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原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熊鹰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经审阅李牡丹女士的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相关资料,认为其具备的专业能力能胜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职位,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也未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合规,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规定。
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李牡丹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栾大龙、游达明、杨平波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