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收到公司股东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集团”)、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投资”)发送的《股东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苏化集团于2021年12月24日向公司控股股东海南锦穂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穂国际”) 发出《独立行使表决权通知函》,对海南锦穗提议的《关于购买江西德施普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增资暨资产收购的议案》表示异议,认为海南锦穗的该等行为侵害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参加股东大会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日,格林投资向锦穂国际发出《合同解除告知函》,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2日,锦穗国际只支付了6,000万元股份转让款,经多次催讨,仍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苏化集团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严重违反了相关约定,表示双方于2021年3月30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在锦穂国际收到通知函时解除,格林投资将参加股东大会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再委托表决权给锦穂国际行使。
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锦穂国际针对上述函件的回函,回函内容主要如下:根据格林投资与锦穂国际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格林投资已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其行使,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上述表决权委托安排是苏化集团与锦穂国际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部分,格林投资应当严格遵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避免任意解除行为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锦穂国际造成损害。锦穂国际
表示,截至该函件出具日,锦穂国际不存在任何利用委托表决权损害格林投资、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格林投资发出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通知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格林投资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望格林投资严格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自身相关义务,避免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锦穂国际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东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