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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之十六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之十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及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月10日披露了与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阳中州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阳中州支行”)等三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事项,其中,公司与工行南阳中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诉讼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14-35号、2014-41号、2014-43号、2015-1号、2015-4号、2015-11号、2015-20号、2015-21号、2015-25号、2015-44号、2015-45号、2018-17号、2019-11号、2019-13号、2020-6号、2020-14号、2020-34号、2021-30号、2021-57号公告。

二、终审判决履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工行南阳中州支行支付的赔偿款及利息85,228,125.00元、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支付的赔偿款及利息8,522,812.50元、三亚农村商业银行红沙支行支付的赔偿款及利息

6,937,315.00元,各赔偿义务人支付的赔偿款及利息共计100,688,252.50元。各赔偿义务人尚未完全履行的义务,我公司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相关进展将后续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履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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