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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8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经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并实施的、旨在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一项活动。第五条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财经秩序和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中心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心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二条所述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公司经营层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第八条 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中心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除审计委员会外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中心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第十一条 内部中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五)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六)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对公司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六) 对公司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公司、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 审计中心有权对与公司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以及审计中心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十九条 审计中心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审计中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中心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层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 审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中心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 审计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审计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审计中心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业绩快报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审计中心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中心应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

审计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中心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中心总监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

进行审计。第三十三条 现场审计实施现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三十五条 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七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主席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中心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审计中心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中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规定的,审计中心可以给予处罚。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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