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董事会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继续聘任其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没有异议,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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