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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盛运环保系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9

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重整计划(草案)

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重整计划(草案)

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目录

释 义 ...... 1

前 言 ...... 7

摘 要 ...... 9

第一部分 盛运环保系公司基本情况 ...... 12

一、 工商注册登记概况 ...... 12

二、 股本结构 ...... 13

三、 退市和转板挂牌情况 ...... 13

四、 重整程序主要事项 ...... 14

五、 资产情况 ...... 15

六、 负债情况 ...... 16

七、 偿债能力分析 ...... 18

第二部分 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其基本情况 ...... 21

一、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情况 ...... 21

二、 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 22

第三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24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24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24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 24

四、 合并重整的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予以保留 ...... 25

第四部分 资产处置方案 ...... 26

一、 拟处置资产范围 ...... 26

二、 资产处置方式 ...... 26

第五部分 盛运环保的经营方案 ...... 28

一、 总体定位和发展目标 ...... 28

二、 经营规划 ...... 29

三、 健全管理机制 ...... 30

四、 优化生产运行技术 ...... 30

五、 维护用工稳定 ...... 31

六、 探索资本运作 ...... 31

七、 经营方案可行性 ...... 31

第六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32

一、 债权分类 ...... 32

二、 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 33

第七部分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 38

一、 重整计划表决方式 ...... 38

二、 重整计划的批准 ...... 39

三、 重整计划的效力 ...... 40

第八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 41

一、 重整计划的执行 ...... 41

二、 重整计划的监督 ...... 42

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 43

一、 偿债资金和股票的预留、提存与分配 ...... 43

二、 债权受偿账户信息的提供 ...... 43

三、 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 44

四、 对尚欠盛运环保系公司发票的给付 ...... 45

五、 对特定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 45

六、 待剥离资产的过户 ...... 45

七、 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 46

八、 管理人报酬 ...... 46

九、 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正 ...... 46

释 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草案)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于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税款滞纳金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6月2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12日印发的《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7日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安庆中院” 或“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城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安徽高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整受理日2021年1月5日
清算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
管理人安庆中院依法指定的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
盛运环保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桐城盛运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宁阳盛运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凯里盛运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拉萨盛运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招远盛运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环保工程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科技工程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盛运环保系公司” 或“债务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招募公告》管理人于2021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伟明环保” 或“重整投资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依法对盛运环保系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重整计划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安庆中院及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截至2021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盛运环保股东
股东盛运环保系公司股东
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有财产担保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融资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税款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重整受理日前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普通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劣后债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指出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涉诉未决、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尚无法出具审查意见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意见提出异议且相应诉讼结果尚未确认的债权
预计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及根据债务人账簿记载并由债务人确认真实存在但未在重整期间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的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存在的其他债权

破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含重整期间盛运环保系公司因持续经营而产生的所有债务
国补盛运环保系公司基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协议及政策所取得或有权取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省补盛运环保系公司基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协议及政策所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省级电网负担的电价补贴
债权类资产截至2021年5月31日,盛运环保系公司账面记载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应收票据等,以及任何与该等未支付的款项相关的应计财务费用
股权类资产截至2021年5月31日,盛运环保系公司账面记载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盛运环保持有*ST金洲股票除外)
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重整投资人收购范围之外全部盛运环保系公司资产的总称
《重整投资方案》伟明环保提交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方案》
《重整投资协议》管理人与伟明环保签署的《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盛运环保系公司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投资协议》
审计机构为盛运环保系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
《审计报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出具的德师广州报(核)字(21)第E00017号《破产重整专项审计报告》
评估机构为盛运环保系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信评报字(2021)第0016号《资产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信咨报字(2021)第0025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重整投资对价伟明环保参与盛运环保系公司破产重整,为取得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盛运环保总股本51.00%的股份所需支付的全部对价
基准日2021年5月31日,即安庆中院裁定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之日,及《重整投资协议》确定的交易基准日。
交割日安庆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盛运环保相应转增的股票登记至伟明环保名下之日
过渡期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资产处置平台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而持有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的平台
《债权核查表》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自然日

前 言

盛运环保拥有环境污染治理总承包甲级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盛运环保系公司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取全产业链业务模式,业务覆盖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各个环节,包括核心技术研发、关键设备研制、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各业务环节之间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总体设计、设备的制造与采购、建筑工程施工等业务均由盛运环保系公司分工完成,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体设计、环保设备制造、施工建设总承包、项目投资运营管理全产业链一体化运作的业务模式。同时,部分盛运环保系公司当前仍保持了正常盈利能力,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土地厂房、行业资质、特许经营权、完整的职工队伍与经营管理等生产条件。结合盛运环保系公司的客观情况,盛运环保系公司作为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有待发掘经营潜力,摆脱当前困境。鉴此,2021年1月5日,安庆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盛运环保重整一案。2021年1月7日,中共桐城市委、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成立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的通知》,正式成立清算组。安庆中院于2021年1月12日指定清算组担任盛运环保的管理人。

2021年1月27日,桐城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桐城盛运重整一案。2021年4月7日,安庆中院依法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盛运环保及桐城盛运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5月31日,安庆中院依法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宁阳盛运、凯里盛运、拉萨盛运、招远盛运、环保工程、科技工程与盛运环保及桐城盛运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于2021年6月1日指定盛运环保管理人担任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盛运环保破产清算,管理人在安庆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价值为目标,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全面推进重整工作。一方面,管理人积极支持盛运环保系公司并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安全生产、环保合规和职工稳定;另一方面,管理人全力以赴做好债权申报和审查、财产调查和评估、偿债能力分析、债权人沟通对接、重整计划论证和制作、债权人会议组织和筹备、合规信息披露等各项重整工作。同时,为整合盛运环保系公司在环保领域技术、产业等方面的优势,引入外部资源提供资金、管理等支持,一揽子解决盛运环保系公司的债务和经营问题,管理人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经过两轮现场报价以及评审委员会评议,综合考虑报价、项目经验、方案设计、经营计划可行性以及对债权人和职工权益远期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管理人最终确定伟明环保为正选重整投资人。在选定正选投资人并经过多

轮磋商后,管理人及盛运环保系公司与伟明环保于2021年9月1日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

安庆中院对本次重整高度重视,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各个工作环节均严格把关与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指导。同时,管理人在重整推进过程中,积极与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方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依法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各方的充分理解与鼎力支持。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基本完成对盛运环保系公司的债权审查与确认、资产审计与评估等重整各项基础工作,对盛运环保系公司整体现状已有全面了解。管理人在积极听取各利益相关方合理诉求、充分尊重专业机构分析意见、充分进行法律论证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盛运环保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报安庆中院的同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设立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通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各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2)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表决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任一表决组(含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则重整计划将无法表决通过,盛运环保系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盛运环保因内控失调、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背负巨额债务,下属各经营实体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持续快速恶化、公司信誉丧失殆尽,导致盛运环保被强制退市,使盛运环保系公司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盛运环保系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也因资金问题导致老旧损坏严重、生产技术无法革新而逐步被市场淘汰。在进入重整程序前,盛运环保曾多次尝试通过庭外重组方式进行自救,但均未能成功。盛运环保系公司若未能化解债务危机,则必然将走上破产清算的道路。一旦盛运环保系公司破产清算,以盛运环保系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现状,普通债权人几乎没有获得清偿的可能,同时将引起职工失业、垃圾爆仓等巨大维稳、民生问题隐患。考虑到盛运环保系公司所处行业前景广阔,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民生工程,符合现阶段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倘若能妥善解决资金及债务问题以恢复正常运营,则盛运环保系公司将有望真正实现凤凰涅槃。

