玉 | 4.00 | - | 0.62% | 0.06% |
18 | 张志良 | 4.00 | - | 0.62% | 0.06% |
19 | 林了菊 | 3.00 | - | 0.46% | 0.04% |
20 | 石庆松 | 4.00 | - | 0.62% | 0.06% |
21 | 刘义忠 | 6.00 | - | 0.93% | 0.08% |
22 | 段福根 | 3.00 | - | 0.46% | 0.04% |
23 | 肖平 | 5.00 | - | 0.77% | 0.07% |
24 | 李彩荣 | 2.80 | - | 0.43% | 0.04% |
25 | 方芬芬 | 4.00 | - | 0.62% | 0.06% |
26 | 蔡咏梅 | 4.00 | - | 0.62% | 0.06% |
27 | 张满岳 | 3.00 | - | 0.46% | 0.04% |
合计 | 646.00 | - | 100.00% | 9.00% |
(4)第一次持有铭利达有限的股权发生变动(2014年12月)2014年12月,铭利达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800.00万元增加至3,146.07万元,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未发生变化,但持有铭利达有限的股权比例由9%降低为8.01%。本次增资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
2-2-33
股权比例 | |||||
1 | 陶诚 | 477.20 | - | 73.87% | 5.92% |
2 | 董爽 | 20.00 | - | 3.10% | 0.25% |
3 | 李安 | 15.00 | - | 2.32% | 0.19% |
4 | 陈娜 | 10.00 | - | 1.55% | 0.12% |
5 | 肖尊军 | 12.00 | - | 1.86% | 0.15% |
6 | 米亚夫 | 7.00 | - | 1.08% | 0.09% |
7 | 匡中华 | 15.00 | - | 2.32% | 0.19% |
8 | 周科 | 4.00 | - | 0.62% | 0.05% |
9 | 马永魁 | 9.00 | - | 1.39% | 0.11% |
10 | 何凤华 | 12.00 | - | 1.86% | 0.15% |
11 | 周钊 | 3.00 | - | 0.46% | 0.04% |
12 | 文海峰 | 3.00 | - | 0.46% | 0.04% |
13 | 张小景 | 4.00 | - | 0.62% | 0.05% |
14 | 王安 | 4.00 | - | 0.62% | 0.05% |
15 | 张万琼 | 4.00 | - | 0.62% | 0.05% |
16 | 林术芳 | 4.00 | - | 0.62% | 0.05% |
17 | 朱四玉 | 4.00 | - | 0.62% | 0.05% |
18 | 张志良 | 4.00 | - | 0.62% | 0.05% |
19 | 林了菊 | 3.00 | - | 0.46% | 0.04% |
20 | 石庆松 | 4.00 | - | 0.62% | 0.05% |
21 | 刘义忠 | 6.00 | - | 0.93% | 0.07% |
22 | 段福根 | 3.00 | - | 0.46% | 0.04% |
23 | 肖平 | 5.00 | - | 0.77% | 0.06% |
24 | 李彩荣 | 2.80 | - | 0.43% | 0.03% |
25 | 方芬芬 | 4.00 | - | 0.62% | 0.05% |
26 | 蔡咏梅 | 4.00 | - | 0.62% | 0.05% |
27 | 张满岳 | 3.00 | - | 0.46% | 0.04% |
合计 | 646.00 | - | 100.00% | 8.01% |
2-2-34
(5)第二次出资份额转让(2015年9月)
2015年8月21日,由于合伙人董爽拟离职,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董爽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20.0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陶诚,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15年9月29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497.20 | - | 76.97% | 6.16% |
2 | 李安 | 15.00 | - | 2.32% | 0.19% |
3 | 陈娜 | 10.00 | - | 1.55% | 0.12% |
4 | 肖尊军 | 12.00 | - | 1.86% | 0.15% |
5 | 米亚夫 | 7.00 | - | 1.08% | 0.09% |
6 | 匡中华 | 15.00 | - | 2.32% | 0.19% |
7 | 周科 | 4.00 | - | 0.62% | 0.05% |
8 | 马永魁 | 9.00 | - | 1.39% | 0.11% |
9 | 何凤华 | 12.00 | - | 1.86% | 0.15% |
10 | 周钊 | 3.00 | - | 0.46% | 0.04% |
11 | 文海峰 | 3.00 | - | 0.46% | 0.04% |
12 | 张小景 | 4.00 | - | 0.62% | 0.05% |
13 | 王安 | 4.00 | - | 0.62% | 0.05% |
14 | 张万琼 | 4.00 | - | 0.62% | 0.05% |
15 | 林术芳 | 4.00 | - | 0.62% | 0.05% |
16 | 朱四玉 | 4.00 | - | 0.62% | 0.05% |
17 | 张志良 | 4.00 | - | 0.62% | 0.05% |
18 | 林了菊 | 3.00 | - | 0.46% | 0.04% |
19 | 石庆松 | 4.00 | - | 0.62% | 0.05% |
20 | 刘义忠 | 6.00 | - | 0.93% | 0.07% |
21 | 段福根 | 3.00 | - | 0.46% | 0.04% |
2-2-35
22 | 肖平 | 5.00 | - | 0.77% | 0.06% |
23 | 李彩荣 | 2.80 | - | 0.43% | 0.03% |
24 | 方芬芬 | 4.00 | - | 0.62% | 0.05% |
25 | 蔡咏梅 | 4.00 | - | 0.62% | 0.05% |
26 | 张满岳 | 3.00 | - | 0.46% | 0.04% |
合计 | 646.00 | - | 100.00% | 8.01% |
(6)第三次出资份额转让(2015年10月)
2015年10月8日,由于合伙人马永魁拟离职,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马永魁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3.0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张鑫,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3.0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韩梅,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3.0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韦伟强,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15年10月29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497.20 | - | 76.97% | 6.16% |
2 | 李安 | 15.00 | - | 2.32% | 0.19% |
3 | 陈娜 | 10.00 | - | 1.55% | 0.12% |
4 | 肖尊军 | 12.00 | - | 1.86% | 0.15% |
5 | 米亚夫 | 7.00 | - | 1.08% | 0.09% |
6 | 匡中华 | 15.00 | - | 2.32% | 0.19% |
7 | 周科 | 4.00 | - | 0.62% | 0.05% |
8 | 何凤华 | 12.00 | - | 1.86% | 0.15% |
9 | 周钊 | 3.00 | - | 0.46% | 0.04% |
10 | 文海峰 | 3.00 | - | 0.46% | 0.04% |
11 | 张小景 | 4.00 | - | 0.62% | 0.05% |
12 | 王安 | 4.00 | - | 0.62% | 0.05% |
13 | 张万琼 | 4.00 | - | 0.62% | 0.05% |
2-2-36
14 | 林术芳 | 4.00 | - | 0.62% | 0.05% |
15 | 朱四玉 | 4.00 | - | 0.62% | 0.05% |
16 | 张志良 | 4.00 | - | 0.62% | 0.05% |
17 | 林了菊 | 3.00 | - | 0.46% | 0.04% |
18 | 石庆松 | 4.00 | - | 0.62% | 0.05% |
19 | 刘义忠 | 6.00 | - | 0.93% | 0.07% |
20 | 段福根 | 3.00 | - | 0.46% | 0.04% |
21 | 肖平 | 5.00 | - | 0.77% | 0.06% |
22 | 李彩荣 | 2.80 | - | 0.43% | 0.03% |
23 | 方芬芬 | 4.00 | - | 0.62% | 0.05% |
24 | 蔡咏梅 | 4.00 | - | 0.62% | 0.05% |
25 | 张满岳 | 3.00 | - | 0.46% | 0.04% |
26 | 张鑫 | 3.00 | - | 0.46% | 0.04% |
27 | 韩梅 | 3.00 | - | 0.46% | 0.04% |
28 | 韦伟强 | 3.00 | - | 0.46% | 0.04% |
合计 | 646.00 | - | 100.00% | 8.01% |
(7)第一次减少出资份额(2015年11月)
2015年11月16日,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由646万元减少至252万元,各合伙人按比例对应减少出资。2015年11月19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减少出资份额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193.95 | - | 76.97% | 6.16% |
2 | 李安 | 5.85 | - | 2.32% | 0.19% |
3 | 陈娜 | 3.90 | - | 1.55% | 0.12% |
4 | 肖尊军 | 4.68 | - | 1.86% | 0.15% |
5 | 米亚夫 | 2.73 | - | 1.08% | 0.09% |
2-2-37
6 | 匡中华 | 5.85 | - | 2.32% | 0.19% |
7 | 周科 | 1.56 | - | 0.62% | 0.05% |
8 | 何凤华 | 4.68 | - | 1.86% | 0.15% |
9 | 周钊 | 1.17 | - | 0.46% | 0.04% |
10 | 文海峰 | 1.17 | - | 0.46% | 0.04% |
11 | 张小景 | 1.56 | - | 0.62% | 0.05% |
12 | 王安 | 1.56 | - | 0.62% | 0.05% |
13 | 张万琼 | 1.56 | - | 0.62% | 0.05% |
14 | 林术芳 | 1.56 | - | 0.62% | 0.05% |
15 | 朱四玉 | 1.56 | - | 0.62% | 0.05% |
16 | 张志良 | 1.56 | - | 0.62% | 0.05% |
17 | 林了菊 | 1.17 | - | 0.46% | 0.04% |
18 | 石庆松 | 1.56 | - | 0.62% | 0.05% |
19 | 刘义忠 | 2.34 | - | 0.93% | 0.07% |
20 | 段福根 | 1.17 | - | 0.46% | 0.04% |
21 | 肖平 | 1.95 | - | 0.77% | 0.06% |
22 | 李彩荣 | 1.09 | - | 0.43% | 0.03% |
23 | 方芬芬 | 1.56 | - | 0.62% | 0.05% |
24 | 蔡咏梅 | 1.56 | - | 0.62% | 0.05% |
25 | 张满岳 | 1.17 | - | 0.46% | 0.04% |
26 | 张鑫 | 1.17 | - | 0.46% | 0.04% |
27 | 韩梅 | 1.17 | - | 0.46% | 0.04% |
28 | 韦伟强 | 1.17 | - | 0.46% | 0.04% |
合计 | 252.00 | - | 100.00% | 8.01% |
(8)第四次出资份额转让(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18日,由于合伙人肖平拟离职,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赛铭投资实缴出资额由0元变更为252万元,实缴完成后,合伙人肖平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1.9505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邓全勇,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15年12月30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
2-2-38
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193.95 | 193.95 | 76.97% | 6.16% |
2 | 李安 | 5.85 | 5.85 | 2.32% | 0.19% |
3 | 陈娜 | 3.90 | 3.90 | 1.55% | 0.12% |
4 | 肖尊军 | 4.68 | 4.68 | 1.86% | 0.15% |
5 | 米亚夫 | 2.73 | 2.73 | 1.08% | 0.09% |
6 | 匡中华 | 5.85 | 5.85 | 2.32% | 0.19% |
7 | 周科 | 1.56 | 1.56 | 0.62% | 0.05% |
8 | 何凤华 | 4.68 | 4.68 | 1.86% | 0.15% |
9 | 周钊 | 1.17 | 1.17 | 0.46% | 0.04% |
10 | 文海峰 | 1.17 | 1.17 | 0.46% | 0.04% |
11 | 张小景 | 1.56 | 1.56 | 0.62% | 0.05% |
12 | 王安 | 1.56 | 1.56 | 0.62% | 0.05% |
13 | 张万琼 | 1.56 | 1.56 | 0.62% | 0.05% |
14 | 林术芳 | 1.56 | 1.56 | 0.62% | 0.05% |
15 | 朱四玉 | 1.56 | 1.56 | 0.62% | 0.05% |
16 | 张志良 | 1.56 | 1.56 | 0.62% | 0.05% |
17 | 林了菊 | 1.17 | 1.17 | 0.46% | 0.04% |
18 | 石庆松 | 1.56 | 1.56 | 0.62% | 0.05% |
19 | 刘义忠 | 2.34 | 2.34 | 0.93% | 0.07% |
20 | 段福根 | 1.17 | 1.17 | 0.46% | 0.04% |
21 | 邓全勇 | 1.95 | 1.95 | 0.77% | 0.06% |
22 | 李彩荣 | 1.09 | 1.09 | 0.43% | 0.03% |
23 | 方芬芬 | 1.56 | 1.56 | 0.62% | 0.05% |
24 | 蔡咏梅 | 1.56 | 1.56 | 0.62% | 0.05% |
25 | 张满岳 | 1.17 | 1.17 | 0.46% | 0.04% |
2-2-39
26 | 张鑫 | 1.17 | 1.17 | 0.46% | 0.04% |
27 | 韩梅 | 1.17 | 1.17 | 0.46% | 0.04% |
28 | 韦伟强 | 1.17 | 1.17 | 0.46% | 0.04%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8.01% |
(9)第五次出资份额转让(2016年10月)
2016年10月18日,由于合伙人段福根拟离职,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段福根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1.1703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谢非,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16年10月27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193.95 | 193.95 | 76.97% | 6.16% |
2 | 李安 | 5.85 | 5.85 | 2.32% | 0.19% |
3 | 陈娜 | 3.90 | 3.90 | 1.55% | 0.12% |
4 | 肖尊军 | 4.68 | 4.68 | 1.86% | 0.15% |
5 | 米亚夫 | 2.73 | 2.73 | 1.08% | 0.09% |
6 | 匡中华 | 5.85 | 5.85 | 2.32% | 0.19% |
7 | 周科 | 1.56 | 1.56 | 0.62% | 0.05% |
8 | 何凤华 | 4.68 | 4.68 | 1.86% | 0.15% |
9 | 周钊 | 1.17 | 1.17 | 0.46% | 0.04% |
10 | 文海峰 | 1.17 | 1.17 | 0.46% | 0.04% |
11 | 张小景 | 1.56 | 1.56 | 0.62% | 0.05% |
12 | 王安 | 1.56 | 1.56 | 0.62% | 0.05% |
13 | 张万琼 | 1.56 | 1.56 | 0.62% | 0.05% |
14 | 林术芳 | 1.56 | 1.56 | 0.62% | 0.05% |
15 | 朱四玉 | 1.56 | 1.56 | 0.62% | 0.05% |
16 | 张志良 | 1.56 | 1.56 | 0.62% | 0.05% |
2-2-40
17 | 林了菊 | 1.17 | 1.17 | 0.46% | 0.04% |
18 | 石庆松 | 1.56 | 1.56 | 0.62% | 0.05% |
19 | 刘义忠 | 2.34 | 2.34 | 0.93% | 0.07% |
20 | 李彩荣 | 1.09 | 1.09 | 0.43% | 0.03% |
21 | 方芬芬 | 1.56 | 1.56 | 0.62% | 0.05% |
22 | 蔡咏梅 | 1.56 | 1.56 | 0.62% | 0.05% |
23 | 张满岳 | 1.17 | 1.17 | 0.46% | 0.04% |
24 | 张鑫 | 1.17 | 1.17 | 0.46% | 0.04% |
25 | 韩梅 | 1.17 | 1.17 | 0.46% | 0.04% |
26 | 韦伟强 | 1.17 | 1.17 | 0.46% | 0.04% |
27 | 邓全勇 | 1.95 | 1.95 | 0.77% | 0.06% |
28 | 谢非 | 1.17 | 1.17 | 0.46% | 0.04%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8.01% |
(10)第六次出资份额转让(2017年7月)
2017年6月9日,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陶诚将
14.8519%的赛铭投资出资比例转让给李安等39名公司员工。2017年7月4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156.53 | 156.53 | 62.11% | 4.98% |
2 | 李安 | 6.29 | 6.29 | 2.50% | 0.20% |
3 | 陈娜 | 6.29 | 6.29 | 2.50% | 0.20% |
4 | 肖尊军 | 7.55 | 7.55 | 3.00% | 0.24% |
5 | 米亚夫 | 5.45 | 5.45 | 2.16% | 0.17% |
6 | 匡中华 | 10.07 | 10.07 | 4.00% | 0.32% |
7 | 周科 | 4.19 | 4.19 | 1.66% | 0.13% |
8 | 何凤华 | 7.55 | 7.55 | 3.00% | 0.24% |
2-2-41
9 | 周钊 | 1.68 | 1.68 | 0.67% | 0.05% |
10 | 文海峰 | 1.68 | 1.68 | 0.67% | 0.05% |
11 | 张小景 | 2.52 | 2.52 | 1.00% | 0.08% |
12 | 王安 | 2.10 | 2.10 | 0.83% | 0.07% |
13 | 张万琼 | 1.68 | 1.68 | 0.67% | 0.05% |
14 | 林术芳 | 1.68 | 1.68 | 0.67% | 0.05% |
15 | 朱四玉 | 1.68 | 1.68 | 0.67% | 0.05% |
16 | 张志良 | 1.68 | 1.68 | 0.67% | 0.05% |
17 | 林了菊 | 1.26 | 1.26 | 0.50% | 0.04% |
18 | 石庆松 | 1.68 | 1.68 | 0.67% | 0.05% |
19 | 刘义忠 | 2.52 | 2.52 | 1.00% | 0.08% |
20 | 李彩荣 | 1.17 | 1.17 | 0.47% | 0.04% |
21 | 方芬芬 | 2.10 | 2.10 | 0.83% | 0.07% |
22 | 蔡咏梅 | 2.10 | 2.10 | 0.83% | 0.07% |
23 | 张满岳 | 1.26 | 1.26 | 0.50% | 0.04% |
24 | 张鑫 | 2.52 | 2.52 | 1.00% | 0.08% |
25 | 韩梅 | 1.68 | 1.68 | 0.67% | 0.05% |
26 | 韦伟强 | 1.68 | 1.68 | 0.67% | 0.05% |
27 | 邓全勇 | 2.10 | 2.10 | 0.83% | 0.07% |
28 | 谢非 | 1.68 | 1.68 | 0.67% | 0.05% |
29 | 何辉 | 1.26 | 1.26 | 0.50% | 0.04% |
30 | 罗文婷 | 1.26 | 1.26 | 0.50% | 0.04% |
31 | 殷晓萍 | 1.26 | 1.26 | 0.50% | 0.04% |
32 | 彭飞 | 1.26 | 1.26 | 0.50% | 0.04% |
33 | 黎成 | 1.05 | 1.05 | 0.42% | 0.03% |
34 | 吴波 | 1.05 | 1.05 | 0.42% | 0.03% |
35 | 张大勇 | 1.26 | 1.26 | 0.50% | 0.04% |
36 | 黄中华 | 0.76 | 0.76 | 0.30% | 0.02% |
37 | 陈玲 | 0.50 | 0.50 | 0.20% | 0.02% |
2-2-42
38 | 周海斌 | 0.84 | 0.84 | 0.33% | 0.03% |
39 | 陶孝江 | 0.50 | 0.50 | 0.20% | 0.02% |
40 | 彭澎 | 0.67 | 0.67 | 0.27% | 0.02%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8.01% |
(11)第七次出资份额转让(2017年11月)
2017年10月18日,由于合伙人林了菊、张大勇拟离职,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林了菊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1.2584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肖尊军;同意合伙人张大勇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0.6292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德诚,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0.6292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羊卫东,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17年11月2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156.53 | 156.53 | 62.11% | 4.98% |
2 | 李安 | 6.29 | 6.29 | 2.50% | 0.20% |
3 | 陈娜 | 6.29 | 6.29 | 2.50% | 0.20% |
4 | 肖尊军 | 8.81 | 8.81 | 3.50% | 0.28% |
5 | 米亚夫 | 5.45 | 5.45 | 2.16% | 0.17% |
6 | 匡中华 | 10.07 | 10.07 | 4.00% | 0.32% |
7 | 周科 | 4.19 | 4.19 | 1.66% | 0.13% |
8 | 何凤华 | 7.55 | 7.55 | 3.00% | 0.24% |
9 | 周钊 | 1.68 | 1.68 | 0.67% | 0.05% |
10 | 文海峰 | 1.68 | 1.68 | 0.67% | 0.05% |
11 | 张小景 | 2.52 | 2.52 | 1.00% | 0.08% |
12 | 王安 | 2.10 | 2.10 | 0.83% | 0.07% |
13 | 张万琼 | 1.68 | 1.68 | 0.67% | 0.05% |
14 | 林术芳 | 1.68 | 1.68 | 0.67% | 0.05% |
2-2-43
15 | 朱四玉 | 1.68 | 1.68 | 0.67% | 0.05% |
16 | 张志良 | 1.68 | 1.68 | 0.67% | 0.05% |
17 | 石庆松 | 1.68 | 1.68 | 0.67% | 0.05% |
18 | 刘义忠 | 2.52 | 2.52 | 1.00% | 0.08% |
19 | 李彩荣 | 1.17 | 1.17 | 0.47% | 0.04% |
20 | 方芬芬 | 2.10 | 2.10 | 0.83% | 0.07% |
21 | 蔡咏梅 | 2.10 | 2.10 | 0.83% | 0.07% |
22 | 张满岳 | 1.26 | 1.26 | 0.50% | 0.04% |
23 | 张鑫 | 2.52 | 2.52 | 1.00% | 0.08% |
24 | 韩梅 | 1.68 | 1.68 | 0.67% | 0.05% |
25 | 韦伟强 | 1.68 | 1.68 | 0.67% | 0.05% |
26 | 邓全勇 | 2.10 | 2.10 | 0.83% | 0.07% |
27 | 谢非 | 1.68 | 1.68 | 0.67% | 0.05% |
28 | 何辉 | 1.26 | 1.26 | 0.50% | 0.04% |
29 | 罗文婷 | 1.26 | 1.26 | 0.50% | 0.04% |
30 | 殷晓萍 | 1.26 | 1.26 | 0.50% | 0.04% |
31 | 彭飞 | 1.26 | 1.26 | 0.50% | 0.04% |
32 | 黎成 | 1.05 | 1.05 | 0.42% | 0.03% |
33 | 吴波 | 1.05 | 1.05 | 0.42% | 0.03% |
34 | 黄中华 | 0.76 | 0.76 | 0.30% | 0.02% |
35 | 陈玲 | 0.50 | 0.50 | 0.20% | 0.02% |
36 | 周海斌 | 0.84 | 0.84 | 0.33% | 0.03% |
37 | 陶孝江 | 0.50 | 0.50 | 0.20% | 0.02% |
38 | 彭澎 | 0.67 | 0.67 | 0.27% | 0.02% |
39 | 杨德诚 | 0.63 | 0.63 | 0.25% | 0.02% |
40 | 羊卫东 | 0.63 | 0.63 | 0.25% | 0.02%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8.01% |
(12)第八次出资份额转让(2018年1月)
2017年12月26日,由于合伙人李安拟离职,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
2-2-44
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李安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6.2921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德诚,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18年1月29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156.53 | 156.53 | 62.11% | 4.98% |
2 | 陈娜 | 6.29 | 6.29 | 2.50% | 0.20% |
3 | 肖尊军 | 8.81 | 8.81 | 3.50% | 0.28% |
4 | 米亚夫 | 5.45 | 5.45 | 2.16% | 0.17% |
5 | 匡中华 | 10.07 | 10.07 | 4.00% | 0.32% |
6 | 周科 | 4.19 | 4.19 | 1.66% | 0.13% |
7 | 何凤华 | 7.55 | 7.55 | 3.00% | 0.24% |
8 | 周钊 | 1.68 | 1.68 | 0.67% | 0.05% |
9 | 文海峰 | 1.68 | 1.68 | 0.67% | 0.05% |
10 | 张小景 | 2.52 | 2.52 | 1.00% | 0.08% |
11 | 王安 | 2.10 | 2.10 | 0.83% | 0.07% |
12 | 张万琼 | 1.68 | 1.68 | 0.67% | 0.05% |
13 | 林术芳 | 1.68 | 1.68 | 0.67% | 0.05% |
14 | 朱四玉 | 1.68 | 1.68 | 0.67% | 0.05% |
15 | 张志良 | 1.68 | 1.68 | 0.67% | 0.05% |
16 | 石庆松 | 1.68 | 1.68 | 0.67% | 0.05% |
17 | 刘义忠 | 2.52 | 2.52 | 1.00% | 0.08% |
18 | 李彩荣 | 1.17 | 1.17 | 0.47% | 0.04% |
19 | 方芬芬 | 2.10 | 2.10 | 0.83% | 0.07% |
20 | 蔡咏梅 | 2.10 | 2.10 | 0.83% | 0.07% |
21 | 张满岳 | 1.26 | 1.26 | 0.50% | 0.04% |
22 | 张鑫 | 2.52 | 2.52 | 1.00% | 0.08% |
23 | 韩梅 | 1.68 | 1.68 | 0.67% | 0.05% |
2-2-45
24 | 韦伟强 | 1.68 | 1.68 | 0.67% | 0.05% |
25 | 邓全勇 | 2.10 | 2.10 | 0.83% | 0.07% |
26 | 谢非 | 1.68 | 1.68 | 0.67% | 0.05% |
27 | 何辉 | 1.26 | 1.26 | 0.50% | 0.04% |
28 | 罗文婷 | 1.26 | 1.26 | 0.50% | 0.04% |
29 | 殷晓萍 | 1.26 | 1.26 | 0.50% | 0.04% |
30 | 彭飞 | 1.26 | 1.26 | 0.50% | 0.04% |
31 | 黎成 | 1.05 | 1.05 | 0.42% | 0.03% |
32 | 吴波 | 1.05 | 1.05 | 0.42% | 0.03% |
33 | 黄中华 | 0.76 | 0.76 | 0.30% | 0.02% |
34 | 陈玲 | 0.50 | 0.50 | 0.20% | 0.02% |
35 | 周海斌 | 0.84 | 0.84 | 0.33% | 0.03% |
36 | 陶孝江 | 0.50 | 0.50 | 0.20% | 0.02% |
37 | 彭澎 | 0.67 | 0.67 | 0.27% | 0.02% |
38 | 杨德诚 | 6.92 | 6.92 | 2.75% | 0.22% |
39 | 羊卫东 | 0.63 | 0.63 | 0.25% | 0.02%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8.01% |
(13)第九次出资份额转让(2018年6月)
2018年3月14日,由于合伙人刘义忠拟离职,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刘义忠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2.5169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德诚,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18年6月4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156.53 | 156.53 | 62.11% | 4.98% |
2 | 陈娜 | 6.29 | 6.29 | 2.50% | 0.20% |
3 | 肖尊军 | 8.81 | 8.81 | 3.50% | 0.28% |
2-2-46
4 | 米亚夫 | 5.45 | 5.45 | 2.16% | 0.17% |
5 | 匡中华 | 10.07 | 10.07 | 4.00% | 0.32% |
6 | 周科 | 4.19 | 4.19 | 1.66% | 0.13% |
7 | 何凤华 | 7.55 | 7.55 | 3.00% | 0.24% |
8 | 周钊 | 1.68 | 1.68 | 0.67% | 0.05% |
9 | 文海峰 | 1.68 | 1.68 | 0.67% | 0.05% |
10 | 张小景 | 2.52 | 2.52 | 1.00% | 0.08% |
11 | 王安 | 2.10 | 2.10 | 0.83% | 0.07% |
12 | 张万琼 | 1.68 | 1.68 | 0.67% | 0.05% |
13 | 林术芳 | 1.68 | 1.68 | 0.67% | 0.05% |
14 | 朱四玉 | 1.68 | 1.68 | 0.67% | 0.05% |
15 | 张志良 | 1.68 | 1.68 | 0.67% | 0.05% |
16 | 石庆松 | 1.68 | 1.68 | 0.67% | 0.05% |
17 | 李彩荣 | 1.17 | 1.17 | 0.47% | 0.04% |
18 | 方芬芬 | 2.10 | 2.10 | 0.83% | 0.07% |
19 | 蔡咏梅 | 2.10 | 2.10 | 0.83% | 0.07% |
20 | 张满岳 | 1.26 | 1.26 | 0.50% | 0.04% |
21 | 张鑫 | 2.52 | 2.52 | 1.00% | 0.08% |
22 | 韩梅 | 1.68 | 1.68 | 0.67% | 0.05% |
23 | 韦伟强 | 1.68 | 1.68 | 0.67% | 0.05% |
24 | 邓全勇 | 2.10 | 2.10 | 0.83% | 0.07% |
25 | 谢非 | 1.68 | 1.68 | 0.67% | 0.05% |
26 | 何辉 | 1.26 | 1.26 | 0.50% | 0.04% |
27 | 罗文婷 | 1.26 | 1.26 | 0.50% | 0.04% |
28 | 殷晓萍 | 1.26 | 1.26 | 0.50% | 0.04% |
29 | 彭飞 | 1.26 | 1.26 | 0.50% | 0.04% |
30 | 黎成 | 1.05 | 1.05 | 0.42% | 0.03% |
31 | 吴波 | 1.05 | 1.05 | 0.42% | 0.03% |
32 | 黄中华 | 0.76 | 0.76 | 0.30% | 0.02% |
2-2-47
33 | 陈玲 | 0.50 | 0.50 | 0.20% | 0.02% |
34 | 周海斌 | 0.84 | 0.84 | 0.33% | 0.03% |
35 | 陶孝江 | 0.50 | 0.50 | 0.20% | 0.02% |
36 | 彭澎 | 0.67 | 0.67 | 0.27% | 0.02% |
37 | 杨德诚 | 9.44 | 9.44 | 3.75% | 0.30% |
38 | 羊卫东 | 0.63 | 0.63 | 0.25% | 0.02%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8.01% |
(14)第十次出资份额转让(2018年8月)
2018年6月5日,由于合伙人陈玲、周海斌、周科拟离职,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陈玲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0.5034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向摇;周海斌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0.2517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向摇,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0.5873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德诚;周科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4.1948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徳诚,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18年8月7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156.53 | 156.53 | 62.11% | 4.98% |
2 | 陈娜 | 6.29 | 6.29 | 2.50% | 0.20% |
3 | 肖尊军 | 8.81 | 8.81 | 3.50% | 0.28% |
4 | 米亚夫 | 5.45 | 5.45 | 2.16% | 0.17% |
5 | 匡中华 | 10.07 | 10.07 | 4.00% | 0.32% |
6 | 何凤华 | 7.55 | 7.55 | 3.00% | 0.24% |
7 | 周钊 | 1.68 | 1.68 | 0.67% | 0.05% |
8 | 文海峰 | 1.68 | 1.68 | 0.67% | 0.05% |
9 | 张小景 | 2.52 | 2.52 | 1.00% | 0.08% |
10 | 王安 | 2.10 | 2.10 | 0.83% | 0.07% |
11 | 张万琼 | 1.68 | 1.68 | 0.67% | 0.05% |
2-2-48
12 | 林术芳 | 1.68 | 1.68 | 0.67% | 0.05% |
13 | 朱四玉 | 1.68 | 1.68 | 0.67% | 0.05% |
14 | 张志良 | 1.68 | 1.68 | 0.67% | 0.05% |
15 | 石庆松 | 1.68 | 1.68 | 0.67% | 0.05% |
16 | 李彩荣 | 1.17 | 1.17 | 0.47% | 0.04% |
17 | 方芬芬 | 2.10 | 2.10 | 0.83% | 0.07% |
18 | 蔡咏梅 | 2.10 | 2.10 | 0.83% | 0.07% |
19 | 张满岳 | 1.26 | 1.26 | 0.50% | 0.04% |
20 | 张鑫 | 2.52 | 2.52 | 1.00% | 0.08% |
21 | 韩梅 | 1.68 | 1.68 | 0.67% | 0.05% |
22 | 韦伟强 | 1.68 | 1.68 | 0.67% | 0.05% |
23 | 邓全勇 | 2.10 | 2.10 | 0.83% | 0.07% |
24 | 谢非 | 1.68 | 1.68 | 0.67% | 0.05% |
25 | 何辉 | 1.26 | 1.26 | 0.50% | 0.04% |
26 | 罗文婷 | 1.26 | 1.26 | 0.50% | 0.04% |
27 | 殷晓萍 | 1.26 | 1.26 | 0.50% | 0.04% |
28 | 彭飞 | 1.26 | 1.26 | 0.50% | 0.04% |
29 | 黎成 | 1.05 | 1.05 | 0.42% | 0.03% |
30 | 吴波 | 1.05 | 1.05 | 0.42% | 0.03% |
31 | 黄中华 | 0.76 | 0.76 | 0.30% | 0.02% |
32 | 陶孝江 | 0.50 | 0.50 | 0.20% | 0.02% |
33 | 彭澎 | 0.67 | 0.67 | 0.27% | 0.02% |
34 | 杨德诚 | 14.22 | 14.22 | 5.64% | 0.45% |
35 | 羊卫东 | 0.63 | 0.63 | 0.25% | 0.02% |
36 | 向摇 | 0.76 | 0.76 | 0.30% | 0.02%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8.01% |
(15)第二次持有铭利达有限的股权发生变动(2018年12月)2018年12月,铭利达有限的注册资本由3,146.07万元增加至3,478.62万元,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未发生变化,但持有铭利达有限的股权比例由8.01%
2-2-49
降低为7.24%。本次增资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156.53 | 156.53 | 62.11% | 4.50% |
2 | 陈娜 | 6.29 | 6.29 | 2.50% | 0.18% |
3 | 肖尊军 | 8.81 | 8.81 | 3.50% | 0.25% |
4 | 米亚夫 | 5.45 | 5.45 | 2.16% | 0.16% |
5 | 匡中华 | 10.07 | 10.07 | 4.00% | 0.29% |
6 | 何凤华 | 7.55 | 7.55 | 3.00% | 0.22% |
7 | 周钊 | 1.68 | 1.68 | 0.67% | 0.05% |
8 | 文海峰 | 1.68 | 1.68 | 0.67% | 0.05% |
9 | 张小景 | 2.52 | 2.52 | 1.00% | 0.07% |
10 | 王安 | 2.10 | 2.10 | 0.83% | 0.06% |
11 | 张万琼 | 1.68 | 1.68 | 0.67% | 0.05% |
12 | 林术芳 | 1.68 | 1.68 | 0.67% | 0.05% |
13 | 朱四玉 | 1.68 | 1.68 | 0.67% | 0.05% |
14 | 张志良 | 1.68 | 1.68 | 0.67% | 0.05% |
15 | 石庆松 | 1.68 | 1.68 | 0.67% | 0.05% |
16 | 李彩荣 | 1.17 | 1.17 | 0.47% | 0.03% |
17 | 方芬芬 | 2.10 | 2.10 | 0.83% | 0.06% |
18 | 蔡咏梅 | 2.10 | 2.10 | 0.83% | 0.06% |
19 | 张满岳 | 1.26 | 1.26 | 0.50% | 0.04% |
20 | 张鑫 | 2.52 | 2.52 | 1.00% | 0.07% |
21 | 韩梅 | 1.68 | 1.68 | 0.67% | 0.05% |
22 | 韦伟强 | 1.68 | 1.68 | 0.67% | 0.05% |
23 | 邓全勇 | 2.10 | 2.10 | 0.83% | 0.06% |
24 | 谢非 | 1.68 | 1.68 | 0.67% | 0.05% |
25 | 何辉 | 1.26 | 1.26 | 0.50% | 0.04% |
2-2-50
26 | 罗文婷 | 1.26 | 1.26 | 0.50% | 0.04% |
27 | 殷晓萍 | 1.26 | 1.26 | 0.50% | 0.04% |
28 | 彭飞 | 1.26 | 1.26 | 0.50% | 0.04% |
29 | 黎成 | 1.05 | 1.05 | 0.42% | 0.03% |
30 | 吴波 | 1.05 | 1.05 | 0.42% | 0.03% |
31 | 黄中华 | 0.76 | 0.76 | 0.30% | 0.02% |
32 | 陶孝江 | 0.50 | 0.50 | 0.20% | 0.01% |
33 | 彭澎 | 0.67 | 0.67 | 0.27% | 0.02% |
34 | 杨德诚 | 14.22 | 14.22 | 5.64% | 0.41% |
35 | 羊卫东 | 0.63 | 0.63 | 0.25% | 0.02% |
36 | 向摇 | 0.76 | 0.76 | 0.30% | 0.02%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7.24% |
(16)第十一次出资份额转让(2019年6月)
2019年6月18日,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如下决议:由于合伙人黄中华拟离职,同意合伙人黄中华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0.7551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德诚,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陶诚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杨德诚变更为普通合伙人;同意杨德诚将3.3396%的赛铭投资出资比例转让给陈娜等12名公司员工。2019年6月28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杨德诚 | 6.56 | 6.56 | 2.60% | 0.19% |
2 | 陶诚 | 156.53 | 156.53 | 62.11% | 4.50% |
3 | 陈娜 | 7.34 | 7.34 | 2.91% | 0.21% |
4 | 肖尊军 | 9.82 | 9.82 | 3.90% | 0.28% |
5 | 米亚夫 | 5.80 | 5.80 | 2.30% | 0.17% |
6 | 匡中华 | 10.07 | 10.07 | 4.00% | 0.29% |
2-2-51
7 | 何凤华 | 8.50 | 8.50 | 3.37% | 0.24% |
8 | 周钊 | 1.68 | 1.68 | 0.67% | 0.05% |
9 | 文海峰 | 1.68 | 1.68 | 0.67% | 0.05% |
10 | 张小景 | 2.71 | 2.71 | 1.07% | 0.08% |
11 | 王安 | 2.10 | 2.10 | 0.83% | 0.06% |
12 | 张万琼 | 1.68 | 1.68 | 0.67% | 0.05% |
13 | 林术芳 | 1.68 | 1.68 | 0.67% | 0.05% |
14 | 朱四玉 | 1.68 | 1.68 | 0.67% | 0.05% |
15 | 张志良 | 1.68 | 1.68 | 0.67% | 0.05% |
16 | 石庆松 | 1.68 | 1.68 | 0.67% | 0.05% |
17 | 李彩荣 | 1.17 | 1.17 | 0.47% | 0.03% |
18 | 方芬芬 | 2.10 | 2.10 | 0.83% | 0.06% |
19 | 蔡咏梅 | 2.10 | 2.10 | 0.83% | 0.06% |
20 | 张满岳 | 1.26 | 1.26 | 0.50% | 0.04% |
21 | 张鑫 | 2.71 | 2.71 | 1.07% | 0.08% |
22 | 韩梅 | 2.13 | 2.13 | 0.84% | 0.06% |
23 | 韦伟强 | 1.86 | 1.86 | 0.74% | 0.05% |
24 | 邓全勇 | 2.71 | 2.71 | 1.07% | 0.08% |
25 | 谢非 | 1.68 | 1.68 | 0.67% | 0.05% |
26 | 何辉 | 1.26 | 1.26 | 0.50% | 0.04% |
27 | 罗文婷 | 1.26 | 1.26 | 0.50% | 0.04% |
28 | 殷晓萍 | 1.26 | 1.26 | 0.50% | 0.04% |
29 | 彭飞 | 1.26 | 1.26 | 0.50% | 0.04% |
30 | 黎成 | 1.05 | 1.05 | 0.42% | 0.03% |
31 | 吴波 | 1.05 | 1.05 | 0.42% | 0.03% |
32 | 陶孝江 | 0.50 | 0.50 | 0.20% | 0.01% |
33 | 彭澎 | 0.67 | 0.67 | 0.27% | 0.02% |
34 | 羊卫东 | 0.77 | 0.77 | 0.31% | 0.02% |
35 | 向摇 | 2.12 | 2.12 | 0.84% | 0.06% |
2-2-52
36 | 龚玲玉 | 1.93 | 1.93 | 0.77% | 0.06%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7.24% |
(17)第十二次出资份额转让(2020年9月)
2020年8月21日,由于合伙人谢非拟离职,肖尊军及匡中华由于个人资金需求拟减少出资,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谢非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1.6779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陶诚;肖尊军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
2.1676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陶诚;匡中华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2.762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陶诚,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20年9月4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杨德诚 | 6.56 | 6.56 | 2.60% | 0.19% |
2 | 陶诚 | 163.13 | 163.13 | 64.74% | 4.69% |
3 | 陈娜 | 7.34 | 7.34 | 2.91% | 0.21% |
4 | 肖尊军 | 7.65 | 7.65 | 3.04% | 0.22% |
5 | 米亚夫 | 5.80 | 5.80 | 2.30% | 0.17% |
6 | 匡中华 | 7.31 | 7.31 | 2.90% | 0.21% |
7 | 何凤华 | 8.50 | 8.50 | 3.37% | 0.24% |
8 | 周钊 | 1.68 | 1.68 | 0.67% | 0.05% |
9 | 文海峰 | 1.68 | 1.68 | 0.67% | 0.05% |
10 | 张小景 | 2.71 | 2.71 | 1.07% | 0.08% |
11 | 王安 | 2.10 | 2.10 | 0.83% | 0.06% |
12 | 张万琼 | 1.68 | 1.68 | 0.67% | 0.05% |
13 | 林术芳 | 1.68 | 1.68 | 0.67% | 0.05% |
14 | 朱四玉 | 1.68 | 1.68 | 0.67% | 0.05% |
15 | 张志良 | 1.68 | 1.68 | 0.67% | 0.05% |
16 | 石庆松 | 1.68 | 1.68 | 0.67% | 0.05% |
2-2-53
17 | 李彩荣 | 1.17 | 1.17 | 0.47% | 0.03% |
18 | 方芬芬 | 2.10 | 2.10 | 0.83% | 0.06% |
19 | 蔡咏梅 | 2.10 | 2.10 | 0.83% | 0.06% |
20 | 张满岳 | 1.26 | 1.26 | 0.50% | 0.04% |
21 | 张鑫 | 2.71 | 2.71 | 1.07% | 0.08% |
22 | 韩梅 | 2.13 | 2.13 | 0.84% | 0.06% |
23 | 韦伟强 | 1.86 | 1.86 | 0.74% | 0.05% |
24 | 邓全勇 | 2.71 | 2.71 | 1.07% | 0.08% |
25 | 何辉 | 1.26 | 1.26 | 0.50% | 0.04% |
26 | 罗文婷 | 1.26 | 1.26 | 0.50% | 0.04% |
27 | 殷晓萍 | 1.26 | 1.26 | 0.50% | 0.04% |
28 | 彭飞 | 1.26 | 1.26 | 0.50% | 0.04% |
29 | 黎成 | 1.05 | 1.05 | 0.42% | 0.03% |
30 | 吴波 | 1.05 | 1.05 | 0.42% | 0.03% |
31 | 陶孝江 | 0.50 | 0.50 | 0.20% | 0.01% |
32 | 彭澎 | 0.67 | 0.67 | 0.27% | 0.02% |
33 | 羊卫东 | 0.77 | 0.77 | 0.31% | 0.02% |
34 | 向摇 | 2.12 | 2.12 | 0.84% | 0.06% |
35 | 龚玲玉 | 1.93 | 1.93 | 0.77% | 0.06%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7.24% |
(18)第十三次出资份额转让(2021年4月)
2021年4月8日,由于合伙人吴波拟离职,赛铭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吴波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0.734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龚玲玉,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0.3147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向摇,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21年4月22日,赛铭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铭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
2-2-54
股权比例 | |||||
1 | 杨德诚 | 6.56 | 6.56 | 2.60% | 0.19% |
2 | 陶诚 | 163.13 | 163.13 | 64.74% | 4.69% |
3 | 陈娜 | 7.34 | 7.34 | 2.91% | 0.21% |
4 | 肖尊军 | 7.65 | 7.65 | 3.04% | 0.22% |
5 | 米亚夫 | 5.80 | 5.80 | 2.30% | 0.17% |
6 | 匡中华 | 7.31 | 7.31 | 2.90% | 0.21% |
7 | 何凤华 | 8.50 | 8.50 | 3.37% | 0.24% |
8 | 周钊 | 1.68 | 1.68 | 0.67% | 0.05% |
9 | 文海峰 | 1.68 | 1.68 | 0.67% | 0.05% |
10 | 张小景 | 2.71 | 2.71 | 1.07% | 0.08% |
11 | 王安 | 2.10 | 2.10 | 0.83% | 0.06% |
12 | 张万琼 | 1.68 | 1.68 | 0.67% | 0.05% |
13 | 林术芳 | 1.68 | 1.68 | 0.67% | 0.05% |
14 | 朱四玉 | 1.68 | 1.68 | 0.67% | 0.05% |
15 | 张志良 | 1.68 | 1.68 | 0.67% | 0.05% |
16 | 石庆松 | 1.68 | 1.68 | 0.67% | 0.05% |
17 | 李彩荣 | 1.17 | 1.17 | 0.47% | 0.03% |
18 | 方芬芬 | 2.10 | 2.10 | 0.83% | 0.06% |
19 | 蔡咏梅 | 2.10 | 2.10 | 0.83% | 0.06% |
20 | 张满岳 | 1.26 | 1.26 | 0.50% | 0.04% |
21 | 张鑫 | 2.71 | 2.71 | 1.07% | 0.08% |
22 | 韩梅 | 2.13 | 2.13 | 0.84% | 0.06% |
23 | 韦伟强 | 1.86 | 1.86 | 0.74% | 0.05% |
24 | 邓全勇 | 2.71 | 2.71 | 1.07% | 0.08% |
25 | 何辉 | 1.26 | 1.26 | 0.50% | 0.04% |
26 | 罗文婷 | 1.26 | 1.26 | 0.50% | 0.04% |
27 | 殷晓萍 | 1.26 | 1.26 | 0.50% | 0.04% |
28 | 彭飞 | 1.26 | 1.26 | 0.50% | 0.04% |
2-2-55
29 | 黎成 | 1.05 | 1.05 | 0.42% | 0.03% |
30 | 陶孝江 | 0.50 | 0.50 | 0.20% | 0.01% |
31 | 彭澎 | 0.67 | 0.67 | 0.27% | 0.02% |
32 | 羊卫东 | 0.77 | 0.77 | 0.31% | 0.02% |
33 | 向摇 | 2.44 | 2.44 | 0.97% | 0.07% |
34 | 龚玲玉 | 2.67 | 2.67 | 1.06% | 0.08% |
合计 | 252.00 | 252.00 | 100.00% | 7.24% |
2、赛腾投资
(1)设立(2017年8月)
2017年6月21日,陶诚与杨德诚、佘本龙、曾小华、李鹏辉、洪加江、李文华、梁海春、胡爽等人签署了《东莞市赛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赛腾投资的合伙人共九名,其中陶诚为普通合伙人,以货币认缴出资75.51万元;其余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合计以货币认缴出资
15.10万元,各合伙人认缴出资均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年内缴足。设立时的出资份额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陶诚 | 75.51 | - | 83.33% |
2 | 杨德诚 | 4.19 | - | 4.63% |
3 | 佘本龙 | 4.19 | - | 4.63% |
4 | 曾小华 | 1.26 | - | 1.39% |
5 | 李鹏辉 | 1.26 | - | 1.39% |
6 | 洪加江 | 1.26 | - | 1.39% |
7 | 李文华 | 1.26 | - | 1.39% |
8 | 梁海春 | 0.84 | - | 0.93% |
9 | 胡爽 | 0.84 | - | 0.93% |
合计 | 90.61 | - | 100.00% |
(2)第一次受让铭利达有限股权(2017年9月)
2-2-56
2017年9月,达磊投资将持有的铭利达有限2.88%股权转让给赛腾投资,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赛腾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75.51 | - | 83.33% | 2.40% |
2 | 杨德诚 | 4.19 | - | 4.63% | 0.13% |
3 | 佘本龙 | 4.19 | - | 4.63% | 0.13% |
4 | 曾小华 | 1.26 | 1.26 | 1.39% | 0.04% |
5 | 李鹏辉 | 1.26 | 1.26 | 1.39% | 0.04% |
6 | 洪加江 | 1.26 | 1.26 | 1.39% | 0.04% |
7 | 李文华 | 1.26 | 1.26 | 1.39% | 0.04% |
8 | 梁海春 | 0.84 | 0.84 | 0.93% | 0.03% |
9 | 胡爽 | 0.84 | 0.84 | 0.93% | 0.03% |
合计 | 90.61 | 6.71 | 100.00% | 2.88% |
(3)第一次出资份额转让(2018年6月)
2018年5月15日,由于合伙人胡爽拟离职,赛腾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胡爽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0.839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德诚,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18年6月21日,赛腾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腾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75.51 | - | 83.33% | 2.40% |
2 | 杨德诚 | 5.03 | 0.84 | 5.56% | 0.16% |
3 | 佘本龙 | 4.19 | - | 4.63% | 0.13% |
4 | 曾小华 | 1.26 | 1.26 | 1.39% | 0.04% |
5 | 李鹏辉 | 1.26 | 1.26 | 1.39% | 0.04% |
6 | 洪加江 | 1.26 | 1.26 | 1.39% | 0.04% |
2-2-57
7 | 李文华 | 1.26 | 1.26 | 1.39% | 0.04% |
8 | 梁海春 | 0.84 | 0.84 | 0.93% | 0.03% |
合计 | 90.61 | 6.71 | 100.00% | 2.88% |
(4)第二次出资份额转让(2018年9月)
2018年9月6日,由于合伙人李文华拟离职,赛腾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李文华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1.2584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杨德诚,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18年9月25日,赛腾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腾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75.51 | - | 83.33% | 2.40% |
2 | 杨德诚 | 6.29 | 2.10 | 6.94% | 0.20% |
3 | 佘本龙 | 4.19 | - | 4.63% | 0.13% |
4 | 曾小华 | 1.26 | 1.26 | 1.39% | 0.04% |
5 | 李鹏辉 | 1.26 | 1.26 | 1.39% | 0.04% |
6 | 洪加江 | 1.26 | 1.26 | 1.39% | 0.04% |
7 | 梁海春 | 0.84 | 0.84 | 0.93% | 0.03% |
合计 | 90.61 | 6.71 | 100.00% | 2.88% |
(5)第一次持有铭利达有限的股权发生变动(2018年12月)
2018年12月,铭利达有限的注册资本由3,146.07万元增加至3,478.62万元,赛腾投资的出资份额未发生变化,但持有铭利达有限的股权比例由2.88%降低为2.60%。本次增资完成后,赛腾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陶诚 | 75.51 | - | 83.33% | 2.17% |
2-2-58
2 | 杨德诚 | 6.29 | 2.10 | 6.94% | 0.18% |
3 | 佘本龙 | 4.19 | - | 4.63% | 0.12% |
4 | 曾小华 | 1.26 | 1.26 | 1.39% | 0.04% |
5 | 李鹏辉 | 1.26 | 1.26 | 1.39% | 0.04% |
6 | 洪加江 | 1.26 | 1.26 | 1.39% | 0.04% |
7 | 梁海春 | 0.84 | 0.84 | 0.93% | 0.02% |
合计 | 90.61 | 6.71 | 100.00% | 2.60% |
(6)第三次出资份额转让(2019年6月)
2019年6月6日,由于合伙人李鹏辉拟离职,赛腾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李鹏辉将其实缴的1.2584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杨德诚;同意合伙人杨德诚将其实缴的0.9237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吴志友,将其实缴的
0.831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佘本龙,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陶诚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杨德诚变更为普通合伙人。2019年6月24日,赛腾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腾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杨德诚 | 5.80 | 1.60 | 6.40% | 0.17% |
2 | 陶诚 | 75.51 | - | 83.33% | 2.17% |
3 | 佘本龙 | 5.03 | 0.83 | 5.55% | 0.14% |
4 | 曾小华 | 1.26 | 1.26 | 1.39% | 0.04% |
5 | 洪加江 | 1.26 | 1.26 | 1.39% | 0.04% |
6 | 梁海春 | 0.84 | 0.84 | 0.93% | 0.02% |
7 | 吴志友 | 0.92 | 0.92 | 1.02% | 0.03% |
合计 | 90.61 | 6.71 | 100.00% | 2.60% |
(7)第四次出资份额转让(2020年5月)
2020年5月28日,由于合伙人洪加江拟离职,赛腾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洪加江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1.3889%的出资份额转让
2-2-59
给陶诚,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20年5月29日,赛腾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腾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杨德诚 | 5.80 | 1.60 | 6.40% | 0.17% |
2 | 陶诚 | 76.76 | 1.26 | 84.72% | 2.21% |
3 | 佘本龙 | 5.03 | 0.83 | 5.55% | 0.14% |
4 | 曾小华 | 1.26 | 1.26 | 1.39% | 0.04% |
5 | 梁海春 | 0.84 | 0.84 | 0.93% | 0.02% |
