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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12月29日为授予日,按每股92.71元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4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928,600股。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孙东升、吕先锫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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