综合前述因素,管理人认为,唯有通过破产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方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帮助盛运环保系公司脱困重生。为此,管理人结合盛运环保系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重整计划,意在实现盛运环保系公司财产价值最大化,并通过债转股的方式确保债权人共享企业发展红利。

摘 要

本重整计划围绕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核心进行制作,目的是通过重整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盛运环保系公司的脱困重生,改善其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考虑到本重整计划内容相对复杂,为便于各位债权人快速、全面了解本重整计划,现将本重整计划核心要点归纳如下:

1. 重整方式。重整投资人向盛运环保系公司提供偿债资金,用于支持盛运环保系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以现金清偿的债务。同时,盛运环保以其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00股转增16.6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2,191,772,620.00股股票,转增后盛运环保总股本将由1,319,952,922.00股增加至3,511,725,542.00股。重整投资人将获得盛运环保1,790,980,026.48股转增后的股票,持股比例为转增后盛运环保总股本的51.00%。前述转增后重整投资人取得的股票最终以股转系统实际转增数为准。拟登记股票数量出现小数位,则向上取整,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剩余400,792,593.00股转增股票将依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盛运环保系公司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盛运环保系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与盛运环保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桐城盛运、宁阳盛运、凯里盛运、拉萨盛运、招远盛运、环保工程、科技工程将按照本次重整计划实现由盛运环保100.00%全资控股。对于属于盛运环保系公司部分运营价值不高、盈利性和成长性不足或是需要较长时间进行处置的债权类资产及股权类等资产,不纳入本次重整投资范围,该等资产将在剥离后分别予以处置并追加分配。

2. 普通债权清偿率。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盛运环保系公司破产清算,则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0.00%~0.22%。实际清偿率将随盛运环保系公司资产拍卖次数增加而减少,即每次拍卖流拍后都将以上一轮拍卖起拍价的80.00%进行下一轮拍卖。即便最终盛运环保系公司资产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成交,变现款项已不足以支付费用及全部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将为0.00%。而通过本次重整,有望保留盛运环保系公司的经营资源和市场价值,将可以大幅提升普通债权的整体清偿率。

3. 出资人权益调整。经资本公积金转增后,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由伟明环保受让其中1,790,980,026.48股,最终以股转系统实际转增数为准,登记股票数量出现小数位,则向上取整,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占盛运环保转增后总股本的51.00%。其余转增

股票将依照重整计划用于清偿债务。重整计划实施完毕后,盛运环保原股东及债转股股东共计持有盛运环保转增后总股本的49.00%。

4.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于以盛运环保系公司应收账款(不包括电费、垃圾处理费、省补、国补等相关收费权质押所产生的应收款项)及股权类资产为担保财产的,将在前述资产处置所得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剩余部分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对于享有盛运环保系公司电费、垃圾处理费、省补、国补等相关收费权质押担保的债权人,将在基准日前(桐城盛运为2021年1月27日前)实际产生的前述资金范围内在扣除经营支出后优先受偿,剩余部分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对于以盛运环保系公司其他资产为担保财产的或根据法律规定就特定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将在担保财产或特定财产的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剩余部分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

5. 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第一批职工债权为32,685,769.15元、税款债权总计为22,890,901.28元,全部职工债权以及税款债权都将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全额清偿。

6. 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户债权人150,000.00元以下

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150,000.00元的普通债权部分,以盛运环保转增的股票抵偿,每100.00元债权可分得约2.10股盛运环保股票。

7. 预计债权。截至2021年9月30日,盛运环保系公司暂缓确认债权金额为3,730,116,680.06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353,774,963.44元、职工债权18,265,180.00元、普通债权3,358,076,536.62元;对于未申报债权,管理人将参照本重整计划之规定予以提存。

8. 劣后债权。劣后债权将不直接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在盛运环保系公

司重整受理日起三年后,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现金及股票资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参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但若预留的股票及现金资源不足以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 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追偿权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可以选择暂不受偿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拟向其分配的资金和转增股票将予以预留,预留期限为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五年。预留期限届满后,如确有需要的,经债权人申请,管理人应当继续予以预留。管理人对偿债资源的预留不视为对债权的清偿,亦不视为《民法典》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关于“提存”的法律行为,相关债

权人在实际受偿预留偿债资源之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全额追索。

10. 追加分配。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在本重整计划经安庆中院裁定批准后将予以集中处置或剥离至资产处置平台。处置所得将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向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优先权人进行分配、向重整投资人补足损失(如有)、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综上,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盛运环保系公司债权人将根据债权性质分别受偿,避免因破产清算导致资产快速贬值造成债权人损失加剧。重整成功后重整投资人资金注入、严格执行管控机制、合理调度现有资源,盛运环保系公司将逐步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为债权人创造新的收益。

第一部分 盛运环保系公司基本情况

一、 工商注册登记概况

盛运环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3901491B,成立于2004年6月7日,住所地为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开晓胜,注册资本131,995.29万元,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卫生垃圾、包装垃圾、填埋垃圾、污泥垃圾、工业废旧垃圾)焚烧发电,农林废弃物(生物质)焚烧发电,医疗废弃物处置,建筑垃圾处置,飞灰处置,电子垃圾处置,废旧橡胶轮胎处置,废旧汽车拆解处置;水污染环境治理,城市自来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工业废水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城乡环卫(垃圾收集、储运)一体化工程建设,城市城区、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智慧城市、集群城市的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总包、以及专业技术咨询、工艺技术设计,专用设备制造,建设安装调试,生产运营管理;成套新型环保设备(顺推式和逆推式炉排焚烧炉,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干法加半干法烟气尾气净化处理设备,袋除尘、电除尘设备,餐厨垃圾处理设备,污泥干化处理设备,脱硫、脱硝、脱氮、脱汞处理设备,城乡环卫收集储运一体化专用环保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服务及项目工程总承包;新型高端各类工程输送机械设备,高层、多层钢结构建筑建设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服务及其项目工程总包;环保工程技术与装备的技术咨询设计、技术与设备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国家禁止、限制类除外);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桐城盛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01962980,成立于2010年2月11日,住所地为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叶庄组,法定代表人胡章义,注册资本4,000.00万元,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蒸气生产、销售;灰渣销售;提供本公司相关技术服务、咨询。宁阳盛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328344974J,成立于2014年9月28日,住所地为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东疏镇后学村,法定代表人纪美丽,注册资本12,300.00万元,经营范围:对生活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垃圾处理技术服务;污水处理技术服务;电力技术服务。招远盛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076988123B,成立于2013年8月14日,住所地为山东省招远市北园东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杨名,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经营范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焚烧发电;蒸汽生产及销售。

凯里盛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09294063XP,成立于2014年3月3日,住所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炉山镇五里桥东北侧、炉

山十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潘茂德,注册资本32,500.00万元,经营范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拉萨盛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064675197E,成立于2013年9月9日,住所地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德吉村,法定代表人张存宽,注册资本44,000.00万元,经营范围:清洁电力发电。环保工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840336,成立于2003年8月7日,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原纬四路)二十三号,法定代表人开晓胜,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经营范围:城市固废处置工程、水务处理工程、市政环保工程等环境工程的技术咨询,工程设计、总包、施工、建设、安装、调试;垃圾焚烧发电(焚烧炉、锅炉、尾气、输灰、除渣、电气控制等)专用设备,污泥、餐厨、医废、危废处理专用设备,脱硫、脱硝、脱氮、脱汞处理设备等新型环保设备技术研发设计、工程总包、设备制造、机电设备安装调试、运营管理以及各类工程机电成套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安装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环保、工程机电设备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除外)。