6 | 吴志友 | 0.92 | 0.92 | 1.02% | 0.03% |
合计 | 90.61 | 6.71 | 100.00% | 2.60% |
(8)第五次出资份额转让(2020年11月)
2020年11月9日,赛腾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陶诚将
13.4141%的赛腾投资出资比例转让给黎家富等41名公司员工。2020年11月24日,赛腾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腾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杨德诚 | 5.80 | 1.60 | 6.40% | 0.17% |
2 | 陶诚 | 64.61 | 0.51 | 71.31% | 1.86% |
3 | 佘本龙 | 5.03 | 0.83 | 5.55% | 0.14% |
4 | 曾小华 | 1.26 | 1.26 | 1.39% | 0.04% |
5 | 梁海春 | 0.84 | 0.84 | 0.93% | 0.02% |
6 | 吴志友 | 0.92 | 0.92 | 1.02% | 0.03% |
7 | 黎家富 | 0.39 | 0.39 | 0.43% | 0.01% |
8 | 唐桂凤 | 0.39 | 0.39 | 0.43% | 0.01% |
9 | 张红 | 0.39 | 0.39 | 0.43% | 0.01% |
2-2-60
10 | 曾银娣 | 0.31 | 0.31 | 0.34% | 0.01% |
11 | 李广胜 | 0.12 | 0.12 | 0.13% | 0.00% |
12 | 李新文 | 0.08 | 0.08 | 0.09% | 0.00% |
13 | 田卫民 | 0.10 | 0.10 | 0.11% | 0.00% |
14 | 肖喜标 | 0.10 | 0.10 | 0.11% | 0.00% |
15 | 彭金诚 | 0.12 | 0.12 | 0.13% | 0.00% |
16 | 董助平 | 0.12 | 0.12 | 0.13% | 0.00% |
17 | 唐谋华 | 0.12 | 0.12 | 0.13% | 0.00% |
18 | 凌志远 | 0.12 | 0.12 | 0.13% | 0.00% |
19 | 周文俊 | 0.06 | 0.06 | 0.06% | 0.00% |
20 | 余超 | 0.12 | 0.12 | 0.13% | 0.00% |
21 | 张立军 | 0.43 | 0.43 | 0.47% | 0.01% |
22 | 卞大威 | 0.39 | 0.39 | 0.43% | 0.01% |
23 | 付宁武 | 0.08 | 0.08 | 0.09% | 0.00% |
24 | 肖卫东 | 0.14 | 0.14 | 0.15% | 0.00% |
25 | 邓昶 | 0.10 | 0.10 | 0.11% | 0.00% |
26 | 赵海龙 | 0.46 | 0.46 | 0.51% | 0.01% |
27 | 陈玲 | 0.43 | 0.43 | 0.47% | 0.01% |
28 | 黄加荣 | 0.39 | 0.39 | 0.43% | 0.01% |
29 | 周玉勇 | 0.39 | 0.39 | 0.43% | 0.01% |
30 | 徐光周 | 0.39 | 0.39 | 0.43% | 0.01% |
31 | 王厚发 | 0.19 | 0.19 | 0.21% | 0.01% |
32 | 张后发 | 0.39 | 0.39 | 0.43% | 0.01% |
33 | 吴景树 | 0.12 | 0.12 | 0.13% | 0.00% |
34 | 谢文娟 | 0.05 | 0.05 | 0.05% | 0.00% |
35 | 刘军 | 0.05 | 0.05 | 0.05% | 0.00% |
36 | 丁飞 | 0.06 | 0.06 | 0.06% | 0.00% |
37 | 谢树宽 | 0.70 | 0.70 | 0.77% | 0.02% |
38 | 陈敬辉 | 0.70 | 0.70 | 0.77% | 0.02% |
2-2-61
39 | 崔洋 | 0.54 | 0.54 | 0.60% | 0.02% |
40 | 张志敏 | 0.39 | 0.39 | 0.43% | 0.01% |
41 | 陈晓东 | 0.50 | 0.50 | 0.55% | 0.01% |
42 | 李慧娟 | 0.39 | 0.39 | 0.43% | 0.01% |
43 | 王忠 | 0.46 | 0.46 | 0.51% | 0.01% |
44 | 王小清 | 0.54 | 0.54 | 0.60% | 0.02% |
45 | 唐小平 | 0.39 | 0.39 | 0.43% | 0.01% |
46 | 李军 | 0.58 | 0.58 | 0.64% | 0.02% |
47 | 李晓晓 | 0.46 | 0.46 | 0.51% | 0.01% |
合计 | 90.61 | 18.21 | 100.00% | 2.60% |
(9)第六次出资份额转让(2021年5月)
2021年5月25日,由于合伙人张立军、徐光周拟离职,赛腾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人张立军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0.1932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黎家富,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0.1932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唐桂凤,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0.0387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张红;同意合伙人徐光周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0.154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张红,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0.116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谢文娟,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0.116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刘军,其他合伙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021年6月4日,赛腾投资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完成后,赛腾投资的出资份额及对应铭利达的股权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对应铭利达 股权比例 |
1 | 杨德诚 | 5.80 | 1.60 | 6.40% | 0.17% |
2 | 陶诚 | 64.61 | 0.51 | 71.31% | 1.86% |
3 | 佘本龙 | 5.03 | 0.83 | 5.55% | 0.14% |
4 | 曾小华 | 1.26 | 1.26 | 1.39% | 0.04% |
5 | 梁海春 | 0.84 | 0.84 | 0.93% | 0.02% |
6 | 吴志友 | 0.92 | 0.92 | 1.02% | 0.03% |
2-2-62
7 | 黎家富 | 0.58 | 0.58 | 0.64% | 0.02% |
8 | 唐桂凤 | 0.58 | 0.58 | 0.64% | 0.02% |
9 | 张红 | 0.58 | 0.58 | 0.64% | 0.02% |
10 | 曾银娣 | 0.31 | 0.31 | 0.34% | 0.01% |
11 | 李广胜 | 0.12 | 0.12 | 0.13% | 0.00% |
12 | 李新文 | 0.08 | 0.08 | 0.09% | 0.00% |
13 | 田卫民 | 0.10 | 0.10 | 0.11% | 0.00% |
14 | 肖喜标 | 0.10 | 0.10 | 0.11% | 0.00% |
15 | 彭金诚 | 0.12 | 0.12 | 0.13% | 0.00% |
16 | 董助平 | 0.12 | 0.12 | 0.13% | 0.00% |
17 | 唐谋华 | 0.12 | 0.12 | 0.13% | 0.00% |
18 | 凌志远 | 0.12 | 0.12 | 0.13% | 0.00% |
19 | 周文俊 | 0.06 | 0.06 | 0.06% | 0.00% |
20 | 余超 | 0.12 | 0.12 | 0.13% | 0.00% |
21 | 卞大威 | 0.39 | 0.39 | 0.43% | 0.01% |
22 | 付宁武 | 0.08 | 0.08 | 0.09% | 0.00% |
23 | 肖卫东 | 0.14 | 0.14 | 0.15% | 0.00% |
24 | 邓昶 | 0.10 | 0.10 | 0.11% | 0.00% |
25 | 赵海龙 | 0.46 | 0.46 | 0.51% | 0.01% |
26 | 陈玲 | 0.43 | 0.43 | 0.47% | 0.01% |
27 | 黄加荣 | 0.39 | 0.39 | 0.43% | 0.01% |
28 | 周玉勇 | 0.39 | 0.39 | 0.43% | 0.01% |
29 | 王厚发 | 0.19 | 0.19 | 0.21% | 0.01% |
30 | 张后发 | 0.39 | 0.39 | 0.43% | 0.01% |
31 | 吴景树 | 0.12 | 0.12 | 0.13% | 0.00% |
32 | 谢文娟 | 0.16 | 0.16 | 0.18% | 0.00% |
33 | 刘军 | 0.16 | 0.16 | 0.18% | 0.00% |
34 | 丁飞 | 0.06 | 0.06 | 0.06% | 0.00% |
35 | 谢树宽 | 0.70 | 0.70 | 0.77% | 0.02% |
2-2-63
36 | 陈敬辉 | 0.70 | 0.70 | 0.77% | 0.02% |
37 | 崔洋 | 0.54 | 0.54 | 0.60% | 0.02% |
38 | 张志敏 | 0.39 | 0.39 | 0.43% | 0.01% |
39 | 陈晓东 | 0.50 | 0.50 | 0.55% | 0.01% |
40 | 李慧娟 | 0.39 | 0.39 | 0.43% | 0.01% |
41 | 王忠 | 0.46 | 0.46 | 0.51% | 0.01% |
42 | 王小清 | 0.54 | 0.54 | 0.60% | 0.02% |
43 | 唐小平 | 0.39 | 0.39 | 0.43% | 0.01% |
44 | 李军 | 0.58 | 0.58 | 0.64% | 0.02% |
45 | 李晓晓 | 0.46 | 0.46 | 0.51% | 0.01% |
合计 | 90.61 | 18.21 | 100.00% | 2.60% |
(二)赛铭投资、赛腾投资自设立至今的员工变动情况以及对应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情况
1、赛铭投资
序号 | 事项 | 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 原因 | 公允价值及依据 | 会计处理 |
1 | 2014年10月,赛铭投资设立 | 否 | 赛铭投资设立时,尚未持有铭利达股权。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 | 2014年11月,陶诚将25.13%的赛铭投资出资比例转让给董爽等26名公司员工 | 否 | 本次转让时,尚未持有铭利达股权。 | 不适用 | 不适用 |
3 | 2014年11月,铭利达将9%的股权转让给赛铭投资,2014年12月,铭利达注册资本由2,800.00万元增加至3,146.07万元 | 是 | 本次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董爽等26名公司员工通过赛铭投资间接持有铭利达2.09%股权,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9.54元/股。 | 授予激励对象65.85万股,授予价格0.91元/股,确认股份支付567.95万元[(9.54元-0.91元)*65.85万股],已由授予时一次性确认更正为在等待期内分摊。 |
4 | 2015年9月,董爽离职退出,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人陶诚 | 否 | 董爽原获得的份额系实际控制人折价转让,董爽因离职退伙,实际控制人按约定收回原属于自己的权益,由于实际控制人未因收回行为而从公司获益,因此不构成新的股份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2-64
付。 | |||||
5 | 2015年10月,马永魁因离职退出,将其份额分别转让给张鑫、韩梅和韦伟强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新增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9.54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24.48万元[(9.54元-2.56元)*3.51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6 | 2015年11月,赛铭投资出资额646.00万元减少至252.00万元;2015年12月,赛铭投资合伙人进行实缴出资 | 否 | 本次减资不涉及股权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7 | 2015年12月,肖平因离职退出赛铭投资,将其份额转让给邓全勇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新增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9.54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16.65万元[(9.54元-1.00元)*1.95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8 | 2016年10月,段福根因离职退出,将其份额转让给谢非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新增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34.96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37.92万元[(34.96元-2.56元)*1.17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9 | 2017年6月,陶诚将14.8519%的赛铭投资出资比例转让给李安等39名公司员工 | 是 | 本次转让系铭利达实际控制人陶诚通过转让赛铭投资份额方式间接授予员工公司股权,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34.96元/股。 | 授予激励对象37.43万股,授予价格2.57元/股,确认股份支付1,212.43万元[(34.96元-2.57元)*37.43万股],已由于授予时一次性确认更正为在等待期内分摊。 |
10 | 2017年10月,林了菊、张大勇因离职,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份额分别转让给肖尊军、杨德诚和羊卫东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新增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34.96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80.80万元[(34.96元-2.86元)*2.52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11 | 2018年1月,李安离职,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杨德诚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34.96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82.00万元[(34.96元-2.38元)*2.52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12 | 2018年6月,刘义忠离职,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杨德诚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34.96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205.01万元[(34.96元-2.38元)*6.29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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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益工具。 | |||||
13 | 2018年8月,陈玲、周海斌、周科因离职,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份额分别转让给合伙人杨德诚和向摇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新增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62.36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332.28万元[(62.36元-2.35元)*5.54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14 | 2018年12月,铭利达注册资本从3,146.07万元增加至3,478.62万元 | 否 | 本次增资不涉及合伙企业份额变化,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5 | 2019年6月,黄中华离职,将其持有赛铭投资份额给合伙人杨德诚;杨德诚向陈娜等12名公司员工转让赛铭投资份额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56.40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40.04万元[(56.40元-3.38元)*0.76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是 | 合伙人杨德诚通过转让赛铭投资份额方式间接授予员工公司股权,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56.40元/股。 | 授予激励对象8.42万股,授予价格2.90元/股,确认股份支付450.36万元[(56.40元-2.90元)*8.42万股],已由于授予时一次性确认更正为在等待期内分摊。 | ||
16 | 2020年8月,谢非离职,将其持有赛铭投资份额转让给陶诚;肖尊军、匡中华分别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份额2.1676万元、2.7620万元转让给陶诚 | 否 | 谢非、肖尊军、匡中华原获得的份额系实际控制人折价转让,谢非因离职将其持有的赛铭投资份额转给实际控制人,肖尊军、匡中华将其持有的部分赛铭投资份额转给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按协议约定收回部分权益,由于实际控制人未因收回行为而从公司获益,因此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7 | 2021年4月,吴波离职,分别将其持有赛铭投资份额0.7340万元、0.3147万元转让给合伙人龚玲玉、向摇 | 是 | 吴波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人龚玲玉、向摇,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全部股权按收益法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58,500.00万元,因评估价值低于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价值,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按照2018年12月深创投对铭利达增资的估值金额196,200.00万元作为公司股权公允价值,确 | 已确认股份支付54.94万元[(56.40元-4.00元)*1.05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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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赛铭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56.40元/股。
2、赛腾投资
序号 | 事项 | 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 原因 | 公允价值及依据 | 会计处理 |
1 | 2017年8月,赛腾投资设立 | 是 | 本次转让陶诚通过转让赛腾投资份额方式间接授予员工公司股权,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腾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34.96元/股。 | 授予激励对象15.10万股,授予价格1.00元/股,确认股份支付512.90万元[(34.96元-1.00元)*15.10万股],已由于授予时一次性确认更正为在等待期内分摊。 |
2 | 2018年5月,胡爽因离职,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杨德诚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腾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34.96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28.50万元[(34.96元-1.00元)*0.84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3 | 2018年9月,李文华因离职,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杨德诚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腾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62.36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77.22万元[(62.36元-1.00元)*1.26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4 | 2018年12月,铭利达注册资本从3,146.07万元增加至3,478.62万元 | 否 | 本次增资不涉及合伙企业份额变化,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 不适用 | 不适用 |
5 | 2019年6月,李鹏辉因离职,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杨德诚;杨德诚通过转让赛腾投资份额,间接向佘本龙、吴志友授予铭利达股权 | 是 | 原合伙人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腾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56.40元/股。 | 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认股份支付66.78万元[(56.40元- 3.33元)*1.26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是 | 杨德诚向佘本龙、吴志友转让份额实质构成间接授予铭利达股权,应确认股份支付。 | 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增资的价格,确定赛腾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56.40元/股。 | 授予激励对象1.75万股,授予价格2.90元/股,确认股份支付93.88万元[(56.40元-2.90元)*1.75万股],已由于授予时一次性确认更正为在等待期内分摊。 | ||
6 | 2020年5月,洪加江因离职,将其持有的赛腾投资份额转让给 | 否 | 洪加江原获得的份额系实际控制人折价转让,洪加江未达成约定条件,实际控制人按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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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诚 | 定收回原属于自己的权益,由于实际控制人未因收回行为而从公司获益,因此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 ||||
7 | 2020年11月,陶诚将13.4141%的赛腾投资出资比例转让给黎家富等41名公司员工 | 是 | 本次转让陶诚通过转让赛腾投资份额方式间接授予员工公司股权,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全部股权按收益法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58,500.00万元,因评估价值低于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价值,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按照2018年12月深创投对铭利达增资的估值金额196,200.00万元作为公司股权公允价值,确定赛腾投资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56.40元/股。 | 授予激励对象125.79万股,授予价格0.3元/股,确认股份支付647.55万元[(5.45元-0.30元)*125.79万股],已由于授予时一次性确认更正为在等待期内分摊。 |
8 | 2021年5月,张立军、徐光周离职,将持有的赛腾投资出资比例转让给黎家富等5名员工 | 是 | 张立军、徐光周因离职退伙,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构成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权益工具。 | 已确认股份支付43.09万元[(56.40元-3.31元)*0.81万股],并在等待期内分摊。 |
2021年5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五个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经过对赛铭投资和赛腾投资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及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重新理解和审慎评估,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伙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未再次确认股份支付,以及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未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相关规定,故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针对持股平台设立及历次员工变动时涉及的股份支付情况,发行人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三、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有关规定;
2、查阅赛铭投资、赛腾投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了解赛铭投资、赛腾投资历次员工变动具体情况及历次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核查了赛铭投资、赛腾投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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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有效的合伙协议,查阅了赛铭投资、赛腾投资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核查了赛铭投资、赛腾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凭证,查阅了报告期内赛铭投资、赛腾投资股权变动的价款支付凭证,取得赛铭投资、赛腾投资及其各合伙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3、就股权激励事项,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管理人员,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股权激励事项的书面确认,查阅了广州安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核查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检查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相关凭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针对报告期内和报告期外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及历次员工变动时涉及的股份支付情况,发行人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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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偿债能力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公司预计未来五年重大资本支出合计138,256.05万元,其中包括募投项目的资本性支出50,729.74万元以及对海穗公司待分期支付的款项21,726.31万元。发行人当前货币资金余额为8,234.67万元,流动比率为1.25,资产负债率为60.30%,发行人已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均和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
请发行人结合未来五年各年度支出的预计安排,说明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足额的偿付能力,具体分析并说明未来五年各年度的具体偿债安排及资金来源,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未来五年各年度支出的预计安排,说明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足额的偿付能力,具体分析并说明未来五年各年度的具体偿债安排及资金来源。
(一)请发行人结合未来五年各年度支出的预计安排,说明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足额的偿付能力
截至2021年9月30日,根据相关投资协议以及本次募投项目可研报告,公司预计未来至2025年末重大资本支出合计87,622.32万元,其中包括募投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尚未投入的金额46,782.61万元以及对海穗公司待分期支付的款项19,726.31万元。因此,公司未来五年预计资本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10-12月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合计 |
预计资本性支出金额 | 2,000.00 | 37,502.37 | 30,822.93 | 3,983.69 | 13,313.34 | 87,622.33 |
其中:自有资金投资金额 | 1,000.00 | 4,581.17 | 4,690.18 | 1,991.85 | 6,656.67 | 18,919.86 |
银行借款投资金额 | 1,000.00 | 4,581.17 | 4,690.18 | 1,991.85 | 6,656.67 | 18,919.86 |
2-2-70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 - | 25,340.03 | 21,442.57 | - | - | 46,782.61 |
搬迁设备投资金额 | - | 3,000.00 | - | - | - | 3,000.00 |
注: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公司2021年利用自有资金对该项目进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
2、公司预计于2022年将四川铭利达位于租赁厂房中合计3,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转移至重庆铭利达;
3、根据博罗县人民政府与广东铭利达于2021年6月12日签署的《<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惠州博罗项目《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已解除,博罗县人民政府不会基于《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约定或该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而追究广东铭利达任何违约责任。
1、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销售回款及现金流情况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124,628.16 | 151,649.35 | 136,093.30 | 94,212.20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06,189.83 | 144,009.96 | 117,057.08 | 83,587.36 |
净利润 | 10,077.78 | 17,063.60 | 9,587.84 | 5,840.6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8.06 | 29,611.32 | 11,302.87 | 6,096.54 |
2、发行人新增客户优质,在手订单充足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宁德时代、SMA、ATL、飞毛腿集团、上汽集团、Airspan等知名客户及EMS组装厂客户,新增客户销售收入在报告期内分别为2,846.65万元、16,742.46万元、32,620.10万元以及27,421.84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与延锋汽车、闻泰通讯、Innoviz Technologies等客户达成了合作意向。公司客户质量较高,新增客户数量充裕,未来业务规模增长具有一定保障。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在手订单金额合计69,855.65万元,占2021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6.38%,公司各类型业务在手订单充足。
3、发行人资信情况良好,授信额度充足
2-2-71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3,402.82万元,具有较为充裕的流动资金。此外,发行人资信情况良好,拥有较为充足的授信额度,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但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22,564.76万元。
4、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股权融资渠道是公司资金来源的有效补充
发行人投资项目设备资产充足、经营情况稳定、资信良好且与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
此外,公司还可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2018年12月,发行人引入了深创投、红土投资等外部投资机构,根据增资协议,发行人投后估值19.62亿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6.87%,公司业务保持较快发展,盈利能力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现金流情况稳定,授信额度及在手订单充足,业务发展前景较好,发行人具备良好的偿付能力,相关流动性风险较低。
(二)未来五年各年度的具体偿债安排及资金来源
未来五年发行人预计各年度需偿付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10-12月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自有资金投资金额 | 1,000.00 | 4,581.17 | 4,690.18 | 1,991.85 | 6,656.67 |
银行借款投资金额 | 1,000.00 | 4,581.17 | 4,690.18 | 1,991.85 | 6,656.67 |
当年需偿付金额(自有资金投资金额+当年需偿还借款部分) | 1,475.00 | 6,932.23 | 7,894.72 | 4,735.46 | 11,789.65 |
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15%增速匡算) | 4,926.53 | 16,597.76 | 19,087.42 | 21,950.54 | 25,243.12 |
预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988.72 | 22,340.80 | 25,691.91 | 29,545.70 | 33,977.56 |
偿债方式: | |||||
公司经营回款 | 1,180.00 | 5,545.78 | 6,315.78 | 3,788.37 | 9,431.72 |
2-2-72
续贷及其他融资 | 295.00 | 1,386.45 | 1,578.94 | 947.09 | 2,357.93 |
注:
1、当年需偿付金额=当年自有资金投资金额+∑以前各年度银行借款投资金额*到期期限权重,其中,到期期限权重按照公司2020年末银行借款各期限权重进行估算;
2、2018年至2020年,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70.9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复合增长率为120.39%,因此,采取15%增长率进行匡算相对合理、谨慎;2021年10-12月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按15%增长率匡算2021年全年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2021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2018年至2020年,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的比值平均值为1.32,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值平均值为
1.64,测算使用较低值预测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21年10-12月预计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2021年全年预计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减2021年1-9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
4、上述测算中,公司未来五年内各年度偿债金额按照公司经营回款偿债占比80%,续贷及其他融资方式占比20%进行匡算;
5、上表为公司根据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进行的简单匡算,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根据以上测算,未来五年内,公司需由经营回款偿付的金额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比例不高于30%,上述测算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足以覆盖公司偿债计划下公司经营回款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现金流情况良好,在手订单充足,业绩增速明显,发展前景较好。此外,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但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22,564.76万元,较2020年末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增加超过10,000万元;随着公司规模增大以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已达成合作关系的银行逐步在原有授信额度基础上调增额度,尚未建立合作的多家银行截至目前也在与公司进行接洽,拟各自新增部分授信额度,预计未来五年公司授信额度充足。此外,随着公司重庆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以及逐步投产,相关土地、房产、设备亦可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的抵押资产。
综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授信额度充足,未来五年内各年度偿债来源及资金来源具有保障。
二、补充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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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财务风险”之“(七)偿债风险”中补充披露: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13、1.02、1.25和1.20,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8.14%、68.65%、60.30%和58.32%,负债比率较高。此外,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预计至2025年末重大资本支出合计87,622.32万元,其中包括募投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尚未投入的金额46,782.61万元以及对海穗公司待分期支付的款项19,726.31万元。
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加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的占用,公司流动负债规模相对较高。公司偿债能力、流动性的保持依赖于公司资金管理能力、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银行贷款到期后能否继续获得银行支持,如公司管理层不能有效管理资金支付、未来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相关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获得续贷,公司将面临偿债风险。
三、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发行人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了解相关项目的预计投资金额及投资进度;
2、复核发行人相关项目的预计投资进度测算及资金需求测算,根据项目投资协议的约定和项目实施情况,复核测算公司投资项目年偿付金额、偿付资金来源安排;
3、核查发行人各期在手订单情况,取得发行人最新签订的合作协议情况,了解潜在客户验厂情况,了解发行人新增客户及潜在客户情况;
4、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查阅发行人报告期的银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发行人的融资政策、融资方式、融资用途及银行授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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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查阅发行人股权融资协议,了解发行人股权融资过程。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经营情况及现金流情况稳定,授信额度及在手订单充足,业务发展前景较好,发行人具备良好的偿付能力,未来五年内各年度偿债来源及资金来源具有保障,流动性风险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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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和产品特点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分为塑胶结构件和电线组件,塑胶结构件的主要原材料为塑胶粒,电线组件的主要原材料为电缆及连接器、电线组件毛利率较低。电线组件各期收入占比分别为6.21%、8.04%、14.21%,报告期内增长较快。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主要产品工艺流程图中未包含电线组件的工艺流程图,注塑工艺产能主要以注塑机工时进行计算。
(3)发行人生产的用于电子烟的金属结构支架作为加热装置结构件的主要组成部分,重要程度及占结构件成本的比例较高。发行人消费电子领域产品毛利率较高。
(4)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中包含“型材冲压结构件”,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包含“型材加工”和“冲压工艺”,二者工艺流程不同。计算产能时相应工艺类别为“型材加工”,瓶颈设备为CNC设备。
请发行人:
(1)结合电线组件的工艺流程图,说明电线组件生产的核心技术及工艺、电线组件产品作用及特点;结合电线组件的原材料类型、产品特点、工艺流程、所需机器设备和人工等情况,说明将其分类为精密注塑结构件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内电线组件生产所需主要机器设备、人员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相关生产资源的变化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电线组件生产和销售情况是否匹配;目前注塑产品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是否包含电线组件产品,如是,请说明电线组件产能利用率计算方式及合理性,如否,请说明电线组件产能计算方式及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情况。
(3)结合用于电子烟的金属结构支架具体作用、工艺、精度和材料要求等,说明其在电子烟生产者中重要程度及成本占比较高的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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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主营业务产品中“型材冲压结构件”按型材加工、冲压工艺分类披露收入金额、占比情况,如报告期内金额存在较大变化,请进一步分析原因;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型材加工、冲压的核心设备情况、数量、金额及变化情况,产能及产能利用率计算时仅包含“型材加工”,未包含冲压的原因、发行人冲压工艺产品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
(5)根据注塑结构件及电线组件、型材加工及冲压的生产、销售具体情况,梳理并完善招股说明书、问询回复中关于主营业务产品及生产等描述,以增强关于主营业务产品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一致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电线组件的工艺流程图,说明电线组件生产的核心技术及工艺、电线组件产品作用及特点;结合电线组件的原材料类型、产品特点、工艺流程、所需机器设备和人工等情况,说明将其分类为精密注塑结构件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电线组件生产的核心技术及工艺、电线组件产品作用及特点
1、电线组件工艺流程
发行人生产电线组件的工艺流程情况如下:
裁线压接端子拉力检测焊锡
包装全检注塑套热缩管
拧紧连接器
入库仓储出货
2、电线组件核心技术及工艺情况
电线组件生产的核心工艺为裁线及注塑:裁线工艺主要运用电线激光感应定位、自动旋转剥离等技术,以实现在不损伤电线铜芯的前提下使得电线PV表皮快速自动化剥离,以便后续进行端子压接;电线注塑工艺主要运用套啤成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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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二次注塑材料与电线充分结合以达到产品的耐扭力要求。
3、电线组件产品作用及特点
公司电线组件产品主要用于光伏逆变器中,一端连接太阳能板,另一端连接光伏逆变器中的电能转换优化装置,可以使太阳能板生成的电能传输进入光伏逆变器中,公司电线组件产品具有热量损失小、气密性良好等特点。
(二)结合电线组件的原材料类型、产品特点、工艺流程、所需机器设备和人工等情况,说明将其分类为精密注塑结构件的原因及合理性
电线组件是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的一种,电线组件产品在原材料类型、产品特点、工艺流程、所需机器设备和人工与塑胶结构件产品具有较高一致性,具体情况如下:
在塑胶原材料类型上,发行人电线组件主要使用TPV、TPE、TPU等软胶类塑胶材料,该等材料相较于其他普通塑胶原材料具有更好的塑化性、耐温性和绝缘性能。此类软胶材料也广泛应用于公司其他产品的注塑工艺中,用于生产导光柱结构件、按键组件等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
在产品特点上,发行人电线组件与塑胶结构件多应用于光伏领域,具有外表绝缘、耐热、耐腐蚀性能良好等特征。
在工艺流程上,注塑工艺是电线组件和塑胶结构件生产中的关键工艺,一方面,电线组件注塑所使用的套啤成型技术也常用于其他塑胶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套啤螺母、铜片等;另一方面,电线组件注塑成型过程中对注塑压力、注塑速度等参数要求与塑胶结构件高度相似。
在机器设备上,电线组件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裁线机、焊锡机、拧紧螺母机、注塑机等机器设备,其中注塑机、拧紧螺母机等设备可以运用在塑胶结构件的生产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通用性。
在人员上,公司为电线组件生产配备了专门的生产班组,其中,注塑操作工因其操作设备及工艺与塑胶结构件生产所需高度相似,其技能通用性较强,可根据实际生产需求随时调配;除注塑工艺外,其他工艺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较为简单,技术门槛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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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电线组件原材料类型、产品特点、工艺流程、所需机器设备以及人工与塑胶结构件存在较高的一致性,将电线组件分类为精密注塑结构件符合公司业务特征,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报告期内电线组件生产所需主要机器设备、人员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相关生产资源的变化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电线组件生产和销售情况是否匹配;目前注塑产品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是否包含电线组件产品,如是,请说明电线组件产能利用率计算方式及合理性,如否,请说明电线组件产能计算方式及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情况
(一)说明报告期内电线组件生产所需主要机器设备、人员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相关生产资源的变化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电线组件生产和销售情况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电线组件生产所需主要机器设备、人员数量与电线组件产量、销量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9.30/ 2021年1-9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人员数量(人) | 59 | 70 | 42 | 25 |
电线组件用注塑机(台) | 7 | 9 | 6 | 3 |
电线组件产量(万套) | 1,187.85 | 2,078.38 | 1,181.96 | 654.03 |
电线组件销量(万套) | 1,384.16 | 2,208.52 | 1,214.55 | 645.49 |
电线组件产销率 | 116.53% | 106.26% | 102.76% | 98.69% |
电线组件产量/人员数量(万套/人) | 20.13 | 29.69 | 28.14 | 26.16 |
电线组件产量/电线组件用注塑机 (万套/台) | 169.69 | 275.28 | 263.24 | 237.83 |
注:
1、上表中电线组件产量为发行人自产电线组件产品数量;
2、计算电线组件产量/电线组件用注塑机时,电线组件用注塑机数量根据相应注塑机开始投入电线组件生产的时间按加权平均数进行计算。
报告期内,公司下游光伏领域客户对电线组件需求较快增长,公司电线组件生产人员及设备数量随着电线组件产销量增长而有所提升。在人员方面,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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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单位人员电线组件产量基本保持稳定。在设备方面,电线组件的瓶颈设备为注塑机,报告期内电线组件用注塑机单位产量亦整体保持稳定。
(二)目前注塑产品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是否包含电线组件产品,如是,请说明电线组件产能利用率计算方式及合理性,如否,请说明电线组件产能计算方式及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情况发行人电线组件生产的核心环节为裁线及注塑,其他环节工序附加值相对不高,在生产中,裁线工序及注塑工序分别配备裁线机及注塑机作为专用设备。在电线组件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注塑工艺耗时约为裁线工艺耗时的3倍,且公司裁线机及电线组件用注塑机台数相当,因此,注塑机系公司电线组件生产的瓶颈设备。目前,公司注塑产品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统计中包含了电线组件产品。公司通过列示不同类型工序的瓶颈设备的理论工时和实际工时的方式说明公司的产能利用率情况。电线组件与塑胶结构件产品相同,以注塑机作为瓶颈设备,并通过注塑机的理论工时和实际工时列示电线组件的产能及产能利用率,上述计算方式具有合理性。
三、结合用于电子烟的金属结构支架具体作用、工艺、精度和材料要求等,说明其在电子烟生产者中重要程度及成本占比较高的依据及合理性。
发行人生产的用于电子烟的金属结构支架作为加热装置结构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体结构件中重要程度较高具有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电子烟金属结构支架是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核心之一,能够起到支撑整个加热装置主体结构的作用,电池、PCB板、塑胶外壳、开关按键等其他组件都需依托于金属结构支架进行安装。
电子烟金属结构支架对于生产工艺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在生产过程中,该产品需要经过压铸、精冲、机械加工、清洗钝化、喷油、自动化组装等多道工序,其中压铸、机械加工属于该产品生产的核心工序,发行人使用了一系列成本较高、技术较为复杂的工艺以满足客户需求。在压铸工序中,发行人精准控制压铸温度、速度以及压力条件,并应用三向抽芯技术,以此实现该复杂结构产品的薄壁压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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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型;此外,发行人机械加工电子烟金属结构支架产品时,应用了四轴旋转加工技术、探针顶点定位技术,进一步提升产品加工精度,以便于后期客户电子烟产品的组装成型。客户对电子烟金属结构支架有较高的精度要求。一方面,客户对于该产品的物理参数、产品尺寸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前所述,公司需使用三向抽芯、四轴旋转加工等较为复杂的工艺以满足客户所需;另一方面,客户对产品的外观质感要求较高,公司需精准控制喷油线速以控制外层膜厚,以进一步提升产品外观美观程度。公司采用高端镁铝合金作为电子烟金属结构支架的原材料,该材料在熔融状态下具有高流动性能,其生产的产品能够达到高抗震性、高导电性、低壁厚的特征。
综上所述,电子烟金属结构支架属于电子烟加热装置的核心结构件,需使用成本较高、较为复杂的生产工艺和较为高端的材料以满足客户对于精度、美观和实用性能的需求,电子烟金属结构支架在电子烟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及成本占比较高具有合理性,符合产品特征。
四、将主营业务产品中“型材冲压结构件”按型材加工、冲压工艺分类披露收入金额、占比情况,如报告期内金额存在较大变化,请进一步分析原因;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型材加工、冲压的核心设备情况、数量、金额及变化情况,产能及产能利用率计算时仅包含“型材加工”,未包含冲压的原因、发行人冲压工艺产品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
(一)将主营业务产品中“型材冲压结构件”按型材加工、冲压工艺分类披露收入金额、占比情况,如报告期内金额存在较大变化,请进一步分析原因
以下内容已在“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之“2、按产品类别列示主营业务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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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中“型材冲压结构件”按型材加工、冲压工艺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型材结构件 | 15,947.48 | 60.62% | 23,671.56 | 61.99% | 16,906.36 | 66.38% | 13,190.25 | 67.97% |
冲压结构件 | 10,359.71 | 39.38% | 14,515.69 | 38.01% | 8,563.42 | 33.62% | 6,216.17 | 32.03% |
合计 | 26,307.19 | 100.00% | 38,187.25 | 100.00% | 25,469.78 | 100.00% | 19,406.42 | 100.00% |
注:发行人部分型材结构件存在需利用冲压工艺的情况,相关产品按照型材结构件归类统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型材结构件及冲压结构件销售收入同步增长,主要原因在于:(1)发行人型材冲压类产品主要系光伏逆变器散热器及散热片,报告期各期收入占比均在90%以上,型材结构件及冲压结构件产品多为配套出售,因此上述两类产品收入保持同步增长;(2)报告期内光伏行业整体增速较快,发行人光伏领域主要客户Solaredge、Enphase等均为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光伏散热器及散热片产品需求量不断提升;(3)报告期内,公司在型材冲压类业务中逐步发展了飞毛腿、亿纬锂能、Airspan、宁德时代等客户,非光伏类产品收入占比有所提升。
(二)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型材加工、冲压的核心设备情况、数量、金额及变化情况,产能及产能利用率计算时仅包含“型材加工”,未包含冲压的原因、发行人冲压工艺产品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
以下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的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一)产能及产销情况”之“1、主要产品产能情况”之“(1)报告期各期瓶颈设备金额、数量变化与理论工时匹配关系”中补充披露:
工艺类别 | 瓶颈设备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
期末设备原值 (万元) | 期末设备数量(台) | 理论工时 (小时) | 期末设备原值 (万元) | 期末设备数量(台) | 理论工时 (小时) | ||
型材加工 | CNC | 1,656.56 | 54 | 242,335 | 1,626.53 | 53 | 290,959 |
冲压加工 | 冲压机 | 822.58 | 25 | 112,192 | 816.84 | 23 | 114,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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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类别 | 瓶颈设备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期末设备原值 (万元) | 期末设备数量(台) | 理论工时 (小时) | 期末设备原值 (万元) | 期末设备数量(台) | 理论工时 (小时) | ||
型材加工 | CNC | 1,092.08 | 41 | 234,197 | 870.70 | 34 | 199,019 |
冲压加工 | 冲压机 | 278.79 | 11 | 59,079 | 186.75 | 9 | 54,000 |
注:
1、各设备理论工时=设备数量×20小时×工作日,工作日按照一年300个工作日计算,设备投入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投入的工作日计算;
2、上述计算方式未考虑设备停工、产品切换以及新产品开发时间。
公司冲压结构件产品主要为光伏逆变器散热片,主要作为型材结构件的配套产品,冲压工艺相对简单且冲压机台执行生产速度较快。发行人现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型材加工、冲压的设备情况以及冲压工艺产能利用率情况。
