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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新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7

公告编号:2021-072证券代码:400100证券简称:工新3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104,422,304.22元及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59起投资者诉讼案件部分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其他已披露且后续有进展的案件存在判决尚未生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59名投资者《民事起诉状》、(2021)黑01执恢2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黑0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2021)黑0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21)黑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59起投资者诉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共计59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

部分案件被告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及公司时任董监高。

2、案件基本情况

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工大高新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黑龙江证监局认定工大高新存在违法事实,59名投资者据此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求59名投资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合计104,422,304.22元及诉讼费用。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21)黑01执恢290号之一案件

1、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邦信橙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被执行人: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乳集团”)被执行人: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石油”)被执行人:工大高总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8月1日,工大集团、黑乳集团、渤海石油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7.8亿元,期限24个月。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上述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6月25日,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苏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9月1日,东方邦信橙和向哈中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了2021年7月30日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协议》及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函》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受让了本案债权。

哈中院作出(2021)黑01执恢2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变更东方邦信橙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1)黑01民初405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融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融信”)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工大集团

被告三:宁波兴远联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兴远”)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5日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被告二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张,被告二于当日向被告三转让背书上述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后,被告三向原告质押背书上述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汇票总金额为人民币2,647万元。上述汇票到期后,长融信因票据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长融信撤诉,后长融信再次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7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审理过程中,长融信向哈中院提交撤回对宁波兴远的起诉申请。哈中院作出(2021)黑01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长融信撤回对宁波兴远的起诉。

哈中院作出(2021)黑0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融信汇票金额2,647万元;

(2)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融信利

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38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76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上五笔利息计息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驳回原告长融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79.51元,由被告工大高新负担。

(三)(2021)黑民终1511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大高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海帆

2、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4月,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汉柏科技可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有效期为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彭海帆、工大高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2017年7月,汉柏科技与中教仪签订两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两份《销售合同》总价款共为32,097,600元;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根据双方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签订《保理合同条件表》,约定汉柏科技将两份《销售合同》中所有的债权(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恒丰银行北京分行。2017年10月,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将76,000,000元款项支付给汉柏科技。后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因合同纠

公告编号:2021-072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哈中院审理后作出(2021)黑0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3)。

3、案件进展情况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因不服哈中院的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过审理,作出(2021)黑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35.34元,由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2021)黑01民初1217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哈尔滨动力支行”)

被告: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广场”)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2月27日,红博广场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借款人民币4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即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工大集团以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西大直街、红军街交口处的红博广场地下商业街(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

哈房权证南字第00065080号)为红博广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财产价值为179,306.88万元;工大高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红博广场自2020年12月31日起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4月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合同提前终止,并向哈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1)黑0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公告编号:2021-072下:

(1)确认红博广场与建行哈尔滨动力支行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终止;

(2)红博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建行哈尔滨动力支行借款本金280,428,291.55元;

(3)红博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建行哈尔滨动力支行截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4,541,432.57元,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以280,428,291.55元为基数,按照案涉《人民币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

(4)工大高新对上述第(2)、(3)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建行哈尔滨动力支行对工大集团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西大直街,红军街交口处-1-(-2),面积为58,839.3平方米,权属证书编号为哈房权证南字第00065080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2)、(3)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建行哈尔滨动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64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红博广场、工大高新、工大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高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59起投资者诉讼案件部分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其他已披露且后续有进展的案件存在判决尚未生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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