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学历、专业素养、工作履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钟锡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纪纲先生、单洪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李晓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屠汶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吴韬:
2021年12月28日
独立董事签名:
方咏梅:
2021年12月28日
独立董事签名:
黄栋: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