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确认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始终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对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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