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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川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川药业”、“上市公司”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于2021年12月24日对济川药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济川药业实际情况制订了2021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于2021年12月8日以即时通讯的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济川药业,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21年12月24日,华泰联合证券项目组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查看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原始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济川药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决议和记录,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1年度济川药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资料保存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济川药业信息披露制度及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济川药业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济川药业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抽查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内部审批资料,并于公司现场了解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最新情况并与公司高管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继续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继续做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资金使用工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济川药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机

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对济川药业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济川药业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保荐机构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有效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公告。

特此报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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