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03破129号《决定书》以及公司股东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上海兴铭”)的回函,上海兴铭管理人目前基于债权人会议的决策,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上海兴铭财产进行管理及处分,不受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及实际控制人陈建铭先生的约束,不再和三盛宏业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上海兴铭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沪03破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三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和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兴铭联合管理人,并要求上海兴铭的财产、印章等资料由管理人接管,内部管理事务由管理人决定。
鉴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曾向法院申请对上海兴铭进行自行管理,但至今未获得批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六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负责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基于以上,管理人基于债权人会议的决策,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及处分,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铭及控股股东三盛宏业的约束,上海兴铭不再与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以上情况已经上海兴铭及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7日回函确认。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4,670,000 | 11.97 |
上海申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986,150 | 1.75 |
合计 | 62,656,150 | 13.72 |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