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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世启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8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14 号

张世启:

你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持股5%以上股东,在天能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期限为公告后六个月。2021年2月9日、5月14日、6月24日,你通过《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等披露减持天能重工股份的意向,拟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向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集团”)转让所持有的天能重工2.74%的股份,但未明确具体减持安排。2021年9月2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珠海港集团转让1,584.68万股天能重工股份,占天能重工总股本的比例为1.9995%,未按照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披露具体减持安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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