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王 雪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