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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公司简称:理工光科 证券代码:30055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年12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 9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 17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8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8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20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0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一、释义

理工光科、公司、本公司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计划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理工光科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理工光科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理工光科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理工光科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167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566.854万股的3%。首次授予134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566.854万股的2.41%;预留33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566.854万股的0.5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7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共计不超过48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额 (万股)占授予总量 的比例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江山董事、总经理、党总支书记74.19%0.13%
林海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6.53.89%0.12%
张浩霖副总经理6.53.89%0.12%
张晓俊党总支副书记6.53.89%0.12%
董雷副总经理6.53.89%0.12%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43人)10160.48%1.81%
预留3319.76%0.59%
合计(48人)167100%3%

注:1、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女;

2、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

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14.8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8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

14.8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4.03元。

3、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授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⑦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5%;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5%;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5%;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注:

1、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上述“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为保证可比性,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计算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剔除在建工程的影响。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公司主营业务,本次从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选取与理工光科业务具有可比性的33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代码名称序号代码名称
1000070.SZ特发信息18300211.SZ亿通科技
2000561.SZ烽火电子19300252.SZ金信诺
3000586.SZ汇源通信20300275.SZ梅安森
4002017.SZ东信和平21300306.SZ远方信息
5002115.SZ三维通信22300353.SZ东土科技
6002313.SZ日海智能23300407.SZ凯发电气
7002338.SZ奥普光电24300553.SZ集智股份
8002491.SZ通鼎互联25300555.SZ路通视信
9002544.SZ杰赛科技26300565.SZ科信技术
10002767.SZ先锋电子27300711.SZ广哈通信
11002792.SZ通宇通讯28600105.SH永鼎股份
12300007.SZ汉威科技29600130.SH波导股份
13300050.SZ世纪鼎利30600804.SH鹏博士
14300081.SZ恒信东方31603015.SH弘讯科技
15300099.SZ精准信息32603042.SH华脉科技
16300150.SZ世纪瑞尔33603602.SH纵横通信
17300165.SZ天瑞仪器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ABCD
加权分数S≥9080≤S﹤9060≤S﹤80S﹤60
解除限售比例100%80%50%不能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由于上述业绩考核原因,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理工光科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理工光科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理工光科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理工光科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理工光科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计划中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股东的同时,形成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本计划能够较好的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工作指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20%;

2、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同时,激励对象个人获授数量符合国资委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1.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2.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授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理工光科已在股权激励计划里明确约定会计处理的内容,并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理工光科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应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财务顾问认为:理工光科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在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ROE,净利润增长率及ROE指标反映公司未来盈利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为准。

2、理工光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批复、理工光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5、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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