科技工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445565,成立于2008年11月4日,住所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开晓胜,注册资本5,800.00万元,经营范围:干法脱硫除尘设备、垃圾焚烧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垃圾焚烧发电专用设备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业务;房屋及设备租赁;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服务。

二、 股本结构

盛运环保总股本为1,319,952,922.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01,177,302.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18,775,620.00股。盛运环保第一大股东为开晓胜,其持有盛运环保115,046,240.00股限售流通股,持股比例为

8.72%。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开晓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40,120,481.00股限售流通股,持股比例为3.04%。盛运环保的实际控制人为开晓胜。

三、 退市和转板挂牌情况

盛运环保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00090。后由于盲目扩张、内控混乱等原因,盛运环保爆发债务危机。2020年4月30日至6月1日,因盛运环保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盛运环保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0年8月25日,盛运环保股票被终止上市及摘牌。

股票终止上市后,盛运环保委托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为盛运环保在股转系统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2021年4月30日,盛运环保在股转

系统的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股票简称为盛运3,股票代码为400089。因盛运环保正在进行破产重整工作,目前股票暂停转让。

四、 重整程序重要节点

(一)法院裁定受理盛运环保重整

2020年7月16日,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盛运环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为由向安庆中院申请对盛运环保进行破产重整,安庆中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皖0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盛运环保的破产重整申请。2021年1月7日,中共桐城市委、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成立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的通知》,正式成立清算组。安庆中院于2021年1月12日指定清算组担任盛运环保的管理人。

(二)法院裁定盛运环保与桐城盛运实质合并重整

2021年1月27日,桐城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桐城盛运重整一案。2021年3月12日,盛运环保管理人向安庆中院申请对盛运环保和桐城盛运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安庆中院于2021年3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就实质合并重整相关事项听取各方意见。2021年4月7日,安庆中院依法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盛运环保及桐城盛运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三)盛运环保与桐城盛运实质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4月26日,盛运环保与桐城盛运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安庆中院主持下采用网络方式召开。会上,管理人就执行职务工作情况、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债权申报审查情况进行了汇报、说明;安庆中院指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依法对《债权核查表》进行核查,并在会后表决通过了《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处置的议案》《关于书面核查债权的议案》等议案。

(四)法院裁定盛运环保、桐城盛运与另外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2021年4月29日,盛运环保与桐城盛运管理人向安庆中院申请对宁阳盛运、凯里盛运、拉萨盛运、招远盛运、环保工程、科技工程与盛运环保及桐城盛运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5月31日,安庆中院依法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八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盛运环保管理人担任八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2021年9月7日,安徽高院作出(2021)皖破终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安庆中院(2021)皖08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五)法院批准重新计算重整计划提交时间

实质合并后,重整主体已经发生重大变更,盛运环保系管理人向安庆中院申请将重整计划提交期限变更为第二次实质合并重整受理日起六个月内。2021年7月2日,安庆中院决定盛运环保系管理人应当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同时向安庆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

(六)管理人确定重整投资人并签署投资协议

经过公开招募和竞争性遴选,2021年7月8日,管理人选定伟明环保为本案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基于《招募公告》《重整投资方案》与伟明环保进一步协商《重整投资协议》。本着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确保方案可执行等原则,管理人与伟明环保经多轮磋商谈判,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了细化。2021年9月1日,伟明环保与盛运环保系公司及管理人正式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协议》正文及附件共计1,129页,涵盖了交易方案、重整投资对价及其支付、交割、其他待收购范围及投资对价的确定、过渡期等十九大项内容。

五、 资产情况

(一)资产评估情况

经评估机构评估,以最后一批纳入实质合并重整公司的受理裁定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盛运环保系公司资产在假定清算状态下的评估总值为1,357,396,217.20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科目资产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735,174,385.14
货币资金26,422,648.00
债权类资产632,559,312.00
存货40,849,080.45
其他流动资产35,343,344.69
非流动性资产622,221,832.06
权益工具24,900,000.00
固定资产183,520,757.39
科目资产评估价值
在建工程3,326,821.41
无形资产409,834,253.26
其他非流动资产640,000.00
总计1,357,396,217.20

(二)继续经营产生的资产价值变化

盛运环保系公司因持续经营在重整期间资产发生变动,具体而言,自基准日起(其中盛运环保自2021年1月5日起,桐城盛运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盛运环保系公司货币资金收入共计102,722,590.22元,支出共计82,089,344.99元。

六、 负债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共有96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21,095,828,815.17元债权,申报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申报债权性质申报债权人数申报债权金额
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78213,346,129.02
抵质押担保优先受偿债权1154,719,944,834.45
融资租赁优先受偿债权7708,969,513.91
合计2005,642,260,477.38
税款债权631,421,667.39
普通债权76115,336,490,978.45

其中,资金收入部分包括资金归集收入9,783,973.91元、追回已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及电费及垃圾处理费23,624,618.45元以及代收盛运环保子公司补偿款或保证金16,865,000.00元。支出部分不包括应支付给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但尚未支付的7,815,000.00元破产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另有17户申报人申报职工债权,2户债权人申报行政罚款产生的债权。在前述债权申报情况中,19户债权人同时申报了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1户债权人同时申报了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3户债权人同时申报了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

(二)债权审查情况

1. 经安庆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安庆中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8,547,094,028.6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1,137,709,918.14元,且均为抵质押担保优先受偿债权;税款债权金额14,763,2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7,114,986,361.46元;劣后债权金额279,634,549.09元。

2.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经管理人审查确认、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安庆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5,980,870,923.46元,审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性质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
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41,499,160.17
抵质押担保优先受偿债权2,074,716,054.75
融资租赁优先受偿债权207,323,229.08
合计2,323,538,444.00
税款债权8,127,701.28
普通债权3,588,385,229.00
劣后债权60,819,549.18

管理人将依法编制《债权核查表》并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前述债权的金额及性质最终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由安庆中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

3. 不予确认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经管理人依法审查,因申报主体错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证据严重不足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427,131,690.39元。

(三)职工债权调查与公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1年10月18日,第一批调查确认的盛运环保系公司职工债权人共计791户,合计债权金额32,685,769.15元。2021年10月20日,管理人将调查职工债权情况列出清单公示并提交职工进行核查,对于其中无争议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安庆中院予以裁定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职工债权金额尚未最终确认。盖因部分职工债权形成原因较早、部分职工尚需进一步安置,故部分职工债权情况将在后续调查工作完成后予以公示。如职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为准。

(四)预计债权

盛运环保系公司预计债权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1. 暂缓确认债权

因涉及未决诉讼、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债权人已申报但管理人尚无法确认其金额而暂缓确认的债权共涉及83户债权人,涉及的暂缓金额为3,730,116,680.06元,其中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353,774,963.44元,涉及职工债权18,265,180.00元,涉及普通债权金额3,358,076,536.62元。

2. 未申报债权

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公司说明及管理人掌握的情况,未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尚有约1,000,000,000.00元。

七、 偿债能力分析

(一)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盛运环保系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盛运环保系公司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按照评估值变现,在扣除变现所需必要费用(如税、费等)后,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如下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安庆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无法就担保财产价值优先获偿而依法转入普通债权部分、未申报的普通债权。

