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8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2.7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03元/股。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西沙、段淳林、沈肇章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