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7日在华锦股份会议室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收购辽宁北化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对方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交易事项的评估机构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最终以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黎明、姜欣、高倚云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