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潼关县富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潼关富源”)项目后续投资并将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规划调整而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潼关富源项目后续投资并将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转让使用超募资金增资的控股子公司潼关富源股权并将转让所得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转让潼关富源51%股权并将转让所得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调整而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转让潼关富源51%股权所得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常务副总裁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是在充分了解被聘者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次聘任常务副总裁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衷雪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
独立董事:闫晓田、李惠琴、王伟雄、凤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