以下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的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一)产能及产销情况”之“1、主要产品产能情况”中补充披露:
工艺类别 | 瓶颈设备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
实际工时 | 理论工时 | 产能利用率 | 实际工时 | 理论工时 | 产能利用率 | ||
冲压加工 | 冲压机 | 105,693 | 112,192 | 94.21% | 104,629 | 114,214 | 91.68% |
工艺类别 | 瓶颈设备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实际工时 | 理论工时 | 产能利用率 | 实际工时 | 理论工时 | 产能利用率 | ||
冲压加工 | 冲压机 | 55,182 | 59,079 | 93.40% | 28,312 | 54,000 | 52.43% |
注:各设备理论工时=设备数量×20小时×工作日,工作日按照一年300个工作日计算,设备投入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投入的工作日计算。
2018年度冲压加工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前即完成对冲压机的设备采购安装,但在2018年6月开始冲压工艺的试生产,2018年上半年冲压机利用不足致使2018年度产能利用率偏低。
五、根据注塑结构件及电线组件、型材加工及冲压的生产、销售具体情况,梳理并完善招股说明书、问询回复中关于主营业务产品及生产等描述,以增强关于主营业务产品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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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中补充披露:
公司精密压铸结构件主要包括各类产品金属外壳、支架、内部支撑结构、汽车轻量化部件等,相关产品强度较高、密封性及耐腐蚀性能较好;精密注塑结构件包括各类产品外壳、支架等一般类精密注塑结构件以及电线组件,其中电线组件主要应用于光伏领域,具有热量损失少、气密性良好等特点;型材冲压结构件包括各类散热器、散热片产品,按照主要工艺的不同可以细分为型材结构件及冲压结构件,但部分产品存在同时应用型材切削、五金冲压上述两种工艺的情形。
以下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之“(六)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之“5、电线组件工艺流程图”中补充披露:
裁线压接端子拉力检测焊锡
包装全检注塑套热缩管
拧紧连接器
入库仓储出货
六、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发行人电线组件生产工艺流程图,访谈发行人事业部管理中心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了解电线组件的生产过程、相关产品特点以及将电线组件归类为精密注塑结构件的合理性;
2、访谈发行人事业部管理中心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了解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项目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及客户要求等相关情况;
3、查阅发行人销售明细,访谈发行人财务中心、营销中心、事业部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型材与冲压相关产品的产销情况和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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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发行人的报告期内的主要设备清单及员工花名册,实地勘察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了解发行人对冲压结构件生产投入的资源情况;
5、访谈发行人事业部管理中心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了解电线组件及冲压结构件生产瓶颈设备选择的合理性,并复核冲压结构件产能利率测算。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电线组件产品原材料类型、产品特点、工艺流程、所需机器设备以及人工与塑胶结构件存在较高的一致性,将电线组件分类为精密注塑结构件符合发行人业务特征,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电线组件生产人员及设备数量随着电线组件产销量增长而有所提升,相关生产资源与电线组件产销情况匹配;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产能利用率包含电线组件,发行人选择注塑机作为电线组件瓶颈设备,并通过注塑机的理论工时和实际工时列示电线组件的产能及产能利用率,计算方式具有合理性;
3、电子烟金属结构支架属于电子烟加热装置的核心结构件,需使用成本较高、较为复杂的生产工艺和较为高端的材料以满足客户对于精度、美观和实用性能的需求,电子烟金属结构支架在电子烟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及成本占比较高具有合理性,符合产品特征;
4、报告期内,光伏行业客户需求不断提升并不断开发非光伏行业新客户,发行人型材结构件及冲压结构件实现销售收入同步增长;公司冲压加工瓶颈设备为冲压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型材加工、冲压的设备情况以及冲压工艺产能利用率情况;
5、发行人已根据注塑结构件及电线组件、型材加工及冲压的生产、销售具体情况,完善招股说明书、问询回复中关于主营业务产品及生产等描述。
2-2-85
9.关于收入及主要客户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客户SolarEdge营业收入分别为9.37亿美元、
14.26亿美元和14.59亿美元。发行人直接及间接向SolarEdge销售产品金额分别为37,959.31万元、54,222.81万元和70,598.68万元,2020年销售收入增长幅度高于SolarEdge当年营业收入金额增幅。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消费电子领域相关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7,412.15万元、16,217.10万元和15,229.75万元,2019年大幅增加,2020年略有下降。发行人消费电子领域产品主要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
(3)发行人国内销售的典型合同约定风险报酬或控制权转移时点为“客户对产品进行签收或验收”,收入确认的主要依据为“出库单、对账单、发票”。
请发行人:
(1)结合向SolarEdge销售产品品类、供应份额等变化情况,说明2020年向其销售产品收入增幅高于SolarEdge当年销售金额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电子烟加热器装置结构件产品终端客户销售国家或地区、销售金额、相关国家或地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政策等分析电子烟相关政策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未来业绩影响情况,是否存在因电子烟政策导致发行人未来电子烟订单及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如有,请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3)结合相关电子烟终端客户产品更新换代、发行人相关订单获取情况、收入实现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未来电子烟相关产品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及原因。
(4)说明国内销售收入确认主要依据为“出库单、对账单、发票”而非“签收单或验收单”的原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风险报酬或控制权转移时点,相关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2-86
一、结合向SolarEdge销售产品品类、供应份额等变化情况,说明2020年向其销售产品收入增幅高于SolarEdge当年销售金额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产品收入变动情况及SolarEdge销售金额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产品收入(万元) | 70,598.68 | 30.20% | 54,222.81 | 42.84% | 37,959.31 |
SolarEdge销售收入(千美元) | 1,459,271 | 2.36% | 1,425,660 | 52.11% | 937,237 |
注:
1、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产品收入包括发行人向SolarEdge直接销售产品收入和向其组装厂销售的最终用于SolarEdge产品的销售收入;
2、SolarEdge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SolarEdge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
由上表可见,2019年度和2020年度,SolarEdge销售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52.11%和2.36%;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产品收入分别同比增长42.84%和
30.20%。2020年度,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产品收入增幅高于SolarEdge同期销售收入增幅,主要原因如下:
(一)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产品品类变化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来自于散热器、散热片、电线组件等光伏逆变器配件销售规模的增长。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逆变器外壳 | 19,639.80 | -2.09% | 20,058.64 | 38.01% | 14,534.24 |
散热器 | 16,364.11 | 25.47% | 13,042.44 | 27.18% | 10,255.37 |
散热片 | 12,365.38 | 38.60% | 8,921.58 | 40.42% | 6,353.49 |
电线组件 | 21,442.37 | 97.15% | 10,876.35 | 86.55% | 5,830.38 |
模具及其他 | 787.02 | -40.54% | 1,323.80 | 34.25% | 985.83 |
2-2-87
合计 | 70,598.68 | 30.20% | 54,222.81 | 42.84% | 37,959.31 |
由上表可见,2020年度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的逆变器外壳金额同比减少2.09%,与SolarEdge该年度销售金额变动幅度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散热器、散热片和电线组件的金额分别同比增加25.47%、38.60%和97.15%,使得该年度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收入增幅大于SolarEdge销售金额增幅。
前述光伏逆变器配件销售增幅较大主要系该年度发行人同类产品供应份额增长所致:2020年度,发行人电线组件产品对SolarEdge主要组装厂捷普的供应份额从4%上升至13%,散热器、散热片等产品的供应份额从43%上升至45%,上述产品供应份额的增长使得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收入的增幅大于SolarEdge销售收入增幅。
(二)SolarEdge备货规模增加
2018年度至2020年度,SolarEdge销售规模保持较快增长,其期末存货规模亦相应提升。根据其披露的年度报告,2020年度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SolarEdge销售收入增幅速有所下降,但期末存货规模仍保持较快增长。2018年末至2020年末,SolarEdge存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千美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原材料 | 128,363 | 98.35% | 64,714 | 64.33% | 39,380 |
在产品 | 25,461 | 22.69% | 20,752 | 14.56% | 18,115 |
产成品 | 177,872 | 108.45% | 85,332 | 1.56% | 84,024 |
合计 | 331,696 | 94.20% | 170,798 | 20.69% | 141,519 |
由上表可见,2020年末,SolarEdge原材料与产成品账面价值分别同比增长98.35%和108.45%,增幅较大。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销售增长的情况下,SolarEdge原材料采购及存货规模保持增长,该年度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收入增长具有合理性。
综上,受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产品品类变化及SolarEdge备货规模增
2-2-88
加等因素的影响,2020年度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散热器、散热片、电线组件等光伏逆变器配件的金额增幅较大,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产品收入增幅高于SolarEdge同期销售收入增幅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电子烟加热器装置结构件产品终端客户销售国家或地区、销售金额、相关国家或地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政策等分析电子烟相关政策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未来业绩影响情况,是否存在因电子烟政策导致发行人未来电子烟订单及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如有,请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一)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终端客户及应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最终应用于终端客户PMI旗下的IQOS品牌电子烟产品。电子烟产品主要可分为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和蒸汽雾化电子烟两种,其主要区别如下:
项目 | 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 | 蒸汽雾化电子烟 | 传统卷烟 |
原料 | 特制烟草 | 雾化烟油 | 烟草 |
设备 | 电池、加热装置 | 电池、雾化装置 | 卷烟纸 |
加热温度 | 350℃-600℃ | 170℃-200℃ | 800℃-1000℃ |
销售价格 | 较高 | 较低 | 较低 |
代表性品牌 | IQOS、Ploom、jouz | FEELM、JUUL、悦刻 | 万宝路、骆驼 |
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终端产品IQOS电子烟属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其使用电池供电的加热装置加热而非点燃烟草。因此,不同于以雾化烟液为主的蒸汽雾化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更接近于传统卷烟。
(二)终端客户产品销售国家或地区及政策情况
报告期内,PMI电子烟相关产品(Reduced-risk products)分区域销售收入(net revenues)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区域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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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 2,967 | 44.13% | 2,649 | 38.80% | 1,724 | 30.86% | 865 | 21.12% |
东欧 | 951 | 14.14% | 1,128 | 16.52% | 844 | 15.11% | 324 | 7.91% |
中东及非洲 | 98 | 1.46% | 57 | 0.83% | 321 | 5.75% | 382 | 9.33% |
南亚及东南亚 | 7 | 0.10% | 1 | 0.01% | - | - | - | - |
东亚及澳洲 | 2,659 | 39.54% | 2,961 | 43.37% | 2,671 | 47.81% | 2,506 | 61.18% |
美洲 | 42 | 0.62% | 31 | 0.45% | 27 | 0.48% | 19 | 0.46% |
合计 | 6,724 | 100.00% | 6,827 | 100.00% | 5,587 | 100.00% | 4,096 | 100.00% |
注:上表中数据来源于PMI披露的定期报告。
由上表可见,PMI电子烟相关产品主要销售区域为东亚及澳洲和欧洲地区,报告期内前述地区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0.21%、93.77%、98.70%和97.81%。
报告期内,PMI用于电子烟的加热烟草制品(Heated tobacco units, HTUs)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出货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十亿套
国家或地区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日本 | 24.7 | 35.49% | 28.9 | 37.98% | 25.8 | 43.22% | 21.4 | 51.69% |
俄罗斯 | 11.7 | 16.81% | 13.6 | 17.87% | 9.2 | 15.41% | 3.4 | 8.21% |
意大利 | 6.5 | 9.34% | 5.6 | 7.36% | 3.5 | 5.86% | 1.7 | 4.11% |
韩国 | 3.5 | 5.03% | 4.6 | 6.04% | 4.6 | 7.71% | 5.4 | 13.04% |
其他国家或地区 | 23.2 | 33.33% | 23.4 | 30.75% | 16.6 | 27.81% | 9.5 | 22.95% |
合计 | 69.6 | 100.00% | 76.1 | 100.00% | 59.7 | 100.00% | 41.4 | 100.00% |
注:上表中数据来源于PMI披露的定期报告。
由上表可见,PMI加热烟草制品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为日本、俄罗斯、意大利和韩国,报告期内前述国家合计出货占比分别为77.05%、72.19%、69.25%和66.67%。前述国家对电子烟的主要生产、销售政策情况如下:
国家或地区 | 主要政策 |
日本 | 对于蒸汽雾化电子烟和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分开监管。 (1)对于蒸汽雾化电子烟的监管极为严格,禁止未经许可在液体中添加尼古丁,对于含有尼古丁的蒸汽型电子烟的进口、销售、制造、广告等需要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目前日本市场暂无获批的含尼古丁蒸汽雾化电子烟; |
2-2-90
(2)将加热不燃烧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烟草监管范围,允许加热不燃烧新型烟草制品销售。 | |
俄罗斯 | 加热的烟草产品、溶液,含有尼古丁的液体和凝胶以及尼古丁粉末以及用于吸吮、咀嚼和鼻烟的混合物等作为“含尼古丁的产品”(NCP),在销售渠道、广告标识等方面与传统卷烟受到相同的限制和禁止。 |
意大利 | (1)电子烟与传统烟草监管政策相同,电子烟不能销售给18岁以下人员,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2)欧盟出台TPD(Tobacco Products Directive)认证,所有电子烟产品进口商和生产商的相关流程和产品标准都必须通过认证。 |
韩国 | 电子烟受烟草管制立法的约束。政府建议公众停止使用蒸汽雾化电子烟。 |
资料来源:E-Cigarette Politics、IQOS资讯网、各国产业协会网站、券商研究报告等。
目前,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终端客户产品的主要销售国家日本、俄罗斯、韩国、欧盟地区允许加热不燃烧新型烟草制品的销售,日本、韩国等国家限制性政策主要针对蒸汽雾化电子烟产品。
(三)电子烟政策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未来业绩影响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及模具销售收入及毛利润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收入 | 电子烟加热装置 结构件及模具 | 15,615.31 | 11,140.36 | 13,439.74 | 3,819.92 |
发行人 | 124,628.16 | 151,649.35 | 136,093.30 | 94,212.20 | |
占比 | 12.53% | 7.35% | 9.88% | 4.05% | |
毛利润 | 电子烟加热装置 结构件及模具 | 5,840.48 | 4,857.23 | 6,183.42 | 1,923.48 |
发行人 | 24,584.36 | 34,066.62 | 31,860.06 | 24,960.66 | |
占比 | 23.76% | 14.26% | 19.41% | 7.71% |
注: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将与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运输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为了保持数据的可比性,上表中的毛利润构成采用不考虑新收入准则影响的数据,下同。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结构件及模具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5%、9.88%、7.35%和12.53%,毛利润占比分别为
7.71%、19.41%、14.26%和23.76%,相关产品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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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程度有限,对于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利润规模具有相对较大的影响。目前,各国家或地区对于电子烟产品的监管政策具有较大差异,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终端客户产品为IQOS电子烟,属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其主要销售国家及地区日本、韩国、俄罗斯及欧盟地区允许加热不燃烧新型烟草制品的销售。对于日本市场,因日本对于蒸汽雾化电子烟的监管极为严格,使得IQOS电子烟等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在日本销售情况良好;对于美国市场,IQOS电子烟于2019年获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烟草产品上市前申请许可,于2020年通过美国(FDA)“风险改进烟草产品”认证。前述国家的监管政策有利于终端产品在其国内市场销售规模的进一步增长。
随着各国家及地区对于电子烟的监管政策日趋成熟,将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纳入监管体系进行合理监管,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目前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的电子烟政策对于发行人未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发行人未来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订单及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较小。
三、结合相关电子烟终端客户产品更新换代、发行人相关订单获取情况、收入实现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未来电子烟相关产品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及原因。
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最终应用于终端客户PMI旗下的IQOS品牌电子烟产品,自2014年上市以来已推出IQOS 1.0、IQOS 2.0、IQOS 2.4、IQOS 3.0四代产品,发行人主要销售的产品为IQOS 2.4和IQOS3.0两款产品的加热装置结构件及模具。IQOS品牌电子烟产品更新换代及发行人相关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IQOS主要产品系列 | 发行人相关结构件及模具销售金额 |
2014-2016年度 | IQOS 1.0、IQOS 2.0发布 | - |
2017年度 | IQOS 2.4Plus发布 | 42.10 |
2018年度 | IQOS 3.0、IQOS 3.0Multi发布 | 3,819.92 |
2019年度 | IQOS 3.0DUO发布 | 13,43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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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 | 无 | 11,140.36 |
2021年1-9月 | IQOS ILUMA、IQOS ILUMA PRIME发布 | 15,615.31 |
发行人自2017年度开始为终端客户PMI生产IQOS品牌电子烟产品加热装置结构件,主要应用于IQOS 2.4和IQOS 3.0系列产品。由上表可见,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及模具的销售情况与终端客户产品更新换代情况相匹配。2020年度,PMI未发布新款IQOS电子烟,于2018年度发布的IQOS 3.0系列产品进入产品销售中期,使得客户对于相关结构件备货需求较2019年度有所下降。2021年8月,PMI在日本推出了两款新产品IQOS ILUMA和IQOS ILUMA PRIME,随着新系列产品的发布,发行人相关结构件及模具销售金额有所增长。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在手订单金额及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9.30/ 2021年1-9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在手订单金额 | 3,746.27 | 811.23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销售收入 | 15,615.31 | 11,140.36 |
由上表可见,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在手订单金额较2020年末增长361.80%,2021年1-9月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销售收入为15,615.31万元,已达2020年度的140.17%,在手订单及销售情况良好。近年来,全球电子烟市场规模保持较快增长,终端产品IQOS品牌电子烟在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市场份额较高,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未来持续下滑的风险较小。
四、说明国内销售收入确认主要依据为“出库单、对账单、发票”而非“签收单或验收单”的原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风险报酬或控制权转移时点,相关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发行人国内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依据
1、国内销售收入确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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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国内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如下:
直接销售模式: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将产品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对产品进行签收或验收,并完成货物及款项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寄售模式: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将产品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每月根据客户实际领用清单确认销售收入。
2、国内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
发行人国内销售的确认具体时点及依据的单据情况如下:
项目 | 典型合同条款 | 约定的风险报酬或 控制权转移时点 | 收入确认主要依据 |
直接销售 | 货物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核对确认后视同货物控制权转移至客户 | 客户对产品进行签收或验收 | 出库单、对账单、发票 |
寄售 | 货物运输至客户指定仓库,客户根据生产计划从仓库中心提货后出具领用清单时,视同货物控制权转移至客户 | 收到客户的实际领用清单 | 出库单、领用清单、寄售仓库结存清单、发票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内销客户包括捷普境内子公司、海康威视、比亚迪、华为等,均为各领域内知名企业,主要客户均设立了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公司进入其供应链体系经过了较严格的审查程序和较长的磨合期,并与其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基于其市场地位以及品质管控需要,对供应商货物交付实施严格的供货流程管理。公司向主要境内客户交付货物的一般流程如下:
供货流程 | 公司供货环节 |
订单接收 | 公司接受客户订单,确定客户采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交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内容。 |
组织安排生产 | 公司计划部下达生产计划,仓库、采购、生产等部门组织采购、安排生产。 |
产品交付 | 公司根据客户具体的提货需求,办理出库、送货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进行送货数量、包装初步检验后确认收货。 |
定期对账 | 公司按规定的对账期限,定期与客户进行对账,确认产品接收数量、公司交付符合约定品质要求的产品数量、质量扣款、最终结算金额等信息。 |
结算收款 | 客户按照双方对账确认的结算金额,在双方约定的信用期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
因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精密结构件,公司在产品交付客户时,客户仅对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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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量及包装外观等进行初步查验收货,由于公司产品种类,数量较多,只有客户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或上线生产后,该批产品品质、数量及是否涉及品质扣款的情况、才能得到客户的最终确认;另外,主要客户与公司约定有结算价格调整条款,具体体现为:1)如在产品检验或上线生产过程中存在瑕疵,则在确认结算价格时直接扣减相应的质量扣款;2)对于捷普在中国大陆的主体,发行人与其在美元销售价格基础上,以过去3个月的平均汇率和实际收货当天的汇率确定最终的人民币结算单价。因此,只有待客户与公司完成对账确认后,结算单价才能得到客户的确认。
客户一般会采用固定期间集中与公司对账,作为对公司送货产品数量、品质、结算单价等信息进行最终确认。因此,只有待客户与公司完成对账确认后,公司产品的主要风险才真正进行了转移,才能获取最终收取确定金额货款的权利,故公司内销业务在与客户完成货物及款项核对无误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符合公司业务模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法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国内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及依据的单据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内销收入确认方式 | 收入确认主要依据 |
文灿股份 | 国内销售的收入确认,以交付给客户为确认收入时点,确认产品的全部销售收入。 | 出仓单、发票、对账单 |
锐新科技 | (1)普通对账模式:将货物送到客户指定的收货地点后,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双方定期核对该期间内交付的货物情况,经对账确认无误后,根据对账结果确认收入。 (2)中转库对账模式:将货物发运至中转库,客户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向中转仓库提货,公司与客户定期就耗用货品进行对账,经双方确认后根据对账结果确认收入。 (3)签收模式:签收确认模式分为三种情况,根据合同或订单约定,①在买方指定场所将商品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人员;②客户自行从公司仓库提货;③买方委托第三方物流从公司仓库提货。前述三种情况均在公司取得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收货方签收确认的货运单据后,根据签收日期确认收入。 | 对账记录、货运单据 |
瑞玛工业 | 内销收入:采用对账方式销售的客户在产品发出并与客户对账后确认收入;其他客户在产品发出并取得签收单据后确认收入。 | 对账单、签收单 |
宜安科技 |
国内销售:公司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发货,由客户验收后,公司在取得验收确认凭据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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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股份 | 寄售模式: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发货,每月根据客户实际领用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国内直接销售:按合同或订单发货,根据经客户确认收货的发货单确认销售收入。 | 发货单、领用清单 |
发行人 | 直接销售模式: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将产品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对产品进行签收或验收,并完成货物及款项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寄售模式: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将产品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每月根据客户实际领用清单确认销售收入。 | 出库单、对账单、发票、领用清单、寄售仓库结存清单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内销收入确认方式来源于各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
由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锐新科技、瑞玛工业内销收入按照客户签收、客户验收及对账等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报告期内,公司结合产品特点及实际业务流程,收入确认采取了谨慎、一贯性的会计处理,按照客户与公司完成交付产品结算明细的最终对账确认,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综上,在与客户对账后作为国内销售收入的时点,系公司根据产品特性、业务交易的实质和一贯性原则作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SolarEdge官方网站及披露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分析SolarEdge报告期内业绩变动、收入及存货构成情况;
2、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明细,计算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各类品类产品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并与SolarEdge销售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营销中心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了解与SolarEdge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及发行人在SolarEdge供应份额的变化情况;并抽样核查发行人与SolarEdge的销售订单、往来邮件、销售出库记录、货运报关记录等原始凭证;
4、通过查询PMI披露的公开信息、券商研究报告、各类网站及新闻报导,了解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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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PMI披露的定期报告,统计分析终端产品分国家或地区的销售情况,查阅行业分析报告、各国家或地区行业协会网站、券商及咨询公司相关研究报告、媒体新闻报导等,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的政策,分析相关政策对于发行人产品的影响情况;
6、查询PMI官方网站、行业媒体信息、新闻报导等公开信息,了解终端产品更新换代情况、新产品发布情况等,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明细,计算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收入变动情况;
7、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营销中心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了解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项目开发进度、生产交付情况、订单取得情况等,取得2021年1-9月相关产品销售明细及截至2021年9月末的订单情况,分析本年度产品销售情况;
8、访谈发行人财务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检查国内销售主要客户合同或订单相关条款,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国内销售收入确认政策,评价发行人国内销售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及行业惯例。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受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产品品类变化及SolarEdge备货规模增加等因素的影响,2020年度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散热器、散热片、电线组件等光伏逆变器配件的金额增幅较大,发行人向SolarEdge销售产品收入增幅高于SolarEdge同期销售收入增幅具有合理性;
2、目前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的电子烟政策对于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终端产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导致发行人未来电子烟订单及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较小;
3、2021年1-9月,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销售情况良好,目前在手订单较为充足,终端产品IQOS品牌电子烟在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市场份额较高,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未来持续下滑的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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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内,发行人国内销售收入以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发行人产品特点、业务模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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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产品价格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2019年,发行人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的单价与塑胶粒价格变动趋势有所差异,主要系该年度发行人为终端客户Enphase配套的塑胶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销售大幅增长所致。
(2)2020年,发行人销售的电线组件长线材组件占比提高,导致电线组件价格变动幅度与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幅度不一致。
(3)2019年,发行人型材冲压件单价降幅高于铝挤压材价格降幅,发行人未解释具体原因。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各期向终端客户Enphase销售产品的产品定位、规格体积、品质要求、材料要求等说明向Enphase销售产品单价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019年向Enphase销售产品数量大幅增加原因,并结合报告期各期向Enphase销售产品量价情况量化分析说明塑胶结构件中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价格变化原因。
(2)说明“长线材组件”和“短线材组件”的具体含义,结合两类组件所用电缆、连接器数量情况等进一步量化分析2020年电线组件价格变动幅度与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
(3)结合型材冲压结构件规格及单价变化情况,量化分析说明2019年型材冲压件单价降幅高于铝挤压材价格降幅的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各期向终端客户Enphase销售产品的产品定位、规格体积、品质要求、材料要求等说明向Enphase销售产品单价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019年向Enphase销售产品数量大幅增加原因,并结合报告期各期向Enphase销售产品量价情况量化分析说明塑胶结构件中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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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变化原因。
(一)发行人向Enphase销售产品单价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最终向Enphase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塑胶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其销售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Enphase外壳配件 | 3.99 | 3.60 | 3.89 | 3.93 |
其他塑胶外壳配件 | 3.09 | 2.74 | 2.64 | 2.62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最终向Enphase销售的塑胶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平均单价整体高于其他客户同类型产品,主要由终端客户Enphase的光伏逆变器产品特点决定。Enphase为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ENPH),专注于为太阳能光伏产业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微型逆变器系统,是微型逆变器领域的领先企业。Enphase光伏逆变器产品与发行人光伏领域另一主要客户SolarEdge的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Enphase | SolarEdge |
主要产品类型 | 微型逆变器 | 组串式逆变器 |
产品定位 | 住宅、中小型商业 | 住宅、大中型工商业 |
产品功率范围 | 235W-460W | 1kW-100kW |
代表性产品尺寸 | 约210×170mm | 约360×170mm |
最大功率组件数量 | 单组串 | 多组串 |
系统发电效率 | 最高 | 较高 |
资料来源:Enphase和SolarEdge官方网站、券商研究报告。
由上表可见,Enphase光伏逆变器产品主要为微型逆变器,具有定位户用领域、产品尺寸及功率范围小、发电效率高等特点,发行人最终向Enphase销售的塑胶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平均单价整体较高,主要原因如下:
1、终端产品定位户用领域,产品售价较高
Enphase的微型光伏逆变器产品定位于住宅、中小型商业等户用领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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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发电效率较高,因此其产品售价整体高于其他光伏逆变器产品。2020年度,Enphase与SolarEdge的光伏逆变器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项目 | Enphase | SolarEdge |
光伏逆变器销售收入(千美元) | 774,425 | 1,267,264 |
光伏逆变器出货量(MW) | 2,238 | 6,106 |
平均单价(美元/W) | 0.35 | 0.21 |
注:
1、上表中销售收入和出货量数据来源于Enphase和SolarEdge披露的定期报告;
2、SolarEdge光伏逆变器销售收入为光伏逆变器和优化器销售收入合计数。
由上表可见,Enphase光伏逆变器销售单价整体高于SolarEdge同类产品,相应其产品配件具有相对较高的价格。
2、终端产品生产精细化要求较高
Enphase光伏逆变器产品因主要应用于住宅、中小型商业等户用领域,对于外观要求较高,因此产品工艺相对复杂、精细化要求较高,具体体现如下:
(1)在产品生产环节,Enphase相关产品需使用耐高温模温机,以确保产品的耐高温性能并减少产品表面熔接线的痕迹;
(2)在质量检测环节,Enphase相关产品需对于结构件全部位尺寸进行过程能力指数(CPK)测量检验,而一般产品仅需对于关键部位尺寸进行测量;
(3)对于产品精密度,根据客户要求,Enphase相关结构件非关键部位尺寸误差应较标准合理误差值进一步减少30%。
综上,发行人最终向Enphase销售的塑胶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精细化程度高于一般同类产品,使得产品具有相对较高的价格。
3、终端产品具有特殊材料要求
发行人最终向Enphase销售的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均使用性能强度较好的聚苯醚(PPO)塑胶粒,相较于其他同类产品主要使用的聚碳酸酯(PC)塑胶粒,PPO的市场价格相对更高。报告期内,PPO与PC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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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资讯
由上图可见,Enphase相关产品主要原材料的价格较高,使得产品具有相对较高的价格。
(二)2019年度发行人向Enphase销售产品数量大幅增加原因
2019年度,发行人最终向Enphase销售塑胶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数量较2018年度增加252.30%,增幅较大。主要系Enphase销售规模增长及发行人在Enphase供应链体系中的份额增加所致。
1、Enphase销售规模增幅较大
2018年度和2019年度,Enphase销售收入及出货量情况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变动 |
Enphase营业收入(千美元) | 624,333 | 316,159 | 97.47% |
Enphase出货量(MW) | 1,983.00 | 844.00 | 134.95% |
发行人相关配件销售数量(万件) | 3,192.33 | 906.13 | 252.30% |
注:上表中Enphase营业收入和出货量出具来源于其披露的定期报告。
由上表可见,2019年度Enphase经营业绩大幅增长,该年度实现销售收入
6.24亿美元,同比增长97.47%;微型逆变器出货量为1,983MW,同比增长
134.95%。2019年度,发行人最终向Enphase销售塑胶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数量增长趋势与Enphase收入及出货量变动趋势一致。
2、发行人在Enphase供应链体系中的份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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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phase为发行人主要的终端客户之一,发行人自2015年通过营销中心人员市场开拓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并于当年成为Enphase合格供应商;2016年度开始对于部分产品进行小批量供货,随着业务合作的深入,发行人在Enphase供应链体系中的份额呈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度增幅较大,具体原因如下:
2018年度,Enphase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包括采用压铸工艺生产的金属结构件和采用注塑工艺生产的塑胶结构件,发行人均作为其供应商进行生产及销售。2019年度,因工艺变化、成本控制需求等原因,Enphase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全部采用塑胶结构件,发行人因具备较强的压铸、注塑等“一站式”采购的定制化服务能力,在终端客户产品工艺变更后,发行人作为Enphase长期合作的合格供应商,产品品质及交付能力较强,因此发行人占其塑胶光伏逆变器外壳的供应份额增长较多,使得该年度发行人最终向Enphase销售塑胶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数量增幅大于Enphase收入及出货量增幅。
(三)塑胶结构件中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价格变化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Enphase相关产品销售规模的较快增长是塑胶结构件中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价格变化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塑胶结构件中,Enphase外壳配件与其他外壳配件的销量占比及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产品系列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量 占比 | 平均 单价 | 销量 占比 | 平均 单价 | 销量 占比 | 平均 单价 | 销量 占比 | 平均 单价 | |
Enphase外壳配件 | 47.12% | 3.99 | 34.11% | 3.60 | 32.37% | 3.89 | 17.38% | 3.93 |
其他外壳配件 | 52.88% | 3.09 | 65.89% | 2.74 | 67.63% | 2.64 | 82.62% | 2.62 |
合计 | 100.00% | 3.51 | 100.00% | 3.03 | 100.00% | 3.04 | 100.00% | 2.84 |
报告期内,Enphase外壳配件销量与平均单价对于塑胶结构件中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价格变化的影响量化分析如下:
单位:元/件
产品系列 | 2021年1-9月/2020年度 | 2020年度/2019年度 | 2019年度/2018年度 | |||
销量占比 变动影响 | 平均单价 变动影响 | 销量占比 变动影响 | 平均单价 变动影响 | 销量占比 变动影响 | 平均单价 变动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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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phase外壳配件 | 0.47 | 0.18 | 0.07 | -0.10 | 0.59 | -0.02 |
其他外壳配件 | -0.36 | 0.18 | -0.05 | 0.07 | -0.39 | 0.01 |
合计 | 0.11 | 0.37 | 0.02 | -0.03 | 0.20 | -0.00 |
注:
1、销售占比影响=上期平均单价×(本期销量占比-上期销量占比);
2、平均单价变动影响=(本期平均单价-上期平均单价)×本期销量占比。由上表可见,2019年度,发行人塑胶结构件中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平均单价上升0.20元/件,其中单价较高的Enphase外壳配件销售占比提升的影响为
0.59元/件,是该年度平均单价整体上升的主要原因;2020年度,Enphase外壳配件与其他外壳配件销量占比变动较小,Enphase外壳配件平均单价有所下降,而其他外壳配件平均单价有所上升,使得该年度塑胶结构件中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平均单价保持稳定;2021年1-9月,单价较高的Enphase外壳配件销售占比有所提升,同时,受到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因素影响,塑胶结构件中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的平均单价均较2020年度有所上升,使得本期平均单价整体上升。
二、说明“长线材组件”和“短线材组件”的具体含义,结合两类组件所用电缆、连接器数量情况等进一步量化分析2020年电线组件价格变动幅度与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
(一)“长线材组件”和“短线材组件”的具体含义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线组件均应用于主要客户的光伏逆变器产品。光伏逆变器最主要的功能是把太阳能电池板所产生的直流电转化成家电使用的交流电,因此光伏逆变器配套的电线组件包括输入端组件、输出端组件和连接内部元件的其他组件。
其中,输入端组件(input cable)和其他组件以短线材组件为主,线缆总长度多在0.5m以内,且其他组件不安装连接器;输出端组件(output cable)以长线材组件为主,线缆总长度多为1-5米,通常安装1-2个连接器。
(二)2020年度电线组件价格变动幅度与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幅度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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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电线组件的平均单位价格与主要原材料电缆及连接器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单位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电线组件平均销售单价 | 9.71 | 8.37% | 8.96 |
电缆平均采购单价 | 2.13 | -8.58% | 2.33 |
连接器平均采购单价 | 2.13 | -7.39% | 2.30 |
注:电线组件平均销售单价的单位为“元/套”,电缆平均采购单价的单位为“元/米”,连接器平均采购单价的单位为“元/个”,下同。
由上表可见,2020年度发行人电线组件平均销售单价与原材料单价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主要系产品结构变化所致:根据客户需求变化,2020年度发行人销售的电线组件基本以单价较高的长线材组件为主。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各规格电线组件的平均单位价格与主要原材料电缆及连接器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单位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长线材组件平均销售单价 | 10.70 | -0.83% | 10.79 |
短线材组件平均销售单价 | 1.71 | -29.34% | 2.42 |
电缆平均采购单价 | 2.13 | -8.58% | 2.33 |
连接器平均采购单价 | 2.13 | -7.39% | 2.30 |
由上表可见,2020年度发行人长线材组件和短线材组件平均单位价格的变动趋势与电缆及连接器采购价格的变动趋势一致,但变动幅度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1、长线材组件
2020年度,发行人长线材组件平均销售单价同比下降0.83%,降幅小于主要原材料电缆及连接器的平均采购单价,主要原因为如下:
(1)长线材组件中单价较高的组件品类占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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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销售的电线组件产品中,根据终端客户产品需求,各类组件中亦包括较多的组件规格。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长线组件中的主要品类有5种,合计销售金额占长线组件销售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2.45%和90.39%,上述5种长线组件的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产品代码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万元) | 平均单价 (元/套) | 平均单价变动 | 销售金额(万元) | 平均单价(元/套) | |
92030Z110700004 | 8,770.11 | 12.45 | -4.96% | 2,144.46 | 13.10 |
92030Z11060002C | 7,910.33 | 8.04 | -6.03% | 3,808.44 | 8.56 |
92030Z11070004D | 1,245.64 | 11.51 | -1.99% | 336.65 | 11.75 |
92030S31341GH4 | 1,080.64 | 17.65 | - | - | - |
92030Z11070002D | - | - | - | 2,146.56 | 11.95 |
由上表可见,2020年度发行人长线组件中,主要规格组件的平均单价变动趋势与变动幅度与主要原材料电缆及连接器的采购价格整体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2)2020年度新增产品品类较多
通常情况下,发行人向终端客户销售的新款产品具有较高的售价,随着后续客户采购规模的增加和生产工艺的成熟,同款产品的售价通常整体呈下降趋势,符合公司产品特点及商业逻辑。2020年度,根据终端客户产品开发及采购需求,发行人新增长线组件品类20种,新增品类组件的平均单价为18.72元/套,整体高于长线材组件平均销售单价,亦使得长线材组件平均销售单价的降幅整体小于原材料采购单价的降幅。
2、短线材组件
2020年度,发行人短线材组件平均销售单价同比下降29.34%,降幅大于主要原材料电缆及连接器的平均采购单价,主要系短线材组件中产品结构变化所致:
2019年度,发行人销售的短线材组件中,一款单价较高的电线组件销售占比较高,该款电线组件每组配备两个连接器,且采用了包塑工艺将线缆进行固定,因此平均销售单价为8.48元/组,远高于一般短线材组件;2020年度,因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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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变化,短线材组件中未销售上述产品。剔除该款产品的影响后,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短线材组件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1.55元/套和1.71元/套,变动较小,因短线材组件主要由主要客户捷普的境内公司进行采购,受汇率波动影响,产品平均单价与电缆采购价格的变动趋势有所差异。
