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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

象于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9月27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查询情况如下:

1.在内幕信息知情人中,除现任职工董事、副总经理熊娉婷女士在担任职工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前,且未获悉内幕信息时,卖出100股公司股票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无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在拟激励对象中,有84名拟激励对象(均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但相关交易行为均系独立判断下的闲置资金投资行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未发现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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