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下午2:30 在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中科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新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7,297,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7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8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327,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3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69,3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2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281,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867,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5%;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赵垯全律师和杨丽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