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裁定受理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破产重整一案。2021年1月7日,中共桐城市委、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成立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的通知》,成立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2021年1月12日,安庆中院指定清算组担任盛运环保的管理人。2021年4月7日,安庆中院裁定对盛运环保、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盛运”)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5月31日,安庆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阳盛运”)、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里盛运”)、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盛运”)、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盛运”)、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工程”)、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工程”)、盛运环保、桐城盛运(上述八家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系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021年11月8日,召开了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二次债
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1月29日管理人组织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二次表决。根据二次表决表决的最终结果,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皖08破1号之五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2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安庆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自安庆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择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转让。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庆中院(2021)皖08破1号之五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