在前述清偿顺位下,盛运环保系公司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00%~0.22%,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清偿测算
资产评估值1,357,396,217.20
减: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635,359,312.00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401,667,221.74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145,690,000.00
减:资产管理、变价和分配产生的税、费52,973,761.38
减:职工债权32,685,769.15
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3,421,246.22
减:税款债权22,890,901.28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42,708,005.43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总额19,089,512,350.23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超过0.22%

(二)实际受偿率可能低于理论最高值

结合实践经验以及盛运环保系公司所属行业特性与实际情况来看,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所预估更不乐观。因此,管理人倾向于认为,盛运环保系公司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一旦盛运环保系公司破产清算,普通债权实际受偿率可能较《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所预估数字更低。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桐城盛运、宁阳盛运、招远盛运、拉萨盛运、凯里盛运的主要资产为垃圾焚烧发电相关机器设备,均为专用设备且已使用多年,基本不具备市场流通性。若前述公司破产清算,该类资产直接失去生产功能,被迫进行快速变现,价值会大打折扣,甚至存在直接报废处理的可能。

2. 科技工程及环保工程的主要资产为生产设备、存货,在清算情况下也将

被迫快速变现,导致价值大打折扣。

3. 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因盛运环保系公司职工人数众多,除需支付巨额经济补偿金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潜在的职工安置费用。

4. 盛运环保系公司资产所处地域分散,在破产清算程序处置耗时极为漫长,

不确定性增加,并将产生其他维护和处置费用。

第二部分 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其基本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情况

(一)意向投资人的公开招募及报名

招募重整投资人目的在于整合重整投资人在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和盛运环保系公司在技术、产线、市场的资源,释放盛运环保系公司的重整价值,提高盛运环保系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盛运环保系公司的轻装上阵与再次振兴,依法保护债权人、职工等相关方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1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自媒体平台等渠道上发布了《招募公告》。截至2021年6月15日保证金缴纳期限届满,管理人共收到三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方案及保证金。

(二)重整投资人的评审与确定

根据前期工作安排,2021年7月8日,管理人通过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重整投资人进行评选。评审委员会在综合考虑重整投资范围与对价、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经营方案的可持续性、治理结构的优化方案及职工过渡的保障机制后,择优选定伟明环保为盛运环保系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前述评选工作均公开、公正,且经公证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公证。以下是对选聘结果的具体说明:

1. 伟明环保基础投资范围内单位资产投资对价较高

伟明环保对盛运环保系公司基础投资范围内的单位资产投资对价较高,有助于提高债权人清偿率。这里的单位资产投资对价的计算方式为:[报价]除以[彼时参考资产价值]除以[重整投资人拟持有重整后企业的股权比例],该数值可较为客观地横向比较各个意向重整投资人为收购盛运环保系公司单位资产而支付的对价。

2. 资方案具有可行性

伟明环保提供的《重整投资方案》符合《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的规定或指引。同时,《重整投资方案》充分考虑了对债权人、企业的职工利益保护,兼顾重整各方利益平衡。

3. 经营方案有利于维护各方权益及盛运环保脱困重生

垃圾焚烧业务板块,伟明环保将着力提高垃圾处理量及盈利能力,通过大修和技改解决当前存在的焚烧系统问题,提高经营规模与效益。对于诸如拉萨盛运扩建等迫在眉睫、经营压力较为紧迫的项目,伟明环保承诺立即派遣项目经理协助与当地政府对接,力争在2022年上半年推动省外发电项目进入建设阶段。

制造业板块,伟明环保计划逐步恢复生产经营,在复产过渡期寻求用伟明环保的名义为科技工程接洽订单优化设备制造体系,并整合科技工程及环保工程两家设备制造公司的业务、人才与技术,由伟明环保持续为两家公司拓展产业链布局、深化技术研发环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将融入伟明环保现有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计划、预算和考核体系,并拟在盛运环保实施伟明环保现有的ERP信息系统以促进信息化管理进程。同时,伟明环保计划改组当前的5人董事会结构,并承诺为债转股债权人保留一名董事会席位。职工安置方面,伟明环保承诺对运行中的项目公司、设备公司,原则上维持现有管理团队、用工计划和薪酬支付,尽快建立奖金激励机制保证职工权益;重整后,伟明环保计划对盛运环保职工予以保留,在股权交割后13个月内不主动裁撤员工;在此基础上,伟明环保计划建立更有吸引力的薪酬体系,对于盛运环保的核心人才,允许其加入伟明环保已有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三)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基于《招募公告》以及伟明环保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起草了《重整投资协议》。在此期间,管理人就投资方式、投资对价及支付、投资范围的确定、过渡期经营管理安排、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与伟明环保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谈判与修改。为明确过渡期间盛运环保系公司资产变动情况并为后续交割做好准备,伟明环保、管理人及评估机构实地前往盛运环保系公司开展了资产盘点工作。最终,伟明环保与管理人、盛运环保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订立《重整投资协议》。

二、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伟明环保(股票代码:603568)成立于2001年12月29日,是一家以固体废物处理业务为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25,654.26万元,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4522019A,法定代表人为项光明,经营范围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根据伟明环保《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伟明环保合并口径账面总资产12,545,239,936.49元,账面负债总额6,149,742,867.69元,负债率为49.02%。所有者权益为6,395,497,068.80元,2021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3,325,806,741.94元,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204,114,576.90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95元/股。

伟明环保曾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2019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十强企业”、“AAA级生活垃圾焚烧厂”、“2019中国十大环保工程上市公司”、“2021年中国环境企业50强”等诸多荣誉称号,其主营业务涵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全产业链,包括核心技术研发、关键设备制造销售及项目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领域,是国内领先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伟明环保在全国各地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厂,并在垃圾焚烧厂附近投资、建设、运营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农林废弃物处理和工业固废处理项目,与生活垃圾进行协同处置;同时,伟明环保介入行业上下游的环保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环保工程承包建设、垃圾清运、渗滤液处理等领域。伟明环保主要产品包括电力销售、垃圾处置服务、设备销售及服务等,通过向电力公司提供电力,并收取发电收入,向地方政府环卫部门提供垃圾焚烧处理服务,并收取垃圾处置费。伟明环保主要通过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运营项目规模和设备销售及服务规模,并开展各类固废协同处理、介入行业上下游来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伟明环保始终秉持“诚信、敬业、创新、进取”的企业价值观,“为人类创造洁净、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的企业发展使命,抓住我国固废行业快速发展的契机,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运营体系,在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领域持续不断向社会提供一流环保技术、产品及服务,将企业打造成为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固废处理服务商。

第三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审计报告》所载,盛运环保出资人权益为-16,928,922,113.00元,负债率高达720.0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如果盛运环保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资产向出资人分配,原有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盛运环保系公司,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盛运环保系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指截至2021年11月8日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盛运环保的全体股东。2021年11月8日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出资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盛运环保总股本为1,319,952,922.00股,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为2,191,772,620.00元。以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00股转增16.60股的比例共计转增约2,191,772,620.00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股转系统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盛运环保总股本将由1,319,952,922.00股增加至约3,511,725,542.00股。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上述盛运环保转增所得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而是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部分由伟明环保有偿受让,部分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以抵偿债务。

1. 引入重整投资人

伟明环保将通过支付重整投资对价的形式,受让盛运环保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方式形成的股票,并最终取得转增后盛运环保总股本的51.00%。伟明环保预计将获得盛运环保1,790,980,027.00股转增后的股票,最终以股转系统实际转增数为准。