三、结合型材冲压结构件规格及单价变化情况,量化分析说明2019年型材冲压件单价降幅高于铝挤压材价格降幅的原因。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的平均单位价格与铝挤压材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单位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型材冲压结构件平均销售单价 | 2.00 | -13.04% | 2.30 |
铝挤压材平均采购单价 | 16.80 | 0.18% | 16.77 |
注:型材冲压结构件平均销售单价的单位为“元/件、套”,铝挤压材平均采购单价的单位为“元/千克”。
由上表可见,2019年度发行人型材冲压件平均单价降幅大于主要原材料铝挤压材的平均采购单价降幅,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不同客户型材冲压结构件规格差异较大,产品结构变化对于平均单价的影响较大。根据结构件的尺寸或重量,发行人销售的型材冲压结构件按照产品规格整体可分为大型件和小型件。其中,大型件主要为重量在2kg以上或尺寸长度大于100mm的型材结构件,主要用于大型光伏逆变器散热器、安防显示器外框等;小型件为2kg以下或尺寸长度小于100mm的型材结构件和全部冲压结构件,主要用于小型光伏逆变器散热器、散热片、内部零件等。
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不同规格的型材结构件和冲压结构件销售平均单价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单位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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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单价 | 变动 | 平均单价 | ||
型材冲压结构件 平均销售单价 | 大型件 | 30.92 | -11.98% | 35.13 |
小型件 | 1.43 | -11.15% | 1.61 | |
型材冲压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 | 15.39 | -3.38% | 15.93 | |
成品、半成品平均采购单价 | 0.54 | -16.68% | 0.65 |
注:型材冲压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为铝挤压材和冲压原材料的加权平均单价,下同。
由上表可见,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各规格的型材冲压结构件平均销售单价与原材料以及成品、半成品平均采购单价变动趋势整体保持一致。其中,型材冲压结构件的平均单价降幅整体大于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降幅,主要原因为该年度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半成品加工和外购成品销售的比例较高,因此成品、半成品平均采购单价对于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自产及外购的型材结构件和冲压结构件销售平均单价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单位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平均单价 | 变动 | 平均单价 | ||
型材冲压结构件 平均销售单价 | 自产 | 8.68 | -4.08% | 9.05 |
外购 | 0.93 | -16.95% | 1.13 | |
型材冲压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 | 15.39 | -3.38% | 15.93 | |
成品、半成品平均采购单价 | 0.54 | -16.68% | 0.65 |
由上表可见,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自产型材冲压结构件的平均销售单价与型材冲压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变动趋势一致,变动幅度接近;外购型材冲压结构件的平均销售单价与型材冲压结构件成品、半成品的平均采购单价变动趋势一致,变动幅度接近,因客户采购需求变化,2019年度单价较低的外购零配件增加较多,使得平均单位价格降幅较大。综上,发行人2019年度型材冲压结构件单位价格变动具有合理性。
四、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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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终端客户Enphase与同行业终端客户SolarEdge的官方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券商行业研究报告等公开信息,分析Enphase相关产品特点;
2、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营销中心负责人、生产部分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了解Enphase的产品特点、发行人与Enphase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及发行人在Enphase供应份额的变化情况;抽样核查发行人与Enphase或其EMS组装厂的销售订单、往来邮件、销售出库记录、货运报关记录等原始凭证;
3、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明细,量化分析Enphase外壳配件销量与平均单价对于塑胶结构件中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价格变化的影响;
4、访谈发行人营销中心负责人、生产部分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查看电线组件订单、生产设计图纸及成品样品,了解不同规格产品的具体含义及差异;
5、核查发行人销售及采购明细,计算不同规格电线组件和不同规格型材冲压结构件的销售构成情况,量化分析电线组件价格变动幅度与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幅度差异原因以及2019年度型材冲压件单价降幅高于铝挤压材价格降幅的原因。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为终端客户Enphase配套的塑胶光伏逆变器外壳配件主要应用于户用微型光伏逆变器设备,具有规格体积小、品质控制严格、材料工艺要求高等特点,相关结构件单价较高具有合理性;
2、2020年度发行人长线材组件和短线材组件平均单位价格的变动趋势与电缆及连接器采购价格的变动趋势一致,但变动幅度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不同类型线材规格及工艺差异所致,具有合理性;
3、2019年度,发行人型材冲压件单价降幅高于铝挤压材价格降幅主,主要型材冲压件产品结构变化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各规格的型材冲压结构件平均销售单价与原材料以及成品、半成品平均采购单价变动趋势整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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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外购成品后销售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情形,主要为型材冲压结构件,且毛利率高于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的整体毛利率。发行人于2017年度新增投入了型材冲压产品线,但因生产线投入初期生产能力有限且生产工艺尚不成熟,发行人对于技术参数要求较高、采购规模较大的订单仍采取外购方式。
(2)发行人外购型材冲压件成品的第一大供应商为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报告期各期向其采购金额占同类采购金额比例为34.85%、36.89%和
27.34%。发行人外购精密压铸结构件第一大供应商为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根据公开信息,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020年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30万元罚款。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外购后销售的主要客户、金额、产品用途、主要供应商及基本情况,结合相关客户、业务获取和拓展过程、发行人在各类外购成品后销售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相关外购成品的供应商获利水平、外购产品与自产产品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差异等,进一步说明型材冲压件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毛利率高于自产毛利率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发行人对外购成品供应商管理制度,发行人外购成品是否需客户同意,发行人保证外购成品质量的具体措施;结合外购成品对应的主要供应商经营规模、生产能力、设备数量、生产人员及场地情况等,说明相关供应商生产能力与其向发行人供应能力是否匹配、是否仅为发行人生产,相关供应商未能直接向发行人客户供应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发行人即与其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其受到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对发行人供货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就外购成品供应商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前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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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安排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外购后销售的主要客户、金额、产品用途、主要供应商及基本情况,结合相关客户、业务获取和拓展过程、发行人在各类外购成品后销售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相关外购成品的供应商获利水平、外购产品与自产产品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差异等,进一步说明型材冲压件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毛利率高于自产毛利率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外购后销售的主要客户、金额、产品用途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外购销售集中度较高且客户较为稳定,主要外购成品销售占比分别为74.16%、87.54%、90.31%和91.48%。其中:1)应用于SolarEdge终端产品的销售占比分别为64.83%、55.29%、45.43%和42.41%,主要销售的外购成品为散热片、散热器、配件等;2)销售至海康威视的外购成品占比分别为9.34%、32.25%、26.43%和44.58%,主要为应用于安防摄像头的结构件等;3)2020年度,发行人新增主要外购成品销售客户为某终端整车厂商,销售的外购成品为车身轻量化结构件模具,用于生产其车身结构件产品;4)2021年1-9月,发行人新增主要外购成品销售客户为Airspan,销售的外购成品为通讯装置结构件;5)其他外购成品销售的客户较为分散,销售金额及占比均较小,主要为各类结构件配件等。
(二)主要外购成品供应商及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成品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序号 | 公司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外购成品 总额比例 | 主要外购成品类型 |
2021年 1-9月 | 1 | 宁波建亚五金有限公司 | 2,068.35 | 23.13% | 精密压铸结构件 |
2 | 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2,003.91 | 22.41% | 精密压铸结构件 | |
3 |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1,026.27 | 11.48%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
4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833.78 | 9.33%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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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顺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381.52 | 4.27%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
合计 | 6,313.83 | 70.62% | - | ||
2020年度 | 1 | 北仑赛维达 | 2,326.00 | 16.99% | 精密模具 |
2 | 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1,999.90 | 14.61% | 精密压铸结构件 | |
3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841.95 | 13.45%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
4 | 宁波建亚五金有限公司 | 1,187.74 | 8.67% | 精密压铸结构件 | |
5 |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1,109.49 | 8.10%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
合计 | 8,465.08 | 61.82% | - | ||
2019年度 | 1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635.49 | 23.03%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2 | 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2,133.95 | 18.65% | 精密压铸结构件 | |
3 |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1,056.32 | 9.23%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
4 | 竣昌五金 | 931.65 | 8.14% | 精密压铸结构件 | |
5 |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792.22 | 6.92%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
合计 | 7,549.62 | 65.97% | - | ||
2018年度 | 1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891.48 | 31.34%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2 |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1,109.29 | 18.38%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
3 |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658.48 | 10.91%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
4 | 东莞市乾丰电气有限公司 | 401.99 | 6.66%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
5 |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395.38 | 6.55%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
合计 | 4,456.63 | 73.83% | - |
注:
1、竣昌五金包括东莞市竣昌五金有限公司、广东竣昌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竣昌科技有限公司;
2、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包括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朗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主要外购成品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东构成 | 经营范围 |
1 |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2010/5/13 |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象山社区新发东路13号1栋102 | 1,000.00 | 戴治洋90.00%、唐小洋10.00% | 一般经营项目是:五金模具的销售,五金塑胶制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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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五金模具的生产 | ||||||
2 | 宁波市北仑赛维达机械有限公司 | 2005/1/28 | 北仑小港纬六路65号-2号厂房 | 310.00 | 任赛良89.20%、李进步6.80%、陈伟霞2.25%、邵明晓1.75% | 货运:普通货运(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普通机械配件、精密模具、塑料制品、五金、铝压铸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模具的研发和技术服务。 |
3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15/8/7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东城村湾后 | 300.00 | 鲍均85.00%、甘红微15.00% | 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 |
4 | 宁波朗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19/11/15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横山村鲍家点 | 300.00 | 鲍均85.00%、甘红微15.00% | 金属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产品、家用电器及配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
5 | 宁波建亚五金有限公司 | 2016/6/20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大岙工业区3-3号 | 100.00 | 陈佩芬50.00%、蒋裕忠50.00% | 五金件、模具、冲压件、塑料件、橡胶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 |
6 |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2016/11/24 | 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曙光大道大欣集团内二区21号厂房一楼 | 300.00 | 林文玲33.33%、罗青发33.33%、陈春花33.33% | 自动化设备设计开发、加工与销售,五金制品、塑胶制品、模具、电子产品的加工与销售。 |
7 | 东莞市乾丰电气有限公司 | 2006/8/14 |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园路10号 | 500.00 | 辛增贵60.00%、陈银柏20.00%、辛均鼎20.00% |
研发、产销:电气器件、自动化设备、金属制品及配件、电子产品及配件、塑料制品及配件;货物进出口。
8 | 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2017/3/11 | 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汾新沿河路25号 | 100.00 | 吴教勤65.00%、孙传亮35.00% | 产销、加工:五金制品、电子产品、铝制品。 |
9 |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2009/4/16 | 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社区美景中路1522号一楼 | 500.00 | 江杰90.00%、谭海玲10.00% | 产销:五金机械及其零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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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莞市竣昌五金有限公司 | 2013/5/28 | 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刁朗路13号1栋101室 | 1,000.00 | 姜伟50.00%、周玲50.00% | 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模具。 |
11 | 广东竣昌科技有限公司 | 2017/1/24 | 东莞市黄江镇江北路胜前岗西区C栋园区 | 1,000.00 | 江苏竣昌科技有限公司100.00% | 铝合金、镁合金、锌合金的表面处理及压铸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铝合金压铸件、镁合金压铸件、锌合金压铸件、铝型材、塑胶精密件;货物、技术进出口。 |
12 | 江苏竣昌科技有限公司 | 2017/12/11 | 海安高新区开元大道189号 | 2,000.00 | 刘绍刚56.00%、邓荣辉44.00% | 铝合金、镁合金、锌合金的表面处理及压铸技术研发(电镀除外);生产和销售铝合金压铸件、镁合金压铸件、锌合金压铸件、塑胶精密件;自营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
13 | 东莞市顺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11/11/11 |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里牙塘工业三路3号1栋101室 | 500.00 | 邱向洋50.00%、罗晓俊50.00% | 产销: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三)结合相关客户、业务获取和拓展过程、发行人在各类外购成品后销售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相关外购成品的供应商获利水平、外购产品与自产产品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差异等,进一步说明型材冲压件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毛利率高于自产毛利率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中外购和自产产品的销售金额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金额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 | 毛利率 | |
自产产品 | 21,009.77 | 10.11% | 28,806.68 | 23.08% | 15,229.49 | 16.37% | 11,301.13 | 15.81% |
外购成品 | 5,297.42 | 35.87% | 9,380.57 | 29.22% | 10,240.29 | 31.08% | 8,105.29 | 31.53% |
合计 | 26,307.19 | 15.30% | 38,187.25 | 24.59% | 25,469.78 | 22.28% | 19,406.42 | 22.38%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销售的毛利率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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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1.53%、31.08%、29.22%和35.87%,均高于同类自产产品,主要系外购成品的特点及发行人与客户的业务模式所致:1)部分外购成品在生产工艺、所需材料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使其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2)外购成品品类繁多且占客户采购总额比例较小,且发行人在外购成品采购及销售中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使得发行人相较于外购成品供应商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水平;3)部分外购成品的材料成本占比较低,因此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其成本的影响较小。
1、发行人外购成品的特点及供应商获利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主要在终端产品内部起到散热、固定、支撑、绝缘等作用,因此多数产品需具备耐高温、耐高电压等特性,对应生产材料的硬度、耐高温、耐高电压等特性要求较高;
(2)部分外购成品所需使用的工艺较为特殊,发行人日常生产过程中应用较少;
(3)部分产品为满足硬度、耐高电压和耐高温等要求,对于冲压成型的机台以及模具、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自产时间较晚,尚未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生产。
综上,由于外购成品在原材料、技术工艺、所需设备等方面的特殊性,客户给予的采购价格相对一般产品较高,且公司选取的成品供应商均具有较为成熟的生产线和技术能力,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使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销售的毛利率整体高于自产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销售的前五大产品情况如下:
期间 | 序号 | 产品名称 | 主要供应商 | 销售金额(万元)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2021年 1-9月 | 1 | 产品8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756.75 | 14.29% | 55.47% |
2 | 产品2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440.28 | 8.31% | 12.38% | |
3 | 产品4 |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299.24 | 5.65% | 2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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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品9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210.05 | 3.97% | 19.37% | |
5 | 产品10 | 东莞市顺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170.97 | 3.23% | 24.40% | |
合计 | 1,877.29 | 35.44% | - | |||
2020年度 | 1 | 产品1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1,219.89 | 13.00% | 58.30% |
2 | 产品2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867.82 | 9.25% | 31.20% | |
3 | 产品3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727.76 | 7.76% | 29.70% | |
4 | 产品4 |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666.31 | 7.10% | 27.18% | |
5 | 产品5 |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613.33 | 6.54% | 54.15% | |
合计 | 4,095.11 | 43.66% | - | |||
2019年度 | 1 | 产品2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1,877.76 | 18.34% | 31.69% |
2 | 产品1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1,257.34 | 12.28% | 57.37% | |
3 | 产品3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875.27 | 8.55% | 27.75% | |
4 | 产品4 |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671.82 | 6.56% | 29.96% | |
5 | 产品6 | 东莞市乾丰电气有限公司 | 467.25 | 4.56% | 28.15% | |
合计 | 5,149.44 | 50.29% | - | |||
2018年度 | 1 | 产品2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1,355.90 | 16.73% | 21.75% |
2 | 产品3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706.75 | 8.72% | 20.18% | |
3 | 产品1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674.65 | 8.32% | 55.75% | |
4 | 产品4 | 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630.80 | 7.78% | 33.21% | |
5 | 产品7 | 东莞市奥达铝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605.27 | 7.47% | 30.66% | |
合计 | 3,973.36 | 49.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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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前五大外购成品毛利率水平整体高于同类型自产产品的平均毛利率,具体原因如下:
(1)产品1毛利率分析
2018年至2020年,产品1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55.75%、57.37%和58.30%,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原因为:产品1为配合型材结构件及后面板组装用的配件,主要用途为对于悬挂在室外的终端产品起固定和支撑作用,产品体积较小。根据应用场景需求,该产品需采用特殊不锈钢材料,相较于一般通用不锈钢材料,该产品材料的硬度更高。因高硬度材料对于冲压成型的机台、模具及工艺技术均有特殊要求,需应用高硬度开模及冲压成型工艺,故产品1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报告期内,产品1的主要供应商为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前述供应商的综合毛利率水平约为8%至10%,处于合理区间。
(2)产品2、产品3毛利率分析
2018年至2020年,产品2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1.75%、31.69%和31.20%;产品3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0.18%、27.75%、29.70%,2018年至2020年,上述产品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且增幅较大,主要系供应商因原材料价格下降,下调产品报价所致。2021年1-9月,产品2的销售毛利率为12.38%,较2020年度下降较多,主要原因为本期铝板材料的市场价格增长较多,因此供应商上调了产品报价。
前述产品毛利率水平较高的原因为:产品2和产品3均为配合型材件结构件组装用的配件,主要用途为固定终端产品内置电子元件以及对于悬挂在室外的终端产品起支撑作用。产品2和产品3均采用特殊的铝板材料,相较于市面上通用的铝板材料,产品2和产品3所用材料的硬度和抗拉强度较高,需应用高硬度开模及冲压成型工艺,故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报告期内,上述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为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前述供应商的综合毛利水平约为10%-15%,处于合理区间。
(3)产品4、产品5毛利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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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产品4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33.21%、29.96%、27.18%和21.67%,2020年度,产品5的销售毛利率为54.15%,均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为:
上述产品为应用于终端产品内部固定电子元件的配件,需满足耐高电压、耐高温的要求,因此前述产品需进行表面硬化、绝缘等特殊表面处理,故具有较高的单价和毛利率水平。报告期内,产品4的销售毛利率逐年下降,主要原因系产品价格有所降低。
报告期内,上述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为东莞市业升五金有限公司和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前述供应商的综合毛利率约为8.5%-9%,处于合理区间。
(4)产品6毛利率分析
2019年度,产品6的销售毛利率为28.15%,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原因为:该产品为用于电线连接的端子,在电线与电子板之间起到直接连接作用,因此对于该产品的导电要求较高。产品6的生产原材料为特定型号黄铜,且需要采用高速冲压设备和高强度模具,故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报告期内,上述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为专业生产铜端子的制造商东莞市乾丰电气有限公司,其综合毛利水平约为15%,处于合理区间。
(5)产品7毛利率分析
2018年度,产品7的销售毛利率为30.66%,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如下:产品7为用于室外终端产品的垫脚外壳,主要作用为在此产品内部灌胶后做为室外产品垫脚,产品7的工艺较为特殊,需将型材件和冲压件使用不锈钢铆钉融合铆接,故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报告期内,上述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为东莞市奥达铝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顺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前述供应商的综合毛利率水平约为8%-15%,处于合理区间。
(6)产品8毛利率分析
2021年1-9月,产品8的销售毛利率为55.47%,产品8与产品1的材料工艺及用途较为相似,均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主要原因为该产品需采用特殊不锈钢材料,相较于一般通用不锈钢材料,该产品材料的硬度更高。因高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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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对于冲压成型的机台、模具及工艺技术均有特殊要求,需应用高硬度开模及冲压成型工艺,故产品8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报告期内,上述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为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前述供应商的综合毛利率水平约为8%-10%,处于合理区间。
(7)产品9、产品10毛利率分析
2021年1-9月,产品9的销售毛利率为19.37%、产品10的销售毛利率为
24.40%,相较于同期自产产品均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为:上述产品为应用于终端产品内部固定电子元件的配件,需满足耐高电压、耐高温的要求,因此前述产品需进行表面硬化、绝缘等特殊表面处理,故具有较高的单价和毛利率水平。报告期内,上述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为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顺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前述供应商的综合毛利率水平约为8.5%-15%,处于合理区间。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的型材冲压结构件在材质、生产工艺、设备及模具等方面的特殊性,相应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发行人自产时间较短,尚不具备相关生产工艺或机器设备,因此选取具有较为成熟的生产线和技术能力的成品供应商。
2、外购成品对应客户、业务获取和拓展过程,以及发行人在外购成品销售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在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的采购及销售过程中,相较于外购成品供应商,发行人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水平,主要原因如下:
(1)外购成品多为主要客户的配套产品,单价及占客户采购比例均较低
在产品品类及价格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品类繁多且主要为单价较低的零配件。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发行人销售的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型号分别超过300款、400款、600款和600款,平均单价分别为1.13元、0.93元、1.16元和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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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产型材冲压结构件平均单价分别为9.05元、8.68元、8.61元和6.41元。
在客户构成方面,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对应的客户主要为SolarEdge及其主要组装厂捷普,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述客户销售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的金额占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6.45%、
80.90%、83.59%和83.59%。SolarEdge和捷普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发行人与其合作时间均在10年以上,业务合作关系稳定且业务规模较大,发行人销售金额最大的外购成品占发行人向前述客户销售总额的比例均不超过4%。
因此,外购成品作为主要客户小批量采购的零配件,客户对于产品价格的敏感程度相对较低,发行人作为主要客户的长期战略合作供应商,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利润水平。
(2)发行人参与客户产品开发,对于外购成品质量提供保障
发行人外购的型材冲压结构件主要为各类结构件配件,用于发行人各类结构件内外部组装、支撑、固定等用途,发行人因尚未具备相关生产工艺或机器设备而进行外购。发行人虽未进行产品生产,但仍参与了主要客户相关产品的开发工作:发行人结合客户对相关产品在材料、工艺、机械结构、物理表现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以往设计经验提出设计方案,经过若干轮与客户的探讨、修改、优化后确认方案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实施生产并对于外购成品进行检验和优化,保障外购产品的质量以及与发行人自产产品的适配性。因此,相较于外购成品供应商,发行人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利润水平。
(3)外购成品供应商较为分散,具有一定的供应商认证及管理成本
发行人主要生产基地位于我国主要的精密结构件制造产业集群珠三角与长三角地区,相关产品的供应能力或特殊工艺处理能力较为充足,发行人综合考虑工艺技术、产品价格、交付能力等一系列因素选择合适的外购成品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供应商数量分别为35家、24家、26家和28家,较为分散。
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外购成品的主要客户SolarEdge和捷普均为全球性的大型集团公司,对供应商有一系列严格的考核准入机制,发行人作为其长期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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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合作供应商,根据产品工艺要求选择适当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有效降低客户供应商认证及管理成本,并通过发行人自身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和交付的稳定性。相较于外购成品供应商,发行人承担了客户的供应商认证及管理成本,并具有较强的渠道优势,因此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利润水平。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的型材冲压结构件多为主要客户的配套产品,单价及占客户采购金额的比例均较低,客户对于价格敏感程度较低,且部分产品在材质、生产工艺、设备及模具等方面的特殊性,故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此外,发行人虽未进行外购产品的生产,但承担了产品开发及验收、供应商选择及管理等职能,降低了客户小批量采购的成本,具有较好的渠道优势,因此发行人外购型材冲压结构件销售的毛利率较高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发行人对外购成品供应商管理制度,发行人外购成品是否需客户同意,发行人保证外购成品质量的具体措施;结合外购成品对应的主要供应商经营规模、生产能力、设备数量、生产人员及场地情况等,说明相关供应商生产能力与其向发行人供应能力是否匹配、是否仅为发行人生产,相关供应商未能直接向发行人客户供应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说明发行人对外购成品供应商管理制度,发行人外购成品是否需客户同意,发行人保证外购成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对外购成品供应商的管理制度
发行人为保证外购成品质量、规范采购行为,制定了《供应商管理程序》、《采购控制程序》、《产品报价控制程序》等一系列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公司根据《供应商管理程序》等相关制度,从供应商的开发、评审、准入、绩效考核等多维度严格管理,保证供应商的稳定、安全并持续改进优化。具体内容包括:
(1)合格供应商名录:公司制定了《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开发初期,公司组成供应商评审小组:由采购开发工程师召集组成,包括采购、体系、品质、技术等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主管或经主管委派人员共同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筛选、考核,最终选定进入公司供应商体系的合格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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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具体采购供应商:针对同类的合格供应商,公司根据产品质量、价格、交期与服务等综合实力优先的原则选择最佳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定期评价:在交易的过程中,公司根据供应商产品质量、价格、交期、配合度等综合考量,并定期进行考核,将供应商评价等级记入《供应商质量绩效管理系统》中,评价等级达不到公司要求的由采购提报总经理批准取消其供应商资格,重新开发新供应商。
2、发行人主要客户对供应商外购成品的管理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客户相关制度对于外购成品供应商进行管理,各类外购成品销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客户为SolarEdge、捷普、海康威视、北汽新能源和Airspan,前述客户对供应商外购成品的管理要求如下:
客户名称 | 管理要求 |
SolarEdge | SolarEdge要求对于供应商的下级供应商进行报备与审核确认。发行人以邮件方式不定期向SolarEdge发送更新后的下级供应商清单进行报备,同时SolarEdge派驻厂人员不定期对发行的下级供应商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 |
捷普 | 参照SolarEdge管理要求。 |
海康威视 | 发行人通过邮件向海康威视报备外协及外购成品供应商清单,并在海康威视供应链系统中申请生产场地变更,海康威视会安排相关人员对发行人的下级供应商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 |
北汽新能源 | 北汽新能源与发行人一起对外购成品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验厂。 |
Airspan | Airspan按照对发行人相同的质量交付标准对于外购成品进行验收。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外购成品需经主要客户同意,发行人根据客户要求,采取邮件、系统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或报备。
3、发行人保证外购成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外购成品产品质量,发行人执行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对成品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
发行人根据《供应商管理制度》及客户对于产品供应商的相关要求,对于成品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管理。发行人评审小组从生产交付能力、产品质量控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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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产过程控制能力、生产环境及人员操作规范等多个方面,对成品供应商进行现场评审。如终端客户对于成品采购有特殊要求或约定的,由客户相关评审人员现场评审认证后,发行人方可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2)对外购成品进行全流程管控
发行人根据客户的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对于外购成品进行全流程管控:1)与外购产品供应商合作初期,发行人从试模打样、承认、技术要求、图纸等多维度检验合格后,与供应商确认承认的样品;2)外购产品供应商进行产品交付时,由品质管理中心根据发行人《进料检验控制程序》、《产品安全性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等制度流程要求,对采购的成品进行检验及验收,保证入库产品质量;3)如在供应商生产及供货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或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发行人将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要求供应商退换货,并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
(3)对成品供应商定期进行考核
在与成品供应商合作期间,发行人对供应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产品交付周期、产能配备、产品价格、验收合格率、日常配合度等。对于评分较低的成品供应商,发行人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要求整改、质量扣款、暂停合作等具体措施,对于无法达到考核基本要求供应商,发行人将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于外购成品质量的保障措施实施情况良好,发行人外购成品未发生重大纠纷或产品质量事件。
(二)结合外购成品对应的主要供应商经营规模、生产能力、设备数量、生产人员及场地情况等,说明相关供应商生产能力与其向发行人供应能力是否匹配、是否仅为发行人生产,相关供应未能直接向发行人客户供应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外购成品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外购成品前五大供应商的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主要设备数量、生产人员及场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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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经营规模 | 生产能力 | 主要设备 | 生产人员数量 | 生产经营场地情况 |
1 |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年营业收入约2,800万元 | 年产结构件约3,200万个 | 冲床22台、攻牙机13台、铣床3台、磨床4台、沙迪克慢走丝机2台、光纤激光切割机1台 | 58人 | 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生产经营场所约3,300㎡ |
2 | 宁波市北仑赛维达机械有限公司 | 年营业收入约13,000万元 | 年产模具6000T以下120套、6000T以上15套 | 数控车床15台、电火花机11台、线切割机6台、合膜机2台 | 62人 |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生产经营场所约14,000㎡ |
3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年营业收入约3,000万元 | 年产结构件约2,000万个 | 冲床12台、丝印机10台、磨床2台 | 30人 |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生产经营场所约1,500㎡ |
4 | 宁波建亚五金有限公司 | 年营业收入约2,000万元 | 年产结构件约5,000万个 | 压铸机5台、钻床7台、数控车床7台 | 61人 |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生产经营场所约10,000㎡ |
5 |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年营业收入约2,500万元 | 年产结构件约 570万个 | 冲床48台、攻牙机18台、线割机10台、磨床6台、钻床6台、油压机1台 | 130人 | 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生产经营场所约1,500㎡ |
6 | 东莞市乾丰电气有限公司 | 年营业收入约6,500万元 | 年产结构件约 220,000.00万个 | 高速冲床20台、精密磨床3台、注塑机12台、自动装备机51台 | 85人 | 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生产经营场所约7,000㎡ |
7 | 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年营业收入约2,300万元 | 年产结构件约1,000万个 | 压铸机7台、数控车床5台、铣床2台、组装线1条、喷粉线1条 | 110人 | 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生产经营场所约5,000㎡ |
8 |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年营业收入约1,300万元 | 年产结构件约1,100万个 | 大型数控车床45台,小型数控车床31台 | 87人 | 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生产经营场所约3,200㎡ |
9 | 竣昌五金 | 年营业收入约15,000万元 | 年产结构件约3,600万个 | 压铸机43台、冲床13台、车床15台、数控车床25台、攻牙机64台、研磨机4台、喷粉线3条 | 370人 | 位于广东、江苏的生产经营场所约130,000㎡ |
10 | 东莞市顺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年营业收入约4,000万元 | 年产结构件约1,000万个 | 冲床17台、钻床4台、铣床1台、点焊机1台 | 50人 | 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生产经营场所约2,500㎡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外购成品供应商年营业收入在1,300万元至15,000万元左右,具备较强的生产能力或特殊工艺处理能力;供应商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面积在1,500㎡至130,000㎡左右,均集中在我国主要的精密结构件制造产业集群珠三角与长三角地区。
2、外购成品供应商生产能力与向发行人供应能力的匹配性
2020年度,发行人外购成品供应商的营业收入与发行人向其采购成品金额的匹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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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年营业收入 (万元) | 发行人采购金额(万元) | 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比例 |
1 | 深圳市玮莱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2,800.00 | 1,249.97 | 44.64% |
2 | 宁波市北仑赛维达机械有限公司 | 13,000.00 | 2,326.00 | 17.89% |
3 | 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3,000.00 | 2,084.26 | 69.48% |
4 | 宁波建亚五金有限公司 | 2,000.00 | 1,304.92 | 65.25% |
5 | 惠州市金华立科技有限公司 | 2,500.00 | 1,072.01 | 42.88% |
6 | 东莞市乾丰电气有限公司 | 6,500.00 | 625.34 | 9.62% |
7 | 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2,300.00 | 2,000.49 | 86.98% |
8 |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1,300.00 | 734.16 | 56.47% |
9 | 竣昌五金 | 15,000.00 | 1,003.16 | 6.69% |
10 | 东莞市顺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4,000.00 | 431.85 | 10.80% |
注:
1、发行人采购金额包含外购成品、外协加工费等合计采购金额;
2、上表中发行人向东莞市顺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2021年1-9月金额。由上表可见,发行人外购成品主要供应商的营业收入规模均大于发行人采购规模,外购成品供应商生产能力与向发行人供应能力相匹配,不存在主要外购成品供应商仅为发行人进行生产的情形。
其中,发行人为宁波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建亚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客户,2020年度,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上述供应商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0%,占比较高,主要原因为:(1)发行人与上述供应商自合作以来,合作关系稳定,发行人相关产品的销售规模稳步增长;(2)发行人向前述供应商采购的主要产品工艺较为成熟,订单稳定;(3)合作期内,发行人按账期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未发生影响合作的纠纷或争议。因此,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上述供应商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具有合理性。
3、外购成品供应商未能直接向发行人客户供应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外购成品主要为销售至SolarEdge、捷普和海康威视的各类金属结构件配件。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至前述客户的外购成品金额占外购成品销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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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分别为74.16%、87.54%、71.78%和87.00%。
SolarEdge、捷普和海康威视均为全球性的大型集团公司,对于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交付的及时性均具有较高的要求,对供应商有一系列严格的考核准入机制。因此,客户倾向于向长期稳定合作、生产规模较大、“一站式”供应能力较强的大型结构件供应商进行采购,以节约供应商选择与审核的成本,保障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
发行人与SolarEdge、捷普和海康威视业务合作时间均在8年以上,发行人在其同类项目采购体系中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报告期内,前述客户向发行人采购的结构件产品品类众多,涵盖精密压铸、精密注塑、型材冲压等多类型结构件,发行人为其提供全流程、多品类的一站式精密结构件配套服务。发行人报告期内外购成品主要为应用于光伏逆变器的散热片、散热器及各类组装配件和应用于安防产品的边框等,占客户结构件采购总额的比例较小,且部分组装配件需与发行人其他结构件产品组装后进行销售,因此客户未直接向发行人的外购成品供应商进行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说明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发行人即与其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其受到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对发行人供货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一)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发行人即与其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东莞市炜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炜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自2014年开始与发行人开始业务合作。2017年度,基于其内部调整,相关股东于2017年3月新注册成立了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并承接了原炜坤五金的相关资产及与业务。因此,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发行人即与其合作具有合理性。
