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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 公告编号:2021-100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36人;

2、解除限售股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610,15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5,814,309股的0.09%;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11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实。

2、2017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7]1293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7年12月28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17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董事会认为公司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12月29日为授予日,授予164名激励对象5,916,579股限制性股票。

6、2018年2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实际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5,719,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86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69,786,157 股增加至 375,505,157 股。

7、2018年11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份1,774,972股,并回购注销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64,400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8、2018年11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18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1,458,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0元/股,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2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0,606,188股增加至452,064,188股。

10、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19年1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64,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1.425元/股,公司已于2019年1月23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2,064,188股变更为451,899,788股。

12、2019年4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02,000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13、2019年5月23日,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19年6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0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1.425元/股,公司已于2019年6月14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1,899,788股变更为451,797,788股。

15、2019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00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8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381,600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16、2019年11月29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19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4,211,550元,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4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42,157,345股变更为541,707,345股。

18、2020年2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19、2020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2,520,944股于2020年3月4日上市流通。

20、2020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17,536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21、2020年6月30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2020年8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17,536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2,030,869.20元,公司已于2020年8月12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41,707,345股变更为541,489,809股。

23、2020年12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24、2020年12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42,847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25、2020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651,655股于2020年12月22日上市流通。

26、2020年12月28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7、2021年3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28、2021年3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42,847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1,092,743.52元,公司已于2021年3月5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49,787,770股变更为649,644,923股。

29、2021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禁2,810,693股于2021年3月18日上市流通。

30、2021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75,824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1,343,568.56元,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0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65,990,133股变更为665,814,309股。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451,797,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元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经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541,489,8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70元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根据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预留授予的42名激励对象全部参与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40人参与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经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股数由1,458,000股增加至2,073,840股。

2020年12月21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651,655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12月22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鉴于公司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张竟成等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经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已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8月12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12月20日回购注销了上述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1,869股。

综上,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数经权益分派、第一次解除限售及扣除已离职人员获授股票后,剩余未解除限售股数为1,220,316股。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为锁定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即剩余未解除限售股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2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2月2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12月20日届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相应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未发生相应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1)以2016年为基数,2019年合并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公司2019年合并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29.56%,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8.28%。
(2)2019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华录集团下达的考核目标,且△EVA大于0;公司2019年经济增加值(EVA)为40638万元,达到华录集团下达的考核目标23551万元; △EVA为8645万元,大于0。
(3)2019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公司2019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ROE)为12.14%,高于9%,高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8.01%。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中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其中A/B/C为考核合格档,D为考核不合格档。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待解除限售的36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如下: 3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10,15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5,814,309股的0.09%。

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36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人员为36人,解除限售股数为610,155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姓名职务人数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刘炜副总裁182,08027,90727,08627,087
宋征副总裁179,20026,92826,13626,136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41,687,680573,809556,933556,938
合计361,848,960628,644610,155610,161

六、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36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3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610,155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610,155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2021年12月20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已经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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