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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智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7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剑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南通市崇川区中环路279号泽宇智能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9,014,1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1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1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424,1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68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15,41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7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1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005,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15,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以特别决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005,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15,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蒋尧、郑豪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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