(二)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受到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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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收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0]245号)。根据处罚决定书,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2019年11月的检查中发现,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在环保验收前擅自增加酸洗磷化清洗池、烤箱、喷粉烘烤生产线等设备,发生重大变动,但是未重新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部分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其中熔化、压铸、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上述设备已投入使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缴纳上述处罚的罚款并对于上述违规情况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1、针对未重新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加酸洗磷化清洗池、烤箱、喷粉烘烤生产线等设备的问题,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停止喷粉烘烤生产,改为委外生产,并委派员工驻点进行质量监控;
2、针对废气直接排放的问题,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聘请具备相关资质单位,整治废气工程、环保喷淋塔工程等,并已于2019年12月经广东中汇认证检测有限公司验收并投入使用。
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良好,未对发行人的供货构成不利影响。发行人向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成品主要为精密压铸结构件,发行人主要生产基地位于珠三角、长三角等精密结构件制造产业集群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供应较为充足。除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外,同类外购成品的供应商还包括竣昌五金、宁波建亚五金有限公司等生产能力较强的供应商,如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行政处罚等原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发行人也可通过部分自行生产、提高其他供应商份额、引入新供应商等方式保障相关产品的交付。
综上,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受到处罚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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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发行人律师就外购成品供应商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前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成品供应商中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前员工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1、宁波市鄞州瞻岐嵩升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2L28772136M |
成立时间 | 2009/11/24 |
法定代表人 | 郑建能 |
住所 | 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东城村 |
经营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五金件、塑料制品、尼龙塑料袋的制造、加工 |
股权结构 | 郑建能持股100% |
郑建能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张贤明之姐夫。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宁波市鄞州瞻岐嵩升五金厂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关联方名称 | 定价原则 | 交易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
2018年度 | 宁波市鄞州瞻岐嵩升五金厂 | 市场化协商定价 | 成品、辅料采购 | 118.70 | 0.20% |
2019年度 | 市场化协商定价 | 成品、辅料采购 | 178.37 | 0.21% | |
2020年度 | 市场化协商定价 | 成品、辅料采购 | 101.78 | 0.10% | |
2021年1-9月 | 市场化协商定价 | 成品、辅料采购 | 0.64 | 0.00% |
注:发行人上述向宁波鄞州瞻岐嵩升五金厂采购的成品主要为安防类结构件。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宁波市鄞州瞻岐嵩升五金厂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均已由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确认上述交易未损害发行人或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均发表书面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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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况。宁波市鄞州瞻岐嵩升五金厂自2005年即为发行人的供应商,合作期限较长,其能快速响应发行人的相关需求。
2、东莞市格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4PMY45X |
成立时间 | 2020/5/25 |
法定代表人 | 郭中华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四村正龙横路5号1号楼102室 |
经营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金属制品、电线、电子线束、绝缘材料;销售: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股权结构 | 郭中华持股90%,郑婉怡持股10% |
郭中华曾于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7月11日在公司任职,系深圳铭利达清溪分公司注塑生产线生产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东莞市格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公司名称 | 定价原则 | 交易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
2018年度 | 东莞市格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2019年度 | - | - | - | - | |
2020年度 | 市场化协商定价 | 采购电缆及电线组件成品 | 53.83 | 0.06% | |
2021年1-9月 | 市场化协商定价 | 采购电缆及电线组件成品 | 374.14 | 0.40% |
发行人及东莞市格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出具书面确认,发行人与东莞市格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交易的定价系根据市场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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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格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经核查,除上述外购成品供应商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外购成品供应商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前员工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除宁波市鄞州瞻岐嵩升五金厂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张贤明姐夫控制的企业、东莞市格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员工控制的企业外,发行人其他外购成品供应商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前员工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宁波市鄞州瞻岐嵩升五金厂、东莞市格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相关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五、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外购成品供应商名录、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前一年的离职人员名单、发行人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在职人员名单;
2、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外购成品采购明细及销售明细,复核计算相关产品毛利率,访谈财务中心、采购中心、事业部管理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与外购产品销售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了解外购成品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3、访谈发行人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人员,查阅发行人《供应商管理程序》等内部制度,了解对外购成品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完备性以及执行有效性;
4、访谈发行人采购中心及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与外购产品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对相关供应商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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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系统查询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外购成品的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情况;
6、取得了发行人主要外购成品供应商出具的书面确认,走访发行人主要外购成品供应商;
7、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取得了外购成品供应商宁波市鄞州瞻岐嵩升五金厂及东莞市格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
8、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因产能及技术工艺尚未完全成熟,部分产品需要外购,主要外购产品由于材料、工艺等具有特殊性,毛利率高于自产产品,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对外购成品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控制制度,主要客户对发行人的下级供应商进行了相应的审核程序,主要供应商生产能力与其向发行人供应能力匹配,不存在主要外购成品供应商仅为发行人进行生产的情形;发行人主要客户均设立有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制度,相关供应商未能直接向发行人客户供应产品具有合理性;
3、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接了原炜坤五金的相关资产及与发行人的业务,成立时间较短发行人即与其合作具有合理性,东莞市精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受到处罚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宁波市鄞州瞻岐嵩升五金厂及东莞市格瑞斯科技有限公司虽为发行人关联方或前员工控制的企业,但相关采购金额较小,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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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发行人其他外购成品供应商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前员工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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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原材料采购及供应商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辅材料等采购占比为75.05%、68.54%和66.72%,报告期内逐渐下降。发行人模具及工装采购金额为3,865.25万元、3,192.50万元和2,715.13万元,采购金额逐渐下降。包材辅料采购金额为7,016.91万元、8,656.27万元和8,148.71万元。发行人称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及占比变化系发行人产品结构变化所致。
(2)发行人采购的塑料粒子主要包括聚苯醚(PPO)和聚碳酸酯(PC),其中PPO采购价普遍低于市场价格、PC采购价普遍高于市场价格。
(3)自2020年末至今,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塑胶粒子、铝锭等大宗商品价格涨幅较大,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发行人与SolarEdge等终端客户约定了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时的定期调价机制,与终端客户Enphase、PMI、Axis、Honeywell等未明确约定调价机制,对于向海康威视销售的塑胶结构件,若非海康威视指定采购的原材料,一般不因其采购价格的波动调整销售单价。
(4)发行人较多供应商为客户指定,包括史陶比尔、宗茂塑胶、景弘盛通信、塑星塑料、蜜蜂塑化、浙江研益。
(5)发行人铝锭、铝挤压材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变化较大,帅翼驰集团为2019年新增铝锭供应商,当年采购金额为2,169.79万元,但2020年向其采购金额下降较多。2018年发行人向东阳市美臣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开始合作)采购1,553.40万元铝锭,2019年、2020年向其采购金额下降较多。2020年向晟通科技采购铝挤压材金额下降较多。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采购总额的具体内容、对应金额;结合采购模具及工装具体用途、报告期内使用或销售情况等说明模具及工装采购金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包材辅料具体内容,采购、消耗金额与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金额匹配关系。
(2)结合原材料市场价格数据来源、是否含税等,进一步说明PPO、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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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披露截至目前各类原辅材料备货情况,逐月披露2020年12月至今市场价格及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并按照最高的采购价格测算并披露对2021年全年业绩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2021年业绩同比大幅波动,并充分提示相应的风险。
(4)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内及截至问询函回复日的调价频率、调价幅度、已达成价格调整协议的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应对原材料上涨的能力和具体措施。
(5)说明发行人较多供应商为客户指定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合作的具体过程、原材料采购的定价机制、客户是否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产生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供应商中客户指定供应商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对应产品特点。
(6)说明发行人与前述铝锭、铝挤压材供应商合作金额变化较大的原因;结合铝锭、铝挤压材市场供应情况,发行人与各类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合作年限等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是否稳定,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采购总额的具体内容、对应金额;结合采购模具及工装具体用途、报告期内使用或销售情况等说明模具及工装采购金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包材辅料具体内容,采购、消耗金额与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金额匹配关系。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采购总额的具体内容、对应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总额的内容包括主要原材料、外购成品、外协服务、冲压原材料、外购半成品及其他,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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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主要原材料 | 63,699.22 | 68.62% | 65,115.86 | 66.72% | 58,387.76 | 68.54% | 44,746.74 | 75.05% |
成品 | 8,941.17 | 9.63% | 13,692.72 | 14.03% | 11,444.68 | 13.43% | 6,036.16 | 10.12% |
外协 | 13,363.78 | 14.40% | 12,861.93 | 13.18% | 13,660.47 | 16.04% | 7,983.35 | 13.39% |
冲压原材料 | 3,578.81 | 3.86% | 3,687.55 | 3.78% | 1,325.90 | 1.56% | 412.60 | 0.69% |
半成品 | 2,829.46 | 3.05% | 1,995.66 | 2.04% | 258.16 | 0.30% | 117.63 | 0.20% |
其他 | 420.37 | 0.45% | 236.08 | 0.24% | 112.23 | 0.13% | 324.36 | 0.55% |
合计 | 92,832.81 | 100.00% | 97,589.81 | 100.00% | 85,189.21 | 100.00% | 59,620.85 | 100.00% |
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铝锭、塑胶粒、铝挤压材、连接器、电缆、模具及工装、包材辅料。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占比呈下降趋势,主要由于成品及冲压原材料采购额增加,相关采购主要涉及精密压铸结构件和冲压结构件销售,外购成品情况详见本回复“第11题 关于外购成品后销售”,冲压结构件情况详见本回复“第8题 关于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和产品特点”。
(二)结合采购模具及工装具体用途、报告期内使用或销售情况等说明模具及工装采购金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模具及工装的采购额分别为3,865.25万元、3,192.50万元、2,715.13万元和5,079.87万元。公司的模具及工装采购中,模具采购主要分为模具材料、模具钢材、模具配件、模胚等,工装采购主要包括包括刀具、夹治具等辅助工具,具体用途及报告期内采购及耗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模具及工装类型 | 具体用途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模具材料 | 用于制作成品模具的原料 | 2,068.43 | 763.95 | 630.67 | 966.77 |
模具配件 | 用于冲压模具、塑胶模具或自动化设备上的配件 | 609.25 | 532.03 | 833.84 | 869.51 |
模具钢材 | 用以制造冷冲模、热锻模、压铸模等模具的钢种 | 744.18 | 517.70 | 683.16 | 676.02 |
模胚 | 模具的支撑,将模具各部分按一定规律和位置加以组合和固定,并使模具能安装到设备上工作的装置,由推出机构、导 | 578.03 | 402.19 | 560.07 | 64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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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机构、预复位机构模脚垫块、座板组成 | |||||
夹治具 | 夹具为生产过程中用于固定加工对象,使之处于正确的位置,以接受施工或检测的装置,治具为协助控制位置或动作(或两者)的一种工具 | 876.74 | 464.56 | 461.99 | 666.61 |
刀具 | 生产过程中用于切削加工 | 203.23 | 34.70 | 22.78 | 38.35 |
合计 | - | 5,079.87 | 2,715.13 | 3,192.50 | 3,865.25 |
除委托赛维达生产压铸模具外的模具及工装耗用 | - | 2,155.45 | 2,475.47 | 3,214.18 | 3,309.70 |
其中:直接材料耗用 | - | 922.57 | 1,520.20 | 1,759.43 | 2,510.23 |
生产自用模具耗用 | - | 1,232.88 | 955.27 | 1,454.74 | 799.47 |
精密模具销售收入 | - | 1,543.74 | 5,742.68 | 3,129.55 | 4,026.87 |
除委托赛维达生产压铸模具外的其他模具收入 | - | 1,543.74 | 2,282.68 | 3,129.55 | 4,026.87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赛维达签订了压铸模采购合同,模具终端客户为某终端整车厂商。发行人除委托赛维达生产压铸模具外的其他模具收入为4,026.87万元、3,129.55万元、2,282.68万元和1,543.74万元,耗用的直接材料为2,510.23万元、1,759.43万元、1,520.20万元和922.57万元,模具收入与模具及工装的直接材料耗用金额变动趋势一致,具备合理性。
除直接材料耗用外,发行人采购的模具及工装还用于生产自用模具及修模、补模等,报告期内耗用的金额分别为799.47万元、1,454.74万元、955.27万元和1,232.88万元。发行人生产自用模具的耗用情况主要与对应产品的生产阶段相关:2019年度,发行人自行生产的塑胶类模具较多,故耗用金额较大;2020年度,由于发行人达到量产阶段的新产品较少,销售金额主要来自于原有项目相关产品,因此相应的模具耗用金额有所下降。2021年1-9月,发行人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枪、气动元件等产品的自研力度,自行生产的模具较多,因此模具耗用金额有所增加。
(三)说明包材辅料具体内容,采购、消耗金额与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金额匹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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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材辅料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采购包材辅料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零配件耗材及工具 | 4,284.08 | 45.53% | 3,407.93 | 41.82% | 4,188.17 | 48.38% | 3,206.16 | 45.69% |
包装材料 | 2,248.97 | 23.90% | 2,240.27 | 27.49% | 2,086.97 | 24.11% | 1,953.48 | 27.84% |
化工油品及粉末 | 2,239.13 | 23.80% | 1,879.36 | 23.06% | 1,679.10 | 19.40% | 1,360.20 | 19.38% |
劳保及办公用品 | 285.52 | 3.03% | 329.46 | 4.04% | 430.51 | 4.97% | 288.87 | 4.12% |
其他 | 351.10 | 3.73% | 291.68 | 3.58% | 271.53 | 3.14% | 208.19 | 2.97% |
合计 | 9,408.80 | 100.00% | 8,148.71 | 100.00% | 8,656.27 | 100.00% | 7,016.91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包材辅料主要包括零配件耗材及工具、包装材料、化工油品及粉末、劳保及办公用品、其他等材料,上述材料主要用于辅助生产及包装发货等环节。
2、包材辅料的采购、消耗金额与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金额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包材辅料的采购金额与消耗金额的匹配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采购金额 | 消耗金额 | 采购金额 | 消耗金额 | 采购金额 | 消耗金额 | 采购金额 | 消耗金额 | |
零配件耗材及工具 | 4,284.08 | 3,828.18 | 3,407.93 | 3,297.11 | 4,188.17 | 4,534.32 | 3,206.16 | 2,583.92 |
包装材料 | 2,248.97 | 2,044.61 | 2,240.27 | 2,176.48 | 2,086.97 | 2,150.85 | 1,953.48 | 1,841.80 |
化工油品及粉末 | 2,239.13 | 1,890.46 | 1,879.36 | 1,833.53 | 1,679.10 | 1,786.87 | 1,360.20 | 1,308.61 |
劳保及办公用品 | 285.52 | 259.25 | 329.46 | 321.62 | 430.51 | 414.76 | 288.87 | 296.84 |
其他 | 351.10 | 293.67 | 291.68 | 285.92 | 271.53 | 255.22 | 208.19 | 189.27 |
合计 | 9,408.80 | 8,316.17 | 8,148.71 | 7,914.66 | 8,656.27 | 9,142.02 | 7,016.91 | 6,220.43 |
营业收入 | 124,628.16 | 151,649.35 | 136,093.30 | 94,212.20 |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包材辅料的采购金额与消耗金额匹配。2019年度发行人包材辅料的采购和消耗金额较高,主要系零配件耗材及工具采购和消耗金额
2-2-137
增加,零配件耗材及工具主要包括螺母、螺丝、齿轮等,具体种类超170种,样式超9,000种,且采购和耗用不具规律性,随生产经营设备等的耗损而发生,因此波动与营业收入波动存在差异。报告期内,除2019年零配件耗材及工具外,总体包材辅料与公司营业收入波动存在正相关关系。但由于公司产品类型及工艺复杂,材料及应用领域多样,公司精密压铸结构件的产品超过2,000种,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超过1,000种,型材冲压结构件产品超过1,000种,相应报告期各期的包材辅料的具体需求存在差异,因此各期包材辅料的变化幅度与公司产品结构及收入变化幅度存在差异,但变化趋势具有一定匹配性。
二、结合原材料市场价格数据来源、是否含税等,进一步说明PPO、PC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原材料市场价格数据来源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塑胶粒原材料具体的数据来源情况如下:
序号 | 原材料名称 | 数据来源 | 是否含税 |
1 | 聚苯醚(PPO) | Wind资讯、中塑在线 | 是 |
2 | 聚碳酸酯(PC) | Wind资讯 | 是 |
(二)PPO、PC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采购的塑胶粒子主要包括聚苯醚(PPO)和聚碳酸酯(PC),报告期内前述塑胶粒子的总采购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型号 | 类别 | 报告期总采购金额 | 占塑胶粒采购额占比 |
PPOV0150B-701 | PPO | 18,637.10 | 29.71% |
XYRON644ZA1A3301 | PPO+零星PS(聚苯乙烯) | 12,367.03 | 19.71% |
PC503RWH8G9525151 | PC | 10,259.74 | 16.36% |
合计 | 41,263.87 | 65.78% |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购的PPO、PC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由于市场
2-2-138
价格为含税价格,扣除税费后的价格比对情况如下:
1、PPO
数据来源:Wind资讯,增值税率2018年1-4月按17%、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按16%、2019年4月至2021年9月按13%进行折算,下同。
2、PC
数据来源:Wind资讯。
由上图可见,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三种主要塑胶粒其价格走势与市场价格整体变动趋势无重大差异,但采购价格均高于市场价格,主要由于该等材料应用于户外使用的光伏逆变器外壳,因此对耐高温性能的要求较高,为定制化原材料,因此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2021年1-9月,虽然PPO塑胶粒市场价格有所上涨,但由于公司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公司在客户制定指导价的基础上,结合账期、行情、汇率等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价格,故采购单价的波动幅度整体小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
2-2-139
同时,公司采购的三种主要塑胶粒均为客户指定,客户针对采购价格设置相应指导价,具体详见本题中“五、(二)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合作的具体过程、原材料采购的定价机制、客户是否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产生影响”。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塑胶粒原材料单价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具备合理性。
三、披露截至目前各类原辅材料备货情况,逐月披露2020年12月至今市场价格及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并按照最高的采购价格测算并披露对2021年全年业绩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2021年业绩同比大幅波动,并充分提示相应的风险。
(一)截至目前发行人各类原辅材料备货情况
以下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之“2、流动资产结构及变动分析”之“(7)存货”之“8)公司各类原辅材料备货情况”补充披露:
8)公司各类原辅材料备货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各类主要原辅材料的期末余额及备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天
项目 | 期末余额 | 原材料备货预计耗用时间 |
铝锭 | 1,302.22 | 12.23 |
塑胶粒 | 939.83 | 12.96 |
铝挤压材 | 196.34 | 20.90 |
连接器 | 224.45 | 11.42 |
电缆 | 210.17 | 10.95 |
注:备货预计耗用时间=期末原材料余额/2021年1-9月的日均原材料耗用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生产周期较短,主要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采的业务模式,并根据原材料价格波动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适当备货。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的主要原辅材料余额可满足约1-2周的生产需求。
(二)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市场价格及采购价格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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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的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趋势”补充披露:
公司主要原材料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如下:
类型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
12月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
铝锭(元/千克) | 14.01 | 14.39 | 14.53 | 15.59 | 15.52 | 16.16 | 16.83 | 16.30 | 16.85 | 19.88 |
塑胶粒(元/千克) | 28.01 | 27.43 | 26.46 | 27.16 | 27.34 | 29.39 | 31.30 | 30.81 | 30.75 | 29.74 |
铝挤压材(元/千克) | 18.12 | 18.29 | 18.01 | 18.70 | 19.09 | 19.51 | 20.71 | 20.76 | 21.65 | 22.50 |
连接器(元/个) | 2.03 | 2.00 | 30.37 | 2.08 | 2.02 | 2.01 | 1.98 | 2.02 | 2.02 | 2.13 |
电缆(元/米) | 2.24 | 2.33 | 2.47 | 9.01 | 2.64 | 2.76 | 2.60 | 2.89 | 2.99 | 3.11 |
注:
1、2020年12月-2021年1月,公司对主要的连接器采购数量较大,因此2021年2月未对主要连接器原料进行采购,仅少量采购部分单价较高的EV枪类连接器,平均单价较高;
2、2020年12月-2021年2月,公司对主要的电缆采购数量较大,因此2021年3月未对主要的电缆原料进行采购,仅少量采购部分单价较高的电缆,平均单价较高。
由上表可见,公司铝锭、塑胶粒、铝挤压材和电缆采购价格存在一定幅度上涨,连接器采购价格保持稳定。
其中,铝挤压材、电缆和连接器由于非通用的大宗商品,不存在公开的市场价格。公司主要采购的铝锭和塑胶粒类型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含税)对比情况如下:
1、铝锭(AD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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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资讯
2、塑胶粒PPO(PPOV0150B-701和XYRON644ZA1A3301)
数据来源:Wind资讯2021年4-7月,公司采购的PPOV0150B-701款塑胶粒价格保持稳定,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主要原因系该款塑胶粒为客户指定,客户制定指导采购价格,公司与供应商综合协商确定最终采购价格。公司该款PPO塑胶粒采购量较大,虽然PPO塑胶粒的市场价格上涨,但由于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商务合作背景、谈判能力、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影响,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向客户传导的时滞性和不充分性等,因此2021年4-7月客户制定的指导采购价格稳定,相应公司的PPO采购价格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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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塑胶粒PC(PC503RWH8G9525151)
数据来源:Wind资讯
由上图可见,公司主要铝锭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无重大差异;公司主要塑胶粒PPO和PC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为相关原材料为定制类原材料,主要应用于户外光伏逆变器产品,对耐高温性能要求较高,且为客户指定,价格差异具备合理性。
(三)按照最高的采购价格测算并披露对2021年全年业绩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2021年业绩同比大幅波动,并充分提示相应的风险。
2020年度,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及2020年12月-2021年9月的最高采购价格如下:
序号 | 原材料名称 | 单位 | 平均单价 (元/单位) | 采购数量 (万单位)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2020年12月-2021年9月的最高采购价格(元/单位) |
1 | 铝锭 | 千克 | 12.30 | 808.76 | 9,947.76 | 10.19% | 19.88 |
2 | 塑胶粒 | 千克 | 27.60 | 613.55 | 16,930.94 | 17.35% | 31.30 |
3 | 铝挤压材 | 千克 | 16.89 | 699.71 | 11,815.47 | 12.11% | 22.50 |
4 | 连接器 | 个 | 2.13 | 4,100.87 | 8,738.43 | 8.95% | 2.13 |
5 | 电缆 | 米 | 2.13 | 3,198.78 | 6,819.42 | 6.99% | 3.11 |
注:上表连接器、电缆的最高采购价格的选择剔除了未采购主要原材料的月份。
2-2-143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26.87%,因此假设2021年10-12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分别增长15%、20%和25%,按照2020年12月-2021年9月最高的采购价格测算、采购金额的变化及其中采购单价及采购量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材料 类别 | 项目 | 假设2021年10-12月 采购量增长15% | 假设2021年10-12月 采购量增长20% | 假设2021年10-12月 采购量增长25%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铝锭 | 采购金额变动 | 2,698.17 | 100.00% | 2,967.75 | 100.00% | 3,237.33 | 100.00% |
其中: 单价影响A | 2,172.85 | 80.53% | 2,267.32 | 76.40% | 2,361.79 | 72.95% | |
采购量影响 | 525.32 | 19.47% | 700.43 | 23.60% | 875.54 | 27.05% | |
塑胶粒 | 采购金额变动 | 2,010.47 | 100.00% | 2,352.53 | 100.00% | 2,694.58 | 100.00% |
其中: 单价影响B | 1,131.96 | 56.30% | 1,181.17 | 50.21% | 1,230.39 | 45.66% | |
采购量影响 | 878.52 | 43.70% | 1,171.36 | 49.79% | 1,464.19 | 54.34% | |
铝挤压材 | 采购金额变动 | 1,534.94 | 100.00% | 1,739.80 | 100.00% | 1,944.67 | 100.00% |
其中: 单价影响C | 1,058.39 | 68.95% | 1,104.41 | 63.48% | 1,150.43 | 59.16% | |
采购量影响 | 476.54 | 31.05% | 635.39 | 36.52% | 794.24 | 40.84% | |
连接器 | 采购金额变动 | 469.33 | 100.00% | 600.27 | 100.00% | 731.21 | 100.00% |
其中: 单价影响D | 88.00 | 18.75% | 91.82 | 15.30% | 95.65 | 13.08% | |
采购量影响 | 381.33 | 81.25% | 508.44 | 84.70% | 635.56 | 86.92% | |
电缆 | 采购金额变动 | 1,402.47 | 100.00% | 1,558.33 | 100.00% | 1,714.20 | 100.00% |
其中: 单价影响E | 1,075.09 | 76.66% | 1,121.84 | 71.99% | 1,168.58 | 68.17% | |
采购量影响 | 327.37 | 23.34% | 436.50 | 28.01% | 545.62 | 31.83% | |
2021年10-12月测算采购单价对成本的影响F(A+B+C+D+E) | 5,526.29 | 5,766.57 | 6,006.84 | ||||
2021年1-9月利润总额G | 11,269.33 | ||||||
2020年10-12月利润总额 | 7,922.88 | ||||||
2021年第四季度测算的利润 | 9,111.31 | 9,507.45 | 9,903.59 |
2-2-144
总额(较2020年第四季度增长15%、20%、25%)H | |||
采购单价变化对2021年全年业绩的测算影响I=G+H-F | 14,854.34 | 15,010.21 | 15,166.08 |
2020年利润总额 | 19,766.30 | 19,766.30 | 19,766.30 |
测算的2021年业绩同比波动情况 | -24.85% | -24.06% | -23.27% |
注:
1、上表为公司根据预计的采购情况进行的测算,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采购金额变动=最高单价*2020年10-12月采购量*(1+采购量增长率)-2020年10-12月平均采购单价*2020年10-12月采购量;
3、单价影响=(最高单价-2020年10-12月平均采购单价)*2020年10-12月采购量*(1+采购量增长率);
4、采购量影响=2020年10-12月平均采购单价*2020年10-12月采购量*采购量增长率;
5、由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存货备货天数较低,因此测算采购单价对成本的影响暂不考虑期末存货余额。
综上,按照最高的采购价进行敏感性测算后,测算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对发行人2021年全年业绩影响为同比下降约23.27%-24.85%,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建立良好的产品价格管理机制,根据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财务、业务情况等,适时更新对客户的报价并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由于双方的合同条款、谈判能力、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导致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向下游客户传导的时滞性和不充分性等。经测算,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对发行人2021年全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同比下降约23.27%-24.85%。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及时、充分向客户转嫁原材料价格增长的成本,将可能存在产品毛利率下降,业绩波动的风险。
四、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内及截至问询函回复日的调价频率、调价幅度、已达成价格调整协议的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应对原材料上涨的能力和具体措施。
2-2-145
自2020年末开始,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塑胶粒、铝锭等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涨幅较大,为应对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发行人通过与客户约定的调价机制或主动与客户协商调价,能够较为及时的调整主要客户产品的销售价格。报告期内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调价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调价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或终端客户中,SolarEdge、海康威视和伟创力主要终端客户Enphase与发行人因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原因对于部分产品进行了批量调价。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发行人与SolarEdge的调价频次分别为2次、2次、3次和3次,与海康威视的调价频次分别为7次、3次、3次和4次,与Enphase的调价频次分别为0次、2次、1次和2次。除因原材料市场价格产生较大波动导致价格调整外,发行人还会根据客户采购规模、汇率波动、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针对部分产品与客户协商进行临时性价格调整。综上,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调价机制或日常业务合作模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价格调整机制较为及时。
(二)截至目前发行人主要客户调价情况
2021年初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SolarEdge、海康威视、Enphase、Axis等主要客户或终端客户达成产品价格调整约定,针对原材料市场价格整体上升的情况,价格调整以上调价格为主。发行人已确定调价产品2021年1-9月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7.90%,另有部分客户及产品的调价事项尚在协商过程中,发行人应对目前主要原材料市场上涨的能力较好。
五、说明发行人较多供应商为客户指定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合作的具体过程、原材料采购的定价机制、客户是否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产生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供应商中客户指定供应商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对应产品特点。
(一)说明发行人较多供应商为客户指定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较多供应商为客户指定的原因主要为:公司前五大客户海康威视、捷普、SolarEage、伟创力和Venture均为全球知名的大型企业,报告期
2-2-146
各期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72.59%、81.32%、81.87%和80.36%。大型知名客户为保证终端产品质量和供应链的安全性,对核心原材料的采购,一般采用“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设置严格的认证程序对产品的核心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和认证,因此通常会对重要材料的采购指定供应商,以严格控制产品各生产组装环节的质量和各项成本。
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客户指定供应商披露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上市时间 | 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况 | 前五大供应商中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 | 是否披露报告期内所有指定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 |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同行业上市公司: | |||||
天龙股份 | 2017.1.10 | 是 | 是 | 未披露 | |
文灿股份 | 2018.4.26 | 是 | 是 | 未披露 | |
宜安科技 | 2012.6.19 | 未披露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 | |||
瑞玛工业 | 2020.3.6 | 未披露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 | |||
锐新科技 | 2020.4.21 | 未披露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 | |||
其他主营业务为精密结构件和精密模具等的公司: | |||||
格林精密 | 2021.4.15 | 是 | 是 | 是 | |
唯科模塑 | 审核中 | 是 | 是 | 是 |
注:
1、格林精密主营业务为智能终端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2、唯科模塑主营业务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天龙股份和文灿股份均披露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且相关供应商采购金额较大,进入其前五大供应商中。发行人存在较多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同时,其他主营业务为精密结构件和精密模具等的公司中:
1、格林精密
根据格林精密上市申请文件披露: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以向指定供应商采购为主、向非指定供应商采购为辅。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发行人通过指定供应
2-2-147
商采购的指定主要原材料塑胶颗粒、FPC件、油漆、铝压铸件的采购金额占相应材料的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较大,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塑胶颗粒
塑胶颗粒 | 93.81% | 96.64% | 97.70% | 97.26% |
FPC件
FPC件 | 99.91% | 99.99% | 99.99% | 99.99% |
油漆
油漆 | 98.89% | 99.83% | 98.44% | 98.87% |
铝压铸件
铝压铸件 | 45.78% | 77.54% | 76.04% | 90.57% |
2、唯科模塑
根据唯科模塑上市申请文件披露:
“报告期内,客户指定品牌或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原材料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47.38%、50.40%和37.63%。”综上,发行人存在较多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二)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合作的具体过程、原材料采购的定价机制、客户是否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产生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指定供应商或指定材料的供应商的合作过程、定价机制等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 合作的具体过程 | 原材料采购的定价机制 | 客户是否对原材料采购价格产生影响 |
史陶比尔 | 史陶比尔为SolarEdge指定的连接器供应商,发行人自2014年开始与史陶比尔开展合作,向史陶比尔采购连接器,用于光伏逆变器电线产品的生产。2014年至今,发行人一直与其保持合作关系。 | 客户制定指导价,公司结合账期、行情、汇率等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价格。 | 是 |
宗茂塑胶 | 宗茂塑胶为SolarEdge指定的塑胶粒供应商,发行人自2013年开始与广州宗茂塑胶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向其采购塑胶粒,用于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的生产。2013年至今,发行人一直与其保持合作关系。 | 客户制定指导价,公司结合付款账期、行情、汇率、关税、采购量等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价格。 | 是 |
景弘盛通信 | 景弘盛通信为SolarEdge指定的电缆供应商,发行人自2016年开始与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 | 客户制定指导价,公司结合付款账期、行情、采购量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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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向其采购电缆,用于光伏逆变器电线产品的生产。2016年至今,发行人一直与其保持合作关系。 | 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价格。 | ||
塑星塑料 | 塑星塑料为SolarEdge指定的塑胶粒供应商,发行人自2017年开始与深圳市塑星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向其采购塑胶粒,用于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的生产。2017年至今,发行人一直与其保持合作关系。 | 客户制定指导价,公司结合付款账期、行情、汇率、关税、采购量等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价格。 | 是 |
蜜蜂塑化 | 蜜蜂塑化为Enphase指定的塑胶粒供应商,发行人自2018年开始与深圳蜜蜂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向其采购塑胶粒,用于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的生产。2018年至今,发行人一直与其保持合作关系。 | 客户制定指导价,公司结合付款账期、行情、汇率、关税、采购量等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价格。 | 是 |
浙江研益 | 浙江研益为海康威视指定的塑胶粒供应商,发行人自2018年开始与浙江研益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向其采购塑胶粒,用于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的生产。2018年至今,发行人一直与其保持合作关系。 | 客户制定指导价,公司结合付款账期、行情、汇率、关税、采购量等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价格。 | 是 |
注:上表中,史陶比尔、景弘盛通信、浙江研益为客户指定供应商;宗茂塑胶、塑星塑料和蜜蜂塑化为客户指定原材料的供应商。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供应商中客户指定供应商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对应产品特点。
1、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供应商中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家、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客户指定供应商数量 | 72 | 57 | 48 | 38 |
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金额 | 28,493.88 | 32,502.44 | 29,182.73 | 14,833.21 |
其中:精密注塑结构件相关 | 23,536.79 | 29,208.81 | 25,563.15 | 13,564.99 |
精密压铸结构件相关 | 4,926.58 | 3,240.76 | 3,583.59 | 1,254.36 |
型材冲压结构件相关 | 30.51 | 52.87 | 35.99 | 13.86 |
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总采购比 | 30.69% | 33.31% | 34.26% | 24.88% |
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中的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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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趋势,主要系精密注塑结构件相关的指定供应商采购金额大幅增加。报告期内,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收入和相关指定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精密注塑结构件收入 | 38,995.96 | / | 52,652.57 | 17.53% | 44,799.10 | 92.07% | 23,324.73 |
精密注塑结构件相关的指定采购额 | 23,536.79 | / | 29,208.81 | 14.26% | 25,563.15 | 88.45% | 13,564.99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指定供应商采购额增长主要由于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收入的增长,相关增长情况具备合理性。
2、客户指定供应商对应的产品特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相关的指定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指定供应商采购总额比例为87.49%,对应的主要客户为SolarEdge和Enphase,对应的终端产品主要为太阳能光伏逆变器外壳及配件,相关产品对散热性和耐腐蚀性的要求较高,为确保终端产品质量,因此主要原材料均由客户指定。
六、说明发行人与前述铝锭、铝挤压材供应商合作金额变化较大的原因;结合铝锭、铝挤压材市场供应情况,发行人与各类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合作年限等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是否稳定,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说明发行人与前述铝锭、铝挤压材供应商合作金额变化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铝锭及铝挤压材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1、铝锭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铝锭采购占比80%以上的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和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公司名称 | 采购铝锭金额 | 占铝锭采购总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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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9月 | 帅翼驰集团 | 3,418.66 | 23.85% |
江苏奋杰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551.60 | 17.80% | |
顺博合金 | 2,326.24 | 16.23% | |
重庆众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2,116.69 | 14.77% | |
广东隆达铝业有限公司 | 803.13 | 5.60% | |
肇庆市大正铝业有限公司 | 738.93 | 5.15% | |
合计 | 11,955.24 | 83.40% | |
2020年度 | 肇庆市大正铝业有限公司 | 2,635.25 | 26.49% |
江苏奋杰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109.98 | 21.21% | |
