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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香梨: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服务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七)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八)实地考察;

(九)现场参观;

(十)其他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公开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行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并为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安排。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第二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新的准则或规则,或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合法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准则、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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