2. 清偿债务

剩余转增后的400,792,593.00股将用于抵偿盛运环保系公司债务。具体抵偿方式详见本重整计划第六部分第二条第(四)款第2项。

四、 合并重整的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予以保留

因盛运环保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子公司丧失法人人格独立性,合并重整之后出资人权益全部归于核心企业即盛运环保。故本次出资人组表决仅限于盛运环保的出资人进行表决,与盛运环保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桐城盛运、宁阳盛运、凯里盛运、拉萨盛运、招远盛运、环保工程、科技工程的出资人权益全部归于消灭,且无权参与本次出资人组表决。

与盛运环保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桐城盛运、宁阳盛运、凯里盛运、拉萨盛运、招远盛运、环保工程、科技工程,因确有需要保持前述企业的独立性,且为节约合并与分立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故将通过本重整计划的执行实现由盛运环保100.00%全资控股前述七家子公司,各子公司独立存续,法人主体资格予以保留。

第四部分 资产处置方案

一、 拟处置资产范围

经重整投资人确认,拟在本次重整过程中对盛运环保系公司进行资产结构优化,以保障盛运环保重整后盈利能力,进而保护债权人利益,故盛运环保系公司部分运营价值不高、盈利性和成长性不足或是需要较长时间进行处置的债权类及股权类等资产,不纳入本次重整投资范围,该等资产将在剥离后分别予以处置:

部分债权类资产。该部分资产中部分相对方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取得有效联系;部分相对方系盛运环保体系内各项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资金往来频繁,经审计无法明确真实债权债务关系;部分相对方并非实际欠付款项,而是未开具发票。因此,前述债权类资产实际回收可能性较小。

部分股权类资产。鉴于盛运环保主要业务模式系与地方政府签署BOT协议并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故盛运环保名下设有参股或控股子公司(含因明股实债导致本重整计划经安庆中院批准之日股权未登记为盛运环保持有但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当变更至盛运环保名下的项目公司;不含已纳入合并实质重整的公司及属于重整投资范围的*ST金洲股票),前述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金额高达346,669.06万元。但是,除本次纳入重整范围的子公司外,绝大部分项目公司已停工停产或从未开展过实际经营活动,有必要经本次重整程序予以清理和剥离,避免重整后的企业因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亏损而引起不必要的股价波动,进而损害转股后债权人及重整投资人的利益。

二、 资产处置方式及追加分配

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在本重整计划经安庆中院裁定批准后将予以集中处置或剥离至资产处置平台。处置所得将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向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优先权人进行分配、向重整投资人补足损失(如有)、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需要说明的是,“向重整投资人补足损失”主要是指以下因盛运环保系公司自身问题所给重整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盛运环保系公司资产无法进行交割或资产不存在对重整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因盛运环保系公司破产受理日前产生但未在破产程序中予以处理的涉及劳动、税务、行政等衍生事项对重整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因取消特许经营权对重整投资人造成的损失;重整投资人因交割日前事项导致在交割日后三年内产生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遭受的损失。

对于债权类资产,管理人将根据评估值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管理人将通过网络拍卖的形式对该类型债权资产进行整体拍卖,首次拍卖起拍价为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每次拍卖降价50.00%,直至降至拍卖成交或起拍价低于评估价的15.00%(总计拍卖四次,最后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为评估价的12.50%)。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将在十五日内重新挂拍,此后每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将在七日内重新挂拍,经四次拍卖未成交的,管理人可通过询价变卖、继续追收、委托清收等其他方式对该债权类资产进行处置。若应收账款已被质押(不包括应收电费及垃圾处理费),管理人将与质押权人协商后确定继续追收或进行公开拍卖。股权类资产将以资产处置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择优选择拍卖、协议转让、自行清算、破产清算或重整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五部分 盛运环保的经营方案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后,盛运环保系公司将以重整为契机,立足于现有核心业务,加强精细化管理,降本增效;整合资源扩大产能,提高整体处理规模;巩固覆盖全产业链的优势,优化市场、技术领域价值实现,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能力,使盛运环保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公司。

一、 总体定位和发展目标

(一)行业背景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的产量也不断上升。垃圾焚烧发电作为“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生活垃圾的最佳方式,是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中的有关数据,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率达60.00%;垃圾分类收运能力70.00万吨/日(较2020年增长40.00%);焚烧产能80.00万吨/日(相较于2020年末58.00万吨/日增长38.00%)、焚烧产能占比达65.00%(较2020年提升20.00%),垃圾焚烧行业依然处于黄金发展期。

2021年,由于受到疫情和全球能源危机的影响,造成国内部分区域限电的情况。短期来看,煤炭保供,主要产煤省和重点煤企增产增供成了今年下半年的主要任务。但是,对于中期,政策规划依然方向明确。根据前不久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实施包含垃圾焚烧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仍然是这份顶层设计中最重要的环节,行业发展的重要程度显而易见。

2021年以来,碳中和配套政策逐步落实和完善,全国碳交易和全国绿电交易试点分别于2021年7月和2021年9月启动,生活垃圾焚烧为生物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部分,生活垃圾发电对标煤节约的二氧化碳量,减去垃圾焚烧本身产生的二氧化碳之后,以及同时减排温室效应约达二氧化碳25倍的甲烷气体,有显著的碳减排量,可申请CCER参与碳交易。作为生物质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烧发电也具备绿色电力属性,未来可申请参与绿电交易。CCER交易和绿电交易将使得垃圾焚烧行业的盈利能力及现金流水平在目前的商业模式基础上获得明显提升,行业发展将再获得助力。

(二)总体定位

在以碳中和、碳达峰为发展目标,致力降低碳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全球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的背景下,垃圾发电行业作为典型的低碳减排行业,将会迎来全面崛起。盛运环保系公司将继续坚守垃圾发电业务,依托重整投资人与盛运

环保多年来形成的管理和技术优势,持续为垃圾处理业务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解决和服务方案,致力于保护生态环境、助力调整经济发展结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三)发展目标

加强自主技术研发,持续深化项目开发、设计建设制造总承包、项目投资运营管理全产业链一体化运作的业务模式;整合盛运环保系公司的项目资源,充分释放、挖掘多元产能规模,巩固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不断创新技术、经营管理体系,提升品牌形象,将盛运环保系公司全力打造成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具有行业领先的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明星企业。

二、 经营规划

(一)业务举措

1. 盛运环保系公司将整合自身及重整投资人的各项资源,积极推进盛运

环保系公司垃圾发电项目的拓展和建设,扩大项目辐射范围,提升盛运环保系公司垃圾处理整体规模,巩固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2. 充分利用重整投资人和盛运环保系公司覆盖固废处理全产业链的优势,积极探索以各地项目为依托辐射周边的建设静脉产业园、开发协同固废处理项目,挖掘多元化处理能力,在为当地政府提供全方位固废处理服务的同时,提高项目的协同能力、管理和运营效率。

3. 通过盛运环保系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技术相互融合优化、市场资源共享,建立“温州+桐城”双基地,发挥传统盛运环保输送设备的优势、合理调配环保装备业务资源,服务中西部市场需求,并辐射海外市场,实现盛运环保系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整体固废处理和环保产业“一盘棋”,促进盛运环保系公司固废处理产业链升级发展。

