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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7

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32号;

李勇,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润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红霞,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跨境”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5月31日,*ST跨境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不低于4,168万股、不超过8,336万股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88元/股,拟回

购资金总额1.2亿元至2.4亿元,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6月4日,*ST跨境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公司可支配资金能够满足本次回购方案回购下限的资金需求。6月16日,*ST跨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份方案。9月18日,*ST跨境披露《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结果的公告》称,因回购所需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公司在回购期限内未实施回购,已回购股份数量为0股。

*ST跨境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ST跨境董事长李勇作为本次回购方案的提议人和负责实施人员,未审慎考虑公司资金状况和融资能力,未督促公司按计划完成回购,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跨境总经理贾润苹、董事会秘书张红霞作为本次回购方案的负责实施人员,未督促公司按计划完成股份回购,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贾润苹、董事会秘书张红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李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跨境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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