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关于拟对外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该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以上项目的投资建设。
(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阮锋 沈肇章 张孝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