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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控:关于公司董事刘伟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7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刘伟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0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刘伟∶

2020年1月至今,你任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董事。2021年6月安控科技公告,你母亲2020年8月3日买入6万股后,至2020年11月期间继续买卖“安控科技”股票,累计买入48.97万股,成交金额160.73万元,累计卖出40.98万股,成交金额147.96万元,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董事刘伟也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公司将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

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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