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2018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2018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18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8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条件均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安排2018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共计解除限售股份2,254,46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2%。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2018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
二、关于《关于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条件均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安排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共计解除限售股份1,490,5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为贵州玖能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为贵州玖能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拟与南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公司
贵州玖能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6,000万元的融资租赁按持股比例提供保证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 。
2、我们认为,本次担保资金用于贵州玖能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玖能行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信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坏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为贵州玖能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