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 阳光城股票代码:000671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一致行动人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 ......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以及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 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8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 1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 释义
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 | 指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泰康养老 | 指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 | 指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泰康保险集团 | 指 |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阳光城 | 指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受让方/泰禾建材 | 指 | 沧州泰禾建材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减持 | 指 | 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以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389,535,485股阳光城股份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泰康人寿、泰康养老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泰康人寿
公司名称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
法定代表人 | 陈东升 |
注册资本 | 30亿元 |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 91110114MA009UEL9Q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开展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
成立日期 | 2016年11月28日 |
经营期限 | 长期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3401、3402、3501、3502、3801、3802、3901、3902、4401、4501单元(自然楼层34、35、38、39、44、45层) |
通讯电话 | 95522 |
(二)泰康养老
公司名称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2001、2002、2101、2102、2201、2202 单元(20、21、22 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艳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40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 91110000665605848U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经营范围 | 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 |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仅代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2月27日)。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仅代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2月27日)。 | |
成立日期 | 2007年08月10日 |
经营期限 | 2007年08月10日 至 长期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2001、2002、2101、2102、2201、2202 单元(20、21、22 层) |
通讯电话 | 400-66-95522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泰康人寿
姓 名 | 职 务 | 国 籍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陈东升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段国圣 | 董事 | 中国香港 | 中国 | 是 |
程康平 | 董事、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黄新平 | 董事、常务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 中国 | 中国 | 否 |
刘渠 | 董事、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总精算师兼首席投资官 | 中国 | 中国 | 否 |
陈宏华 | 董事 | 中国香港 | 中国 | 是 |
靳毅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刘挺军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中国 | 否 |
朱彬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陈莉 | 职工代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李朝晖 | 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应惟伟 | 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中国 | 否 |
周立生 | 审计责任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薛继豪 | 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夏胜斌 | 助理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杜彦斌 | 助理总裁兼首席科技创新官 | 中国 | 中国 | 否 |
张威
张威 | 助理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田灿斌 | 助理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王兵 | 合规负责人兼首席风险官 | 中国 | 中国 | 否 |
(二)泰康养老
姓 名 | 职 务 | 国 籍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李艳华 | 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段国圣 | 董事 | 中国香港 | 北京市 | 是 |
陈宏华 | 董事 | 中国香港 | 北京市 | 是 |
应惟伟 | 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靳毅 | 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周立生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薛振斌 | 董事、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刘渠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吴昊 | 监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潘冲 | 监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戴海峰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田军 | 副总裁兼首席养老金执行官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陈兵 | 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首席风险官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HU HONGYAO DEREK | 副总裁兼首席信息官 | 美国 | 北京市 | 是 |
刘洪波 | 副总裁兼首席健康险执行官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郭玫 | 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杨春林 | 合规负责人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丁振寰 | 助理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文忠 | 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赵枫 | 审计责任人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李科 | 总精算师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
泰康人寿、泰康养老的控股股东均为泰康保险集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泰康资产并非本次减持的转让方。但泰康资产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本次交易前持有阳光城股票,且泰康人寿、泰康养老、泰康资产的控股股东均为泰康保险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泰康资产构成泰康人寿、泰康养老的一致行动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占比 |
600048 | 保利地产 | 867,433,409 | 7.25% |
001965 | 招商公路 | 393,700,787 | 6.38% |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以及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资产配置需求和相关投资决策,本次通过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所持股份。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择机减持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泰康人寿、泰康养老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阳光城股份情况见下表:
名称
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泰康人寿 | 349,719,808 | 8.49% | 165,201,279 | 3.99% |
泰康养老 | 205,016,956 | 4.98% | 0 | 0 |
泰康资产管理的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291,200 | 0.007% | 291,200 | 0.007% |
合计 | 555,027,964 | 13.46%(注) | 165,492,479 | 3.997% |
注:本表中计算权益变动前比例的阳光城总股本以2020年10月21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时为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泰康养老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82,807,6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0%;同日,泰康人寿、泰康养老与泰禾建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合计所持上市公司7.41%股份(计306,727,826股)转让至泰禾建材,其中泰康人寿转让4.46%股份(计184,518,529股)、泰康养老转让2.95%股份(122,209,297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一)、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受让方(乙方):沧州泰禾建材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所持上市公司306,727,8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41%)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向乙方转让184,518,5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6%),甲方二向乙方转让122,209,29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5%),并且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该等股份。
3、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3.05元/股(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935,519,869.30元(含税)。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割
4.1乙方应于协议签署当日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505,126,719.90元,其中:303,869,526.71元支付至甲方一指定银行账户,201,257,193.19元支付至甲方二指定银行账户。
4.2乙方支付完毕首期转让价款后,双方尽快完成本次交易股份权益变动披露;于完成权益变动披露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当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并尽快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于完成深交所合规确认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当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5、股份质押安排及尾款支付
5.1乙方于股份过户登记当日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将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标的股份(计306,727,826股)质押给甲方(其中,184,518,529股质押给甲方一、122,209,297股质押给甲方二),作为其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支付转让价款尾款的履约担保。甲方将就此全力配合签署质押合同、办
理质押登记。
5.2乙方应于2022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尾款,即430,393,149.40元,其中:258,911,986.74元支付至甲方一指定银行账户、171,481,162.66元支付至甲方二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应不迟于收到转让价款尾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配合乙方办理解除标的股份质押。
6、违约责任
6.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6.2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 如双方均有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6.4特别的,就乙方而言,如果其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或未能如期办理全部标的股份质押登记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协议。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乙方应以其尚未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要求处置相关质押股份以抵偿乙方尚未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于甲方要求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次交易总额(即935,519,869.30元)20%的违约金,甲方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抵扣违约金后的已收取首期转让价款余额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逾期退还的,应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5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如果外部监管机构(含深交所、证监会、银保监会)对本次交易提出任何异议,而被外部监管机构(含深交所、证监会、银保监会)禁止或限制本次交易的,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善意原则,在不改变本协议商务条件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沟通协商解决相关事宜。若双方未能在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乙方指定账户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甲方逾期退还的,应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对本次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其它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四)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签署日期: |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 签署日期: |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签署日期: |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福州市 |
股票简称 | 阳光城 | 股票代码 | 00067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泰康人寿:北京市昌平区 泰康养老:北京市朝阳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554,736,764.00 持股比例: 13.46%(注) 注:此处计算权益变动前比例的阳光城总股本以2020年10月21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时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保险资管产品另持有上市公司291,200.00股,持股比例0.007%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 165,201,279 变动比例: 3.9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保险资管产品另持有上市公司291,200.00股,持股比例0.007%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方式: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签署日期: |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 签署日期: |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