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的额度预计,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且交易定价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 曾鸣 | 李明辉 |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