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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9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宜环罚决[2021]27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1 年7月23 日、7月24日、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宜兴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环科园生态办、宜兴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你单位进行多次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新街街道绿园路8号的厂区东南门拉丝车间乳化液池内乳白色液体流入雨水沟,排入外环境。经委托江苏中宜金大分析检测有限公司采样检测分析,乳化液池流入雨水渠内的液体中:铜浓度为0.498mg/L、pH值为7.34、COD浓度为30mg/L、氨氮浓度为0.121mg/L、总磷浓度为0.399mg/L、石油类浓度为

33.53mg/L、动植物油浓度6.63mg/L,其中石油类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石油类浓度排放限制为5mg/L)

你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肆拾壹万元整。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刻查明原因,系因操作工给乳化液池补水,忘记关闭水阀,造成池内白色液体溢流至雨水沟,排放至外环境,公司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对外排液体进行了紧急处理,并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了处罚和教育,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开展全面自查,完善各项内部制度,落实相应责任人,加大环境保护方面管理力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目前,公司已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书》要求缴纳相应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 月修订)》第10.5.1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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