顺博合金 | 1,699.24 | 17.08% | |
重庆众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1,358.36 | 13.65% | |
广东隆达铝业有限公司 | 569.01 | 5.72% | |
合计 | 8,371.85 | 84.16% | |
2019年度 | 帅翼驰集团 | 2,169.79 | 20.14% |
顺博合金 | 2,075.39 | 19.27% | |
重庆众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1,701.16 | 15.79% | |
江苏奋杰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418.18 | 13.17% | |
肇庆市大正铝业有限公司 | 1,218.47 | 11.31% | |
上海贤拓铝业科技海安有限公司 | 508.75 | 4.72% | |
合计 | 9,091.74 | 84.40% | |
2018年度 | 顺博合金 | 6,580.41 | 53.81% |
肇庆市大正铝业有限公司 | 1,904.84 | 15.58% | |
东阳市美臣工贸有限公司 | 1,553.40 | 12.70% | |
合计 | 10,038.65 | 82.09% |
其中,东阳市美臣工贸有限公司为2016年开始合作的供应商,2019年和2020年采购额下降,帅翼驰集团为2019年新增铝锭供应商,2020年采购额下降,2021年1-9月采购额有所增加,公司向上述两家供应商采购额具有一定波动性,主要由于铝锭为通用型大宗商品,市场供应商众多,且品质相近,公司经考察各家供应商的价格、服务、交货期、配合度等后选择与具体的供应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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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铝挤压材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铝挤压材采购占比80%以上的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和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公司名称 | 采购铝挤压材金额 | 占铝挤压材采购总额比例 |
2021年1-9月 | 澳美铝业 | 4,767.03 | 50.43% |
荣阳铝业 | 2,459.01 | 26.01% | |
福建祥鑫股份有限公司 | 972.37 | 10.29% | |
合计 | 8,198.41 | 86.72% | |
2020年度 | 澳美铝业 | 5,223.90 | 44.21% |
荣阳铝业 | 4,640.51 | 39.27% | |
合计 | 9,864.41 | 83.49% | |
2019年度 | 荣阳铝业 | 4,578.15 | 52.55% |
晟通科技 | 2,293.80 | 26.33% | |
澳美铝业 | 1,645.52 | 18.89% | |
合计 | 8,517.47 | 97.77% | |
2018年度 | 晟通科技 | 2,735.10 | 41.91% |
荣阳铝业 | 2,083.05 | 31.92% | |
澳美铝业 | 1,147.04 | 17.57% | |
合计 | 5,965.19 | 91.40% |
2020年向晟通科技采购铝挤压材金额下降较多主要由于2020年晟通科技于年中转型生产双零铝箔和新型铝模板,不再生产铝挤压材,因此公司根据供应商产品价格、服务、交货期、配合度等综合选择其他供应商进行合作。
(二)结合铝锭、铝挤压材市场供应情况,发行人与各类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合作年限等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是否稳定,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铝锭、铝挤压材(以原铝为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合作稳定,各供应商的在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由于原铝和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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锭为通用型大宗商品,市场竞争充分、供应量充足,备选供应商众多,发行人结合各供应商的价格、服务、交货期、配合度等选择合作供应商。原铝、铝锭及铝材的市场供应情况如下:
1、原铝(A00铝锭或铝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由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产量数据不包含各年1月、2月的单月产量,故均取1-2月累计产量的平均数,下同。
2、铝锭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3、铝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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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由上图可见,报告期内铝锭和铝挤压材的市场供应量稳定,市场供应充足。报告期内,公司与铝锭、铝挤压材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初次合作时间 | 报告期内存在采购的年份 |
铝锭: | ||
顺博合金 | 2017年 | 2018年-2021年1-9月 |
肇庆市大正铝业有限公司 | 2015年 | 2018年-2021年1-9月 |
东阳市美臣工贸有限公司 | 2016年 | 2018年-2019年、2021年1-9月 |
上海贤拓铝业科技海安有限公司 | 2018年 | 2018年-2019年、2021年1-9月 |
帅翼驰集团 | 2019年 | 2019年-2021年1-9月 |
重庆众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2018年 | 2018年-2021年1-9月 |
江苏奋杰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19年 | 2019年-2021年1-9月 |
广东隆达铝业有限公司 | 2015年 | 2018年-2021年1-9月 |
铝挤压材: | ||
荣阳铝业 | 2018年 | 2018年-2021年1-9月 |
澳美铝业 | 2017年 | 2018年-2021年1-9月 |
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015年 | 2018年-2020年 |
福建祥鑫股份有限公司 | 2019年 | 2019年-2021年1-9月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供应商合作稳定,公司在提高产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拓展采购渠道,增加新的供应商,以确保原材料供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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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的及时性和采购成本的稳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94,212.20万元、136,093.30万元、151,649.35万元和124,628.16万元,良好稳定的原材料供应为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提供有效支撑。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供应商的更换有利于进一步保证生产进度、提升产品质量和控制生产成本,对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和客户关系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七、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表,针对模具及工装、包材辅料等采购情况与收入规模匹配性等进行分析;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包材辅料的进销存明细表、主要产品的销售明细,分析包材辅料耗用与主要产品销售情况的匹配关系;
2、核查发行人PPO、PC等塑胶粒采购价格情况,比对PPO、PC等塑胶粒市场价格,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单价及金额、可比公司采购价格情况等,分析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是否公允;
3、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最新的采购明细表,结合原辅材料最新的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情况分析原辅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和业绩的影响;
4、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营销中心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的调价机制及2018年度至今的调价情况,了解发行人应对原材料上涨的具体措施;查阅报告期内及2021年初至今发行人主要客户产品调价明细及客户确认资料;
5、访谈发行人市场营销中心、采购中心负责人,了解并复核客户指定供应商的背景及合理性,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指定采购的购销情况,对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对公司与其的交易金额进行确认;对公司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访谈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询问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双方合作历史、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关联关系、合同履约情况等,了解公司与供应商的实际合作情况;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系统查询报告期内新增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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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情况,向公司采购中心负责人了解上述供应商与公司之间合作背景及合作情况;
7、向公司高管、采购中心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公司新增供应商与公司关联关系情况;
8、获取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各类原材料采购交易、定价流程及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流程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委托赛维达生产压铸模具外的其他模具收入为4,026.87万元、3,129.55万元、2,282.68万元和1,543.74万元,与模具及工装的变动趋势一致,具备合理性;包材辅料与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金额具备匹配性;
2、发行人PPO、PC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为相关原材料为定制类原材料,主要应用于户外光伏逆变器产品,对耐高温性能要求较高,价格差异具备合理性;
3、主要原材料价格增长对2021年全年业绩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提示相应的风险;
4、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针对原材料市场价格上升的情况,发行人对SolarEdge、海康威视、Enphase、Axis等主要客户或终端客户已达成产品价格调整约定,发行人应对目前主要原材料市场上涨的能力较好;
5、发行人较多供应商为客户指定的原因主要为发行人客户均为大型知名客户,为保证终端产品质量和供应链的安全性通常会对重要材料的采购指定供应商,以严格控制产品各生产组装环节的质量和各项成本,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客户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产生影响;
6、发行人与铝锭、铝挤压材供应商合作金额变化较大的原因主要为相关材料市场供应充足,备选供应商较多,发行人择优确定供应商。发行人与各类铝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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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挤压材主要供应商合作稳定,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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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固定资产、产值与制造费用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新增厂房设备原值为20,320.27万元、13,488.68万元和9,104.76万元,对应折旧为764.84万元、452.63万元和316.25万元。发行人制造费用中折旧摊销为3,138.20万元、5,021.65万元和5,652.63万元,2019年及以后大幅增加,折旧金额变化幅度与厂房设备原值变化幅度不一致。
(2)2018年度江苏铭利达A车间暂时闲置的设备折旧计入管理费用核算,2019年度,部分设备开始用于产品生产,对应311.13万元的折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核算。发行人未对相关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
(3)2020年,发行人制造费用中职工薪酬为3,747.45万元,较2019年减少较多。报告期各期,制造费用中公共耗材为2,177.11万元、2,295.92万元和2,665.56万元。
(4)发行人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整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原因系公司涉及的生产工艺更为广泛,机器设备专用程度较低。根据计算,发行人精密压铸结构件单位机器设备产值为1.43、1.84和1.52,精密注塑件单位机器设备产值为
8.88、10.35和7.27,型材冲压结构件的单位机器设备产值为15.59、13.48和
11.74。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各期用于生产、办公固定资产金额变化情况,年度折旧金额及折旧月份,2018年江苏铭利达A车间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情况、开始计提折旧时间、计提折旧核算科目及变化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变化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折旧摊销的勾稽关系,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说明报告期内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具体情况、数量、设备原值、结转固定资产时间、建设及安装周期、闲置原因、闲置时间、报告期各期月度开工及使用情况、产能利用率情况;闲置机器设备未发生减值迹象的依据及合理性。
(3)说明制造费用中公共耗材具体内容,2020年职工薪酬金额下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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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成本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机器设备专用度低、单位机器设备产值高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机器设备专用度低的具体表现;结合不同类型产品的产品特点、机器专用程度、机器设备在价值创造中所起作用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精密注塑件和型材冲压结构件的单位机器设备产值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同类型生产工艺单位机器设备产值与同类型生产工艺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进一步分析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各期用于生产、办公固定资产金额变化情况,年度折旧金额及折旧月份,2018年江苏铭利达A车间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情况、开始计提折旧时间、计提折旧核算科目及变化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变化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折旧摊销的勾稽关系,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报告期各期用于生产、办公的固定资产金额及折旧变化情况
1、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金额及折旧变化情况
(1)固定资产金额变化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金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9.30/ 2021年1-9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期初账面原值 | 66,694.37 | 58,606.30 | 41,947.18 | 26,249.67 |
本期增加 | 4,197.61 | 9,568.49 | 17,517.77 | 15,911.50 |
其中:购置 | 4,197.61 | 9,568.49 | 14,242.74 | 15,911.50 |
闲置设备使用转入 | 1,374.49 | - | 3,275.03 | - |
本期减少 | 53.66 | 1,480.42 | 858.65 | 21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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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账面原值 | 72,212.80 | 66,694.37 | 58,606.30 | 41,947.18 |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本期计提折旧额 | 3,972.48 | 4,907.28 | 4,449.68 | 2,738.89 |
其中:期初固定资产本期计提折旧额 | 3,842.81 | 4,482.76 | 3,633.92 | 2,257.20 |
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 | 107.91 | 424.53 | 504.64 | 481.70 |
闲置设备转入计提折旧额 | 21.76 | - | 311.13 | - |
制造费用-折旧摊销 | 4,206.54 | 5,652.63 | 5,021.65 | 3,138.20 |
其中:固定资产折旧金额 | 3,972.48 | 4,907.28 | 4,449.68 | 2,738.89 |
无形资产摊销金额 | - | - | - | -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金额 | 234.06 | 745.35 | 571.97 | 399.31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各期计提折旧额与制造费用-折旧摊销中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勾稽一致。
(3)固定资产原值变化情况与当期折旧计提金额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原值变化情况与当期折旧计提金额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类型 | 项目 | 2021.9.30/ 2021年1-9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期初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原值 | 66,694.37 | 58,606.30 | 41,947.18 | 26,249.67 |
期初固定资产本期计提折旧额 | 3,842.81 | 4,482.76 | 3,633.92 | 2,257.20 | |
加权平均折旧月数 | 9 | 12 | 12 | 12 | |
折旧率 | 5.76% | 7.65% | 8.66% | 8.60% | |
本期购置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本期增加-购置金额 | 4,197.61 | 9,568.49 | 14,242.74 | 15,911.50 |
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 | 107.91 | 424.53 | 504.64 | 481.70 | |
加权平均折旧月数 | 2.66 | 5.03 | 4.22 | 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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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率 | 2.57% | 4.44% | 3.54% | 3.03% | |
闲置设备转入 | 闲置设备使用转入金额 | 1,374.49 | - | 3,275.03 | - |
闲置设备转入计提折旧额 | 21.76 | - | 311.12 | - | |
加权平均折旧月数 | 2 | - | 12 | - | |
折旧率 | 1.58% | - | 9.50% | - |
由上表可见,1)报告期各期期初固定资产在当期的平均折旧率分别为8.60%、
8.66%、7.65%和5.76%,2018年至2020年整体保持稳定,2020年折旧率较低主要系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较长,该年度房屋建筑物占比上升所致;2)报告期各期新购置固定资产在当期的平均折旧率分别为3.03%、3.54%、4.44%和2.57%,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新购置资产转固时间差异所致,平均折旧率与加权平均折旧月数相匹配;3)2019年度部分原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投入使用,对应折旧金额转入制造费用核算,相关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与年折旧率9.50%相匹配。4)2021年7月末,部分原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投入使用,自2021年8月开始对应折旧金额转入制造费用核算,当期计入制造费用的折旧月数为2个月。
2、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金额及折旧变化情况
(1)固定资产金额变化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及暂时闲置生产设备的金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类型 | 项目 | 2021.9.30/ 2021年1-9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办公用固定资产 | 期初账面原值 | 13,105.70 | 14,053.53 | 10,936.54 | 9,497.30 |
本期购置 | 321.63 | 232.20 | 3,201.79 | 1,439.24 | |
本期处置 | - | 1,180.03 | 84.80 | - | |
期末账面原值 | 13,427.33 | 13,105.70 | 14,053.53 | 10,936.54 | |
闲置生产设备 | 期初账面原值 | 5,907.10 | 5,907.10 | 9,182.13 | 3,275.03 |
本期购置 | - | - | - | 5,907.10 | |
本期转入使用转出 | 1,374.49 | - | 3,275.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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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账面原值 | 4,532.61 | 5,907.10 | 5,907.10 | 9,182.13 |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及暂时闲置生产设备计提折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本期计提折旧额 | 1,053.17 | 1,486.13 | 1,453.28 | 1,588.43 |
其中:期初办公用固定资产本期计提折旧额 | 650.27 | 902.83 | 830.56 | 820.83 |
本期新增办公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 | 3.77 | 22.12 | 61.55 | 35.59 |
期初闲置生产设备本期计提折旧额 | 399.12 | 561.18 | 561.18 | 311.13 |
本期新增闲置生产设备计提折旧额 | - | - | - | 420.88 |
管理费用-折旧摊销 | 1,357.75 | 2,293.24 | 2,146.01 | 2,330.72 |
其中:固定资产折旧金额 | 1,053.17 | 1,486.13 | 1,453.28 | 1,588.43 |
无形资产摊销金额 | 301.82 | 399.14 | 300.51 | 286.80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金额 | 2.76 | 407.97 | 392.22 | 455.49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和暂时闲置设备各期计提折旧额与管理费用-折旧摊销中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勾稽一致。
(3)固定资产原值变化情况与当期折旧计提金额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及闲置生产设备的原值变化情况与当期折旧计提金额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类型 | 项目 | 2021.9.30/ 2021年1-9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期初办公用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原值 | 13,105.70 | 14,053.53 | 10,936.54 | 9,497.30 |
期初固定资产本期计提折旧额 | 650.27 | 902.83 | 830.56 | 820.83 | |
加权平均折旧月数 | 9 | 12 | 12 | 12 | |
折旧率 | 4.96% | 6.42% | 7.59% | 8.64% | |
本期购置办公 | 固定资产本期增加-购置金额 | 321.63 | 232.20 | 3,201.79 | 1,439.24 |
2-2-162
用固定资产 | 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 | 3.77 | 22.12 | 61.55 | 35.59 |
加权平均折旧月数 | 0.76 | 6.44 | 2.54 | 0.71 | |
折旧率 | 1.17% | 9.53% | 1.92% | 2.47% | |
期初闲置生产设备 | 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原值 | 5,907.10 | 5,907.10 | 9,182.13 | 3,275.03 |
期初固定资产本期计提折旧额 | 399.12 | 561.18 | 561.18 | 311.13 | |
加权平均折旧月数 | 9 | 12 | 12 | 12 | |
折旧率 | 6.76% | 9.50% | 6.11% | 9.50% | |
本期新增闲置生产设备 | 固定资产本期增加-购置金额 | - | - | - | 5,907.10 |
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 | - | - | - | 420.88 | |
加权平均折旧月数 | - | - | - | 9 | |
折旧率 | - | - | - | 7.12% |
由上表可见,1)报告期各期期初办公用固定资产在当期的平均折旧率分别为8.64%、7.59%、6.42%和4.96%,2018年至2020年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系折旧年限较长的房屋建筑物占比上升所致;2)报告期各期新购置办公用固定资产在当期的平均折旧率分别为2.47%、1.92%、9.53%和1.17%,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新购置资产转固时间差异所致,平均折旧率与加权平均折旧月数相匹配;3)2019年度,闲置生产设备平均折旧率为6.11%,小于9.50%,主要系部分闲置生产设备投入使用,相应折旧金额计入制造费用所致;4)2018年度新增闲置生产设备平均折旧率为7.12%,小于9.50%,主要系相关设备均为2018年3月转固所致。
综上,发行人用于生产和办公的固定资产各期计提折旧额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折旧摊销中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勾稽一致,各期折旧金额与固定资产原值变动、闲置生产设备的使用情况具有匹配性。
(二)2018年江苏铭利达A车间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情况、开始计提折旧时间、计提折旧核算科目及变化情况
1、2018年度江苏铭利达A车间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2018年度,发行人子公司江苏铭利达A车间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2-2-163
固定资产类型 | 固定资产名称 | 账面原值(万元) | 转固时间 | 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 本期折旧月份 | 月折 旧额 | 当期 折旧额 | 计提折旧核算科目 |
房屋建筑物 | 江苏铭利达A车间 | 3,818.50 | 2017.9 | 2017.10 | 12 | 15.11 | 181.38 | 制造费用 |
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 | 双梁桥式起重机 | 136.53 | 2017.9 | 2017.10 | 12 | 1.08 | 12.97 | |
加工中心 | 255.98 | 2017.10 | 2017.11 | 12 | 2.03 | 24.32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105.17 | 2017.10 | 2017.11 | 12 | 0.83 | 9.99 | ||
布勒压铸机 | 230.77 | 2018.10 | 2018.11 | 2 | 1.83 | 3.65 | ||
布勒压铸机 | 149.57 | 2018.10 | 2018.11 | 2 | 1.18 | 2.37 | ||
合计 | 4,696.52 | - | - | - | - | 234.68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414.53 | 2017.10 | 2017.11 | 12 | 3.28 | 39.38 | 管理费用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288.46 | 2017.10 | 2017.11 | 12 | 2.28 | 27.40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622.22 | 2017.10 | 2017.11 | 12 | 4.93 | 59.11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1,949.82 | 2017.12 | 2018.1 | 12 | 15.44 | 185.23 | ||
冷室压铸机 | 968.98 | 2018.3 | 2018.4 | 9 | 7.67 | 69.04 | ||
冷室压铸机 | 1,812.88 | 2018.3 | 2018.4 | 9 | 14.35 | 129.17 | ||
BUHLERAG 冷室压铸机 | 1,374.49 | 2018.3 | 2018.4 | 9 | 10.88 | 97.93 | ||
UBE冷室压铸机 | 785.00 | 2018.3 | 2018.4 | 9 | 6.21 | 55.93 | ||
UBE冷室压铸机 | 965.75 | 2018.3 | 2018.4 | 9 | 7.65 | 68.81 | ||
合计 | 9,182.13 | - | - | - | - | 732.01 |
由上表可见,2018年度江苏铭利达A车间主要固定资产为车间厂房及压铸机、加工中心等机器设备。其中,账面原值合计为9,182.13万元的10台压铸机因处于暂时闲置状态,该年度对应折旧金额732.01万元计入管理费用核算。2019年度,前述闲置设备中,5台冷室卧式压铸机因投入使用,发行人将对应折旧金额311.12万元转入制造费用核算;2021年度,前述闲置设备中,1台冷室压铸机因投入使用,发行人将对应折旧金额21.76万元转入制造费用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明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
2-2-164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企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综上,发行人将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对应的折旧金额计入管理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说明报告期内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具体情况、数量、设备原值、结转固定资产时间、建设及安装周期、闲置原因、闲置时间、报告期各期月度开工及使用情况、产能利用率情况;闲置机器设备未发生减值迹象的依据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具体情况、数量、设备原值、结转固定资产时间、建设及安装周期、闲置原因、闲置时间、报告期各期月度开工及使用情况、产能利用率情况
1、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暂时闲置情况的机器设备为位于江苏生产基地A车间的部分压铸机,具体情况如下: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 (台) | 账面原值 (万元) | 结转固定资产时间 | 安装及调试周期(月) | 报告期内闲置时间(月)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IMPRESS- PLUSDCC1600 | 1 | 414.53 | 2017.10 | 4 | 15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X-PRESS-900 | 1 | 288.46 | 2017.10 | 4 | 15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IMPRESS- PLUSDCC2500 | 1 | 622.22 | 2017.10 | 4 | 15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UB3050iV-JM | 2 | 1,949.82 | 2017.12 | 5 | 13 |
冷室压铸机 | Carat130compact | 1 | 968.98 | 2018.3 | 6 | 43 |
冷室压铸机 | Carat350compact | 1 | 1,812.88 | 2018.3 | 6 | 43 |
BUHLERAG 冷室压铸机 | Carat200compact | 1 | 1,374.49 | 2018.3 | 6 | 41 |
UBE冷室压铸机 | UB1650iV-JM | 1 | 785.00 | 2018.3 | 6 | 43 |
2-2-165
UBE冷室压铸机 | UB2500iV-JM | 1 | 965.75 | 2018.3 | 6 | 43 |
合计 | 10 | 9,182.13 | - | - | -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暂时闲置机器设备均为压铸机,数量共10台套,账面原值合计9,182.13万元,分别于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安装调试完成转入固定资产,报告期内闲置时间在13-43个月。
2、机器设备暂时闲置的原因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均为位于江苏生产基地的大型压铸机,主要针对大型汽车类精密压铸结构件所配备,该类设备存在暂时闲置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自2017年度开始全面进入汽车结构件行业,因汽车结构件具有单件产品体积大、加工精度要求高、工艺流程复杂等特点,因此对于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均具有较高的要求。汽车行业客户对于供应商的准入要求相对较高,供应商申请进入整车厂的供应链体系前,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工艺技术水平,并经过资料审核、多次实地验厂、综合评审等一系列审核周期。成为合格供应商后,自产品开发至批量生产,亦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因此,发行人为成为大型汽车厂商的合格供应商,需提前配备相关设备,报告期内汽车结构件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汽车行业客户新车型推出上市时间有所延迟,导致发行人相关订单增速不及预期,使得部分设备闲置时间较长;
(2)上述闲置机器设备均为大型压铸机,虽然对于不同规格的精密压铸结构件具有一定通用性,但相较于中小型压铸机,其开机能耗、调试时长、所需人工等均较高,因此在其他压铸机产能充足的情况下,出于成本因素考虑,较少用于发行人安防、光伏、消费电子等领域精密压铸结构件的生产,使得相关设备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主要系汽车行业特点及相关设备特性所致,与发行人经营战略规划和下游市场发展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3、暂时闲置的机器设备报告期内月度开工及使用情况、产能利用率情况
报告期内,存在暂时闲置情形的机器设备各期月度开工及使用情况、产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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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率情况如下:
名称 | 型号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开工 月度 | 产能 利用率 | 开工 月度 | 产能 利用率 | 开工 月度 | 产能 利用率 | 开工 月度 | 产能 利用率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IMPRESS- PLUSDCC1600 | 9 | 25.54% | 9 | 10.39% | 8 | 9.65% | - |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X-PRESS-900 | 9 | 31.63% | 10 | 28.65% | 10 | 16.90% | - |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IMPRESS- PLUSDCC2500 | 9 | 30.49% | 11 | 25.42% | 9 | 14.47% | - |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UB3050iV-JM | 9 | 45.74% | 10 | 25.74% | 9 | 10.25% | - |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UB3050iV-JM | 9 | 74.31% | 10 | 36.25% | 10 | 19.97% | - | - |
冷室压铸机 | Carat130compact | - | - | - | - | - | - | - | - |
冷室压铸机 | Carat350compact | - | - | - | - | - | - | - | - |
BUHLERAG 冷室压铸机 | Carat200compact | 2 | 4.56% | - | - | - | - | - | - |
UBE冷室压铸机 | UB1650iV-JM | - | - | - | - | - | - | - | - |
UBE冷室压铸机 | UB2500iV-JM | - | - | - | - | - | - | - | - |
注:设备产能利用率=设备实际工作时数/设备工作总能力(时数)×100%。
由上表可见,2018年度上述机器设备均处于暂时闲置状态;2019年度,5台冷室卧式压铸机开始用于汽车结构件等产品的生产,但产能利用率相对较低,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随着汽车结构件客户的增加,产能利用率整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21年9月末,尚有4台压铸机处于闲置状态,根据发行人汽车客户项目开发进度及产能规划,预计将于2022年度用于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产品的试样及生产。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闲置情形的机器设备部分已投入生产,产能利用率呈上升趋势;部分尚处于闲置状态的机器设备拟用于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产品的生产及开发,具有较明确的使用计划。
(二)闲置机器设备未发生减值迹象的依据及合理性
1、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存在下列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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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行人于报告期各期末对固定资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并进行减值测试。
2、发行人闲置机器设备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判断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判断情况如下:
(1)通过查询市场价格及向设备供应商进行询价,对比闲置机器设备对应型号的最新重置采购价格不存在大幅下跌且不可能逆转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盈利水平整体保持稳定,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毛利率水平不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对经营发展产生影响的重大不利因素;
(3)发行人配置的机器设备均为满足存量客户及新增客户的订单增长需求,具有较为明确的使用计划,不存在终止使用或计划处置情形;
(4)发行人在各期末对相关设备进行了盘点,确认设备所在地点、状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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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使用情况等,不存在设备陈旧过时或无法使用的情况;
(5)上述暂时闲置设备为行业通用的压铸机,设备的通用性较高,且二手市场活跃,变现价值较高。发行人根据向设备供应商询价的结果,对截至2021年9月30日报告期内曾存在闲置情形的机器设备进行了减值测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固定资产原值 | 账面价值 | 可收回金额 | 计提减值 准备金额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IMPRESS- PLUS DCC1600 | 1 | 414.53 | 260.29 | 283.19 |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X-PRESS系列900 | 1 | 288.46 | 181.13 | 203.54 |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IMPRESS- PLUS DCC2500 | 1 | 622.22 | 390.70 | 415.93 | - |
冷室卧式压铸机 | UB3050iV-JM | 2 | 1,949.82 | 1,255.20 | 1,327.43 | - |
冷室压铸机 | Carat130compact | 1 | 968.98 | 646.79 | 663.72 | - |
冷室压铸机 | Carat350compact | 1 | 1,812.88 | 1,210.10 | 1,415.93 | - |
BUHLERAG 冷室压铸机 | Carat200compact | 1 | 1,374.49 | 917.47 | 1,061.95 | - |
UBE冷室压铸机 | UB1650iV-JM | 1 | 785.00 | 523.99 | 575.22 | - |
UBE冷室压铸机 | UB2500iV-JM | 1 | 965.75 | 644.64 | 725.66 | - |
合计 | 10 | 9,182.13 | 6,030.31 | 6,672.57 | - |
注:
1、上表中,可收回金额为较低的二手设备供应商收购报价金额扣除增值税后计算得出;
2、型号为Carat130compact、UB3050iV-JM的冷室压铸机未取得二手设备供应商收购报价,可收回金额根据原供应商最新设备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计算得出。
综上,发行人相关机器设备不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制造费用中公共耗材具体内容,2020年职工薪酬金额下降、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制造费用中公共耗材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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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耗材泛指生产辅助用料,这些物料不是产品构成的主要材料,不能归集到对应产品的生产工单中,从而计入公共耗用,具体内容包括:1)应用在生产设备使用过程中耗费的试剂,如液压油、离型剂、切削液等;2)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共用工具器具,如刀具、夹治具等;3)生产中在产品在各工序之间转移耗费的周转材料,如美固笼、防滑铁板、防滑钢板、木板等;4)生产过程中耗用的五金配件、包装耗材、劳保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制造费用中公共耗材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辅助包装材料 | 317.97 | 19.86% | 560.58 | 21.03% | 458.37 | 19.96% | 410.53 | 18.86% |
工具器具 | 332.20 | 20.75% | 559.67 | 21.00% | 511.49 | 22.28% | 661.25 | 30.37% |
化学试剂 | 356.37 | 22.26% | 508.14 | 19.06% | 458.59 | 19.97% | 429.62 | 19.73% |
设备耗材 | 240.07 | 15.00% | 389.25 | 14.60% | 328.83 | 14.32% | 290.11 | 13.33% |
五金配件 | 186.77 | 11.67% | 261.77 | 9.82% | 189.26 | 8.24% | 168.49 | 7.74% |
周转材料 | 65.37 | 4.08% | 108.24 | 4.06% | 100.67 | 4.38% | 88.39 | 4.06% |
其他 | 102.23 | 6.39% | 277.91 | 10.43% | 248.71 | 10.83% | 128.72 | 5.91% |
合计 | 1,600.97 | 100.00% | 2,665.56 | 100.00% | 2,295.92 | 100.00% | 2,177.11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共耗材分别为2,177.11万元、2,295.92万元、2,665.56万元和1,600.97万元,整体保持增长,与发行人业务规模增长趋势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共耗材主要包括辅助包装材料、工具器具、化学试剂和设备耗材,前述项目合计占公共耗材的比例分别为82.29%、76.54%、75.69%和77.87%。其中,2018年度前述项目合计占比较高,主要原因为该年度发行人江苏、四川生产基地开始量产,当期新增产线配套的夹治具金额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共耗材构成整体保持稳定,与营业成本增长趋势相匹配。
(二)2020年制造费用职工薪酬金额下降、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制造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4,7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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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3,747.45万元。2020年度,发行人制造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同比下降
21.45%,而该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同比上升14.25%,制造费用职工薪酬金额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主要系人员结构及福利政策变化所致。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列入制造费用的人员数量、人员级别及平均薪酬情况如下:
人员级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人数(人) | 平均薪酬(万元) | 人数(人) | 平均薪酬(万元) | |
中层人员 | 28 | 31.23 | 34 | 34.94 |
基层人员 | 301 | 9.71 | 287 | 12.53 |
合计 | 329 | 11.53 | 321 | 14.89 |
注:
1、上表中各部门员工人数为各期该部门加权平均人数;
2、高层人员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人员为发行人经理以上级别员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其余人员为基层人员。
由上表可见,2020年度,发行人计入制造费用的人员中,中层人员较上年度减少6人,基层人员较上年度增加14人,因中层人员平均薪酬高于基层人员较多,上述人员结构变化使得该年度薪酬总额有所减少;
同时,2020年度,各级别人员平均薪酬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1)2020年度新增人员主要为归属于注塑事业部的质检等辅助人员,该部分新增人员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使得平均薪酬有所下降;2)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对于下游市场及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发行人调整工作时长安排,严格控制人员加班时间,并减少了部分人员福利(如入职奖励、介绍奖励、节日福利等),亦使得平均薪酬有所下降。
综上,2020年度发行人制造费用职工薪酬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系计入制造费用的人员结构及福利政策变化导致平均薪酬下降所致,与发行人产品结构和业务发展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
四、说明机器设备专用度低、单位机器设备产值高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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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惯例,发行人机器设备专用度低的具体表现;结合不同类型产品的产品特点、机器专用程度、机器设备在价值创造中所起作用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精密注塑件和型材冲压结构件的单位机器设备产值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同类型生产工艺单位机器设备产值与同类型生产工艺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进一步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一)发行人机器设备专用度低的具体原因及具体表现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整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发行人涉及的生产工艺更为广泛、机器设备专用程度较低所致,其原因及具体表现如下:
1、发行人主要产品具有一定同质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应用于光伏逆变器、安防摄像头、汽车三电系统、电子烟点烟装置等产品的金属及塑胶结构件产品,不同领域结构件产品在规格型号、工艺特点、材料构成、精密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在生产设备、主要工艺环节、生产环境要求等方面,相较于医疗、通信等特殊领域结构件产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例如,应用于医疗设备的结构件产品,对于生产环境的防尘除菌要求较高;应用于通信领域的结构件产品,因产品单位价值较小,对于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因此,不同产品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备具有一定独立性和专用性。发行人主要产品在生产方面的同质性使得发行人无需为单一领域的产品设置独立的生产线或配备独立的生产设备,发行人不同领域产品相同工序所需生产设备能够实现通用。
2、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与主要客户合作时间较长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59%、
81.32%、81.87%和80.36%,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合作时间均在6年以上。较为稳定的客户结构和合作关系使得发行人在主要生产工艺、生产组织、产品交付要求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能够较好满足主要客户的采购需求。因此,除四川生产基地目前主要为重庆海康威视生产相关产品外,发行人未针对单一客户配备专用的生产线或大型生产设备,发行人不同客户产品相同工序所需生产设备能够实现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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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部分产品的产销规模相对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始终秉持“全品类、多谱系、定制化”的业务发展方向,产品谱系从以精密压铸结构件为主逐步发展为以压铸、注塑以及型材冲压技术为基础的多材质、多成型方式的精密结构件供应体系。相较于以单一类型结构件为主要产品的同行业公司,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型材冲压结构件的起步较晚、产销规模相对较小,因此所投入相关生产设备的规格、单价及专用程度亦相对较低。
(二)发行人各类型产品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要类型产品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 项目 | 2021年1-9月/ 2021.9.30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精密压铸结构件 | 销售收入 | 57,050.82 | 54,265.01 | 61,949.12 | 47,099.77 |
机器设备原值 | 37,915.56 | 35,734.12 | 33,655.00 | 32,898.17 | |
单位机器设备产值 | 1.50 | 1.52 | 1.84 | 1.43 | |
精密注塑结构件 | 销售收入 | 38,995.96 | 52,652.57 | 44,799.10 | 23,324.73 |
机器设备原值 | 8,363.59 | 7,240.23 | 4,328.68 | 2,625.65 | |
单位机器设备产值 | 4.66 | 7.27 | 10.35 | 8.88 | |
型材冲压结构件 | 销售收入 | 26,307.19 | 38,187.25 | 25,469.78 | 19,406.42 |
机器设备原值 | 3,309.48 | 3,253.33 | 1,889.02 | 1,245.14 | |
单位机器设备产值 | 7.95 | 11.74 | 13.48 | 15.59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整体保持稳定。2020年度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和型材冲压结构件新增设备较多,产能尚未完全释放,使得该年度前述产品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有所下降。2021年1-9月,单价较高的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等领域结构件销售规模上升,使得精密压铸结构件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有所上升。
(三)同类型生产工艺单位机器设备产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1、精密压铸结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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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文灿股份和宜安科技的主要成型工艺为压铸,发行人精密压铸结构件与前述公司的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文灿股份 | 1.02 | 0.86 | 1.02 |
宜安科技 | 1.22 | 1.67 | 1.88 |
发行人 | 1.52 | 1.84 | 1.43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2021年1-9月机器设备原值数据,下同。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精密压铸结构件单位机器设备产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接近,不存在重大差异,2019年度、2020年度发行人单位机器设备产值略高主要系上述期间精密压铸结构件外购成品规模较大所致。
2、精密注塑结构件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天龙股份的主要成型工艺为注塑,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与前述公司的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天龙股份 | 2.71 | 2.75 | 2.86 |
发行人 | 7.27 | 10.35 | 8.88 |
由上表可见,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单位机器设备产值高于天龙股份较多,主要原因如下:
(1)产品结构差异
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的销售金额中包含电线组件,电线组件作为光伏结构件的配套产品,生产工艺相对简单,所使用的机器设备价值较低,涉及主要设备注塑机的工艺占比较小。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电线组件销售规模增速较快,使得精密注塑结构件单位机器设备产值较高。剔除电线组件销售金额和设备后,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单位机器设备产值分别为6.69、7.99和4.52。
天龙股份主要产品包括汽车类、电工电器类和消费电子类塑料件,其中汽车类塑料件平均单价与发行人塑胶结构件(不含电线组件)接近,而电工电器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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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电子类塑料件因规格较小,平均单价远低于汽车类塑料件。2018年至2020年,天龙股份电工电器类和消费电子类塑料件销售占比分别为18.44%、16.60%和16.37%,使得天龙股份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有所降低。
(2)主要设备规格差异
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与天龙股份的主要机器设备为注塑机,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注塑机账面原值为4,160.01万元,占精密注塑结构件机器设备账面原值的比例为58.22%;根据天龙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截至2016年6月末,天龙股份注塑机账面原值为11,990.17万元,占机器设备账面原值的比例为
