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76号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称,你公司拟将库存商品发出计价方式从先进先出法变更为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变更日期为2021年1月1日。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你公司称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为公司工业生产存货周转较快,库存商品的成本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可以真实的反映成本及存货的价值。请对比同行业公司存货周转情况及其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说明你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结合你公司历史存货周转情况的变动趋势,说明你公司本次变更时点是否合理。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你公司称由于过去各期期初的存货价值无法分批认定并重新计算,应用追溯调整法的累积影响数难以确认,因此本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请说明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你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请说明已披露的2021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采用的库存商品发出计价方式,并自查相关财务数据是否需相应调整更正;若2021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已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请说明你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履行及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4、请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8.4条和6.8.5条的规定,自查你公司是否需就本次变更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补充披露本次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股东权益的影响。
5、已披露财务数据显示,你公司业绩长期微利或亏损。请结合对前述会计政策变更时点合理性的回复,重新评估上述变更事项对你公司前期财务数据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 12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