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奥普光电:037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并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赵贵军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说明及致歉函》,赵贵军先生配偶张芳女士近六个月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赵贵军先生配偶张芳女士于2021年11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3800股,于2021年12月24日卖出公司股票3800股,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交易对象

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情况交易价格(元)交易股票数量(股)交易金额(元)
张芳2021年11月11日买入20.51380077938
张芳2021年12月24日卖出23.87380090706

注:本次交易中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23.87×3800-20.51×3800=12768元。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赵贵军先生配偶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核查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赵贵军先生及其配偶积极配合核查、主动纠正。

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赵贵军先生配偶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赵贵军先生配偶本次短线交易收益12768元。

2、赵贵军先生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配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赵贵军先生本人的意见,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赵贵军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赵贵军先生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赵贵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赵贵军先生及其配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赵贵军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说明及致歉函》;

2、公司收到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