4. 充分发挥盛运环保传统输送设备制造方面的人才、技术、品牌优势,研究恢复和提升输送设备研发制造业务,并合理调配环保装备业务资源,将重整投资人的部分业务注入到科技工程,做大做强盛运环保装备制造业务,服务中西部市场需求,并辐射海外市场。

5. 充分利用盛运环保股东多元化组成的优势,寻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未来作为盛运环保股东的原债权人的合作机制,为盛运环保快速、有序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短期经营目标

盛运环保系公司未来3年内力争投运项目数量达到12个,项目日处理总规模预计达到6,800.00吨,营业收入达到12.40亿元,净利润达到3.70亿元。按

照环保行业A股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1.43倍

计算,对应市值有望达到79.90亿元。如按40倍市盈率计算,对应市值有望达到148.00亿元。

(三)中长期经营目标

盛运环保系公司未来6年内力争投运项目数量达到20个,项目日处理总规模预计达到11,000.00吨,设备公司完成产业升级,向智能化、自动化生产转型,公司营业收入合计达到21.20亿元,净利润达到6.30亿元。按照市场平均市盈率21.43倍计算,对应市值达到136.00亿元。如按40倍市盈率计算,对应市值有望达到252.00亿元。

三、 经营管理体系

1. 重整投资人将保留盛运环保系公司总部定位,组织结构上基本维持盛

运环保系公司独立运作,同时融入重整投资人现有的管理体系。

2. 盛运环保系公司董事会层面改组现有5人董事会构成,为转股债权人

保留一名董事会席位。

3. 盛运环保系公司建立严格计划、预算和考核管理体系,对运营电厂从经营指标和管理角度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与考核,确保运营电厂标准化统一运营,恢复并进一步增强盛运环保系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4. 逐渐导入重整投资人优良的企业文化,提升盛运环保系公司员工对企

业使命的认同感,积极发挥员工主观能动性,为盛运环保系公司创造更大效益。

四、生产运行管理

盛运环保系公司将依托重整投资人生产运行技术领先的优势,针对项目目前存在的运行问题持续技改优化,同时持续导入重整投资人优秀的生产运行经验,进一步提高盛运环保项目的效益。

1. 完善油缸系统配置,有效提高炉排的机械负荷;完善炉排的配风系统,

结合二次风系统的优化,有效解决结焦问题,提高焚烧炉的连续运行时间。

2. 完善、优化锅炉吹灰系统,有效提高受热面的换热效果以及避免高温腐蚀,确保锅炉安全、长期、高效地运行。

3. 优化锅炉炉拱及二次风配风系统的设计,根据焚烧垃圾的不同热值和特性,选用相适应的燃烧空气配置、着火热源构置、炉内流场安置,

参考:伟明环保(603568)、三峰环境(601827)、旺能环境(002034)、绿色动力(601330)、上海环境(601200)、瀚蓝环境(600323)、高能环境(603588)、中国天楹(000035)、圣元环保(300867)等环保行业上市公司2021年6月11日收盘后动态市盈率,取平均值计算。

确保焚烧处理区域的温度可以稳定维持在850~1050℃,垃圾实现完全燃烧、燃烬,实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

4. 增加高温烟气空气预热器(北方项目),以提高燃烧所需的一次风温,

确保垃圾及时干燥和有效燃烧,有效解决北方项目冬季运行时,因环境温度过低,垃圾发酵不充分,一次风温较低,垃圾燃烧困难的问题。

5. 设置旁通烟道,有效控制排烟温度,特别是解决锅炉刚运行时排烟温

度过低的问题,确保排烟温度始终满足烟气净化系统的要求。

五、 人员管理

员工处置安排上,维持原有用工体制稳定、适度调整管理岗位,引入重整投资人绩效考核体系,使得各个层级员工都能分享项目效益提升所带来的回报。同时参照重整投资人的薪酬架构,建立具有市场吸引力的薪酬体系,明确员工晋升通道、员工激励制度及培训制度,培养大批公司人才。

六、 资本运作

1. 积极探索盛运环保转板和恢复上市的方法,最大限度实现盛运环保股票的交易属性,并恢复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

2. 积极探索在主板市场重整投资人收购盛运环保少数股东股权的方法,考虑合适时机通过增发重整投资人股票来收购盛运环保少数股东的股权,确保盛运环保少数股东的利益。

3. 重整投资人可以考虑在合适时机,通过与少数股东协商进行股份转让,现金收购少数股东的股权,实现少数股东股权退出。

4. 积极回报股东,在盛运环保满足分红条件下优先通过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股东。

七、 方案保障

1. 重整投资人作为固废处理的主要上市公司之一,在行业中公认具有极

强的竞争力,能够为盛运环保系公司的重整发展提供技术、管理、人才等方方面面的保障。

2. 盛运环保系公司与重整投资人在本质业务上趋同,公司重整合并后的业务整合、技术协同、管理融合等方面难度较低,重整后通过资源共享,可以迅速增强盛运环保系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3. 重整投资人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规范,财务状况优秀,同时具备融资

便利的优势,为盛运环保系公司未来的业务拓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六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 债权分类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债权申报及核查的实际情况,盛运环保系公司债权将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四类。同时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将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依法作为劣后债权。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3,850,023,325.58元,涉及120户债权人。包括安庆中院已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1,137,709,918.14元,管理人审查确认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安庆中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2,323,538,444.00元以及预计债权中暂缓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353,774,963.44元、未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35,000,000.00元。针对不同类型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金额如下

单位:元

类型管理人确认金额暂缓确认金额优先受偿金额转入普通债权清偿金额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41,499,160.17106,563,946.6641,499,160.170.00
抵质押担保优先受偿债权1,757,888,164.90247,211,016.78414,586,827.171,343,301,337.73
融资租赁优先受偿债权207,323,229.080.00127,020,496.6580,302,732.43
总计2,006,710,554.15353,774,963.44583,106,483.991,423,604,070.16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总额为32,685,769.15元,涉及791位职工。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总额为22,890,901.28元,涉及3户债权人。

该统计数据不包括应收账款质押权的优先受偿金额,应收账款质押权的优先受偿金额以应收账款经追收、拍卖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后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总额为15,485,052,197.24元。包括安庆中院已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7,114,986,361.46元,管理人审查确认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安庆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3,588,385,229.00元,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需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方案和受偿方案获得清偿的债权1,423,604,070.16元,及预计债权中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3,358,076,536.62元。

单位:元

序号债权类型金额
1已经法院裁定确认7,114,986,361.46
2已审查完毕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3,588,385,229.00
3有财产担保债权转入普通债权部分1,423,604,070.16
4暂缓确认3,358,076,536.62
总计15,485,052,197.24

(五)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总额为340,454,098.27元,包括安庆中院已裁定确认的劣后债权279,634,549.09元,管理人审查确认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安庆中院裁定确认的劣后债权60,819,549.18元。

二、 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与受偿方案

如释义所述,本重整计划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系指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抵质押担保优先受偿债权、融资租赁优先受偿债权在内的三种优先受偿权,分别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清偿: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

对盛运环保系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将在对应工程的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金额高于评估值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

