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就相关事项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所属子公司分拆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在筹划及实施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裕包材)分拆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期间,积极推进了分拆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进展信息与实际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相符。公司终止所属子公司宏裕包材分拆至创业板上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是经过审慎研究的结果,不会对公司及宏裕包材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阻碍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实施。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所属子公司宏裕包材分拆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撤回相关上市申请文件事项。
二、关于在美国成立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在美国成立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符合公司“十四五”战略规划方向,能够有效整合并扩展北美区域业务,推进国际营销本土化,充分发挥其技术和服务优势,能持续提升公司跨国经营能力,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将持续推动公司的稳健、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在美国成立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事项。
三、关于在德国成立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在德国成立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符合公司“十四五”战略规划方向,能够有效整合并扩展欧洲区域业务,有效推进国际营销本土化,充分发挥其技术和服务优势,能持续提升公司跨国经营能力,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将持续推动公司的稳健、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在德国成立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事项。
四、关于滨州公司拟购买新天阳化工公司相关资产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滨州公司拟购买新天阳化工公司相关资产能有效解决滨州公司未来发展储备用地,为其发展性项目建设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储备未来发展,推动了公司“十四五”酵母产能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了公司酵母产业长远持续发展,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将持续推动公司的稳健、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滨州公司拟购买新天阳化工公司相关资产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