54.49%。
天龙股份作为专业从事塑料零部件的注塑生产的企业,2020年度其塑料零件制造业务实现销售收入96,048.77万元,而精密注塑结构件作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类型之一,202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2,652.57万元,产销规模小于天龙股份同类产品较多。因此在主要设备投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购置的注塑机以160T-750T规格国产注塑机为主,而根据天龙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的注塑机为180T-1300T各种规格型号的进口注塑机,采购价格在80-280万元。截至2016年6月末,天龙股份拥有注塑机225台,平均账面原值为53.29万元,而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拥有注塑机165台,平均账面原值为25.21万元。上述主要设备规格及价值的差异使得发行人精密注塑结构件单位机器设备产值高于天龙股份较多。
3、型材冲压结构件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锐新科技的主要成型工艺为型材加工,瑞玛工业的主要成型工艺为冲压、冷镦等,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与前述公司的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锐新科技 | 1.42 | 1.81 | 2.31 |
瑞玛工业 | 2.69 | 3.84 | 4.16 |
发行人 | 11.00 | 13.48 | 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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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单位机器设备产值高于锐新科技和瑞玛工业较多,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成品外购比例较高
2017年之前,发行人未投入型材冲压相关产品的生产设备,对于型材冲压结构件均采取外购成品方式。发行人于2017年度新增投入型材冲压产品线,开始对于部分型材冲压产品进行自产。因生产线投入初期生产能力有限且生产工艺尚不成熟,发行人对于技术参数要求较高、采购规模较大的订单仍采取外购方式,使得成品外购比例较高。剔除外购成品的销售金额后,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单位机器设备产值分别为9.08、8.06和8.29。
(2)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工序及设备相对简单
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自产时间较晚,型材冲压结构件的生产主要通过采购型材冲压原材料或半成品,经过锯切、冲压、精密加工及表面处理等工序完成,主要设备为切割机、冲床、加工中心等,截至2020年末,型材冲压结构件生产设备账面原值为3,253.33万元,规模较小。
锐新科技的主要产品为型材类产品及深加工制品,生产工艺涵盖从型材挤压生产到精密深加工成品出厂的全部流程。根据锐新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截至2019年末,锐新科技主要机器设备包括切削及五金加工设备、挤压设备、生产搬运设备、焊接设备等,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8,446.67万元,设备类型及价值远大于发行人,使得单位机器设备产值较低。
瑞玛工业的主要产品为冲压/冷镦类产品和精密加工类产品,冲压/冷镦类产品工艺流程的主要制作工序包括冷镦或冲压成型,再对不同产品进行车加工或搓丝、攻丝等处理;精密加工类产品工艺流程的主要制作工序包括对零件进行工艺性分析、确定零件基准、坐标系以及定位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刀具后制定加工路线,在经过上述分析测算后进行编程,最后录入程序进行自动化加工。根据瑞玛工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截至2019年9月末,瑞玛工业主要机器设备包括冲床、螺丝机、数控车床等,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5,212.77万元,设备类型及价值远大于发行人,使得单位机器设备产值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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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型材冲压结构件设备通用性较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及销售的型材冲压结构件主要为发行人大型客户产品的配套产品,包括光伏逆变器散热器和散热片、显示器边框等,发行人未配置专用生产线。
锐新科技和瑞玛工业的主要产品应用于包括医疗、通信等特殊行业的不同领域:根据锐新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自主研发和改进了铝型材滚弯机、高精度角度锯床等生产设备,作为医疗设备关键结构件生产、自动仓库导轨等的专用设备;根据瑞玛工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通过自主改造的自动化生产设备,使得同一条生产线具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能力:异形铆钉全自动组装生产线能够适应多款通信类产品的生产。综上,锐新科技和瑞玛工业生产设备针对不同领域产品的专用性整体高于发行人,使得单位机器设备产值相对较低。
五、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核查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复核计算累计折旧金额,了解发行人的折旧政策和方法,复核计算折旧费用的计提金额,将计提折旧额与相关科目进行勾稽核对,并进行分析性复核;
2、查阅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检查转入固定资产时点是否正确,检查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是否正确,累计折旧计算是否准确;
3、获取并查阅江苏铭利达A车间固定资产明细表,了解是否存在设备闲置及闲置原因,结合实地监盘固定资产,核查设备状态以及使用情况等,是否存在设备陈旧过时或无法使用的情况;
4、了解发行人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分析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存在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
5、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制造费用-公共耗材明细台帐及其分月收发存数据,对发行人各期结转入库与收发存数据进行核对,对发行人耗材领用进行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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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配比测试,分析各期耗材变动情况;
6、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薪酬政策及其变化情况;了解、评价发行人与工资薪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是否有效运行进行测试;检查发行人薪酬计算过程以及薪酬发放原始记录、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公司组织架构图、员工考勤表、公司社保缴费人员名单等,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制造费用人工薪酬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7、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产品生产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产品及机器设备专用度低的具体原因;取得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测算发行人各主要类型产品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情况;
8、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官方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对比发行人同类型生产工艺单位机器设备产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分析差异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变动及折旧计提金额与发行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折旧摊销费用勾稽一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报告期内,除江苏铭利达部分压铸设备存在暂时闲置外,发行人资产不存在长期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发行人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共耗材构成情况及波动原因合理,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制造费用中薪酬变化与营业成本、人员数量及工资水平变动整体匹配,具有合理原因;职工薪酬、员工数量与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变化相匹配,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4、发行人单位机器设备产值整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发行人涉及的生产工艺更为广泛、机器设备专用程度较低所致;发行人精密注塑件和型材冲压结构件的单位机器设备产值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主要系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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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结构、设备规格及通用性、工艺流程等差异所致,具有合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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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毛利率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电线组件毛利率偏低,且2019年以后降幅较大。
(2)2020年,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因产品更新换代原因毛利率下降、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毛利率降幅较大。发行人目前已参与比亚迪等客户的新产品开发项目。
请发行人:
(1)结合电线组件单价、成本变化情况等进一步分析2019年后电线组件毛利率下降较多的原因,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风险。
(2)结合电子烟加热装置终端客户历史产品更新换代情况、不同代际产品销售量及发行人供应份额、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收入及订单周期、价格变化情况等分析报告期内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毛利率变化原因;结合电子烟加热装置终端客户新产品开发与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分析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未来是否存在收入或毛利率持续下滑风险,如有,请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3)结合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行业竞争环境、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年降及年降幅度等,进一步说明2020年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毛利率下降较多的原因;结合发行人参与汽车领域新能源汽车结构件项目开发情况、预计供应份额变化、在手订单情况、同行业公司产能及扩产计划等分析未来是否存在新能源汽车结构件收入及毛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如有,请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电线组件单价、成本变化情况等进一步分析2019年后电线组件毛利率下降较多的原因,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风险。
(一)2019年后电线组件毛利率下降较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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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电线组件的毛利率分别为17.54%、13.65%、13.12%和
12.76%,2019年度下降3.90个百分点,降幅相对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电线组件的平均单位价格与单位成本变动及对毛利率的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毛利率 | 12.76% | 13.12% | 13.65% | 17.54%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0.36 | -0.53 | -3.90 | - |
单位产品价格(元/套) | 9.00 | 9.71 | 8.96 | 9.03 |
对毛利率变动百分点的影响 | -6.34 | 7.32 | -0.75 | - |
单位产品成本(元/套) | 7.86 | 8.44 | 7.73 | 7.45 |
对毛利率变动百分点的影响 | 5.98 | -7.85 | -3.15 | - |
注:
1、单位产品价格对毛利率变动百分点的影响=本期毛利率-(上期单位价格-本期单位成本)/上期单位价格;
2、单位产品成本对毛利率变动百分点的影响=(上期单位价格-本期单位成本)/上期单位价格-上期毛利率,下同。
由上表可见,2019年度,发行人电线组件平均单位产品成本上升0.28元,而平均单位价格下降0.07元,使得该年度电线组件毛利率降幅相对较大,主要系发行人针对客户电线组件产品的定价模式所致:相较于其他结构件产品,电线组件生产工艺相对简单,不包含开模、打样、成型、表面处理等相关工序,因此毛利率水平相对较低,且客户对于产品的定价受其采购规模的影响程度较大。在订单规模较大时,客户通常会与发行人协商降低采购价格,而发行人出于综合定价原则及提升自身供应份额的考虑,通常也会在预计订单规模较大时接受相对较低的价格。
2019年度,发行人电线组件销售数量同比增长88.16%,且以单位成本较高的新品长线材组件为主。发行人在与客户就电线组件产品协商定价时,考虑到:
1)电线组件的采购规模同比增幅较大,且预计未来客户采购需求仍将保持较快增长;2)该年度电线组件主要原材料电缆市场价格整体稳定且呈下降趋势,因此该年度新品电线组件的定价整体较低,使得该年度电线组件毛利率同比降幅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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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电线组件未来毛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发行人电线组件产品最终客户与发行人合作关系稳定。发行人作为其战略合作供应商,在各类产品的协商定价过程中能够获得较为合理的毛利率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线组件产品占终端客户同类产品的供应份额整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受产品规格变化影响,发行人电线组件平均单位价格和平均单位成本同步变动,对于毛利率的影响程度接近,使得电线组件毛利率整体保持稳定。同时,发行人与终端客户约定有价格调整机制,当原材料市场价格或结算汇率波动时,发行人可与终端客户重新协商调整销售单价或补差价。
综上,发行人与电线组件终端客户合作关系稳定,目前占终端客户同类产品的供应份额较高且保持稳定,且发行人与终端客户约定有价格调整机制。因此,未来发行人电线组件毛利率不存在进一步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结合电子烟加热装置终端客户历史产品更新换代情况、不同代际产品销售量及发行人供应份额、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收入及订单周期、价格变化情况等分析报告期内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毛利率变化原因;结合电子烟加热装置终端客户新产品开发与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分析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未来是否存在收入或毛利率持续下滑风险,如有,请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一)报告期内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毛利率变化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毛利率分别为55.47%、46.17%、
43.87%和37.39%,报告期内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系终端产品更新换代及产品规格变化导致价格下降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平均单位价格与单位成本变动及对毛利率的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毛利率 | 37.39% | 43.87% | 46.17% | 55.47%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6.48 | -2.30 | -9.30 | - |
单位产品价格(元/件) | 21.57 | 27.11 | 31.50 | 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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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毛利率变动百分点的影响 | -12.81 | -7.84 | -5.91 | - |
单位产品成本(元/件) | 13.50 | 15.21 | 16.95 | 15.75 |
对毛利率变动百分点的影响 | 6.33 | 5.54 | -3.39 | - |
由上表可见,2018年度至2020年度,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平均单位成本整体保持稳定,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平均单价下降所致。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应用于IQOS电子烟产品,发行人主要销售的产品为IQOS 2.4和IQOS 3.0两款产品的加热装置结构件。因消费电子类产品具有迭代周期较短的特点,在新产品发布前期至发布初期,客户对于新产品的备货需求较为旺盛,新产品售价也相对较高;而对于旧款产品的备货需求将随着新产品的推出而逐渐减少,配件采购价格亦随着终端产品的降价而呈下降趋势。2021年1-9月,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主要应用于新款IQOS电子烟产品,因产品规格变化,单位价格与单位成本均有所下降,同时受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单位产品成本的降幅小于单位产品价格,使得毛利率有所下降。
1、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与终端客户产品更新换代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用于不同代际终端产品的销售情况如下:
时间 | IQOS主要产品系列发布情况 | 发行人相关结构件及模具 | |
销售金额 (万元) | 销售数量 (万件) | ||
2014-2016年度 | IQOS 1.0、IQOS 2.0发布 | - | - |
2017年度 | IQOS 2.4Plus发布 | 42.10 | 0.00 |
2018年度 | IQOS 3.0、IQOS 3.0Multi发布 | 3,819.92 | 94.42 |
2019年度 | IQOS 3.0DUO发布 | 13,439.74 | 421.62 |
2020年度 | 无 | 11,140.36 | 405.93 |
2021年1-9月 | IQOS ILUMA、IQOS ILUMA PRIME发布 | 15,615.31 | 723.37 |
注:
1、2017年度发行人销售的用于IQOS 2.4Plus的产品主要为模具及少量手板件等;
2、IQOS 3.0、IQOS 3.0Multi、IQOS 3.0DUO三款终端产品对应发行人生产的加热装置结构件相同。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主要应用于终端客户2018年、2019年和2021年发布的产品系列,发行人产品销售数量与终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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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布时间及销售周期相匹配。
2、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价格变动与终端客户产品收入变动的匹配情况根据PMI披露的年度报告,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IQOS相关装置销售收入分别约为9亿美元、7亿美元和5亿美元,因新增用户比率下降、产品更换周期延长、各区域销售变化等原因,整体呈下降趋势。
PMI未披露报告期内IQOS售价变动情况,根据相关新闻报导,IQOS产品第一大市场日本自2021年1月25日开始下调IQOS相关套件的建议零售价格,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日元
产品系列 | 原建议零售价格 | 新建议零售价格 | 降价比例 |
IQOS 3.0DUO套件 | 9,980 | 6,980 | -30.06% |
IQOS 3.0DUO支架 | 4,480 | 2,980 | -33.48% |
IQOS 3.0Multi套件 | 6,980 | 4,980 | -28.65% |
IQOS 3.0套件 | 8,980 | 5,980 | -33.41% |
IQOS 3.0支架 | 2,980 | 1,980 | -33.56% |
IQOS 2.4Plus套件 | 4,980 | 2,980 | -40.16% |
IQOS 2.4Plus支架 | 1,980 | 1,980 | - |
数据来源:腾讯新闻网(xw.qq.com)、蓝洞网(bluehole.com)、PMIJP。
综上,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价格变动趋势与终端客户产品收入及价格的变动趋势相匹配,符合消费电子类产品特点,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新产品开发与在手订单情况
根据新闻报导,PMI计划于2021年下半年发布新系列产品IQOS ILUMA,随着新系列产品的发布,发行人相关结构件及模具销售金额及利润水平预计将有所增长。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在手订单金额及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9.30/ 2021年1-9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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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在手订单金额 | 3,746.27 | 811.23 |
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销售收入 | 15,615.31 | 11,140.36 |
由上表可见,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在手订单金额较2020年末增长361.80%,2021年1-9月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销售收入为15,615.31万元,已达2020年度的140.17%。PMI相关产品订单周期通常为1个月左右,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新产品在手订单及销售情况良好。根据PMI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IQOS产品系列销售规模及市场占有率增速明显,2020年度全球用户人数达1,760万人,用户增速在7%左右;其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全球市场占有率约为3%,在日本市场占有率超过20%,在韩国、意大利、波兰、俄罗斯等国家市场占有率也超过5%;美国作为电子烟消费主要市场,目前IQOS产品市场渗透率仍较低,随着IQOS电子烟于2019年获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烟草产品上市前申请许可,于2020年通过美国(FDA)“风险改进烟草产品”认证,其美国市场份额预计将有较大的提升。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新产品在手订单及销售情况良好,终端客户及终端产品的市场份额及销售规模较大,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未来收入或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较小。
三、结合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行业竞争环境、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年降及年降幅度等,进一步说明2020年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毛利率下降较多的原因;结合发行人参与汽车领域新能源汽车结构件项目开发情况、预计供应份额变化、在手订单情况、同行业公司产能及扩产计划等分析未来是否存在新能源汽车结构件收入及毛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如有,请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一)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毛利率下降较多的原因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压铸类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的毛利率分别为28.36%和15.09%,2020年度同比下降13.27个百分点,降幅较大。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毛利率下降较多的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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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1、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行业竞争环境
(1)汽车结构件行业竞争较为激烈
汽车行业是精密结构件应用最广泛的领域之一,应用于汽车的精密结构件既有大批量生产的大型标准件产品,也有多规格小批量的中小件产品。因此,精密结构件覆盖汽车产业链的范围更为广泛,供应商既包括直接面对整车厂的一级供应商,也包括为一级供应商配套的二级、三级供应商,行业参与者众多。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8年度我国规模以上汽车零部件企业超过1.3万家,行业格局较为分散。同时,部分整车厂出于品质控制、成本控制等因素的考虑,也会进行精密结构件的生产。以发行人汽车领域主要客户比亚迪为例,其下属有多个事业部,部分事业部也从事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全球和国内汽车产销量增速均有所下滑,受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影响,汽车行业整体面临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
(2)新能源汽车结构件领域竞争程度不断提升
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指电池结构件、电控装置结构件和电机装置结构件,是新能源汽车核心系统。发行人虽然进入汽车结构件领域较晚,但在进入行业初期便将产品主要定位于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并为欣锐科技、蓝海华腾等新能源汽车行业客户配套相关产品,提前进行技术预研与技术储备,属于国内较早布局新能源汽车核心结构件的供应商之一。因此在报告期初期,发行人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产品面临的竞争环境相对宽松,议价能力及相关产品的毛利率均处于较高水平。
报告期内,国内新能源汽车行业经历了从补贴驱动至市场驱动的转变,行业进入稳定增长的新阶段。在市场驱动下,传统汽车品牌新能源汽车投放加速,同时国产特斯拉以及蔚来、理想、小鹏等造车新势力加入市场竞争,使得新能源汽车结构件领域竞争程度不断提升。2018年度至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中,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汽车制造业”的以精密结构件产品为主的上市公司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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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旭升股份 | 汽车类 | 32.75% | 33.21% | 41.59% |
爱柯迪 | 汽车类 | 28.83% | 32.35% | 33.43% |
广东鸿图 | 汽车压铸件 | 21.75% | 24.64% | 23.82% |
派生科技 | 铝合金压铸件 | 16.78% | 20.90% | 21.43% |
注:上表中各上市公司毛利率数据来源于其披露的定期报告;派生科技未披露2020年度铝合金压铸件毛利率,上表中相应数据为其该年度“制造业”整体毛利率。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提升,均整体呈下降趋势。发行人进入汽车结构件行业较晚,客户结构相对单一,受到主要客户比亚迪结构件产品毛利率下降影响,发行人压铸类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的毛利率降幅较大,符合整体行业竞争情况。
2、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产品价格年降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产品的主要客户为比亚迪,发行人与比亚迪虽然未明确约定年降条款,但受到产品定价模式和行业惯例影响,相同产品各年度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向比亚迪销售的模具产品采取分摊模式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比亚迪销售的模具产品均采取分摊模式确认收入,即模具成本按照使用次数分摊计入相应产品成本,而模具对应的产品价格中包含模具费,发行人不再单独确认模具收入。因此,发行人在与比亚迪进行产品定价时,会约定一个较高的模具分摊阶段售价和一个较低的模具分摊结束售价,在一款产品模具分摊结束后,其销售价格会根据协议约定相应下调。
(2)汽车行业普遍存在价格“年降”惯例
根据汽车零部件行业一般定价规则,如一款车型的销售情况良好,生命周期较长,则整车厂商对于该车型相关零部件的采购需求会在较长期间内保持稳定;对于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稳定的采购订单及逐渐成熟的生产工艺会产生一定规模效应。因此,对于采购规模较大的汽车零部件,整车厂通常会与供应商约定价格“年降”条款或定期协商下调产品价格。因此,发行人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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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价格亦存在“年降”情形。
除上述因素外,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发行人为保持产品供应份额,对于多数结构件产品进行了降价,主要产品年度降价幅度在15%左右。2020年度,发行人参与主要客户比亚迪新项目开发的产品均尚未量产,2020年度销售金额全部来自于原有项目相关产品,受到竞争环境及定价模式等因素影响,客户采购需求及产品价格均有所下降,该年度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毛利率下降较多与行业惯例相符,具有合理原因。
(二)发行人新能源汽车结构件收入及毛利率未来变动趋势分析
1、发行人参与新能源汽车结构件项目开发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参与比亚迪、北汽新能源、欣旺达、广汽集团等汽车行业客户的项目开发,发行人汽车领域客户项目开发进度良好,随着比亚迪、宁德时代、北汽新能源等主要客户相关产品量产交付,发行人汽车结构件销售规模及毛利率水平预计将有所提升。
2、发行人占主要客户预计供应份额变化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主要新能源汽车客户中,比亚迪、宁德时代和北汽新能源部分项目达到量产交付阶段,发行人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在手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在手订单金额 |
比亚迪 | 三电系统结构件 | 5,120.88 |
宁德时代 | 电池结构件 | 1,604.42 |
北汽新能源 | 车身轻量化结构件 | 884.44 |
其他新能源汽车客户 | 三电系统结构件等 | 3,655.75 |
合计 | 11,265.49 |
截至目前,发行人达到量产阶段的新能源汽车客户项目相对较少,发行人占主要客户供应份额相对较低,随着相关项目逐步量产交付,预计发行人供应份额将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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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行业公司产能及扩产计划情况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产能及扩产计划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 | 产能情况 | 扩产计划 |
文灿股份 | 传统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动机系统、变速箱系统、底盘系统、制动系统、车身结构领域及其他汽车零部件等。 | 2020年度汽车件生产量为5,607.68万件。 | 截至2020年末,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尚未实施完成,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机壳体、底盘及车身结构件智能制造项目,新建压铸机13台,机加工生产线25条。 |
锐新科技 | 电力电子设备散热器、汽车轻量化部件、自动化设备与医疗设备精密部件。 | 2020年度金属制品生产量为11,538.51吨。 | 未披露进行中的具体扩产计划。 |
瑞玛工业 | 谐振器、低通、盖板等移动通信零部件,安全气袋支架、多媒体支架、电磁阀、油封骨架、螺栓、铆钉等汽车类零部件,开关组件、压铆螺母、压铆螺钉、螺母柱等电力电气零部件。 | 2020年度汽车零部件生产量41,134.23万件。 | 截至2020年末,2020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尚未投产,项目预计形成年产通信类精密金属部件9,200万件、汽车类精密金属部件14,800万件的生产能力。 |
宜安科技 |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液态金属产品、笔记本电脑等消费电子结构件、高端LED幕墙及工业配件、精密模具等。
2020年度轻合金精密压铸件产量59,206,954件。 | 截至2020年末,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部分尚未实施完成,其中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手机、相机等配件10,665万件的生产能力。 | ||
天龙股份 | 电子控制类零部件、汽车精密塑料功能件/结构件等汽车零部件及模具;括断路器结构件、面板及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外壳等电工电器零部件及模具。 | 2020年度汽车精密塑料功能结构件产量12,346.63万只。 | 未披露进行中的具体扩产计划。 |
由上表可见,根据公开披露资料,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部分具有产能扩张计划,因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包括汽车、移动通信、消费电子、电力电气等行业,以汽车结构件为主要产品的文灿股份和天龙股份的产品应用领域亦包括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因此,同行业可比公司无法完全体现新能源汽车结构件领域行业竞争情况。除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外,A股上市公司中,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汽车制造业”的以精密结构件产品为主的上市公司的产能及扩产计划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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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 | 产能情况 | 扩产计划 |
旭升股份 | 新能源汽车变速系统、传动系统、电池系统、悬挂系统等核心系统的精密机械加工零部件。 | 2020年度汽车类产品生产量为1,938.61万件。 | 截至2020年末,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尚未实施完成,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精密铸锻件项目(二期)项目的建设,拟新增年产685万件新能源汽车精密铸锻件产品的产能规模。 |
爱柯迪 | 汽车雨刮系统、汽车传动系统、汽车转向系统、汽车发动机系统、汽车制动系统及其他系统,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等铝合金精密压铸件。 | 2020年度汽车类产品生产量为14,573.64万件。 | 截至2020年末,汽车轻量化铝合金精密压铸件项目尚未实施完成,项目购置压铸机、工业机器人、加工中心等生产设备300余台/套。 |
广东鸿图 | 汽车发动机、变速箱配件的缸盖罩、油底壳、变速器壳体、离合器壳体、齿轮室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和车身结构件的电池箱壳体、减震塔、副车架、汽车内外装饰件等。 | 2020年度新能源及其他结构件等铝合金压铸件生产量为24,968.05吨。 | 截至2020年末,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实施完成,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年产500万套汽车饰件项目。 |
派生科技 | 中高档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及底盘等制造的铝合金精密压铸件及其总成。 | 2020年度汽车零部件压铸件生产量为24,107.20吨。 | 未披露进行中的具体扩产计划。 |
由上表可见,面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文灿股份、旭升股份、爱柯迪等以汽车结构件为主要产品的可比公司均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领域,针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实施相应的扩产计划,行业竞争环境日趋激烈。另一方面,新能源汽车结构件整体产能过剩的风险较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下游行业市场容量较大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2020年中国汽车市场总销量为2,531.1万辆。根据汽车工程协会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目前中国乘用车平均用铝量为190千克/辆左右。根据2020年度铝锭ADC12的平均市场价格12.87元/千克测算,2020年度中国汽车市场铝零部件材料成本规模在600亿元左右。
2020年度,发行人前述可比公司中,主要产品为汽车金属结构件的公司为文灿股份、旭升股份、爱柯迪、广东鸿图和派生科技,其汽车结构件材料成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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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国内销售成本 | 直接材料占比 | 材料成本 |
文灿股份 | 100,208.90 | 51.48% | 51,587.54 |
旭升股份 | 45,227.33 | 53.39% | 24,146.87 |
爱柯迪 | 56,680.21 | 45.02% | 25,517.43 |
广东鸿图 | 362,843.52 | 65.16% | 236,428.84 |
派生科技 | 50,899.44 | 53.70% | 27,333.00 |
合计 | - | - | 365,013.68 |
注:
1、国内销售成本系各公司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国内市场营业成本;
2、直接材料占比系各公司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直接材料占总成本比例,其中广东鸿图2020年度报告未披露直接材料占比,故选择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直接材料占比;
3、材料成本根据国内销售成本×直接材料占比测算得出。
根据上表测算结果,2020年度以汽车金属结构件为主要产品的可比上市公司产销规模占国内市场总规模的比例在6%左右,占比较低。同时,根据汽车工程协会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预计到2030年,我国单车用铝量将超过350kg。根据IEA数据,2018年中国及美国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分别约为4.5%及2.5%,未来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长期来看,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燃油车是大势所趋。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目标为15%-20%,2050年传统燃油车有望退出市场。因此,目前发行人及可比公司的现有产能及预计扩产规模相较于下游市场容量及预计增量尚有较大差距。
(2)市场集中度较低
汽车轻量化结构件具有品类规格多样、供应链层级较多、就近配套需求较强等特点,使得全球汽车高压铸铝零部件行业格局仍较为分散。根据中信证券研究所近期发布的研究报告,2019年度全球高压铸铝龙头Nemak和Georg Fisher的市场占有率均不足10%。同时,对于不同的汽车结构件供应商,其客户结构也存在差异,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文灿股份、旭升股份、爱柯迪汽车结构件领域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要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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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灿股份 | 大众、威伯科、特斯拉、格特拉克、采埃孚天合 |
旭升股份 | 特斯拉、采埃孚、北极星、上海奉贤赛科利汽车模具技术应用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爱柯迪 | 法雷奥集团、博世公司、麦格纳国际有限公司、大陆汽车公司、翰昂系统株式会社 |
发行人 | 比亚迪、Grammer、宁德时代、北汽新能源 |
注:文灿股份主要客户为其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旭升股份、爱柯迪主要客户为其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前五大客户。
由上表可见,因汽车行业集中度较低以及存在多级供应体系等特点,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亦较低,不同公司的客户构成亦存在差异,供应商均根据各自客户的产品开发需求、订单情况以及市场开拓计划进行产能布局,供应商盲目扩张导致整体产能过剩的风险较小。因此,发行人及可比公司新能源汽车结构件产能配置及扩产计划符合下游行业市场的规模及发展趋势,具有合理性。
综上,结合国家有关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下游市场需求和行业内产能供给情况,新能源汽车结构件整体产能过剩导致毛利率水平进一步大幅下滑的风险较低。但如果发行人无法进一步拓展客户或相关业务,则存在汽车结构件收入下降的风险;如果进一步导致市场竞争加剧、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或行业竞争力下降,则存在汽车结构件收入或毛利率水平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中补充进行风险提示如下:
“(九)汽车结构件产品收入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在汽车领域,公司主要配套生产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及车身轻量化结构件。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下游行业增长空间较大。随着下游市场的增长,竞争者不断增加,使得新能源汽车领域及上游结构件领域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结构件产品收入分别为10,211.39万元、10,300.15万元、9,921.01万元和9,389.27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5.28%、23.21%、
19.56%和23.41%。如果公司未来无法进一步拓展客户或相关业务,则存在汽车结构件收入下降的风险;如果市场竞争持续加剧、公司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或行业竞争力下降,则存在汽车结构件毛利率水平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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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核查发行人电线组件的销售明细、成本明细,复核计算其年度销售均价、平均成本,并分析其变动及对毛利率的影响;核查电线组件终端客户的公开信息、行业研究报告等公开资料分析下游行业竞争环境,分析产品毛利率水平合理性;
2、查询PMI披露的公开信息、券商研究报告、各类网站及新闻报导,了解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的应用情况,了解终端产品更新换代情况、新产品发布情况、价格变动情况等;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明细、在手订单明细,分析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产品收入及毛利率变动趋势;
3、查询汽车行业主要客户的官网、披露的公开信息、券商研究报告、各类网站及新闻报导,了解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环境;查阅发行人汽车结构件项目开发情况、开发进度、预计订单规模及供应份额,分析相关产品收入变动情况;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了解同行业公司产能及扩产计划,分析新能源汽车结构件收入及毛利率变动趋势。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电线组件终端客户合作关系稳定,目前占终端客户同类产品的供应份额稳定,且发行人与终端客户约定有价格调整机制,未来发行人电线组件毛利率进一步大幅下滑的风险较小;
2、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新产品在手订单及销售情况良好,终端客户及终端产品的市场份额及销售规模较大,发行人电子烟加热装置结构件未来收入或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较小;
3、在汽车领域,发行人相关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行业成长空间较大,行业竞争亦日趋激烈,如果发行人无法进一步拓展客户或相关业务,导致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或行业竞争力下降,则存在汽车结构件收入或毛利率水平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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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其他事项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废料销售收入为305.67万元、463.11万元和
626.46万元,占发行人收入比例较小。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为2.30%、2.22%和0.91%,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快速增长,发行人所需销售推广人员数量、日常销售推广费用等支出均保持相对稳定。2020年,发行人适用收入新准则,将原计入销售费用中的运输费用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核算。
(3)2020年,发行人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较2019年下降、管理人员数量较2019年上升,2020年管理费用中平均职工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工资较多。
(4)2020年,发行人转让南京铭利达股权,获得投资收益3,176.16万元,转让定价依据系参考南京铭利达的评估净资产价值及南京铭利达对发行人的评估负债价值确定。
(5)2020年12月16日,江苏铭利达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签署了《专利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种利用铝合金板制备装置制备车身用铝合金板的方法”发明专利转让给江苏铭利达,该项技术并非发行人核心技术。公开信息显示,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缴资本为0万元。
请发行人:
(1)结合各类产品生产特点、废料产生及销售情况等,说明废料收入占比很小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产量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一致,发行人废料收入确认是否完整。
(2)结合2020年同行业可比公司运输费用核算科目,进一步说明在相同核算运输费用口径下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结合下游客户集中度、销售策略、新客户拓展情况等分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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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不同职级人员数量、平均薪酬及变化,进一步说明2020年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下降及平均职工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工资较多的原因,2020年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水平与发行人薪酬政策、激励机制、业绩增长情况等是否匹配。
(4)结合南京铭利达评估基准日净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增值率等情况,进一步说明转让南京铭利达股权价格公允性;说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情况。
(5)说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持有与汽车制造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合理性,是否与其自身业务相匹配;结合其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说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潜在关联方或由发行人员工设立或实际控制,结合该项专利的实际使用及相关收入情况,说明受让该项专利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受让价格的公允性。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5)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各类产品生产特点、废料产生及销售情况等,说明废料收入占比很小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产量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一致,发行人废料收入确认是否完整。
(一)结合各类产品生产特点、废料产生及销售情况等,说明废料收入占比很小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废料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渣、铝屑、铝型材料头、塑胶料头等生产废料,以及因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更新等原因产生的报废品。报告期内,不同产品线产生的废料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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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塑胶废料 | 40.39 | 39.86 | 29.13 | 14.45 |
型材冲压废料 | 325.99 | 434.01 | 317.21 | 211.08 |
压铸废料 | 234.21 | 151.14 | 115.64 | 79.50 |
其他废料 | 4.58 | 1.45 | 1.13 | 0.64 |
废料收入总计 | 605.17 | 626.46 | 463.11 | 305.67 |
营业收入 | 124,628.16 | 151,649.35 | 136,093.30 | 94,212.20 |
废料收入占比 | 0.49% | 0.41% | 0.34% | 0.32% |
注:其他废料主要为废纸皮、废胶桶等包装物废料。
报告期内,公司产生的废料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主要原因在于:1)公司生产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采用热流道模具,原材料利用程度较高,产生料头较少;2)公司压铸结构件部分不良品存在重熔的情形。经查阅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相关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废料销售收入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以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文灿股份 | 1,155.93 | 0.44% | 929.46 | 0.60% | 942.03 | 0.58% |
锐新科技 | 929.09 | 2.52% | 1,426.73 | 4.27% | 3,154.04 | 8.71% |
瑞玛工业 | 410.60 | 0.70% | 405.90 | 0.67% | 260.58 | 0.44% |
宜安科技 | 453.90 | 0.48% | 585.12 | 0.57% | 338.45 | 0.34% |
天龙股份 | 1,282.12 | 1.32% | 1,191.37 | 1.30% | 1,537.02 | 1.66% |
平均值 | 846.33 | 1.09% | 907.72 | 1.48% | 1,246.42 | 2.35% |
发行人 | 801.85 | 0.53% | 745.75 | 0.55% | 354.41 | 0.38%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2021年1-9月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占比与文灿股份、瑞玛工业以及宜安科技较为接近,低于天龙股份与锐新科技,具体原因如下:1)天龙股份其他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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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占比包括租金和材料销售收入,根据天龙股份2020年度报告,天龙股份2020年度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租金后为723.20万元,占营业收入0.74%,与发行人接近;2)锐新科技包含挤压工序,据锐新科技招股说明书锐新科技挤压成材率不超过75%,而公司型材加工直接对外采购铝挤压材,因此废品率远低于锐新科技。综上,发行人废料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废料收入金额较小符合发行人生产特点,具有合理性。
(二)发行人废料收入与产量是否匹配,发行人废料收入确认是否完整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业务类型废料与产量的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压铸 | 压铸废料销售吨(吨) | 342.76 | 335.66 | 264.53 | 148.55 |
生产投入原材料重量(吨) | 7,404.66 | 6,768.10 | 8,612.80 | 7,123.90 | |
精密压铸结构件产量(万件) | 3,340.48 | 2,624.70 | 3,071.52 | 3,209.70 | |
单位投料废品率 | 4.63% | 4.96% | 3.07% | 2.09% | |
废料重量/产量 | 0.1026 | 0.1279 | 0.0861 | 0.0463 | |
型材冲压 | 型材冲压废料销售吨(吨) | 290.09 | 407.94 | 254.49 | 188.35 |
生产投入原材料重量(吨) | 6,851.02 | 9,380.40 | 5,933.00 | 4,225.20 | |
型材冲压结构件产量(万件) | 3,196.32 | 3,332.78 | 1,987.28 | 1,721.24 | |
单位投料废品率 | 4.23% | 4.35% | 4.29% | 4.46% | |
废料重量/产量 | 0.0908 | 0.1224 | 0.1281 | 0.1094 | |
注塑 | 塑胶废料销售吨(吨) | 73.57 | 81.94 | 71.63 | 34.29 |
生产投入原材料重量(吨) | 5,477.24 | 6,071.44 | 5,823.20 | 3,278.70 | |
精密注塑结构件产量(万件) | 12,551.04 | 15,097.16 | 15,795.04 | 8,920.05 | |
单位投料废品率 | 1.34% | 1.35% | 1.23% | 1.05% | |
废料重量/产量 | 0.0058 | 0.0054 | 0.0045 | 0.0038 |
注:单位投料废品率=废料重量/投入原材料重量。
报告期内,公司精密注塑结构件及型材冲压结构件单位投料废品率(即废料重量与投入原材料重量比例)基本保持稳定。报告期内,公司精密压铸结构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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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单位投料废品率整体呈上涨趋势,主要原因为:1)公司2019年及2020年电子烟加热装置出货量有所增加,由于相关产品面向终端个人消费者属性,公司下游客户对产品尺寸精度、表面处理、稳定性等方面要求更高,导致生产过程中不良率较其他产品更高,因此对应单位投料产生废品重量有所增加;2)2019年下半年以来,公司主要客户海康威视等推动自动化组装生产流程,对公司安防外壳等产品精密程度及一致性要求更高,为满足客户要求,公司改进生产工艺,将原人工抛光打磨步骤改为增加产品壁厚后进行CNC打磨,以保证产品符合客户要求,在此工艺改进情形下铝屑废料相应增加。报告期内,公司单位产量对应的废料与单位投料产生的废料重量变动趋势基本相同。
