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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昊华科技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控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控股的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以及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

各项要求,并且在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决策,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按公司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已经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按公司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款利率的标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基准利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且不低于公司在其它商业银行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二)存款余额的限额不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存款余额;

(三)贷款利率的标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基准利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且不高于公司取得的在其他商业银行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四)其他金融财务服务收费标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

费标准,不高于公司取得的在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

(五)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风险评估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应当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办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意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

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

(二)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五)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

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中国中化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如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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