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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开发: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2021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9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精神,促进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等规定精神和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

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推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性;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为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相应机构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四)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公司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等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有权单位报告或需经上级有权单位审定和批准的事项,公司必须履行报告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党委研究决定、前置研究讨论的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党委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以及党内主题教育、主题活动等事项;

(四)党员经营管理人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司人员奖惩、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五)遵循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公司干部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提名、考察、任免、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事项;

(六)公司工会干部任免;

(七)公司团委干部任免;

(八)公司党委及公司所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所属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和党内重要奖励事项;

(九)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十)党管人才、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和保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以党委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所属党组织下发的重要决定、指示、方案等重要文件;

(十二)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召开党员大会(党代会)的方案审定;

(十三)向上级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等;

(十四)向上级推荐公司及以上的先进集体或者个人,表彰公司先进集体或者个人;

(十五)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社会团体、企业职务;

(十六)公司党委班子的分工调整;

(十七)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八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如下:

1. 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重要措施;

2. 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市级战略性部署的重要措施;

3. 公司经营方针;

4. 公司中长期投资方案;

5.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资本规划、三年滚动资本计划;

6. 公司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等资产配置政策及调整方案,公司三年资产战略配置规划;

7. 公司的整体改革方案,重要资产、核心资产改革方案;

8. 公司涉及国计民生、上级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的改革方案;

9. 公司涉及考核、薪酬、分配、机构调整的重要改革方案;

10.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1.公司所属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2.对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稳定、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改革方案;

13.公司合并、分立、兼并、变更、联合、改组、重组、清算、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其他类似交易事项、重大业务变更导致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14.公司所属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变更、联合、改组、重组、清算、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其他类似交易事项、重大业务变更导致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15.公司及所属企业单项账面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不良资产或坏账的处置或核销;

16.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7.公司所属企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8.公司及所属企业非股权资产交易(投资、收购、转让):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转让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的;

19.公司及所属企业非股权资产交易(投资、收购、转让):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20.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交易(投资、收购、转让):交易股权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的;

21.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交易(投资、收购、转让):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百万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22.公司及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等;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开发行债券、股票、公开上市事项;回购公司公开发行债券、股票事项;

23.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及所属企业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担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总资产、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5000万元以上或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50%以上且金额500万以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24.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担保(公司及所属企业为购房客户提

供的按揭担保除外):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

25.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金额(本金+利息)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金额(本金+利息)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6.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27.公司(合并报表)年度年度资金计划的确定;

28.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撤并;

29. 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30.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31.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32. 公司经营管理、境内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薪酬管理(除董事、监事外)、责任追究等基本管理制度;

33. 有关安全环保稳定等年度工作计划;

34. 员工薪酬分配改革方案,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福利分配改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5.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6. 公司及所属企业单笔捐赠或非经营性赞助资产公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

37. 董事会工作报告暨董事(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38. 公司年度合并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财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9. 公司分红、不按照分红政策派发红利或相关规定分配剩余财产;

40.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41. 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及调整事项;

42. 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法定定期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3.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44. 建立完善内控体系,并对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

行定期评估,建立公司年度内控和合规报告;

45.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

46. 其他应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第九条 党委研究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书记召集会议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和决定事项向党委书记报告。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人事任免和员工奖惩等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个人在集体讨论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党委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程序是党委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方式,应严格按照党委会先议、会前沟通、会上表达、会后报告“四步工作法”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或主持。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如下:

1. 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重要措施;

2. 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市级战略性部署的重要措施。

3. 制订经营方针;

4. 制订公司中长期投资方案;

5. 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资本规划、三年滚动资本计划;

6. 审批公司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等资产配置政策及调整方案,公司三年资产战略配置规划;

7. 制定公司的整体改革方案,重要资产、核心资产改革方案;

8. 制定涉及国计民生、上级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的改革方案;

9. 制定公司涉及考核、薪酬、分配、机构调整的重要改革方案;

10.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1.决定公司所属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2.制定对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稳定、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改革方案;