综上,公司废料重量、收入与相应产品原材料投入、产量相匹配。此外,公司在报告期内建立了废料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针对废料生产和销售流程建立和完善了如《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废料处置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对废料的收集、管理、处置等流程进行了规范管理,并定期对废料处置及销售情况进行复核监督,确保废料收入确认的规范及完整。
二、结合2020年同行业可比公司运输费用核算科目,进一步说明在相同核算运输费用口径下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结合下游客户集中度、销售策略、新客户拓展情况等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相同核算运输费用口径下发行人2020年度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2020年度,发行人及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因适用收入新准则,将销售费用中的物流运输费改为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销售费用率 (不含运输费用) | 运输费用率 | 销售费用率 (含运输费用) |
文灿股份 | 1.21% | 0.85% | 2.06% |
锐新科技 | 0.77% | 0.85% | 1.62% |
瑞玛工业 | 2.3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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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 | 3.89% | 1.46% | 5.35% |
天龙股份 | 1.85% | 2.31% | 4.16% |
平均值 | 2.02% | 1.37% | 3.30% |
发行人 | 0.91% | 0.94% | 1.86% |
注:
1、2020年度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文灿股份、瑞玛工业和宜安科技因执行收入新准则,将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的物流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核算;锐新科技和天龙股份仍将物流运输费计入销售费用核算;
2、瑞玛工业未披露2020年度计入营业成本核算的物流运输费金额;文灿股份2020年度运输费2,210.89万元,其中因执行新准则计入营业成本核算金额为1,472.11万元。
由上表可见,在相同核算运输费用口径下,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合理范围内,但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二)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1、运输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运输费用率情况如下:
项目 | 产品主要应用领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文灿股份 | 汽车 | 0.85% | 1.82% | 1.97% |
锐新科技 | 电力电子、医疗器械、汽车 | 0.85% | 1.01% | 1.06% |
瑞玛工业 | 移动通信、汽车 | - | 0.83% | 0.95% |
宜安科技 | 消费电子、电动工具、工业配件、汽车 | 1.46% | 1.41% | 1.20% |
天龙股份 | 汽车、电工电气、消费电子 | 2.31% | 2.15% | 2.18% |
平均值 | - | 1.37% | 1.44% | 1.47% |
发行人 | 光伏、安防、汽车、消费电子 | 0.94% | 0.97% | 1.21% |
注:2020年度,瑞玛工业未披露运输费用金额;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2021年1-9月运输费用金额。
由上表可见,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运输费用率整体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运输费用率合理范围内,但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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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产品类型存在差异
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为光伏、安防、汽车和消费电子等,因发行人进入汽车领域较晚,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结构件产品的销售占比较低,而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文灿股份和天龙股份产品以汽车结构件为主。因汽车结构件具有单位价值较高或体积重量较大的特点,运输成本整体高于光伏、安防及消费电子相关产品配件,使得文灿股份和天龙股份的运输费用率整体较高。剔除上述两家公司后,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运输费用率平均值为1.07%、
1.08%和1.15%,与发行人各期运输费用率接近,不存在重大差异。
(2)发行人境外销售比例较高
根据行业惯例,结构件产品境内销售的运输费用主要由供应商承担,而对于FOB、CIF等模式下境外销售,主要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4.02%、40.45%和46.88%,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33.47%、32.61%和33.01%,发行人境外销售占比整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中,采取DAP等模式由发行人承担主要运费的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24.16%、36.25%、33.41%和31.75%,境外销售由客户承担主要运费的产品占比较高,使得整体运输费用率较低。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运输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系产品种类差异及境外销售比例较高所致,具有合理性。
2、销售费用率(不含运输费用)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度,剔除销售费用中的运输费用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系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和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所致。2020年度,发行人销售费用(不含运输费用)和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和业务招待费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 | 销售费用/营业收入 | 职工薪酬/营业收入 | 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 |
文灿股份 | 1.21% | 0.34% | 0.02% |
锐新科技 | 0.77% | 0.47% | - |
瑞玛工业 | 2.36% | 1.56%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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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 | 3.89% | 1.25% | 1.66% |
天龙股份 | 1.85% | 1.02% | 0.16% |
平均值 | 2.02% | 0.93% | 0.53% |
发行人 | 0.91% | 0.42% | 0.30% |
由上表可见,2020年度,在相同不包含运输费用的计算口径下,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低1.11个百分点,其中,职工薪酬和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0.51个百分点和0.23个百分点,合计占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值的66.67%,是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主要原因。发行人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和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均为捷普、海康威视、SolarEdge、伟创力和Venture,保持稳定;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59%、81.32%、81.87%和80.36%,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来自于长期合作客户订单规模的增加,而客户数量整体保持稳定,因此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 销售人员数量 | 员工总数 | 销售人员占比 |
文灿股份 | 62 | 5,611 | 1.10% |
锐新科技 | 15 | 611 | 2.45% |
瑞玛工业 | 48 | 917 | 5.23% |
宜安科技 | 83 | 2,064 | 4.02% |
天龙股份 | 49 | 1,409 | 3.48% |
平均值 | 51 | 2,122 | 3.26% |
发行人 | 29 | 1,835 | 1.58% |
由上表可见,2020年末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和销售人员占比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是发行人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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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要原因。
(2)发行人主要实行“大客户”销售策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实行“大客户”销售策略,主要产品及业务定位于全球范围内光伏、安防、汽车及消费电子等领域的领先企业。前述企业作为全球性的大型集团公司,均制定有详细的供应商开发、原材料采购等流程,并设立有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发行人成为其合格供应商后,能够与其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发行人销售人员的主要职能包括报价、跟单、售后支持等,业务拓展、业务招待费等相关费用相对较少。
(3)发行人新客户拓展使得业务招待费增长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42.53万元、414.50万元、
459.27万元和434.58万元,随着发行人增加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等下游行业客户的开拓力度,商务拜访、业务洽谈、客户检厂验厂等活动均增加较多,使得业务招待费呈逐年上升趋势,与发行人客户新客户拓展情况相匹配。
综上,2020年度,剔除销售费用中的运输费用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系发行人实行“大客户”销售策略、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多为长期合作业务伙伴,使得销售人员薪酬和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所致,具有合理性。
三、结合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不同职级人员数量、平均薪酬及变化,进一步说明2020年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下降及平均职工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工资较多的原因,2020年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水平与发行人薪酬政策、激励机制、业绩增长情况等是否匹配。
(一)2020年度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下降及平均职工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工资较多的原因
1、2020年度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下降的原因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1,9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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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1,782.68万元,2020年度同比下降123.88万元,主要系管理人员级别构成变化及福利费用减少所致。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列入管理费用的人员级别构成及平均薪酬情况如下:
人员级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人数(人) | 平均薪酬(万元) | 人数(人) | 平均薪酬(万元) | |
高层人员 | 5 | 59.08 | 5 | 86.30 |
中层人员 | 16 | 33.18 | 14 | 38.12 |
基层人员 | 117 | 8.19 | 93 | 10.12 |
合计 | 138 | 12.92 | 112 | 17.02 |
注:
1、上表中各部门员工人数为各期该部门加权平均人数;
2、高层人员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人员为发行人经理以上级别员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其余人员为基层人员。
(1)高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降幅较大
2020年度,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较2019年度减少27.22万元,同比下降31.54%,降幅较大,主要原因为:2020年度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为11.43%,较2019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幅(44.45%)下降33.02个百分点,降幅较大且低于发行人业绩预期增长幅度。根据发行人业绩考核标准,核心管理人员薪酬同比减少98.16万元,使得高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降幅较大。
(2)中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有所下降
2020年度,发行人中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较2019年度减少4.94万元,同比下降12.96%,主要原因为:2020年度,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对于下游市场及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减少了中高层管理人员部分福利(如燃油补贴、加班福利等),使得平均薪酬有所下降。
(3)基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有所下降
2020年度,发行人基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较2019年度减少1.93万元,同比下降19.07%,主要原因为:2020年度发行人基层管理人员增加较多,其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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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归属于人力资源中心的保安、人事专员等基层员工,前述人员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使得平均薪酬有所下降。除上述原因外,根据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要求,发行人取消了公司年会、员工生日会、体育比赛等集体活动,亦使得发行人管理费用-薪酬中的福利费有所减少。综上,发行人2020年度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下降具有合理原因。
2、2020年度管理人员平均职工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工资较多的原因2020年度,发行人管理人员平均薪酬为12.92万元,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人员平均薪酬的平均值为18.85万元,发行人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较多,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0年度,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薪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总额(万元) | 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人) | 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薪酬(万元) |
文灿股份 | 858.82 | 10 | 85.88 |
锐新科技 | 195.22 | 6 | 32.54 |
瑞玛工业 | 223.04 | 3 | 74.35 |
宜安科技 | 542.86 | 9 | 60.32 |
天龙股份 | 285.74 | 4 | 71.44 |
平均值 | 421.14 | - | 64.90 |
发行人 | 229.27 | 4 | 57.32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较少,使得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较多。
(2)发行人新增基层管理人员较多
2020年度公司管理人员平均人数同比增加26人,其中归属于人力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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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安、人事专员等基层员工增加15人,占新增人数的57.69%,前述人员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使得管理人员平均薪酬降幅较大,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3)发行人减少部分员工福利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对于下游市场及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减少了中高层管理人员部分福利(如燃油补贴、加班福利等);同时,根据地方疫情防控要求,发行人取消了公司年会、员工生日会、体育比赛等集体活动。因此,2020年度发行人管理费用-薪酬中的福利费较低,亦使得该年度管理人员平均薪酬较低。
(二)2020年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水平与发行人薪酬政策、激励机制、业绩增长情况等是否匹配
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薪酬考核制度,制定有《薪酬管理制度》、《高层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等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
1、发行人薪酬构成情况与薪酬政策、激励机制、业绩增长情况的匹配性
根据相关薪酬制度,发行人员工薪酬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和附加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包括底薪、工龄工资、岗位职等职级工资、加班工资等;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等;附加工资包括一般福利、五险一金等。其中,绩效工资的范围为固定工资的0-20%,绩效工资与每月的考核结果挂钩,发行人薪酬以基本工资为主。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薪酬中,员工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薪酬类型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基本工资 | 1,567.74 | 99.06% | 1,691.93 | 94.91% | 1,829.01 | 95.93% | 1,754.73 | 97.13% |
奖金 | 14.90 | 0.94% | 90.75 | 5.09% | 77.55 | 4.07% | 51.82 | 2.87% |
合计 | 1,582.64 | 100.00% | 1,782.68 | 100.00% | 1,906.56 | 100.00% | 1,806.55 | 100.0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薪酬以基本工资为主,随着发行人业绩规模的增长,奖金占员工薪酬的比例整体呈上升趋势,薪酬结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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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薪酬政策和业绩增长情况相匹配。
2、发行人薪酬变动情况与薪酬政策、激励机制、业绩增长情况的匹配性根据发行人薪酬考核相关制度,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以分数确定,最终转换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在计算绩效考核分数时,根据各部门的职能,相应赋予不同考核关键指标不同的权重。
管理人员所在部门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董秘办、法务审计部等。对于人力资源中心,权重较高的考核指标包括招聘完成率、考核准确及时率、员工满意追踪等;对于财务中心,权重较高的考核指标包括财务报表及时准确性、财务成本预算达成率、融资计划完成率等;对于董秘办和法务审计部,权重较高的考核指标包括上市工作进度、三会管理、审计报告完成准时率等。因此,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主要由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类指标决定,公司经营业绩占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权重相对较低。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人员薪酬及奖金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151,649.35 | 136,093.30 | 11.43% |
管理费用-奖金 | 90.75 | 77.55 | 17.02% |
管理费用-人员薪酬 | 1,782.68 | 1,906.56 | -6.50% |
上表可见,2020年度,管理人员奖金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变动幅度存在一定差异;管理人员薪酬因核心管理人员薪酬及中高层管理人员部分福利减少而有所下降,与发行人的绩效考核政策和业绩增长情况相匹配。
此外,发行人采取奖金激励与股权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设立了赛铭投资和赛腾投资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骨干员工通过持有合伙企业赛铭投资、赛腾投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平台员工总人数为77人,占发行人2021年9月末员工总人数的3.26%,激励对象范围较广,包含了发行人的主要骨干员工,与发行人的激励机制和业绩增长情况相匹配。
综上,2020年度发行人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水平与发行人薪酬政策、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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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业绩增长情况相匹配。
四、结合南京铭利达评估基准日净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增值率等情况,进一步说明转让南京铭利达股权价格公允性;说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情况。
(一)结合南京铭利达评估基准日净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增值率等情况,进一步说明转让南京铭利达股权价格公允性
1、南京铭利达评估价值情况
深圳市伯勤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20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南京铭利达的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南京铭利达模具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伯勤资评字【2020】第012002006号)。根据评估报告,南京铭利达在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19.83万元,评估价值为2,727.54万元,评估增值3,147.37万元,增值率为749.68%。
2、南京铭利达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1)评估方法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包括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市场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主要原因为:
收益法的应用需要满足两个前提:1)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2)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的。南京铭利达的资产及负债构成要素完整,但未来收益不适宜衡量,因此本次评估不适宜收益法。
市场法是指将被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鉴于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类似的股权交易案例较少,难以获取足够量的案例样本,因此本次评估不适宜用市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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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何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被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南京铭利达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选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并具备实施这些评估方法的操作条件,故南京铭利达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具有合理性。
(2)南京铭利达评估基准日净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南京铭利达的资产评估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增值金额 | 评估增值率 |
流动资产 | 9.49 | 9.49 | - | - |
非流动资产 | 1,332.18 | 4,479.55 | 3,147.37 | 236.26% |
固定资产 | 773.85 | 3,784.43 | 3,010.58 | 389.04% |
其中:建筑物 | 762.40 | 3,769.21 | 3,006.81 | 394.39% |
设备 | 11.46 | 15.22 | 3.76 | 32.81% |
无形资产 | 558.32 | 695.12 | 136.80 | 24.50%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558.32 | 695.12 | 136.80 | 24.50% |
资产总计 | 1,341.67 | 4,489.04 | 3,147.37 | 234.59% |
流动负债 | 1,761.50 | 1,761.50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负债总计 | 1,761.50 | 1,761.50 | - | - |
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 -419.83 | 2,727.54 | 3,147.37 | 749.68% |
由上表可见,截至评估基准日,南京铭利达资产评估增值3,147.37万元,主要系房屋建筑物评估准增值3,006.81万元所致。深圳市伯勤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选择了市场比较法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基准日附近用途相同、地段类似的房地产交易案例,并结合评估对象对交易案例进行结构、区位、装修等因素对案例的售价进行修正后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后确认其评估价值,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能够公允反映被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
综上,南京铭利达截至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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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能够公允反映被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发行人与交易对方以评估价值2,727.54万元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738.50万元,价格具有公允性。
(二)说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9]16号),企业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发行人将其持有的南京铭利达100%的股权以转让给南京嘉域,股权转让价款为2,738.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64.60万元,二者之间的差额2,573.90万元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发行人处置子公司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738.5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 164.60万元
投资收益 2,573.90万元
发行人将其持有的南京铭利达100%的股权以转让给南京嘉域,相关股权转让手续于2020年12月29日办理完毕,股权处置日南京铭利达的账面净资产为-437.66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为2,738.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与南京铭利达账面净资产的差额3,176.16万元计入投资收益。发行人处置子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738.50万元未分配利润 437.66万元贷:投资收益 3,176.16万元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处置全资子公司南京铭利达100%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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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持有与汽车制造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合理性,是否与其自身业务相匹配;结合其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说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潜在关联方或由发行人员工设立或实际控制,结合该项专利的实际使用及相关收入情况,说明受让该项专利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受让价格的公允性。
(一)说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持有与汽车制造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合理性,是否与其自身业务相匹配。
1、自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受让专利事项
(1)专利受让背景
根据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及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说明函,为支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的经营发展,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为园区企业寻找与园区企业业务相关的专利,由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承担相关专利转让费用后转让给园区内企业。江苏铭利达受让的“一种利用铝合金板制备装置制备车身用铝合金板的方法”(专利号:
ZL201910239685.8)的专利,系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为支持江苏铭利达的经营发展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向转让方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专利转让费用(2万元整)后,由江苏铭利达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处直接受让。在此过程中,相关专利转让费用由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支付,后续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与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江苏铭利达无需就前述专利转让事项向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专利转让费用。
(2)专利受让过程
经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相应的专利转让价格后,2020年12月16日,江苏铭利达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签署了《专利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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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铝合金板制备装置制备车身用铝合金板的方法”发明专利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铭利达。
2021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同意“一种利用铝合金板制备装置制备车身用铝合金板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铭利达。
根据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及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已收到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就上述专利转让支付的专利转让费2万元。就上述专利转让事项,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与江苏铭利达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3)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持有与汽车制造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合理性
经核查,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MA2AYJP49C |
成立时间 | 2017/12/5 |
法定代表人 | 刘鑫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288号第9层901室(托管970) |
经营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网上销售:服饰,服装,鞋帽,化妆品,日用百货,家居用品,户外用品,卫浴洁具,塑料制品,健身器材,家具,楼宇智能化设备,安防设备,电子产品,通信器材,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汽车用品;服务:电子商务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 |
股权结构 | 刘鑫持股55%,温州铭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5% |
工商登记的董事、监事及经理情况 | 刘鑫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珂担任监事 |
根据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系刘鑫控制的企业,刘鑫成立了包括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名称中带有“服饰”字样的公司从事专利运营业务,因此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虽使用了“服饰”行业字样,但其主营业务为专利运营,即通过申请取得专利权并对外出售相关专利,所运营专利涉及金属结构件行业、设备制造行业、环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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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等。
2、自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受让专利事项
(1)专利受让背景
根据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及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说明函,为支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的经营发展,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为园区企业寻找与园区企业业务相关的专利,由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承担相关专利转让费用后转让给园区内企业。江苏铭利达受让的“一种汽车外壳喷漆设备”(专利号:ZL201910394871.9)的专利,系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为支持江苏铭利达的经营发展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向转让方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专利转让费用后,由江苏铭利达从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处直接受让。在此过程中,相关专利转让费用由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支付,后续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与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江苏铭利达无需就前述专利转让事项向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专利转让费用。
(2)专利受让过程
2021年11月18日,江苏铭利达与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签署了《专利权转让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作为“一种汽车外壳喷漆设备”(专利号:ZL201910394871.9)专利的转让方代理人,将前述专利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铭利达。专利费用由江苏铭利达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补贴支付,江苏铭利达无需就该等事项另行支付转让费用。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出具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同意“一种汽车外壳喷漆设备”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铭利达。
根据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及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已收到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就上述专利转让支付的专利转让费。就上述专利转让事项,杭州萌友服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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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与江苏铭利达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3)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持有与汽车制造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合理性经核查,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MA2AYJWHX4 |
成立时间 | 2017/12/05 |
法定代表人 | 刘鑫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288号第9层901室(托管966) |
经营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网上销售:服饰,服装,鞋帽,化妆品,日用百货,家居用品,户外用品,卫浴洁具,塑料制品,健身器材,家具,楼宇智能化设备,安防设备,电子产品,通信器材,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汽车用品;服务:电子商务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刘鑫持股50%,温州铭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0% |
工商登记的董事、监事及经理情况 | 刘鑫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珂担任监事 |
根据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系刘鑫控制的企业,刘鑫成立了包括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名称中带有“服饰”字样的公司从事专利运营业务,因此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虽使用了“服饰”行业字样,但其主营业务为专利运营,即通过申请取得专利权并对外出售相关专利,所运营专利涉及金属结构件行业、设备制造行业、环保行业等。
3、自朱倩倩受让专利事项
(1)专利受让背景
根据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及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说明函,为支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的经营发展,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园区企业寻找与园区企业业务相关的专利,由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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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开发区科技局承担相关专利转让费用后转让给园区内企业。江苏铭利达受让的“一种电动汽车底盘装置”(专利号:ZL201811376264.1)的专利,系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为支持江苏铭利达的经营发展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转让方朱倩倩支付相应的专利转让费用后,由江苏铭利达从朱倩倩处直接受让。在此过程中,相关专利转让费用由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后续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与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江苏铭利达无需就前述专利转让事项向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专利转让费用。
(2)专利受让过程
2021年11月18日,江苏铭利达与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专利权转让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种电动汽车底盘装置”(专利号:ZL201811376264.1)专利的转让方代理人,将前述专利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铭利达。专利费用由江苏铭利达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补贴支付,江苏铭利达无需就该等事项另行支付转让费用。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出具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同意“一种电动汽车底盘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朱倩倩变更为江苏铭利达。
根据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朱倩倩出具的书面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朱倩倩已收到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专利转让支付的专利转让费。就上述专利转让事项,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倩倩与江苏铭利达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二)结合其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说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潜在关联方或由发行人员工设立或实际控制。结合该项专利的实际使用及相关收入情况,说明受让该项专利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受让价格的公允性
江苏铭利达受让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及朱倩倩的专利事项系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为支持江苏铭利达的经营发展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或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导,在此过程中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未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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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服饰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朱倩倩直接联系。报告期内,除上述专利转让外,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未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及朱倩倩进行其他任何的交易;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朱倩倩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亦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倩倩不属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的员工,也不属于发行人员工设立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上述“一种利用铝合金板制备装置制备车身用铝合金板的方法” 、“一种汽车外壳喷漆设备”、“一种电动汽车底盘装置”专利为江苏铭利达于2021年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报告期内尚未应用于产品,尚未产生相关收入。后续发行人将该等专利运用于汽车相关精密结构件生产。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以及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确认,确认了前述专利转让价格系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与有关转让方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及朱倩倩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综上,报告期内,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朱倩倩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情况;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及朱倩倩不属于发行人潜在关联方或由发行人员工设立或实际控制;发行人拟将该受让的专利运用于汽车相关精密结构件生产,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出于支持江苏铭利达的发展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与杭州初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萌友服饰有限公司及朱倩倩协商确定了相关专利的转让价格并实际予以承担该等转让费用。海安维益科技中介有限公司及南京德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确认了该等专利转让价格公允。
六、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发行人的废料销售明细,与发行人财务中心、事业部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访谈,了解发行人废料的产生原因和销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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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临时性公告等公开披露信息及行业研究报告,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其他业务收入情况;
3、访谈发行人财务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与期间费用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对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4、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中心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薪酬政策及其变化情况;了解发行人与工资薪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是否有效运行进行测试;检查发行人薪酬计算过程以及薪酬发放原始记录、分析期间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资料,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公司组织架构图、员工考勤表、公司社保缴费人员名单等,进行对比检查;
5、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序时账、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销售费用的构成及各项目波动的合理性;执行细节测试,检查重要合同、抽样检查发票、结算单、银行流水等,确认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等;执行截止性测试,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费用明细账及其凭证,以确认费用已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6、核查了发行人、江苏铭利达与南京嘉域、南京鑫龙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转让南京铭利达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核查了南京铭利达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资料;
7、查阅了南京铭利达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深圳市伯勤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南京铭利达模具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伯勤资评字【2020】第012002006号),核查了南京嘉域向发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银行凭证;
8、查阅了发行人转让南京铭利达股份的会计处理凭证,检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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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废料收入较少符合发行人生产特点,发行人废料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总体保持一致,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废料收入与产量匹配,发行人废料收入确认完整;
2、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系发行人实行“大客户”销售策略、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多为长期合作业务伙伴,使得销售人员薪酬和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所致,具有合理性;
3、2020年度发行人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水平与发行人薪酬政策、激励机制、业绩增长情况相匹配,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4、发行人转让南京铭利达100.00%股权价格公允,相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6.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发行人对部分问询回复内容申请了信息披露豁免。其中对于型材冲压结构件境内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外销售的产品结构具体变化及毛利率情况;向SolarEdge直接销售产品与向捷普和天弘科技销售产品类型、销售价格、产品毛利率、销售过程、物流运输、销售折让、收款政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参与比亚迪产品开发具体项目情况;2020年型材冲压结构件的产品结构变动导致毛利变动的具体情况;各应用领域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同应用领域产品毛利率的差异原因等内容豁免后表述过于简单。
请发行人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存在泄密风险、不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梳理、总结申请信息披露豁免内容,对应完善首轮问询回复相关事项,以使信息披露豁免事项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已对于申请信息披露豁免内容进行梳理、总结,并完善首轮问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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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并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豁免版)》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其中:
“型材冲压结构件境内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外销售的产品结构具体变化及毛利率情况”已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豁免版)》之“问题19.4”之“③境内销售型材冲压结构件毛利率高于境外销售”中补充披露。
“向SolarEdge直接销售产品与向捷普和天弘科技销售产品类型、销售价格、产品毛利率、销售过程、物流运输、销售折让、收款政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已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豁免版)》之“问题20.5”之“(一)发行人向SolarEdge直接销售产品与向捷普和天弘科技销售产品类型、销售价格、产品毛利率、销售过程、物流运输、销售折让、收款政策等方面的差别”中补充披露。
“参与比亚迪产品开发具体项目情况”已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豁免版)》之“问题26.1”之“1)精密压铸结构件毛利率分析”之“②2020年度毛利率变动分析”之“C、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结构件销售占比及毛利率下降”中补充披露。
“2020年型材冲压结构件的产品结构变动导致毛利变动的具体情况”已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豁免版)》之“问题26.1”之“3)型材冲压结构件毛利率分析”之“②2020年度毛利率变动分析”之“A、毛利率上升”之“a、毛利率水平较高的产品系列占比上升”中补充披露。
“各应用领域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同应用领域产品毛利率的差异原因” 已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豁免版)》之“问题26.4”中补充披露。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后的信息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豁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泄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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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