2. 抵质押担保优先受偿债权

(1)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

对于以盛运环保系公司应收账款(不包括电费、垃圾处理费、省补、国补

等相关收费权质押)为担保财产的债权人,如果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已就部分应收账款追回款项的,相关款项将全部分配给质押权人。剩余应收账款管理人将通过网络拍卖的形式进行整体拍卖,首次拍卖起拍价为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每次拍卖降价50.00%,直至降至拍卖成交或起拍价低于评估价的15.00%(总计拍卖四次,最后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为评估价的12.50%)。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将在十五日内重新挂拍,此后每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将在七天内重新挂拍,经四次拍卖未成交的,管理人可通过询价变卖、继续追收、委托清收等其他方式对该债权类资产进行处置。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将在应收账款追回款项与处置所得款项之和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金额高于应收账款追回款项与处置所得款项之和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若应收账款已被质押(其中不包括应收电费及垃圾处理费),管理人将与质押权人协商后确定继续追收或进行公开拍卖。在完成处置之前,管理人将对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在扣除已追回部分后予以全额提存。如质押权人希望以物抵债的,管理人应予以同意,抵债价格原则上按照最后一次拍卖流拍的价格计算,未经公开拍卖的,抵债价格原则上按照《评估报告》所载金额予以确定。对于以盛运环保系公司电费、垃圾处理费、国补、省补等相关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的债权人,将在基准日前(桐城盛运为2021年1月27日前)实际产生的前述资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金额高于因质押权获得清偿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相关给付主体尚未向管理人或盛运环保系公司支付基准日前(桐城盛运为2021年1月27日前)产生的电费、垃圾处理费、国补、省补的,相关债权人以取得该笔费用所有权的形式受偿,如因前述费用特殊性质致使相关给付主体必须将前述费用支付至盛运环保系公司或管理人名下账户的,管理人将在收到前述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债权人进行支付。此外,对于基准日前(桐城盛运为2021年1月27日前)盛运环保系公司将收取的电费、垃圾处理费、国补、省补等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将不再向收费权质押权人进行清偿。

(2)股权质押债权人

对于以盛运环保系公司股权类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的债权人,相应股权管理人将通过网络拍卖的形式进行拍卖,首次拍卖起拍价为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每次拍卖降价50.00%,直至降至拍卖成交或起拍价低于评估价的15.00%(总计拍卖四次,最后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为评估价的12.50%)。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将在十五日内重新挂拍,此后每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将在七天内重新挂拍,经四次拍卖未成交的,管理人可通过询价变卖等其他方式对该股权类资产进行处置。股权质押债权人将在股权处置所得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金额高于处置所得款项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在完成处置之前,管理人将对股权质押债权人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式可得偿债资源予以全额提存。如质押权人希望以物抵债的,管理人应予以同意,抵债价格原则上按照

最后一次拍卖流拍的价格计算,未经公开拍卖的,抵债价格原则上按照《评估报告》所载金额予以确定。

(3)不动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的担保债权人

对于以盛运环保系公司不动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为担保财产的债权人,将在担保财产的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金额高于评估值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

3. 融资租赁优先受偿债权

对盛运环保系公司机器设备等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融资租赁债权人,将在融资租赁物的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金额高于评估值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按照前述方案清偿后,债务人享有融资租赁物所有权。

4. 特别说明

因个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范围、担保物权与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重竞合时,同一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的权利有无及归属、优先清偿顺位等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权利人、权利顺位、优先受偿金额与转为普通债权的金额等,最终以生效司法文书确定为准。但是,债权人已经对前述担保财产等特定物评估值无异议的,将按照已经确定的评估值进行调整、受偿、提存或预留。

(二) 职工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职工债权以现金形式予以全额清偿。

(三) 税款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形式予以全额清偿。

(四) 普通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根据前述偿债能力分析情况,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人几乎难以得到清偿。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结合现金清偿和以股抵债的方式,将较大幅度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1. 普通债权组调整与受偿方案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户债权人150,000.00元以下(含150,000.00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150,000.00元的普通债权部分,以盛运环保转增的股票抵偿,每100.00元债权可分得约2.10股盛运环保股票。每户普通债权以此计算所得股票数量出现小数位的,则向上取整,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普通债权在按照本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后,在实

质合并重整范围内,债务人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须予以减免的部分。

如在重整受理日(含当日)起,债权人拆分转让债权或其他行为致使按本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清偿额高于债权未拆分转让等行为发生之前,且造成不公平清偿的,则本重整计划仍将以按照拆分转让等行为发生前债权可获得的受偿条件及受偿总额进行清偿。

2. 预计追加分配清偿率及受偿方案

预计追加分配款是由剥离资产处置后所得,及暂缓确认债权与未申报债权等情形中最终无需清偿部分对应的预留资金和股票组成。

剥离资产处置后所得仍归属全体普通债权人所有,将依次支付资产处置费用、欠缴税费、日常办公费用(如有)等必要支出费用、优先权行权金额(如有)、补足对重整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有),剩余部分将向全体普通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暂缓确认债权与未申报债权等情形中最终无需清偿部分对应的预留资金和股票,将在优先支付资产处置费用、欠缴税费、日常办公费用(如有)等必要支出费用并支付劣后债权所应清偿部分后,向全体普通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五) 劣后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对于盛运环保系公司可能涉及的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将不直接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在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受理日起三年后,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现金及股票资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参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但若预留的股票及现金资源不足以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 预计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1. 暂缓确认债权

因涉及未决诉讼、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债权人已申报但管理人尚无法确认其金额而暂缓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予以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认之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2. 未申报债权

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公司说明及管理人掌握的情况,未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管理人按总额21,027,339.00股予以预留,预留期限为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受理日起三年。预留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对此类型债权中已申报且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进行一次性分配,分配总额为预留偿债资源总额,受偿比例根据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占已申报并经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确定,但应当

扣除《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前述未申报债权不包含下述债权人为追偿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而要求管理人予以预留的部分。

(七) 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追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在按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同类债权受偿率受偿之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全额追索,或在按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同类债权清偿率受偿后,就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追索,但债权人的合计受偿金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相关债权人可以选择暂不受偿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拟向其分配的资金和转增股票将予以预留。如相关债权人的债权由多笔构成,则相关债权人可根据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选择全部或者部分预留。预留期限为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五年,预留期限届满后,如确有实际原因无法受领,经债权人书面申请,管理人应当继续予以预留。管理人对偿债资源的预留不视为对债权的清偿,亦不视为《民法典》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关于“提存”的法律行为,相关债权人在实际受偿预留偿债资源之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全额追索。拟采用该种方式的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向管理人发出书面申请函。若债权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同意按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在申请预留的债权人实际受偿偿债资源前,债权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向其他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行使权利获得清偿的情况,并区分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清偿明细,管理人将在其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按本重整计划规定已相应预留的偿债资源向其进行清偿。

第七部分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一、 重整计划表决方式

(一)表决组的设立

债权人会议将分组对本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因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将由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依据《税款滞纳金的批复》《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之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故税款债权(即税款本金)权益未受本重整计划调整。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因此,税款债权无需对本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二)表决机制

1. 债权人组的表决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

2. 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

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股东大会表决机制的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该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表决权额

1. 职工债权

职工表决权数量以人数计,一人一票;表决权金额为经公示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职工债权组表决权总额为盛运环保系公司欠付职工债权金额之和。

2. 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数量以人数/单位计,一人/单位一票;表决权金额为经安庆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或临时确定的债权金额。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权总额为经安庆中院裁定确认及临时确定的债权金额。

3. 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组中包含普通债权人以及劣后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以及劣后债权人

表决权数量以人数/单位计,一人/单位一票;表决权金额为经安庆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或临时确定的债权金额。如同一主体同时享有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的,则记为一票,但其所代表债权金额由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累加组成。普通债权组表决权总额为经安庆中院裁定确认及临时确定的债权金额。

