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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9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得清偿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更;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定期财务报告; (二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司等。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报备。相关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证券投资部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证券投资部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
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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