13.审议公司合并、分立、兼并、变更、联合、改组、重组、

清算、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其他类似交易事项、重大业务变更导致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14.决定公司所属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变更、联合、改组、重组、清算、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其他类似交易事项、重大业务变更导致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15.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单项账面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不良资产或坏账的处置或核销;

1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7.决定公司所属企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8.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非股权资产交易(投资、收购、转让):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转让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的;

19.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非股权资产交易(投资、收购、转让):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20.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交易(投资、收购、转让):交易股权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的;

21.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交易(投资、收购、转让):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百万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22.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等;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开发行债券、股票、公开上市事项;审议回购公司公开发行债券、股票事项;

23.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及所属企业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或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担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总资产、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5000万元以上或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50%以上且金额500万以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24.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及所属企业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

25.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金额(本金+利息)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金额(本金+利息)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6.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27.决定公司(合并报表)年度资金计划;

2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撤并;

29.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30. 制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31. 决定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32. 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境内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薪酬管理(除董事、监事外)、责任追究等基本管理制度;

33. 审批有关安全环保稳定等年度工作计划;

34. 审批员工薪酬分配改革方案,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福利分配改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5. 审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6. 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单笔资产公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或非经营性赞助;

37. 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暨董事(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38. 制订公司年度合并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财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9. 制订公司分红、不按照分红政策派发红利或相关规定分配剩余财产的方案;

40. 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调整事项;

41. 决定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及调整事项;

42. 审议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法定定期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3. 决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44. 建立完善内控体系,并对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建立公司年度内控和合规报告;

45. 负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

46.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团对相应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基本程序。“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并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1. 议案提起。按照决策内容和职责权限,需要由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动议分别履行相应程序后列为议案。

2. 调研论证。对存在决策风险的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3. 法律审查。对于涉及法律风险的“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公司决策机构研究决策前应进行前置法律审查,并出具经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的法律意见。未经法律审查或者审查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或风险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决策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及风险防控建议。

4. 意见听取。重要人事任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验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公司工会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5. 提前告知。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含重大商业秘密和重要人事任免)外,应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中的基本程序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或碰头会等方式作出最终决策。

1. 会议决策。党委会、董事会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按照“四步工作法”要求,属于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先召开党委会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会议决策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主持会议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决策事项存在严重分歧,推迟作出决定或者重新提出议案。

2. 临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外,应避免由个人或少数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临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临时决定,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董事会应当在事后完善“三重一大”程序,并予以追认。如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失误或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3. 记录存档。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4. 公务回避。“三重一大”事项与决策参与者本人及亲属有利害关系时,该决策参与者应实施公务回避。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因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而产生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的基本程序

1. 决策报告。公司作出决策后,按照上级有权单位的规定,将应当报告的事项及时上报。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有权单位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公司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要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公司党委会报告。

2. 决策执行。公司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决策任务。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推动决策事项的落实,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有权单位反映。

3. 控制和评价。公司建立健全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完善风险评估、关键节点等工作流程,强化控制措施,确保决策全面受控。

4. 纠错改正。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和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并迅速改正。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及时停止或纠正对原决策的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董事长为实施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党委委员、董事会董事对分管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主管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一)明确职责权限。所属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明确而具体地划分“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二)规范决策程序。所属企业应完善和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事规则和操作程序,严格落实“四步工作法”要求。

(三)量化决策标准。所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细化重大决策的具体内容;量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具体标准;明确重要人事任免的具体范围。

(四)健全保障措施。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五)修改公司章程。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纳入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向上级单位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领导人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当领导人员的行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要求予以纠正。在向上级报告工作时,将董事、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纪委、审计部门要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本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公司党委和上级

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并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应当将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违反集体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决策时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

以免责);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信息的;

(八)篡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提醒)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扣减当年绩效薪金、任期激励奖金、中长期激励等奖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以在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方式依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七条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按公司人事管理权限和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应区别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非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对表决同意的议案明示内容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指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上级党委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渝开发党〔2015〕25号) 自上级党委批准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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