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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一)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9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2月29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8元/股。(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明会 宋铁波

张仕华 谢新洲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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