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221 号
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5年6月17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瑞”)原控股股东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实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ST凯瑞850万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83%。受让上述850万股的账户为上海恣景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该账户为第五季实业控股股东、*ST凯瑞原实际控制人吴联模控制使用的配资账户。第五季实业减持的850万股股票实际仍由第五季实业一致行动人吴联模持有。第五季实业在自身与一致行动人持有*ST凯瑞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减持850万股*ST凯瑞股票,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第五季实业与吴联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