4. 出资人

出资人表决权数量以人数/单位计,一人/单位一票;表决权份额为截至2021年11月8日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票数量。出资人组表决权总份额为出席出资人会议股东所持股票之和。

5. 特别说明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才享有表决权。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无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

重整计划表决将采用网络投票及线下书面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采取延时表决,投票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下午18时。书面投票的债权人,投票截止时间与网络投票时间一致,以各位债权人寄出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管理人将于表决事项统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和出资人。其他有关表决的相关事项请见《债权人会议表决须知》《出资人会议表决须知》。

二、 重整计划的批准

1.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将自重整计划

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但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3.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由各表决组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部分表决组虽未表决通过但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4. 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盛运环保系公司破产。

三、 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股东、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等各利益相关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各利益相关方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及/或受让方。债权人对盛运环保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在依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式申请预留之后,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追索。重整计划中对此类债权的预留行为不视为《民法典》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关于“提存”的法律行为。

第八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一、 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故盛运环保系公司为本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重整投资人、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与债务人配合执行重整计划,维护债权人等相关方合法权益。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安庆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重整投资人应当在取得盛运环保51.00%股份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全部重整投资对价的支付。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安庆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安庆中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执行。

(三)执行完毕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为受让盛运环保股权所支付的股份

受让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且已经取得盛运环保对应的股份;

2.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或提存完毕;

3.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共益债务已经支付或提存完毕,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达成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偿安排;

4.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或提存完毕,其中债权人与管理人就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亦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获得清偿;

5.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对申请另行追偿其他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以及预计债权所需要预留的偿债资金及抵债股票已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安庆中院可以根据管理人或盛运环保系公司的申请,作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四)不能执行的后果

如重整投资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重整投资款项,逾期时间在三十日之内的(含三十日),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未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管理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时间超过三十日的,则视为重整投资人根本违约,管理人有权解除《重整投资协议》,与备选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并要求重整投资人返还已经获得的盛运环保股票。同时,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全部不予退还,备选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款如与重整投资人投资款之间存在差额,将由重整投资人负责补足,前述惩罚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盛运环保系公司及债权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盛运环保系公司及管理人有权向重整投资人继续追偿。非因重整投资人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且确无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可行方式继续履行的,安庆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自前述情况发生起七日之内全额退还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的重整投资对价(含重整投资保证金)。如重整投资对价已按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的,则未返还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本金及利息(按照每日加计万分之五利息计算),在债务人后续破产清算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二、 重整计划的监督

(一)重整计划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管理人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六个月,自安庆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若执行期限延长的,由管理人向安庆中院申请将监督期限顺延。

(三)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一、 偿债资金和股票的预留、提存与分配

在债权申报期内已申报但暂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及迟延领受分配的债权人,管理人将其有权受领的分配额和股票予以预留或提存保管,自分配条件成就且相关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时,参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条件向其进行分配。预留、提存保管期以重整受理日起三年为限,预留、提存分配额和股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预留、提存债权人承担。预留、提存期届满后,被预留、提存债权人仍拒绝领受分配或未提出分配请求的,预留、提存分配额和股票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受领分配,预留、提存分配期限届满后,该债权人对盛运环保系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视为已在重整程序中受偿完毕。对于预计债权的债权人或迟延领受分配的债权人,为其预留、提存的分配资金和股票在预留、提存期内不予计息。预留、提存资金和股票相应分配条件成就时,被预留、提存债权人可向盛运环保提出分配请求,因预留、提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预留、提存债权人承担。在预留、提存期间,所预留、提存的股票价格发生波动的,不影响预计债权的债权人或迟延领受分配的债权人所应得股票的股数。

前述预留或提存保管的偿债资源,不包括债权人为追偿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而要求管理人予以预留的部分。对因前述行为而要求管理人予以预留偿债资源的分配,以第六部分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为准。如该部分偿债资源依据第六部分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向申请预留偿债资源的债权人进行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向全体债权人追加分配。

二、 债权受偿账户信息的提供

自安庆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提供接受现金分配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股票分配的证券账户信息。因债权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而影响受领分配的一切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或股票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和股票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和股票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主体身份或监管限制导致无法开立境内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的,相关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或股票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内,管理人不进行跨境汇款或跨境分配因相关债

权人未提供书面指令导致管理人无法分配偿债资金和股票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若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开立证券账户且无法指定受领证券账户的,相关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十五日内按照附件二格式向管理人申请由管理人代为保管其受偿股票,并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三年后予以处置。处置所得款向相应债权人分配即视为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同类债权获得清偿。如相关债权人希望提前予以处置,则应书面向管理人提交申请,或在申请管理人代为保管时一并予以说明。

三、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一)对债务人股权质押/查封手续的解除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应配合债务人、管理人完成对盛运环保系公司所持股权的质押/查封手续的解除。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配合解除股权质押/查封手续,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原质押/查封手续;且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股权质押/查封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二)对债务人财产查封/冻结/抵押/质押措施的解除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应申请并配合债务人、管理人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并配合解除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手续;若有关法院认为解除财产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的,债权人未予以配合,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抵押/质押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在债务人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三)融资租赁登记的解除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办理登记的融资租赁类债权人应申请并注销对债务人财产的登记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并注销对债务人财产的登记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注销对债务人财产的登记措施;若有关法院认为注销对债务人财产的登记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的,债权人未予以配合,对重整计划执

行造成阻碍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申请并注销对债务人财产的登记措施之后再行分配。在债务人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融资租赁债权人对融资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对租金享有的优先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融资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亦不再对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质押登记或财产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优先权的消灭与所有权的转移。

四、 对尚欠盛运环保系公司发票的给付

因盛运环保系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停止向债权人付款,故部分债权人未向盛运环保系公司开具发票,并将盛运环保系公司欠付价款所含相应税金予以申报。鉴于此,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盛运环保系公司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体现实质公平,相关债权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在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起十五日内向盛运环保系公司开具目前尚未开具的发票。逾期未开票或未足额开票的,盛运环保系公司或管理人有权就相关债权人依据本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股票予以提存,待债权人开具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本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

五、 对特定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因明股实债而登记为招远盛运、凯里盛运及拉萨盛运股东的债权人应配合债务人、管理人完成对招远盛运、凯里盛运、拉萨盛运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实现盛运环保或盛运环保与伟明环保对招远盛运、凯里盛运、拉萨盛运的100.00%控股。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非基于前述明股实债关系的桐城盛运、招远盛运、拉萨盛运的股东,应当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债务人、管理人完成对桐城盛运、招远盛运、拉萨盛运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实现盛运环保对桐城盛运、招远盛运、拉萨盛运的100.00%控股,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变动相关文书或就前述事项出具书面函件等。

六、 待剥离资产的过户

管理人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向安庆中院申请出具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权属变动的法律文书。如需债权人配合的,特定债权人应在收到债务人或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相关义务。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再行分配。

七、 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因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债权人应向其执行申请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惩罚措施;若有关法官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相关债权人分配。

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债务人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盛运环保系公司符合征信要求,合理的融资需求应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对盛运环保系公司再融资设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再行分配。

八、 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计收将以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分段计收。首期管理人报酬于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通过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支付比例为管理人报酬总额的80.00%,剩余管理人报酬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

九、 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正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管理人有权进行解释。

(二)重整计划的变更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价值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盛运环保系公司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导致重整价值减损)、重整投资人违约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法院经审查批准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相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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